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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理论部分辅导重点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6-1078619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5 20:23: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依法行政理论部分辅导重点

依法行政理论部分辅导重点

1、什么是依法行政及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简要历程?

2、国务院《纲要》确定的依法行政的目标是什么?

3、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国务院《纲要》对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有哪些要求?

5、国务院《纲要》对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6、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做了哪些规定?

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做了哪些规定?

8、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9、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规范执法行为做出了哪些规定?

第二篇:乡镇重点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乡镇重点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2_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州政府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战备决策,紧扣经济发展大局,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根据州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县政府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县政府专门成立了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依法治县领导小组,落实了单位“一把手”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主任委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完善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流程图》,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学法制度,建立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法律知识专题学习纳入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开展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并针对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三是推进依法行政。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202_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40件、县政协委员提案11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风险分析的评判标准、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制定出台了《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和《县人民政府向县委报告通报工作联系制度》等。

二、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一是积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从信息公开方面入手,制定出台了《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加强城乡、农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出台了《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为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生产、施工安全问题,制定出台了《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切实保障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制定出台了《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方案》;为保障我县牧民安全出行,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定了《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转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理念和工作作风,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颁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以证管人,实现网络化、动态化管理。年内,我县对不同阶层的干部共开展依法行政培训3次,下乡普及依法行政宣传1次,收到良好效果。目前,正统计核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和待培训人员人数,为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助推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截止目前共清理规范性文件88件,保留53件,废止35件。对全县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30项,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88项,中央驻青并省州驻县单位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6项。同时,积极开展对物价监管、文化市场稽查、土地卫片执法等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为全县营造和谐社会,提供了良好的行政法制环境。

四、推进依法行政,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主任委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完善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流程图》,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截止目前,全县共发生矛盾纠纷135起,化解133起,化解率为98.5%。无行政复议案件。

五、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些执法部门和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理念淡薄。

(二)行政执法不严、效能不高、质量不佳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少数执法部门行政服务意识淡薄,决策不科学,管理环节多、程序繁、时限长、效率低问题还普遍。

(三)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大,执法水平不高;

(四)法制机构不健全。目前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挂靠在县政府办公室,无专项编制和专业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推进。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按照县委全会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制度,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发挥积极作用。

(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落实,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讨论。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逐步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立档案制度,明确建立档案的主体、范围和标准。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城镇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组织行政执法专项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着手,从群众反映最集中的领域改起,求真务实,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群众监督形成倒逼机制,更好地推动依法行政突出问题的解决,使法治思维有新变化,法治能力有新提高,法治氛围有新提升,法治期待有新回应,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承诺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切地感受到法治进步带来的变化和成果。

(五)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依法治理信访秩序,对缠访闹访、越级非访、越级集访、以访牟利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行动,规范信访行为,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建立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机构、人员和编制以及工作经费,使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积极开展乡镇法制队伍建设工作,配备专职法制干部,完善乡镇法制工作系列制度,加大乡镇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乡镇法制机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三篇:部分重点整理(for students)

2.什么是毛细现象?试写出润湿液体在毛细管上升高度计算式,并注明各符号的意义

答:润湿液体在毛细管中呈凹面并且上升,不润湿液体在毛细管中呈凸面并且下降的现象称为毛细现象。

润湿液体在毛细管中上升的高度可用下式表示:h2cos,式中:h-管内液面上升高度,Rg

σ-液体的表面张力系数,θ-接触角,R-细管半径,ρ-液体密度,g-重力加速度

9.写出水洗型荧光渗透探伤法的工艺流程

答:湿式显像:前处理-渗透-排液-洗净-显像-干燥-观察;干式显像或速干式显像: 前处理-渗透-排液-洗净-干燥-显像-观察;无显像:前处理-渗透-排液-洗净-干燥-观察。

影响渗透探伤灵敏度的主要因素

答:

1、渗透液性能的影响:包括渗透能力、着色强度和荧光强度和在缺陷中的保留性能;

2、乳化剂的乳化效果;

3、显像剂性能的影响;

4、操作方法的影响;

5、缺陷本身性质的影响;

6、外界条件的影响,主要指温度和压力的影响。

9.连续Χ射线和标识Χ射线有哪些不同点?

答:(1)产生机理不同,连续Χ射线是高速电子与靶原子核的库仑场碰撞产生的,标识Χ射线是高速电子把靶原子的内层轨道电子碰撞出轨道后,外层电子向内层跃迁时发出的。

(2)波长和能量不同,连续Χ射线具有混合波长,能谱为连续谱,最短波长取决于管电压,而标识Χ射线波长为特定值,能谱为线状谱,波长与靶材料元素有关而与管电压无关。

20.X射线和γ射线有哪些不同点?

答:X射线和γ射线都属电磁波范畴,两者最主要的不同点是产生方式不同。X射线是高速电子撞击金属产生的,γ射线是放射性同位素从原子核中发出的。其他不同点包括:X射线是连续光谱,γ射线是线状光谱;X射线能量取决于加速电子的电压,γ射线能量取决于放射性同位素种类;X射线强度随管电压的平方和管电流而变,γ射线强度随时间的推移按指数规律减弱。

40.我国是如何规定最高允许剂量的?

答:最高允许剂量每年为5雷姆。(即每周为100毫雷姆,每小时为2.1毫雷姆)。全身照射的终身累积剂量不得超过250雷姆。

41.采用物质屏蔽防护射线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答:一定厚度的屏蔽物质能减弱射线的强度,使人们在工作所受到的剂量降低最高允许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

42.采用时间防护射线的基本原理是什么?答:人体所受到的剂量与工作时间成正比,人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工作,就可能使他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仅在非常情况下采用此法)。

43.采用距离防护的射线基本原理是什么?

答:射线的强度与距离的平方成正比,在一定距离以外工作,人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能保证人身安全。

55.X射线是如何产生的?

答:x射线是由x射线管产生的,它是一种波长很短的电磁波.当阴极灯丝被加热后,发射出电子,在高压电场作用下高速飞向阳极与靶碰撞,其高速运动被急剧阻止而失去动能,产生能量转换,大部分动能转变为另一种能-热能,约占98%,一小部分动能转变为X射线能,约占2%,向周围放出。

简述射线照相法的原理。答:射线在透照工件时,由于射线能量衰减程度与材料密度和厚度有关,有缺陷部位与无缺陷部位对射线能量的吸收不同,因而透过有缺陷部位与无缺陷部位的射线强度不同,在底片上形成的黑度不同,则可通过底片上不同的黑度的影像显示缺陷。

134.影响射线照相灵敏度的主要因素有哪些?答:影响射线照相灵敏度的主要因素有:①X光机的焦点大小;②透照参数选择的合理性,透照参数主要有管电压、管电流、曝光时间和焦距大小;③增感方式;④选用胶片的合理性;⑤暗室处理条件;⑥散射线的遮挡等

253.X射线荧光屏法的优缺点是什么?答:X射线荧光屏检验法的优点是:①检验速度快;②操作简单、成本低;③无胶片处理过程;④可改变照射角度来全面观察工件内部质量。缺点是:①检验结果无永久性记录;②工作人员容易疲劳;③检验的灵敏度较低;④只适用于较薄的工件

27.液体对固体的润湿能力一般用什么来表示?

答:液体对固体的润湿能力可用界面接触角θ的大小来表示,θ角是指液,固界面与界面处液体表面的切线所夹角(见图),θ角越大,液体对固体的润湿能力越小,θ角的大小取决于液体的表面张力F,F越小,θ角也越小,润湿能力越大(容易润湿)

34.什么是渗透探伤?它的优点和局限性是什么?

答:用黄绿色荧光渗透液或有色非荧光渗透液渗入表面开口缺陷的缝隙,经清洗、显象而显示缺陷存在的方法叫渗透探伤。渗透检验的优点是设备及操作简单,缺陷显现直观,容易判断。局限性是只能检验非多孔性材料的表面开口缺陷,应用范围较窄。

35.液体表面张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液体分子之间存在相互吸引力。在液体内部对于每个分子来讲,它所受四周分子引力作用是一样的,而处于表层液体的分子向外受气体分子的吸引,向内受液体分子的吸引,由于气体分子的浓度小于液体分子浓度,液体表面层分子所受向内吸引力大于向外吸引力,表现为液面受向内的拉力,这就形成了液体的表面张力。

37.渗透探伤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答:渗透探伤的基本原理是利用毛细管现象使渗透液渗入缺陷,经清洗使表面渗透液去除,而缺陷中的渗透液残留,再利用显象剂的毛细管作用吸附出缺陷中残留渗透液,而达到检验缺陷的目的。

38.什么叫乳化剂?乳化作用是如何进行的?

答:所谓乳化剂,就是把本来不相溶的物质变成可溶的,促成这种变化的物质叫乳化剂。乳化作用是这样进行的:乳化剂的分子能吸咐在油和水的界面上起一种搭桥作用,这样乳化剂分子不仅防止了油和水分子的互相排斥、而且把两者紧紧地连接在自己的两端,使油和水不相分离,达到乳化作用。

47.就磁粉与渗透两种探伤方法而言,其各自的优点是什么?

答:磁粉探伤的优点是:①对铁磁性材料检测灵敏度高,②无毒害,③可检查铁磁性材料近表面(不开口)缺陷,④操作简单,效率高.渗透探伤的优点是:①检查对象不受材质限制,②不受缺陷方向影响,③不受被检工件几何形状影响,④设备简单

48.简述渗透探伤的适用范围以及常用的渗透探伤方法的分类

答:渗透探伤适用于钢铁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和陶瓷,塑料,玻璃等非金属材料的表面开口缺陷的检查,尤其是表面细微裂纹的探伤,但不适用于多孔性材料的探伤.常用的渗透探伤方法分类:着色法--水洗型,后乳化型和溶剂清洗型着色渗透探伤,荧光法--水洗型,后乳化型和溶剂清洗型荧光渗透探伤.5.磁悬液的浓度对缺陷的检出能力有何影响?

答:浓度过低,将影响磁粉探伤在缺陷处的聚集不足,而不利于对微小缺陷的检出。浓度过高,将降低背景与磁痕的对比度,冲淡和掩盖微小缺陷的磁痕显示,影响对小缺陷的检出。非荧光磁粉浓度的影响比荧光磁悬液浓度的影响更明显

16.简述磁粉探伤方法的工艺过程

答:①选定磁化规范:包括试件磁化方法、磁粉施加方法及工艺参数;②对试件进行预处理;③按探伤规范的要求进行磁化操作,采用一种或多种磁化方法;④退磁;⑤后清洗;⑥记录与标记;⑦报告

18.影响磁粉探伤灵敏度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通常把磁粉探伤能发现最小缺陷的能力称为磁粉探伤的灵敏度。有时也把磁粉探伤所能发现缺陷的最小尺寸称为磁粉探伤灵敏度。影响磁粉探伤灵敏度的因素有:①磁化方法的选择;②磁化磁场的大小和方向;③磁粉的磁性、粒度、颜色;④磁悬液的浓度;⑤试件的大小、形状和表面状态;⑥缺陷的性质和位形;⑦探伤操作方法与步骤是否正确等

35.简述磁粉探伤原理

答:对铁磁性工件磁化时,当工件表面或近表面存在缺陷,由于缺陷处磁导率发生变化,使磁力线受阻而分布不均匀并逸出工件表面,形成漏磁场,由缺陷的形状、大小和缺陷方向与磁场方向之间所成角度等因素确定的漏磁场强度足够大时,能够吸引周围的磁粉聚集于缺陷

处,以磁痕的形式把缺陷的形状及大小显示出来,从而达到检测工件表面或近表面缺陷的目的。

48.试比较干粉法检验与湿粉法检验的主要优缺点 答:干粉法检验对近表面缺陷的检出能力高,特别适于大面积或野外探伤,湿粉法检验对表面的细小缺陷检出能力高,特别适于不规则形状的小型零件的批量探伤

53.哪些零件经磁粉探伤后必须退磁?为什么?答:①需要继续机械加工的零件,退磁可防止吸引铁屑;②运转零件,退磁可防止吸引铁屑,破坏运转部位;③安置于灵敏的电子仪器附近的零件,以免零件的剩磁场干扰电子仪器的正常工作。

9.简述影响超声波在介质中传播速度的因素有哪些?答:①超声波在介质中的传播速度与介质的弹性模量和介质的密度有关。对一定的介质,弹性模量和密度为常数。不同介质,声速不同。②超声波波型不同时,声速也不一样。同一介质,传播不同类型声波时,声速也不相同。③介质尺寸大小及介质温度对声速也有一定影响。

12.什么是波型转换?波型转换的发生与哪些因素有关?

答:①超声波入射到异质界面时,除产生入射波同类型的反射和折射波外,还会产生与入射波不同类型的反射或折射波,这种现象称为波型转换。②波型转换只发生在倾斜入射的场合,且与界面两侧介质的状态(液、固、气态)有关。

26.简述超声波检测仪中,同步电路的主要作用?答:同步电路又称触发电路,它每秒钟产生数十至数千个触发脉冲,触发探伤仪的扫描电路,发射电路等,使之步调一致,有条不紊地工作,因此,同步电路是整个探伤仪的指挥“中枢”。

52.简述A型超声波检测仪的工作过程

答:仪器的工作过程是:仪器的同步电路产生方波,同时触发发射电路、扫描电路和定位电路。发射电路被触发后,激发探头产生一个衰减很快的超声脉冲,这脉冲经耦合传送到工件内,遇到不同介质的界面时,产生回波。回波反射到探头后,被转换成电信号,仪器的接收电路对这些信号进行放大,并通过显示电路在荧光屏上显示出来。

53.发射电路的主要作用是什么?答:由同步电路输入的同步脉冲信号触发发射电路工作,产生高频电脉冲信号,激励晶片产生高频机械振动,并在介质内产生超声波。

55.同步信号发生器主要起什么作用?它主要控制哪两部分电路工作?

答:同步电路产生脉冲信号,用以触发仪器各部分电路同时协调工作。它主要控制同步发射和同步扫描两部分电路。

91.何谓主声束?什么是声束的指向性?

答:①声源正前方声能集中的锥形区域称为主声束。②声源辐射的超声波定向,集中辐射的性质称为声束指向性。指向性的优劣常用指向角表示,指向角即为主声束的半扩散角,通常用第一零辐射角表示,即声压为零的主声束边缘线与声束轴线间的夹角。指向角θ与波长和晶片直径的比值(λ/D)有关,D愈大,λ愈短θ愈小,声束指向性愈好。

111.什么叫超声场?反映超声场特征的主要参数是什么?答:充满超声波能量的空间叫做超声场,反映超声场特征的重要物理量有声强、声压、声阻抗、声束扩散角、近场和远场区

116.超声波探伤仪按显示方式可分几种?答:可分三种:①A型显示-示波屏横坐标代表超声波传播时间(或距离),纵坐标代表反射回波的高度;②B型显示-示波屏横坐标代表探头移动距离,纵坐标代表超声波传播时间(或距离),这类显示得到的是探头扫查深度方向的断面图;③C型显示-仪器示波屏代表被检工件的投影面,这种显示能绘出缺陷的水平投影位置,但不能给出缺陷的埋藏深度

34.简述涡流检测原理

答:涡流检测是以电磁感应原理为基础的,即检测线圈通以交变电流,线圈内交变电流的流动将在线圈周围产生一个交变磁场,这种磁场称为“原磁场”。把一导体置于原磁场中时,在导体内将产生感应电流,这种电流叫做涡流,导体中的电特性(如电阻、磁导率等)变化时,将引起涡流的变化,利用涡流的变化检测工件中不连续性的方法称为涡流检测。

第四篇: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学的分类:

1.制定到实施:立法学 法律解释学 法律社会学 2.认识论: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3.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 法学边缘学科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古罗马法的巅峰——《查世丁尼国法大全》(《学说汇纂》)

罗马法复兴运动时期出现了一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学派——注释法学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 认为物质生活条件起决定作用 承认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内容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古今中外的一切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社会调查的方法 历史调查的方法 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词义分析的方法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马克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神意论:神的意志 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 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圭那 2.理性论:理性、人性等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 英国的霍布斯、洛克 德国的普芬道夫 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

4.命令说: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 英国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 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

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形式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6.公意论:法国卢梭

7.自由意志论:德国黑格尔 8.正义论:美国罗尔斯

9.社会连带关系论:法国狄骥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职的学说:

1.法的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即阶级意志性

2.法的第二层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即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 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3.此外 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统一性 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的起源:

1.经济原因:众多因素中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 原始社会后期 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产生了私有财产 出现了社会分工 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 因此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

2.政治原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 统治阶级开始用法来维护统治

3.其他原因:人文、地理等因素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

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不成文到成文过程中 文化因素起相当大的作用

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 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市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法的演进: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封建制法(《唐律》)——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1.海商法的兴起 2.罗马法的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 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2.维护资产阶级转正和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系: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解体 尚存的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分支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分支 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1.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2.阶级本质 3.总的指导思想 4.基本原则 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是判例法法 2.法律的分类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系统法典——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纠问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 5.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革命根据地的法是基础 2.废除旧法是前提

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重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3.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 分类:整体——局部 预期——实际 直接——间接 积极——消极 规范——社会 法的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 法具有规范作用 具体包括: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 法具有社会作用 具体包括: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公共事务

两种作用的关系:手段与目的 两种作用的区别: 1.考察几点不同 2.作用对象不同 3.存在方式不同 4.所处的层面不同

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 是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 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 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分为专门评价(效力性评价)和社会评价(舆论性评价)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原因是法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 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正面教育起表率、示范作用 反面教育起警示、警戒作用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核心):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 起着关键作用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 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前提

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 社会公正

3.守法方面:遵纪守法 依法办事 守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4.法律监督方面: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 法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适用法律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保守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正式认识法的作用: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 又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 全面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

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受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我国先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1)合宪性原则:遵守宪法 2)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内部和谐统一

2.科学性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 尊重客观规律 2)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3.民主性原则:1)内容民主: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2)过程和程序民主

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决定意义的步骤)4.法律的公布

法律效力: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 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 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效力的终止: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法律体系: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只包括国内现行法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 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交叉关系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内容与形式 名称并不一一对应 法律部门的特征:

1.统一协调于宪法的基础之上 2.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

3.结构和内容基本确定但又相对变动 4.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法律部门的划分 虽然有客观基础 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 即社会关系 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 辅助标准和从属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合目的性原则(首要原则)3.适当平衡原则 4.辩证发展原则 5.相对稳定原则 6.主次原则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最大特色是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所产生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1.宪法及其相关法:基础 主导 最高依据

2.行政法:数量最多、范围最广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3.民商法:私法 民商合一 4.经济法:公私融合 5.社会法:新兴部门

6.刑法:犯罪和刑罚 传统 基本

7.程序法:分为诉讼程序法(刑事 民事 行政)和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律师法 公证法 调节法)

法律三要素: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基本单位)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 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技术法规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 交叉关系 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

1.一般性规则而非个别性规则 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

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具有国家意志性(最基本特征)4.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 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 高度发达 法律规则的分类:

1.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又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对人民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规则的结构: 1.假定(条件):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可以省略 2.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对应授权性法律规则)应该为的模式(对应命令性法律规则)不得为的模式(对应禁止性法律规则)

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合法后果一般不明确表述 违法后果必须明文规定

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笼统模糊——明确具体

2.适用范围上:宏观性、广泛性——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3.适用方式上:可并存——“全有或全无”

4.作用上:本源和基础、协调矛盾、弥补不足和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具有更强的显示性特征、形成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 法律原则的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对人们行为及其条件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 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

1.所涉及的因素:主体概念 关系概念 客体概念 事实概念 2.所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3.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 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即法的效力渊源 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法律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直接渊源、法定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间接渊源、非法定渊源)

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 判例法 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习惯 判例 宗教规则 法律学说 道德原则 正义标准 理性原则 公共政策

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不是正式渊源 只是非正式渊源 在英美法系中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 以制定法为主

具体包括: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律的一般分类:

1.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2.规定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

3.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该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普通法

4.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

5.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协议)法律的特殊分类:

1.大陆法系:公法——私法 2.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 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 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的分类: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前提 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一部良法”和“得到普遍服从”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只需、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施的区别:

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法的实效:指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

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相结合的概念 影响法律实现的重要因素: 1.国家的阶级本质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应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

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

执法:法的执行 分为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

广义: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主动性 单方面性 内容广泛性 主体法定性 国家权威性 强制性 灵活性

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讲求效率原则:强调效率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

3.合理性原则:适当、合理、公正 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 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4.正当程序原则:促进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效率 司法:法的适用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需要法的适用的两种情况:

1.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权利义务无法实现 需要司法机关裁决 2.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 需要司法救济 司法权: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的特点:被动性 中立性 终极性 形式性 专属性 司法的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权的监督:党 国家权力机关 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

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 不能对立起来 另一方面 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 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守法:法的遵守 分为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和狭义上的法的遵守 广义:法的实施

狭义: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

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

在我国 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 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法的渊源 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种制定法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又分为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和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守法的理由: 1.习惯

2.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 3.出于畏惧 4.出于社会压力

5.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6.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守法的态度: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和状态 包括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

守法的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

守法的中层状态:依法办事 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影响守法状态的因素: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等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狭义: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法律监督的意义: 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2.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3.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可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和宪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 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又叫检查监督 是一种专门监督 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三类 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人民法院的监督 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三种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 包括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专门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分为四类: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管

社会监督:政党(执政党)社会组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社会舆论(最能体现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人民群众(公民个人)法律解释: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 1.对象是法律规定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 需要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1)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上有差别 2)法律规范的专门性使其不易为人们所理解 3)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文化水平:的原因 对同一法律规范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需要统一理解、保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

3.对立法遗憾进行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4.解决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法律解释的分类: 1.主体和效力不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

2.尺度不同: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字面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具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我国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2.适应社会发展 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方式

司法解释的作用: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具体表现为: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各部委)包括: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法律推理: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 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 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是推理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方法: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

法律推理的分类:形式推理(分析推理)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 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又称三段论推理 从一般到特殊 必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成文法国家 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大前提 事实是小前提 判决是结论

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 或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 或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 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是 借助于辩证思维 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 以解决法律问题 主要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的观念 但直到19世纪才成为一个专门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重要作用(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其客观性)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 只是一种可能性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 具有现实性 法律关系的分类:

1.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基本——普通——诉讼 2.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平权型——隶属型 3.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绝对——相对

4.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调整性——保护性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内容 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由法律规范规定)和社会性(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公民的权利能力有一般和特殊之分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现行宪法中 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 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 对公民使用“权利”

2.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3.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 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4.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 权利的强制性则以权力为中介 是间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2.互为目的 3.互为手段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 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 也不同于精神活动本身

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 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称为法律关系的演变 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1.抽象条件 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体条件 即法律实施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的特点: 1.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实施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根据是否由人们的行为引起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 不是行为 属于意外事件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有时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要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 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整体叫做“事实构成” 法律责任:

产生的原因: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目的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来实现 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 民事 行政 违宪

刑事责任:犯罪人向国家所负 否定性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 兼具惩罚功能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宪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违法行为(特殊情况下不是要件)3.损害结果(人身 财产 精神)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

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免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 我国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 5.自助免责

法律制裁: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 法律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就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分类:刑事 民事 行政 违宪 刑事制裁:司法机关 以刑罚为主 最严厉

民事制裁:人民法院 以财产关系为核心 适用范围最广

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 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违宪制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制裁措施有撤销、改变、罢免等 法治的内涵: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制:

1.静态意义上的法制 即法律和制度

2.动态意义上的法制 即指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和权利保障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平等性以及对权利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法制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规定

3.法治与人治对立 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 法制的问世先于法治且不需要民主和宪政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 区别:

1.法治是民主政治 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 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治要求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人治则相反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 关系: 1.历史上有过长期的分歧和斗争

2.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 因此二者最终互相妥协退让 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

3.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不再局限于儒家理念 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 各有优势和局限 作用互补 目标一致 民主: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以公民的意志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不仅指国家的组织形式(政体)也指国家的本质(国体)民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天然统一的 存在矛盾 法治的前提是法律是至高权威 民主的前提是公意或多数是至高权威 若法律沦为工具 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民主与法治的联系:

1.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民主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

2.民主理念的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是民主制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保障 3.在现代社会中 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 法治支持民主 民主也兼容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离开民主讲法治则可能变质 离开法治讲民主则可能失去保障、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1)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 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

2)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 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3)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4)民主在促进法治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1)法治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2)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3)法治确认和规范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式 4)法治是保卫民主的重要武器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1.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2)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3)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法的形式 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法治的基本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法治的首要条件 最基本的原则 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力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制约主要是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 行政权力是重点

4.正当程序原则: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主要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

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健全高校的法律运行体制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4.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5.良好的法律秩序

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202_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2_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基础)2.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政治基础)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文化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核心本质是广泛的人民性 基本特征:1.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2.系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真正的开放性和实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2.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保证 3.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4.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

5.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

4.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广泛进行法制宣传 提升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中介): 1.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2.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法伴随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 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 又是商品交换乃至整个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调整机制

2.商品经济愈发展 社会对法的需求就愈多 法和法制愈发展 又反过来给予商品经济以更有效的影响

3.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当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时 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1.宏观方面:引导 促进 保障 必要的制约

2.微观方面:1)确立主体地位 2)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 3)竞争规则 4)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5)确认和保障开放性和国际性 法与政治的关系:

1.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2.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与政治都是上层建筑 政治居主导地位 法与政策的关系:

1.政策对法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2.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一致 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一致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稳定性程度和程序化程度不同 社会主义法和执政党政策的相互关系: 1.执政党政策市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 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文化观念中居于核心地位 其现实基础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意识的分类:

1.主体不同: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最复杂)——社会法律意识(总的反映)

2.专门化、职业化程度不同:职业法律意识——非职业法律意识

3.从认识阶段来看: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

4.从社会政治属性角度: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正面的、积极的 作用形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负面的、消极的、破坏性的)法律意识的作用:

1.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有时会起到法的作用(但不等同于法)2.对法律实践活动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3.对立法活动有直接影响 4.对法律适用由直接影响 5.是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力量

6.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作用(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 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制度形态)和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观念形态)法律文化并不简单等同于法律现象的总和 而是其中所包含的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文化传统 不包括一切偶然与个别的成分

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不是指法律规则而是指实际规则)和思维模式

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阶级性、相对独立性、民族性等特点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成为可能 冲突与融合是法律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潜在作用)西方法律文化 苏联的法律文化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影响最大)法与道德的关系:

联系:都属于上层建筑 相互影响 相互渗透 相互作用 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道德自发、无形 法律自觉、有形 道德先于法律)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无需特定的表现形式)

3.实现方式不同(法律主要是外在强制力 道德主要是内在强制力)4.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更广泛)

5.评价的尺度不同(法律标准比道德标准更明确规范)

6.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法律以权利为本位 道德主要以义务为主体 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实在形态 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观念形态、理想形态 具有应然性)法与道德的联系: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1)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

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 3)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4)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1)通过道德法律化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

2)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 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 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3)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3.总之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 应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助共生

法与道德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 有两种具体情况:1.合法不合理——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许可 2.合理不合法——道德上许可但法律上不许可

法与道德冲突的结果:

1.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 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 2.在法律的影响下 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 形成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解决法与道德冲突的措施:

1.提高立法质量 尽量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几率

2.在宣传法律过程中 对旧道德进行批判 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相互渗透 相互作用 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 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从而使其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3.总之 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第五篇:微积分部分重点(范文模版)

题型(照惯例):

1.填空

2.选择

3.计算题

4.应用题

5.证明题

重点看(部分啊不是全部,老师只肯透露这些):

一、求极限

1.夹逼定理

2.洛必达

二、导数

1.显、隐函数求导

三、求简单不定积分

四、求最值、极值

五、求单调性、单调区间

六、证明简单不等式、考察中值定理的简单应用

只搞到这么多了..然后重点放在计算,定义的话理解就好。

11会四林琳

依法行政理论部分辅导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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