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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6-1145223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9 17:30: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900605

【实施日期】9006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注】国办发【1990】30号

【章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认真查处了一些特别重大事故。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搞好安全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全国安全生产中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抄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对特别重大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事故调查结案后,负责组织查处的地方和部门要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一套完整的调查处理事故材料。

三、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可直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时了解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篇:青岛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2_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11月24日总书记到山东考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午专程来到青岛看望、慰问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听取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受伤人员,深入排查控制危险源,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加强检查督查,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刘云山、张高丽、马凯、孟建柱、郭声琨、王勇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也都作出了重要批示。受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托,11月2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11月25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管道设计和运行、市政工程、消防、爆炸、金属材料、防腐、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注册资本2316亿元。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2_年2月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油气勘探与生产、油品炼制与销售、化工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3.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下属的从事原油储运的专业化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下设13个输油生产单位,管辖途经14个省(区、市)的37条、6505公里输油管道和101个输油站(库)。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以下简称潍坊输油处),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潍坊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等5条、872公里管道。

5.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黄岛油库(以下简称黄岛油库),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属的输油生产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港口原油接收及转输业务。黄岛油库油罐总容量210万立方米(其中,5万立方米油罐34座,10万立方米油罐4座)。

6.潍坊输油处青岛输油站(以下简称青岛站),是潍坊输油处下属的管道运行维护单位,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管理东黄输油管道胶州、高密界至黄岛油库的94公里管道。

(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0 月成立的。目前管理区域总面积478平方公里,有黄岛、薛家岛等7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镇,322个村(居),常住人口近80万人。202_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365亿元。

(三)东黄输油管道相关情况。

东黄输油管道于1985年建设,1986年7月投入运行,起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首站,止于开发区黄岛油库。设计输油能力202_万吨/年,设计压力6.27兆帕。管道全长248.5公里,管径711毫米,材料为API5LX-60直缝焊接钢管。管道外壁采用石油沥青布防腐,外加电流阴极保护。1998年10月改由黄岛油库至东营首站反向输送,输油能力1000万吨/年。事故发生段管道沿开发区秦皇岛路东西走向,采用地埋方式敷设。北侧为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南侧有青岛益和电器集团公司、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

事故发生时,东黄输油管道输送埃斯坡、罕戈1:1混合原油,密度0.86吨/立方米,饱和蒸汽压13.1千帕,蒸汽爆炸极限1.76%-8.55%,闭杯闪点-16℃。油品属轻质原油。原油出站温度27.8℃,满负荷运行出站压力4.67兆帕。

(四)排水暗渠相关情况。

事故主要涉及刘公岛路(秦皇岛路以南并与秦皇岛路平行)至入海口的排水暗渠,全长约1945米,南北走向,通过桥涵穿过秦皇岛路。秦皇岛路以南排水暗渠(上游)沿斋堂岛街西侧修建,最南端位于斋堂岛街与刘公岛路交汇的十字路口西北侧,长度约为557米;秦皇岛路以北排水暗渠(下游)穿过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并向北延伸至入海口,长度约为1388米。斋堂岛街东侧建有青岛益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开发区第二中学等单位;斋堂岛街西侧建有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华欧北海花园、华欧水湾花园等企业及居民小区。

排水暗渠分段、分期建设。1995年、1997年先后建成秦皇岛路桥涵南、北半幅(南半幅长30米、宽18米、高3.29米,北半幅长25米、宽18米、高 2.87米)。秦皇岛路桥涵以南沿斋堂岛街的排水明渠于1996年建设完成;1998年、202_年、202_年经过3次加设盖板改造,成为排水暗渠(暗渠宽8米、高2.5米)。秦皇岛路桥涵以北的排水暗渠于202_年、202_年分两期建设完成(暗渠宽13米、高2.0-2.5米不等)。排水暗渠底板为钢筋混凝土,墙体为浆砌石,顶部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

(五)东黄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情况。

输油管道在秦皇岛路桥涵南半幅顶板下架空穿过,与排水暗渠交叉。桥涵内设3座支墩,管道通过支墩洞孔穿越暗渠,顶部距桥涵顶板110厘米,底部距渠底148厘米,管道穿过桥涵两侧壁部位采用细石混凝土进行封堵。管道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原油泄漏处置情况。1.企业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12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时25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时35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时20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时50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时57分,通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时40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1.5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

4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4时47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5时07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7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时40分,在管道泄漏处路面挖出2米×2米×1.5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时20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时15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10时25分,现场作业时发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烧,现场人员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2.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31分,开发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南门附近有泄漏原油,黄岛派出所出警。

3时10分,110指挥中心向开发区总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至4时17分,开发区应急办、市政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分别收到事故报告。4时51分、7时46分、7时48分,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分别收到事故报告。

4时10分至5时左右,开发区应急办、安全监管局、环保分局、市政局及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黄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先后到达原油泄漏事故现场,开展海上溢油清理。

7时49分,开发区应急办副主任将泄漏事故现场及处置情况报告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8时18分至27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调度青岛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要求进一步核实信息。

8时34分至40分,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通过短信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急办副主任。

8时53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短信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并电话通知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9时01分至06分,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总值班室将泄漏事故基本情况分别通过短信报告市长及4位副市长。

9时55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等到达泄漏事故现场;10时21分,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海面污染情况;10时27分,向市政府副秘书长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二)爆炸情况。

为处理泄漏的管道,现场决定打开暗渠盖板。现场动用挖掘机,采用液压破碎锤进行打孔破碎作业,作业期间发生爆炸。爆炸时间为202_年11月22日10时25分。

爆炸造成秦皇岛路桥涵以北至入海口、以南沿斋堂岛街至刘公岛路排水暗渠的预制混凝土盖板大部分被炸开,与刘公岛路排水暗渠西南端相连接的长兴岛街、唐岛路、舟山岛街排水暗渠的现浇混凝土盖板拱起、开裂和局部炸开,全长波及5000余米。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飞溅物造成现场抢修人员、过往行人、周边单位和社区人员,以及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排水暗渠上方临时工棚及附近作业人员,共62人死亡、136人受伤。爆炸还造成周边多处建筑物不同程度损坏,多台车辆及设备损毁,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多条管线受损。泄漏原油通过排水暗渠进入附近海域,造成胶州湾局部污染。

(三)爆炸后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爆炸发生后,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迅速率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青岛市委、市政府主要领 导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立即率工作组赶赴现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集专业力量、中石化集团公司调集山东省境内石化企业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王勇国务委员在事故现场听取山东省、青岛市主要领导同志的工作汇报后,指示成立了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当地驻军也投入力量积极参与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202_余名武警及消防官兵、专业救援人员,调集100余台(套)大型设备和生命探测仪及搜救犬,紧急开展人员搜救等工作。截至12月2日,62名遇难人员身份全部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遇难者善后工作基本结束。136名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青岛市对事故区域受灾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调集有关力量,全力修复市政公共设施,恢复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清理陆上和海上油污。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物证检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并经综合分析认定:由于与排水暗渠交叉段的输油管道所处区域土壤盐碱和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同时排水暗渠内随着潮汐变化海水倒灌,输油管道长期处于干湿交替的海水及盐雾腐蚀环境,加之管道受到道路承重和振动等因素影响,导致管道加速腐蚀减薄、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经计算、认定,原油泄漏量约202_吨。泄漏原油部分反冲出路面,大部分从穿越处直接进入排水暗渠。泄漏原油挥发的油气与排水暗渠空间内的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并在相对密闭的排水暗渠内积聚。由于原油泄漏到发生爆炸达8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排水暗渠内蔓延、扩散、积聚,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1)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2_年、202_年、202_年先后3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2_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2_年10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2.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

(1)督促指导青岛市、开发区两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没有把输油管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没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事故涉及企业深入检查。

(3)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1)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已经认识到东黄输油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但督促企业治理不力,督促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2)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202_年开展了6次管道保护的专项整治检查,但都没有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对管道改建计划跟踪督促 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

(3)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作为管道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督促企业整治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未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4.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

(1)开发区控制性规划不合理,规划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开发区规划分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对市政排水设施纳入该项目规划建设及明渠改为暗渠等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市政排水设施继续划入厂区规划,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为单独市政工程进行报批。事故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近距离或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内悬空架设,存在原油泄漏进入排水暗渠的风险,且不利于日常维护和抢维修;管道处于海水倒灌能够到达的区域,腐蚀加剧。

(3)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明渠改暗渠审批把关不严,以“绿化方案审批”形式违规同意设置盖板,将明渠改为暗渠;实施的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未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未按要求计算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加剧管体腐蚀、损坏;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问题。

5.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

(1)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原油泄漏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不力。

(2)开发区管委会未能充分认识原油泄漏的严重程度,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将事故级别定为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不力,对原油泄漏的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也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

(3)开发区应急办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谎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等信息。(4)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未及时将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报告的厂区内明渠发现原油等情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裘冬平,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2.廖达伟,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3.尚凤山,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4.靳春义,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5.邢玉庆,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6.黄岱,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7.王全林,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 日批准逮捕。

8.刘同浩,中共党员,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9.苏贺银,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10.汪啸,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黄岛区政协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11.杨玉军,中共党员,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总值班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2.李宝三,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2_年1月3日批准逮捕。

13.李本哲,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4.任献文,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石化区分局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因病暂未采取拘留措施。

15.王成河,中共党员,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石化区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2_年12月19日立案侦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2_年1月3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王天普,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李春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2_年5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分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永健,中共党员,202_年7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协助李春光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总监的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5.俞仁明,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段彦修,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分管 调度处、国内原油处。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尚孟平,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处长。工作失职,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赵日峰,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王妙云,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分管调度处、设备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王强,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彭国生,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的油田板块、应急和综合治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板块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培训指导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寇建朝,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督处、安全技术处的炼化板块。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管 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杜红岩,中共党员,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工作失职,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钱建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总经理。工作失职,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杨庆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高安东,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输油管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督促检查潍坊输油处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护工作不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后,没有及时上报信息,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8.王保东,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履行管道保护的综合监督、检查不力,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力,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王克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贯彻落实公司规章制度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相关职责,对潍坊输油处及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1.殷振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2.康保成,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管道科、管道监察巡护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和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苏中刚,中共党员,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监察科。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站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该站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张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担任青岛站站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张新起,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6.牛俊宪,青岛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工作。作为青岛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张大勇,青岛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28.孙恒勤,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履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陈勇,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联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分管副市长联系督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0.庄贵相,开发区党工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1.薛仁龙,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党工委书记,202_年1月至202_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担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期间,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不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排水设施划入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孙业安,黄岛区辛安街道党工委书记,202_年1月至202_年11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绿化方案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薛少华,黄岛区黄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杨希珍,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油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5.谭少华,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综合管理处,兼任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油区和管道监管总队总队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油气管道监管领导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 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6.孟凡志,中共党员,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开展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督促和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项阳青,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督促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宋继宽,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兼经济运行局局长,分管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失职,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李明超,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李爱国,中共党员,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 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事故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1.薛凌,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失职,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2.刘振声,中共党员,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局长,202_年11月至202_年2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担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长期间,对相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3.马启杰,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202_年11月至202_年6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市政园林环卫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未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4.金宝忠,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审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问题未认真核实,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5.李梅,中共党员,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2_年12月至202_年7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担任建筑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作把关不 严、审查不细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目规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46.綦振学,中共党员,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2_年12月至202_年9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担任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工作存在疏漏,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陈鑫,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202_年12月至202_年4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任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8.薛伟宏,中共党员,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2_收入80%的罚款。

2.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监察部;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在发展地方经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环保等标准,不能不按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要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中央企业不管在什么地方,必须接受地方的属地监管;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各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油气管道日常巡护,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2_〕9号)要求,认真开展在役油气管道,特别是老旧油气管道检测检验与隐患治理,对与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和铁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网及设施安全距离不足,或穿(跨)越 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国务院安委会将于202_年3月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油气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市政管理部门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油气管道、城市管网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城市快速扩张,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居民区毗邻、交错,功能布局不合理,对该区域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要对该区域的安全、环境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通过科学论证,对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 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油气管道保护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完善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接到事故报告后,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不得以短信形式代替电话报告事故信息。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发了之”;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管道泄漏封堵、油品回收等应急装备;对于原油泄漏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事故处置中要对现场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对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到准确研判,杜绝盲目处置,防止油气爆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

(六)加快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要组织力量加快开展油气管道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管道信息系统和事故数据库,深入研究油气管道可能发生事故的成因机理,尽快解决油气管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面临的安全技术和管理难题。要吸取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油气管道安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对比研究,完善油气管道安全法规,制定油气管道穿跨越城区安全布局规划设计、检测频次、风险评价、环境应急等标准规范。要开展油气管道长周期运行、泄漏检测报警、泄漏处置和应急技术研究,提高油气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篇:国务院严肃处理吉林两起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严肃处理吉林两起特别重大事故

35人移送司法机关;其他73人受处分,含两位副省长和长春市长

《 人民日报 》(202_年07月07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近日,国务院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这两起事故都是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3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7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吉林省两起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分别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是: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消防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缺失,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长吕彦东,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高伟,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真祥,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宝源丰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等1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吉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记大过处分,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姜治莹(副省级)记大过处分。给予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李树田记大过处分,副总队长刘军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副市长李祥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赵子魁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喜春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撤职处分,市长刘长春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涛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王华安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成吉林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宝源丰公司予以取缔,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8.9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瞒报7人死亡。4月1日,通化矿业集团公司违反禁令擅自组织人员进入八宝煤业公司井下作业,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5万元,鉴于这一起重大事故与“3·29”事故发生在同一个煤矿且相隔时间短,国务院“3·29”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对这起重大事故一并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八宝煤矿防灭火措施不落实,采空区漏风,煤炭自燃发火,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管理上的原因: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未认真按规程排查和治理井下采空区的火灾隐患;二是在连续三次发生瓦斯爆炸后继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抗省政府禁令擅自决定再次组织人员下井冒险作业;三是吉煤集团违规提高八宝煤矿的生产能力,重生产、轻安全,对矿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四是吉林省白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不到位。

对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王升宇、王立,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总经理韩成录等1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谷春立(对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也负有领导责任)记过处分。给予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原局长金华记过处分;给予白山市市长彭永林记过处分,副市长王树平记大过处分;给予吉煤集团董事长袁玉清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委书记张金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总经理贾立明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国务院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工作防范措施建议,要求吉林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层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将全文公开两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四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1990年3月20日劳动部发布)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三十四号发布施行),现就《规定》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对《规定》第二条的“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对《规定》第三条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应如何理解?

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已有规定条款执行。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就须继续按国务院1956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执行。

三、《规定》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

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如何理解?

解释: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的,一般应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直属于地方的,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铁路、公路、水运、民族等涉及多部门、多地区和军民两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时,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四、对《规定》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文中“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系指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单位,也包括参加抢险救护的军队、武警、民兵组织和事故发生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迅速组织上述力量积极进行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特大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按《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90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1990年03月20日(中央法规)

第五篇:国务院对三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

国务院对三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

202_-09-09 |

日前,国务院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这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71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3起责任事故分别是:

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2_年9月8日0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2_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2_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现任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事故前该矿共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202_年6月,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实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事故发生前该矿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02_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2_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区四矿为停工整顿煤矿。202_年4月23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四矿进行整顿。但该矿却借“入井整改隐患”名义违法生产,新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多次检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1)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制作假报表、假图纸,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2)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

(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 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

(4)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

(5)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

(6)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

(7)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43人,主要有:

(1)张培举,新华区四矿投资人。202_年11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2)李新军,新华区四矿矿长。202_年10月15日因涉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批准逮捕。

(3)邓树军,新华区四矿生产副矿长。202_年10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4)李迎彬,新华区四矿调度室主任。202_年10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在逃)。

(5)温子龙,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委派驻矿安监员。202_年11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6)康双义,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202_年8月1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7)柴东旺,新华区民政局局长(原区煤炭工业局局长)。202_年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8)齐同燕,新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2_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9)黄国军,中平能化集团天安公司地质测量处处长。202_年5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起诉,等待判决。

(10)张瑞洲,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局长。202_年8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11)柳玉君,新华区区委书记。202_年8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等待判决。

(12)李广,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202_年6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此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和儒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已于202_年11月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21人。主要有:

(1)刘臣,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张举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3)陈党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兼煤管办主任。记过。

(4)田晓辉,新华区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5)段松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郭公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记大过。

(7)董亚伟,新华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8)苗发林,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过。

(9)陈少杰,焦店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0)王亮,焦店镇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程志强,新华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鉴于平顶山市市委书记赵顷霖、市长李恩东、副市长李俊峰、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李海鹏、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王佳英等5人对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也负有领导责任,在“6?21”特别重大事故中合并处理。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二、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202_年6月21日1时22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死亡49人、受伤26人(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2_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2_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2_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2_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 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2_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_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2_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2.间接原因

(1)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2)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对该矿“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的问题未予查处。

(3)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

(4)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

(5)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

(6)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

(7)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矿停工停产措施不落实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8)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34人,主要有: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202_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总包工头。202_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3)郭豹子,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202_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202_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5)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202_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7)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副井投资人、矿长。202_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8)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202_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9)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202_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0)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202_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1)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202_年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32人。主要有:

(1)王汉杰,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3)亢根柱,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4)李锡营,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5)赵国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记大过。

(6)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记过。

(8)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10)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1)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2)王朴,卫东区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3)王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记大过

(14)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党组成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5)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7)王佳英,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记大过。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2_年1月5日12时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2_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2_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2.间接原因

(1)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

(2)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

(3)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

(5)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28人,主要有:

(1)唐顺强,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_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刘胜杰,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_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

(3)陈立金,立胜煤矿投资人,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_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4)李希东,立胜煤矿投资人、名义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_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5)刘坤其,立胜煤矿原投资人。202_年3月30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追捕中。

(6)谭正荣,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2_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7)郭文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202_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8)周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在事故发生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谭子亮,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2_年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0)郭平洋,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2_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

(11)刘永松,湘潭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因涉嫌失职渎职和收受贿赂,202_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12)何立新,湘潭县谭家山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2_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刘悟辉,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滥用职权和行贿罪,202_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18人。主要有:

(1)罗铁军,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高雄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处副处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3)杨世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4)李国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处长。记过。

(5)肖端阳,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任俭琳,谭家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202_年1月6日被免去镇长职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7)赵丙炎,谭家山镇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8)胡明伟,湘潭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2_年1月6日引咎辞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张束林,湘潭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县委原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0)陈忠红,湘潭县委书记(副厅级)。党内警告。

(11)刘建业,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记过。

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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