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立案
立案
一个案件要到法院来,与法院发生联系的话,首先第一个环节就是立案。对于立案,同学们要知道法院是什么机构在管这个事情。法院主要的部门分为多个业务庭,其中有几个审判庭如民一,民二,民三庭。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法院应当有民事庭,刑事庭,还可根据情况设庭,但这些庭都不是必须的,且在法律上也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关于立案庭,曾经叫告申庭,就是到法院进行告诉和申诉。90年代初,全国法院开始把申诉和立案分开,专门有个管立案的。什么叫立案?简单的讲就是,当事人想到法院进行告状,希望法院将其关注的事情作为案件确立起来,并认真对待,这对于当事人是告状,对于法院是受理案件,就叫立案。全国法院都有立案庭,大部分的立案庭是一个比较小的部门。立案庭的基本作用就是决定当事人交到法院的事情是不是作为一个案件来受理,由法院来审理。近来,立案庭的职能有扩大化的趋势,让它担负送达文书和调解,甚至排期开庭的职责。每个法院的立案庭的职能还是有些不同。目前,南岸区法院的立案庭有一个庭长,两个固定编制的审判员,和返聘的人员,还请了一些合同制的书记员。我们法院本来打算扩充立案庭,让他们来接访,接受咨询的工作。目前这些工作,在南岸区法院是请的其他单位退休的具有法律知识的老同志来担任此工作。为什么立案庭人要少?因为全国法院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案多人少。人少办不过来,只能将更多的人安排到审判庭,做审判业务。因此,能来接访和接受法律咨询的人也少,因此只能由法院外的人来做此工作。案子一进来就与立案庭打交道。立案庭在法院的立案大厅,有一个类似于柜台一样的窗口。当事人将案件交到立案庭看法院能不能受案。
立案材料:立案庭第一步点收材料,包括诉状即民事起诉状,一般在网上能查到诉状的格式。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颁布过一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样式。92年到今天已经十八年了,虽然理念观念什么的有所变化,但是最高法院至今没有颁布一个更新的,效率更高的,更全面的一个关于民事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规定,但是刑事方面九几年时候有一个新的,但是民事方面就是92样式。关于起诉状的格式已经在网上广泛传播。立案庭会看有没有诉状,如果当事人没写。有时候农村地区可接受口头起诉,但是绝大多数法院都是要求由当事人提供的。现在法院附近有法律服务所,可以提供书写诉状的服务。另外还要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原告去起诉,就要交原告的身份证原件看一下并提交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真实性。同时尽量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对方是单位的话,就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提交,可以提交身份证号码。总之,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还要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没有证据的化,法院一般就不予管。
立案审查:下面就是立案审查,也就是这案件立不立的起来,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第108条。该条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原告对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通常我们理解为,原告为自己的利益来起诉。还有一种说法,教材上比较多的采纳的,就是原告必须是他所诉的案件事实的直接的参与者,法律关系的一般当事人。比如说,原告来告一个侵权的案子,那么原告就要是这个案子受害人,或是有权行使受害人权利的人,例如受害人的配偶,继承人等等。什么叫本案了,这个问题比较难以回答。这个问题与诉讼标的很有关系,但是这个问题是比较难以讲清。第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审查时只需要有明确被告,但不审查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而这方面的审查属于实体法上的范畴,只要是原告以为的就可以了。什么是明确的被告,在实践中,只要能说清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够了,当然有时候这方面在实践中比较难的,但是有时候在法院和当事人的多发面的努力下,被告的身份无法确认,法院是无法受理的。第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在诉状中只要简单的说明有这回事就可以,至于细节可以不太详细。例如,你和谁之间有借款的关系,只要说下谁借了你的钱,什么时候借了多少,还差多少,大概讲清楚就行。假如是侵权的话,只要说明谁在什么地方怎么样对你侵权了就可以,至于前因后果可以以后再说详细。第四,该案件是不是属于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果你告一个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诉讼。例外还要判断,接受案件的法院对于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则该法院则不得受理。比如,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判断案件对错,是否需要再审,其中一条就是违反管辖规定,就是属于再审的是由。此时就是指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审理案件,启动再审后,就得撤销原来的审判,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由此可见,违反管辖权的规定在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就被认为是
一种很大的错误。因此,法院在立案的时候就严格审查自己是否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这样的情况,例如有些因为特殊的原因,需要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进行保全再移送。但是最近重庆市的法院系统就有这样一个规定,如果法院一旦立案,再发现没有管辖权后再移送,法院在其内部考核中就会失点分。立案的时候当事人需要告知法院理由。这个理由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情理上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法律上的,即这个事情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因为这个意义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并因此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这是诉讼的一个基本的逻辑过程。但是老百姓一般很难有条理到位的把其关注的法律事实告诉法院清楚。因此,通常各国的法院的通常做法就是,“当事人你给我一个事实,法院我给还你一个法律”。法律上的理由不是绝对的,但是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就明确的提出法律事实,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并就该法律关系要求什么的话,法院就支持你这样的关系,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不一致,意见也不一致。如果立案审查后,这四个条件都符合,法院就决定立案。此后就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一般都是到法院旁边就有ATM机自主交费,或者是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费。
第二篇:立案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点: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立案的任务
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
三、立案的意义
1、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
2、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
3、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它途径:(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2)群众的扭送;(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
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来进行: 1.对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审查
所谓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案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案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对材料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有无确实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
这方面的审查,通常的方法有:
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
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线索,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商请派员协助调查;
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告诉申诉庭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二)处理
1、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缴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缴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被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重要举报线索的移送,还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由侦查部门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案例分析
张某家被盗案
张某住市区新华路65号,国庆期间全家外出旅游,放假回来后,发现自己家被盗了,于是张立刻来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了一下,作了份笔录,签了名,叫张打了指模,说:“行了,我们会查了,不过,你报案太迟了,我看破案的可能性不大,还不如不立案,我们公安机关会加紧你那里的治安管理。” 【问题】
1.对张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吗? 2.值班民警作笔录时手续正确吗? 3.值班民警的话对吗?
【评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张某作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享有向公检法机关报案的当然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就张提供的案件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110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确定是否立案。很显然,在此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值班民警在受案的过程中,应当将记录下的张某的口头报案情况向张宣告,经证实无误后,由张签名或盖章。而不能象本案中那样未经宣读确认无误,就要求报案人按指模。
3.该民警的话是错误的。因为立案与否,并不是依据案件侦破的难度,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对接受的立案材料,按照立案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后,才作出予以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决定。
三、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111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204条规定第3项规定: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不破不立¡±的危害
四、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具体表现为: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认真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篇:立案材料
朝阳区立案指南
发布时间:2011-04-01 09:15:16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基本材料
(一)起诉书
1、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起诉书应为手写或打印,手写起诉书的,应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原告是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4、起诉材料统一用A4纸张书写或打印,纸张左侧应留2公分装订线。
(二)原告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1、自然人一般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个体工商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户主(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应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全部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诉讼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6、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权限,一般包括以下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确定管辖的证明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提交被告住所地属我院辖区的相关证明。被告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或实际经营场所的证明,被告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登记证明。
2、依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管辖协议等确定管辖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四)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
2、原告在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应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
3、证据是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五)原件与复印件,外文本与中文译本
1、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复印件时,应一并提交原件,法官在核对后退还当事人。
2、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一)起诉状。
起诉状需要复印若干份副本,副本数根据被告人数确定。起诉状原件需要当事人亲笔签名,如果原告是法人,则需要法人加盖印章。
(二)原告身份证明。
1、如果原告是个人,则需要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原告是法人,则需要提交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需要原告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原告是法人的,则另外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在当事人本人起诉的情况下,此项材料可以省去。
(四)律师事务所函。
作为律师进行代理的情况下,需要提供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函。
在非律师代理的情况下,此项材料可以省去。
(五)被告身份证明。
1、如果被告是个人,需要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查询资料。
2、如果被告是法人,需要提交被告的工商查询档案。
3、如果被告是个体工商户,则既需要提交工商查询档案,又要提交其经营人的户籍查询资料。并且注意,这里起诉的对象是经营人个人。
东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
作者:邹密发布时间:2009-09-28 12:01:0
1一、一审民事案件
1、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5、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第四篇:立案知识
一、民执
申请强制执行
1、(1)调解书、裁定书是否生效:.若为调解书,须有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送达回证的日期为生效日);若为裁定书,需要有生效证明,以生效证明上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2).调解书、裁定书已经生效,若其上有履行期限,则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为可以立案时间,若其上没有履行期间,则于生效日的次日为可以立案期间。
2、提交的材料:(1).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送达回证或者生效证明。(2).法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调解书原件或裁定书原件、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生效证明。
3、标的额需要看判决书和申请书上的标的额。
4、送达回证(根据被告人数确定送达费、已缴费的盖章、收费单上的标记)、财产登记表和通讯录(单位和个人)。
二、民二(商初)
债权转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担保追偿合同、居间纠纷、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股权转让、合伙纠纷、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
1、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2、起诉状:.根据被告人人数N提供起诉状N+1份;起诉状签字笔
修改地方需要按手印;具状人处须有手印或者法人公章;看起诉书上的标的额和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是否清楚。
3、提交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签字手印)、(财产保全申请书)、其他;(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公章)、法人证明(公章)、(财产保全申请书)、机构代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
3、送达回证(根据被告人数确定送达费、已缴费的盖章、收费单上的标记)和通讯录(单位或个人)。
三、民三(民初)
交通事故、1、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一般一、二、六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为本院管辖。
2、起诉状:.根据被告人人数N提供起诉状N+1份;起诉状签字笔修改地方需要按手印;具状人处须有手印或者法人公章;看起诉书上的标的额和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是否清楚。
3、提交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签字手印)、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他;
第五篇:立案委托书格式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立案委托书格式范文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立案委托书格式范文【一】
本律师因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x诉xx(合同纠纷案)的立案手续,特委托xx(系实习律师)代理本律师向贵院递交诉讼材料,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
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20xx年x月1日
立案委托书格式范文【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因委托人诉____有限公司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人特委托_____代为立案。
委托期限:自签章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
20xx年x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