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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6-468301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14:42: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东华理工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教学环节,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安全保障是保证实践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师生的自律能力,预防、控制和消除实践教学中的安全风险,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实践教学组织单位、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共同责任。为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实验、教学实训、参观、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艺术实践、艺术采风、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以及其它类型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条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学院(部)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学院、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安全意识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在按校区实践教学操作规程、实践教学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教务处职责

1.研究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审核。

3.成立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巡查组,代表学校负责顶岗实习的安全巡查工作。

4.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各专业系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5.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1

第九条学院(部)职责

1.各学院(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单位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确保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有序、规范。

2.负责学校有关安全规定的落实、本部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相关安全管理细则的制定、指导教师的安全管理培训及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带队教师完成相关安全协议的签订。

3.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4.负责检查本学院(部)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5.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一般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带队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是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院(部)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3.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学。

(2)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单位,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必须本着“安全第一”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在外集中实习期间,应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安全会议;顶岗实习期间,至少每半个月要与学生联系一次,强调安全问题。

(5)组织学生完成相关安全责任书和协议签订,并保管好相关材料,实践工作完成后报学院(部)作为实践教学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在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具体顶岗实习任务的同时,需做好实习学生的入厂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学生自已联系顶岗实习学生及学院统一安排顶岗实习生放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学生安全纪律与行为规范

1.学生外出实践,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学院及实践单位相关规定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训安全进行。

2.实践学生必须与学院签订《东华理工大学学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对拒绝签订的学生取消外出实践活动。

3.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4.校外集中实习学生应由指导老师带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对擅自违反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其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5.外出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6.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7.顶岗实习学生必须每半个月内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专业系报告。学生无故离岗,实习小组组长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8.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9.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及时向相关学生、带队教师、有关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火警119、匪警

110、急救120),听从应急指挥,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办法职责。

第十四条有关实践教学文件管理、实践教学人员与学生管理、实践教学的实施与成绩、实践教学质量与档案管理等,参见《东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实习小组组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学院。

第十六条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放弃休假)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第十九条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二十条学生在非学院安排的实践教学中,在放假期间,在学生自行上下班、离厂(校)、返厂(校)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校外实践教学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院、带队教师要高度重视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工作。对于不按办法规定、不负责的学院或教师、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遵循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华理工大学

2011.12.3东华理工大学学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

本人由于原因,申请离校到单位,离校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学校离校审批程序,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离校。

2.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如需调换实习单位,将及时通知本人辅导员或校内指导教师。

3.到岗两天内报告本人辅导员和指导教师,并留下本人可及时联系的通讯方式,保证每周至少一次通过电话、QQ、短信等方式与本人辅导员或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实习纪律,不做有损实习单位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言行不能有损大学生形象。

5.遵守国家保密条例,对涉及保密的实习图件,必须保证图件资料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因违章操作造成本人及单位人员发生人身事故或给用人单位的造成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和单位协商解决。

6.校外实习或途中,要特别注意人身安全,若出现交通安全等意外事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7.学生实习结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如有其它原因不能返校的,需及时通知本人辅导员或校内指导教师说明情况,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延期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如学生本人擅自延期返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8.学生实习期间,在校内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事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学生实习期间,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本责任书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学生应该自觉全面遵守执行有关规定;学生家长要主动配合学生所在学院(指导老师)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如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及家长承担安全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11.本责任书经学院鉴章、学生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学生实习结束安全返校为止;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人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学号:班级:

学生签字:联系电话:

家长签字(或认可):联系电话:

院部签字(盖章):指导老师(签字):

年月日

备注:1.此为样本,仅供参考;各学院可根据实际确定责任书具体内容;

2.建议各学院与指导教师、学生、分别签定安全责任书;

3.按培养计划,对已经确定校外实践的,可提前发给学生以便学生家长签字认可;

4.本安全责任书由学院留存。

第二篇:东华理工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东华理工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教学环节,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安全保障是保证实践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师生的自律能力,预防、控制和消除实践教学中的安全风险,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实践教学组织单位、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共同责任。为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实验、教学实训、参观、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艺术实践、艺术采风、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以及其它类型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学院(部)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学院、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意识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 在按校区实践教学操作规程、实践教学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1.研究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审核。

3.成立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巡查组,代表学校负责顶岗实习的安全巡查工作。

4.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各专业系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5.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学院(部)职责

1.各学院(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单位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确保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有序、规范。

2.负责学校有关安全规定的落实、本部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相关安全管理细则的制定、指导教师的安全管理培训及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带队教师完成相关安全协议的签订。

3.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4.负责检查本学院(部)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5.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一般事故的处理。第十条 带队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是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院(部)领导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3.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学。

(2)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单位,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必须本着“安全第一”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在外集中实习期间,应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安全会议;顶岗实习期间,至少每半个月要与学生联系一次,强调安全问题。

(5)组织学生完成相关安全责任书和协议签订,并保管好相关材料,实践工作完成后报学院(部)作为实践教学档案保存;

第十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在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具体顶岗实习任务的同时,需做好实习学生的入厂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自已联系顶岗实习学生及学院统一安排顶岗实习生放假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安全纪律与行为规范 1.学生外出实践,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学院及实践单位相关规定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训安全进行。

2.实践学生必须与学院签订《东华理工大学学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对拒绝签订的学生取消外出实践活动。

3.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4.校外集中实习学生应由指导老师带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对擅自违反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其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5.外出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6.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7.顶岗实习学生必须每半个月内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专业系报告。学生无故离岗,实习小组组长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8.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9.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及时向相关学生、带队教师、有关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火警119、匪警

110、急救120),听从应急指挥,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办法职责。

第十四条 有关实践教学文件管理、实践教学人员与学生管理、实践教学的实施与成绩、实践教学质量与档案管理等,参见《东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实习小组组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学院。

第十六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放弃休假)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第十七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第十九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二十条 学生在非学院安排的实践教学中,在放假期间,在学生自行上下班、离厂(校)、返厂(校)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校外实践教学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带队教师要高度重视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工作。对于不按办法规定、不负责的学院或教师、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遵循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华理工大学 2011.12.3

第三篇:海南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研产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1— 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3个以上实习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学院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2— 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学院与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3、在教学期间,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海南大学××学院××××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3—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校提供有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基地的基本条件改善和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4—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需要聘任管理人员,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工作。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负责人待遇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4、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场所的重要作用。

5、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和物资的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及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基地清洁卫生、安全、环境等工作。

6、负责接待和安排参加实践教学的师生的住宿,解决好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事情。

7、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学院汇报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十七条

—6 —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4日印发)

第四篇:西南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照《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申请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特殊原因(身体等状况)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

(二)家住北碚城区的。

第六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同意该生在校外居住的意见书和安全责任承诺书。书面申请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校外居住理由、联系方式、日常学习生活的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因校外居住产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租房居住的学生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租房详细地址、门牌号码;

(二)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学生须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应当将校外居住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和备案表一式四份报所在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报后勤集团社区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生可以持手续完备的备案表到后勤集团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按学期为单位进行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

第八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四)主动与所在学院(部)和委托联系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五)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部)及校后勤集团社区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第九条 各学院(部)应当对校外居住的学生逐一建立详细的档案;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向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报送校外居住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更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

附件:

河南科技学院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书

为使实践达到预期目的,保证实践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针对目前的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情况,学校和学生在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

2.学生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要服从实践单位的领导,听从带队教师的指挥,严格遵守《河南科技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践纪律,团结互助,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4.在实践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酗酒,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

5.实践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单位从事任何与实践无关的活动。

6.参加实践的学生,要定期向带队教师汇报实践情况,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经批准自己联系实践单位的学生,应定期向学院相关领导汇报实践情况。

以上条款学生应全面遵照执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检查、落实。学生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此安全责任书需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

得涂改,一式三份,一份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保留备查,一份学生本人留存。

本责任书有效时间从 年 月 日时起至 年 月 日时止,适用于 学院 专业(班级)在 地点进行的 实践教学活动。

承诺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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