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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6-1045167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2 11:38: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2_/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2_/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2_/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_/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2_/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2_/10/01

•教师资格条例 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四、教育部门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2_/07/1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_/04/01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202_/09/16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202_/09/15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02_/09/1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_/09/06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_/09/01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202_/08/30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202_/08/23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202_/08/15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202_/08/14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202_/08/08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202_/08/07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202_/08/04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_/08/03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 202_/08/01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2_/07/31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202_/07/18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202_/07/17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202_/07/16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202_/07/15

•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 202_/07/14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202_/07/13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2_/07/12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202_/07/08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202_/07/06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202_/07/05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202_/07/03

•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202_/07/0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202_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_/05/28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202_/05/27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 202_/05/26

•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202_/05/2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202_/05/2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202_/05/19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202_/05/18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202_/05/16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202_/05/14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 202_/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202_/05/12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202_/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2_/05/07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_/04/13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_/05/21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2_/09/20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2_/09/23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1999/12/30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999/09/1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1999/03/1

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12/02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1998/01/08

•小学管理规程 1996/03/09

•幼儿园工作规程 1996/03/0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10/26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1992/09/02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1992/06/27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1992/02/02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1991/08/21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1991/06/21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1/04/26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1990/10/31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09/1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01/20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1989

五、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_/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_/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2_/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2_/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04/0

4六、其他相关文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2_/03/22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_/07/23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1999/12/0

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202_/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202_/03/06•教育部令第25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202_/03/02•教育部令第24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2_/07/2

3•教育部令第23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2_/07/11

•教育部令第22号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02_/04/21

•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_/04/01

•教育部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令第6号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 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 202_/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2_/01/1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 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 202_/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 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2_/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_/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 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202_/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202_/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202_/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_/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小学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篇:教育法律法规

1.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教育法”要明确的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是第一个颁布的教育法律。

3.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主体

4.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教育法律救济不只是针对弱势群体。6.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95年颁布的。7.国家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8.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教学

9.打架斗殴扰乱教学秩序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侵占学校用地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资格。12.给予处分最常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共同制定的。

14.义务教育由国务院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农民务工人员在城市打工,孩子不能就近上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6.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聘任。17.对民族地区和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给予津贴补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18.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19.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运动1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20.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21.对教师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22.国家对在农村边远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23.建立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制度。

24.高中入学率90%,高等教育入学率40%,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高达20% 25.国务院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26.取得教师资格证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7.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罚的依据。考核其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成绩。

28.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29.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30.教师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31.对符合认定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布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32.收缴: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获得教师资格,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3.撤销:被撤销教师资格证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3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5.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它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36.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上网

37.任何人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8.用人单位非法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收刚满16周岁的从事危险活动,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证。

中华人们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9.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40.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1.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42.中学、小学周围200米内不得有营业性网吧 43.每年1月31号之前报备安全情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5.学生自杀自伤不属于学校责任

46.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分给予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47.专业标准:是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理念: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生学习48.基本内容: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中国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

49.加大继续教育: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50.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对科学育人的导向作用,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教育评价质量的根本标准 51.完善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52.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的多种形式相结合。

53.实施中小学教师校长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实施新一周期教师校长全员培训。

54.实行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

55.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4% 中国学生核心发展素养

56.以全面育人为核心,分为文化基础、自主发展、社会参与三个方面 57.到202_年,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第三篇: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归纳

1.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的相关内容。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亦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

第四篇:教育法律法规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202_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的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不得违反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生。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第十二条 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报送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新建居民区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拆迁学校师生、员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具体设置、办学和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和矫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配置。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本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职业素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的任教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完善教师的医疗保障机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帮助、关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爱国主义、公民意识、社会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

学校、家庭、社区应当相互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综合实践等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场馆和历史文化遗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和社会体验活动。

学校应当重视和支持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发挥其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社区为学生校外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具体经费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者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的;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公办学校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的;

(四)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决定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

(五)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未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少于一小时的;

(八)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或者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4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法收费规定是什么?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5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

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使用教科书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 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5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 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 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普通话。

5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法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本地区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 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6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

(2)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 相对集中。

(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 排。

6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 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6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3)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 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

(4)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给予适当补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如何使用?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6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 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6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2)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67、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方面的要求如何?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 和管理水平。

(3)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8、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什么样的考核制度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 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69、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70、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应当接受哪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7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2)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3)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5)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6)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7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2)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73、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理?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 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

(2)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74、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都有哪些情形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4)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那些救济途径?

(1)、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应如何处理?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7、《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的时间?

1987年2月20日。

78、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含义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9、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的义务教育包括那些?

(1)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2)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3)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80、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是谁的责任?

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81、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我省普及义务教育谁是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82、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8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什么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

8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1)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2)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可实行七周岁入学。

(3)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九周岁。

85、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该怎样办理程序?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86、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的原则?

就地就近。

87、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学、杂费是如何规定的?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减免杂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88、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是如何规定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

89、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教师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师应爱护学生,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90、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社会对教师的权利是怎样保护的?

(1)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

(2)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3)禁止侮辱、殴打教师。

91、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那个机构对教师进行管理、调配?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92、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教师的学历标准?

(1)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2)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9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要求标准?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9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95、按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应如何加强义务教育段教师的培养?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2)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3)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96、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学校保证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设置中小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积极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97、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是如何规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办理程序的?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均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98、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1)、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2)、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99、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学生杂费的标准和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2)任何学校不得自定标准,乱收费用。

100、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方面如何保护义务教育的?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义务教育设施列入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2)城市和乡镇(包括工矿区、开发新区或改造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由规划、建设部门同时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

(3)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动迁、资金、材料和施工等方面优先安排。

101、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和贵州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对学校校舍、财产及设施是如何保护的?

各级各类学校,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其校园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场等及其它一切设备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或变相侵占。

102、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在财产方面对学校、师生是如何保护的?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乱摊派。

(2)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10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学校用书方面是如何保护的?

(1)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10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和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的?

(1)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2)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105、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基本规定?

(1)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106、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的责任是如何规定?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107、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1)对免收杂费的地区,其免收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拨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学校使用。

(2)各部门不得克扣、挪用。

(3)非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的金额,由举办单位负责解决。

108、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对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举办的学校是如何要求的?

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应坚持办好,不得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如确因需要,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09、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有哪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2)、积极捐资助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3)、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责,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的。

110、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111、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对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112、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侮辱、殴打教师如何处罚?

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

113、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开办、停办、裁并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4、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凡已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单位,没坚持办好,任意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或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停办或缩小规模的,如何处罚?

按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限期恢复;

115、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拒收应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让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116、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的,如何处罚?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17、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向学校征收费用,向学校乱摊派的,如何处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从严处理。

118、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的,如何处罚?

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出版、文化部门对主要责任者及单位领导,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19、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或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的,如何处罚?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120、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教师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侮辱、殴打教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什么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公款核销。

122、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1)可在接到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23、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如何履行?

对处罚拒不执行的,处罚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4、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由哪级人民政府负责?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25、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合发展决定讲教育工作中的“两基”的含义?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26、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确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

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127、202_年起,国家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一种收费方式简称是什么?

“一费制”。128、202_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的“两免一补”的内容?

免收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2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

第四部,1982年颁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由什么图案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31、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

13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平等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权利;(4)人身自由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

133、我国公民有那些基本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135、警匪报警电话是什么?火警电话是什么?医疗急救电话是什么?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

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136、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137、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多少岁可以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8周岁。

139、哪些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些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40、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有年龄限制吗?

有。未满12岁,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141、自行车转弯须注意什么?

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142、202_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通信号包括哪几种?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14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拘留,拘留最长是几天? 15天

144、证据都有哪些?请至少说出四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145、诉讼可分为几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14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哪些人禁止进入网吧?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什么范围内开设网吧?对网吧营业时间有何规定?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网吧营业时间是8点到24点。

147、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48、冬冬今年15岁,其父母经常外出经商,让冬冬一个人在家单独居住,冬冬父母这样做可以吗?为什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149、杨某的父母平时白天经商,晚上打牌,对杨某缺少管教,致使杨某染有不良行为,初二期终考试成绩列年级最后一名,其父母认为杨某没出息,更加不管,不让杨某回家,杨某父母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15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分别应当具备哪些相应的学历?

(1)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及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如何主张权利?

(1)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2)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3)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5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5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55、初二学生陈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还可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吗?

可以。

156、初中学生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1年缓刑3年,李某可以回校继续读书吗?

可以

157、刚上初一年级的小明就被父母留在家庭工厂里做帮手,不让他继续上学,其父母有权这样做吗?

无权。根据《未保法》规定父母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158.某乡初中学生王某在他初二时,父母就给他订了亲,其父母这种行为可以吗?

不可以,是非法行为,《未保法》规定,父母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159、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的学生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16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6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16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1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6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16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16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6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16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7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7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17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7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183、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184、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85、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86、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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