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研究及启示
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研究及启示
朱和庆上传时间:2004-7-28 浏览次数: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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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管理实行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体制,法院管理工作既有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又高度独立自主和专业化。整个管理制度分为决策、执行、服务三个系统,是法院内部与、决策与执行、管理与服务、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等相结合,实行垂直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不论是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运作上,都与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有很大的差别。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的研究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法院管理制度进行思考,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美国加州法院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社会化的法院管理决策机构——州司法会议
行政管理法制化、社会化是美国加州法院管理的最大特点。1926年11月,加州选民投票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建立州司法会议,作为州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监督主体。这标志着加州法院社会理决策制度的出现,在加强和保证法院的独立性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州司法会议是加州法院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在首席大法官的领导下,依照州宪法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的协调职能,以保证法院行政管理的独立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州司法会议的主要职能有:研究和决定法院系统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二是制定法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实体的和程序的;三是协调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主持或者承担有关法院系统的立法研究;四是审查和批准州法院的预案;五是审查和批准州法院向立法机关的报告;六是负责立法机关质询的回复。
州司法会议由21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和6名顾问组成。其中,州首席大法官兼任主席,最高法院1人,上诉法院3人,高等法院9人,参议院、众议院各1人,律师协会4人,州法院行政管理办主任是当然成员并兼任秘书长。州司法会议成员及其所属委员会成员通过专门的提名程序,在州法院系统内、外选举产生。成员的组成要考虑实际经验、性别、地区和部门的比例。6名顾问成员包括法院行政管理主管。每年更换三分之一成员,既保证新鲜血液的补充,又维持稳定。州司法会议实行每月例会制度。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15个顾问委员会和专门的工作组要有计划、合作与联络、法规与项目、诉讼管理等委员会和各审判专业、行政、技术管理的顾问委员会。大部分工作通过这些委员会来完成。
州司法会议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度的权威性。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它是与州政府平级的最高司法管理决策部门。二是高度的独立性。它只对最高法院负责,其他部门不能干预其工作。广泛的社会性。它的成员以及委员会成员包括三级法院的法官、立法会两院议员、律师协会成员和有关专家。
(二)专业化的法院管理执行机构——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
美国加州最高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是司法会议的执行机构,又是州法院管理的最高领导部门。它和各高等法院的行政管理办公室一起,管理全州21,633名法院雇员和财务、资产等。办公室主任席大法官的领导下,领导和监督整个州法院的管理工作。加州最高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办公室的职能部门有首席顾问办公室、审判法院项目管理部门、家庭儿童服务中心、政府事务办公室、教育部门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上诉法院服务部门、司法会议服务部门和行政管理保障部门等。
加州高等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办公室基本与最高法院一致,根据法院的规模有所调整。办公室主任受所在法院首席法官的领导,对最高法院负责。
(三)行业协会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法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美国加州法院的人事管理实行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各级法院雇员的管理,但不包括法官。它的主要职责包括人才招聘、雇员的分资福利管理、雇员培训、人才发展政策、雇主雇员关系和保险的管理等。法院雇员行业协会全称是管理工程人员国际联合会,隶属于美国劳工总会与产业劳工组织第39区。所有法院雇员都必须加入并交纳会费。协会代表雇员与法院谈判,通过签定备忘录的形式,确定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等问题,保护雇员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每两年签定一次备忘录。协会在处理雇主和雇员系时比雇员的个人行为更有利。
这种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职责明确。法院负责雇员的使用,协会负责雇员权利的保护。二是有利于建立比较融洽的劳资关系。备忘录一方面保护了雇员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了雇员的义务,关系的处理有法可依。
(四)垂直领导、统一核算的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美国加州法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历了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在财务制度改革之前,法院经费来源主要是法院的收费和罚款。一些法院,特别是市、镇一级法院,为了多收费而乱办案,违法罚款,引起的不满。1997年由议会通过,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加州审判法院资金法案”,第一次规定了法院经费由州财政全额负担,在全州范围内为审判机关提供了稳定、有保障和较高数额的经费。改革加州法院实行垂直领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最高法院按年度统一编制财政预算,经州司法会议批准后实施。如2001—2002年度加州法院财政预算达25亿美元,在政府各部门预算中排行第9 位,财政预算的百分之二。
加州法院财务管理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财政保障制度健全。通过立法保证法院经费,确保了法院经费来源。二是经费较充足。按两万人的编制,人均年经费达125,000美元,远远高于其他机关是有专项经费预算。在法院技术装备、专项工作、培训、调研等方面都有专项费用。四是有预算外资金。法院的收费和罚款通过一定程序返还一部分,县财政也给以一定的支持。但同时也存在拨款复杂、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等问题。
(五)完善的法庭服务与保障制度
美国加州法院管理的另一特点是法庭服务和保障系统完善。它是行政与诉讼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的体现,有效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庭服务系统包括首席顾问办公室、法庭办事员、书记译、法庭调解员、家庭法律指导员、法警等。
首席顾问办公室主要是为法官和行政管理者提供法律研究、专门项目的论证以及负责对外交流事务。办公室成员由律师和专门项目分析师组成,主要是研究民事法律和当事人的请求、上诉;安排刑判日程;研究行政管理法律,为行政管理提供依据;在法官审判日程有冲突时充当临时法官等。办公室还通过专门项目分析师,处理法律应用、法院对外交流和继续教育等问题。
我国法庭的工作人员只有法官和书记员、法警,而美国加州法院除此之外还在每一法庭设有法庭办事员,负责落实排定的日程,处理案件文书、案卷,管理证据,收取案件的有关费用等。这项工作是年轻律师的必经之路,通过它积累经验,为将来当执业律师或法官打基础。加州法院的书记员有职业和社会双重性,他们负责法庭记录,也可以为检察官、律师有偿服务,收入非常高。法院有时电子设备记录,以解决书记员不足和费用过高问题。
加州是移民最多的地区,所使用的语言达到224种,因此法庭翻译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加州法庭提供13种语言的翻译,其中百分之八十是西班牙语。
随着家庭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加州法院设立了类似我国调解制度的法庭调解员和家庭法律指导员。法庭调解员必须持有执照,对家庭法庭当事人的矛盾进行调解。调解是一种必经程序,许多案件调解得到解决,在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家庭法律指导员则是法院提供的持有执照的律师,他们为那些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提供家庭方面的法律服务,使其能顺利进入家庭法多热心公益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
法警部门是加州法院管理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部门,主要负责法院和法官的安全保卫工作,但不属法院的机构和编制,其中的法警由警察部门派往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警由州高速公路巡逻相当于州警察局)派出,高等法院的法警由县警察局派出。一个法院法警从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九一一”事件之后,所有进入法院的人员都要经过安全检查,法警的任务加重。为缓解法警的工作压些法院还雇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工作。
二、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的特点
美国加州法院在长期发展、积累的基础上,又经历了改革和自我调整,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法院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以法官为中心的法院管理制度。在加州法院的结构中,没有审判业务部门。一个法官(有时是合议庭),就是一个审判单位,处在法院的最上层或者说中心地位,法官只负责判案。虽然法官的范围有分工,但所有的法官都独立开展审判工作,不受外界干预,包括不受首席法官的干预。首席法官主持法院工作,协调法官关系,但无权过问法官的具体案件。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保证了法官行使审判权,工作效率高,职责明确,协调功能好,简化了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
2、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制度。加州法院管理虽然划分为不同的条块,但部门的运转完全围绕着审判工作进行。审判辅助人员如法官助理、法庭办事员、书记员、法警等不是服从其部门领导,围绕指定的法官开展工作,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也根据法官的指令,为其提供行政服务。
3、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法院管理制度。作为加州法院行政管理决策机构的州司法会议自产生之日起即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在法院管理人员序列上,加州法院实行单独序列,法院行政管理办公任由州长任命,其他专业管理人才从社会公开招聘,如首席顾问、首席会计师等。当职位出现空缺时,由州人事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人选,由法院确定入选者。这一社会化的制度一方面保证管理人质普遍较高,另一方面又省去了法院自己培养专业管理人才的繁琐过程。
4、完善的保障与服务管理体制。加州法院有相当健全和法制化的财政保障制度,它以立法的形式保证法院经费的来源,确保法院不因经费方面的原因受控于任何机关、个人,从而使得司法独立有显的保障。在法庭服务和保障方面,加州法院也形成了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参与性的完善系统,其中的大量工作由社会工作者完成,如警察部门承担保卫工作,律师协会义务提供法律服务等,这使法了多元化的服务保障。
三、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对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的研究分析,目的在于借鉴其成功经验,推动我国法院科学现代的管理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加州法院管理制度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进一步改革我国法院制度,实现审判与管理相分离
我国法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管理行政化。院长领导副院长、副院长领导分管的庭、处、科长,这些长又再领导其他法官,无论是审判工作还是行政事务,都习惯于请示汇报,审行不分判成为行政管理制度的附属。二是权力高度集中。院长一身两任,既是审判主管又是行政主管,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民主监督。三是体制不健全。法院管理受制于地方,行政管理目标定位在人、财的“管治”,缺乏服务审判工作的精神。四是行政管理占用法官资源。有成就的法官被“提拔”到行政管理岗位,法官流失严重。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院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法院管理行政化问题。法院管理绝不能照搬行政机关的方法。要实现审判与管理分离,建设一个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行理体制,首先要优化司法资源,审行分离。要明确业务庭只负责审判工作,不再与行政事务相联系。庭长负责协调法官工作关系,法庭行政事务工作如案件分配、管理交由服务部门如立案庭负责,庭除审查立案外,兼有管理案件的服务性功能。其次,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序列要单列。院长负责协调法院内部关系,设立主管行政事务的事务长,在院长领导下独立开展行政管理。再次,要解决机关行政化问题,取消法院、法官及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一律平等,内设机构为审判工作服务而不是“管理”法官。最后,要建立法院后勤保障新体系,取消法院与行政机关、下级与上级法院原有的行政管理依附关系。法院的人、财、物不能受制于地方,同样不能受制于上级法院,各级法院都是各自独立的一级审判机构。
2、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法院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效率
我国法院行政管理队伍素质低下、非专业化问题由来已久,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不能办案的人员安排在管理后勤部门,法院干部只进不出,分流渠道不畅。今天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院管理是一门科非一般人能够胜任。要把法院管理作为重点学科去建设。首先,要大力开展司法行政管理专业培训。对现职的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力求通过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使他们适应现代化法院管理的要求。其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系统。法院司法行政管理要实行上下级垂直领导体制,以防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支解和侵犯。在司法机关的设置和管辖上应突破行政区域的划分与级别,建行政区域和级别的管理体制,以摆脱地方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再次,要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财政体系。第四,要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人事制度。第五,应当在法院内部实行以法官和审动为中心的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法官应当成为法院内惟一享有审判权和决定权的人,同时是司法行政的决策者,但不是执行者;司法行政管理应围绕法官、审判进行服务。对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也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方式,通过成立法官委员会(类似于国外的法官会议),使每个法官参与对司法行政管理或重大事件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有助于民主管理,而且也能够进一步减法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预。
3、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建立职业化法官队伍
我国法官管理的水平正在日益提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官的现状还不是很令人满意:一是法官的教育水平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官的选拔机制不健全。三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少,法官辅助人员的比例不合理。要建设一个专业化、高素质、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管理体制,一要严把进口关。法官必须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公正廉洁,因此要进一步推行统一的法官录用考试制度高法官的任职条件、业务素质,要特别强调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二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积极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三法院要逐步实现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以审判和法中心管理模式的转换,建立法官的职业化制度,严格法官考核、淘汰、进修制度,有条件的逐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四要建立公开、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机制,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岗等措施,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畅通不合格法官的分流渠道。五要科学核定法官员额。要在独任制和法官助理制基础上,精简不合格法官及不从事审判的人员。六要逐步废止助理审制度,推行和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由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社会公开选任,经组织考察合格的即予任用。总之,笔者认为,法官素质、司法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官的严格制化的管理,因此应在选拔、任命、奖惩、培训等法官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下功夫,这样才可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4、建立司法保障法制化、司法服务社会化的司法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都只对审判工作作出规定,对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仍然是空白。事实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建立在相应的司法保障基础的,我们应当尽快完善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实现司法保障法制化。当前我们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一是职务保障制度。法官在任职期间非因法定原因不受降职、罢免等处保障法官身份、人格的独立;要保障法官的职业特权,保证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裁判权的职务行为不受指控,不受权力机关审议、追究、罢免,不受新闻媒体的不当评论。二是经费保障制度。要在各大中增加司法经费预算委员会,专门履行审批司法经费预算的职责,实现司法经费预算独立化和法制化,不受行政机关的制约。三是安全保障制度。国家要提供法官人身安全(包括在法庭内外的安全人财产安全、家庭财产安全方面的保障。四是经济保障制度。要建立法官高薪养廉制度,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五是司法服务社会化。凡是能够使用社会资源的,都应当实行社会化服务,以把有法官资源用于审判工作。
文发表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第二篇:美国加州史蒂文森中学
史蒂文森中学Stevenson School
学校简介
史蒂文森中学Stevenson School创建于1952年,位于美国西部的黄金地带加州,距离旧金山驾车仅为2小时左右,具体位置在美国加州著名的圆石滩,比邻世界著名的跳远山高尔夫球场,这里被认为是美国乃至世界上风景最优美的地方。校园占地面积80英亩,为9-12年级学生提供课程。史蒂文森中学高中部现拥有520多名男女学生,分别来自全美20个州,16个国家与地区。国际生比例为16%。学校平均SAT分数是1880分,班级平均人数是14人,师生比例是1:10,不提供ESL课程
申请
第一步:学习
首先开始您需要了解史蒂文森中学。在您完成学生调查表后,我们会给您发一个学校宣传册、初步申请书、学校课程手册以及大学录取手册。这样您会对史蒂文森学校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通过您的初步了解,如果您对我们学校感兴趣,这时您就可以进行第二步:申请阶段。
第二步:申请
我们强烈建议申请者使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完成申请过程。
史蒂文森中学在线申请:完成史蒂文森中学在线申请既直接又高效。
SSAT标准在线申请:如果您同时申请几所学校,而这些学校又都接受中学入学考试委员会(SSATB)的标准在线申请,您也可以通过中学入学考试委员会(SSATB)进行在线申请。
还有别的申请方式供选择。对于那些更愿意用纸质形式申请的申请者而言,也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申请。
从学校网站上下载所有的申请表格。当您提交申请时,请务必确定要包括申请费用。
填写史蒂文森中学的初步申请:在我们发给您的学校宣传手册的后面有一个初步申请书。请把初步申请书还有申请费用一起返给我们,然后我们会把所有您需要的申请表发给您。
史蒂文森中学的提前申请截止日期是2月1日。直到招收新生已满员,史蒂文森中学将不再考虑学生申请,在这段时间里,学生可以申请等待名单。在申请截止日期2月1日后,有兴趣的学生可以给我们发邮件或致电831-625-8309了解可能的空缺。
第三步:参观/面试
请致电831-625-8309或发送邮件联系我们招生办公室,为您安排一次校园参观和校园面试。校园参观在星期
一、星期
三、星期四和星期五都可行,这时学生们都在学校上课,学校一切运营正常。在您参观校园时,我们可以安排一个学生为您做导游,然后招生办公室的人员会对您进行面试,此后您还可以进入学生课堂体验老师上课风格,了解您特别感兴趣的课程。在四月份,被录取的学生会再次被学校邀请来校园参观,并且和学生一起上半天的课。
我们每年的校园开放参观日也是申请者参观校园和体验史蒂文森中学生活的一次绝好机会。
校外面试
如果我们学校招生办公室人员到您所在地区旅行,也可以为您安排校园外面试。请到我们学校网站Where We'll Be部分查看招生官员旅行的最新消息。中国学生申请
如果中国学生申请史蒂文森中学,学校要求联系其在中国的附属学校Vericant,Vericant 会对中国学生进行初步面试。Vericant在面试中国学生申请者时,要求中国学生提交一份写作样本。Vericant并不评估学生,而是把面试情况公布在学校网站上,等待史蒂文森中学招生办公室审查。这样选出的学生再进行最终面试。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Vericant的信息,请浏览网站Vericant网站。我们在此提醒海外申请者,史蒂文森中学绝对没有在美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候雇用任何组织代表其利益。虽然史蒂文森中学与一些知名咨询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些咨询机构会给史蒂文森中学推荐申请者,但没有机构能够保证他们推荐的申请者就一定会被我们学校录取。没有史蒂文森中学的许可,任何机构都不能使用史蒂文森中学的形象或信息进行营销活动。史蒂文森中学在中国有一个附属学校Vericant,Vericant为史蒂文森中学进行一个学生面试前的筛选,但
Vericant也不能代表史蒂文森中学,Vericant也没有声称他们会在申请过程中使有些学生处于优势。
第四步:测试
申请史蒂文森9-12年级的学生都要求不迟于2月份参加SSAT考试。申请11年级和12年级的学生要提交PAST成绩而不是SSAT成绩。
学校要求国际学生有托福成绩。只有当TOEFL和SSAT两项成绩都提交上去,国际学生的测试才算完成。
国际学生如果满足以下全部要求,可以请求免除TOEFL考试:
申请者在本国必须说英语作为母语。
申请者必须在一个学校学习至少三年,该校的主要教学语言是英语。申请者必须在SSAT考试中表现出流利的英语。
如果申请者非常有把握自己满足以上三点要求,那么该生就可以提交TOEFKL豁
免请求。要想得到TOEFL豁免请求,申请者必须提交TOEFL 豁免表、SSAT考试成绩和写作样本,等待招生委员会审查。
您的TOEFL豁免请求必须以PDF或WORD形式提交,发送邮件至info@stevensonschool.org,邮件主题是“TOEFL豁免请求:学生姓名”。
在接收到TOEFL 豁免表两周内,我们的招生委员会会审查您的请求并作出答复。非常感谢您对史蒂文森中学的关注。
史蒂文森中学TOEFL代码是8081,SSAT代码是6082。
第五步:继续学习
时光荏苒,岁月流逝,但我们将会继续邀请您参加学校开放参观日、学校在您所在地区举行的招待会以及其它事件,这样您会更多地了解我们。我们相信您掌握越多的信息,您就越有可能找到最好的学校。
学费
调查显示,许多学龄孩子的家长们都说如果他们能负担得起费用,他们会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一所独立学校。然而,大多数家庭从未仔细考虑选项学费成本的问题。事实是,一个独立的学校教育是一个家庭可以负担得起的。想要了解详情,请通过正确的链接打开我们的学费手册。
2012-13 2012-2013学年综合费用
寄宿学生: 51,900美元
走读学生: 31,600美元
9-12年级学生综合费用包括学费、科学实验室费用、艺术和陶瓷费用、体育服务费用、学生事故保险费用(100美元,可减免),毕业费用、父母俱乐部成员费用,还有学生活动费用,例如学校报纸、文学杂志和各种各样的学生会活动。寄宿学生学费还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费,还有周末交通费。
额外的费用可能包括笔记本电脑费用、书籍费用和学习用品费用、零食费用、校园商店买东西费用、校服费用、微软学校软件许可费用和洗衣费用(寄宿学生)。公共汽车交通服务还要收取额外的费用。
课程设置
英语:英语9、10、11、小说、诗歌、说明文写作等;
语言:法语、意大利语、日语、拉丁语、西班牙语、西班牙文学等;
历史:世界历史Ⅰ、世界历史Ⅱ、美国历史、经济学、历史Ⅳ等;
数学:代数Ⅰ、几何、代数Ⅱ、大学代数和三角学、统计学、微积分、多元微积分等;
科学:地球与环境科学、物理、生物、化学、科学Ⅳ等;
美术:艺术导论(3D)、艺术导论(数字电视)、中级艺术(时尚)、中级艺术(建筑学)、高级制陶术、高级艺术、摄影、舞台表演、戏剧、舞蹈、音乐等;科技:资讯技术素养;
AP课程:英国文学、美国历史、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欧洲历史、世界历史、微积分AB、微积分BC、法语、日语语言与文学、拉丁语、西班牙语、物理
B、物理C(电磁学)、物理C(机械学)、生物、化学、环境科学、艺术(素描)、艺术(2D设计)、艺术(3D设计)、音乐理论、计算机科学等。
课外活动
史蒂文森中学课外活动有春季时尚秀、看电影、娱乐之夜、音乐会、舞会;俱乐部活动有ABC俱乐部、羽毛球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嬉皮士俱乐部、环境俱乐部、电影俱乐部、国际俱乐部、数学俱乐部、模拟俱乐部、摄影俱乐部、乒乓球俱乐部、红十字会俱乐部、科学俱乐部、泰国俱乐部、印度俱乐部、心灵俱乐部等。
学生课程学习进度
九年级:英语Ⅰ、代数Ⅰ、世界历史Ⅰ、地球与环境科学/生物、外语、舞台表演、社区论坛、资讯科技素养。
十年级:英语Ⅱ、几何、世界历史Ⅱ、生物/化学、外语、室内美术或音乐。十一、十二年级:为完成史蒂文森中学的毕业要求,这两个年级的学生需要没学期学习五门课程。美国历史和昂贵的美术课程是十一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另外,该两个年级的学生还要求参加AP课程和荣誉课程的学习。
毕业去向
宾州大学、范德堡大学、康奈尔大学、西北大学、南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大学、亚利桑那大学、科罗拉多大学、波士顿大学、纽约大学、克莱蒙特·麦肯纳学院、加州理工州立大学、丹佛大学、利哈伊大学等。
第三篇:美国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研究
美国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研究
摘要:
美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对外行使管辖权的原则主要包括普通管辖、专属管辖、特别管辖和协议管辖,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在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则主要是以事物管辖和对当事人管辖为原则,而且由于美国联邦制的政治体制,美国法院体系氛围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他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美国立法者基于考虑到州法院可能存在地方保护的可能,影响国际民事的公平审判,使得其将国际民事管辖权赋予联邦法院行使。同时,为了尽可能的保护本国利益的需要,长臂管辖权就在美国正式的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管辖权规则,使得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了自由裁量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的权利,但是又考虑到防止和限制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过分扩大,美国又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以此来限制和收缩自由裁量权,以此达到管辖权的合理适用。关键词:
国际民事管辖权、事物管辖权、对当事人管辖权、长臂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管辖权问题在整个涉外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一国在解决涉外纠纷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甚至是判决能不能得到别国承认与执行,因此管辖权的确定对案件当事人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同时,国际民事管辖权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国家对涉外民事案行使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必然延伸和表现,而现在各国也从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国家民事权益出发,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竭力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如何利用管辖权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这成为一个国家在立法方面所必须要要解决好的,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国家利益出发点不同和立法指导原则不同,因此各国对管辖权的规定也是各有不同,管辖权的冲突也是在所难免。如何运用管辖权和选择法院对当事人有着重要的影响。下面将论述美国法院在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时的原则和依据: 一.美国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因此其法院体系有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现行的联邦法院体制主要包括普通法院、特别法院以及有国会参议院兼任的弹劾法院。普通法院主要由3部分构成:联邦地区法院是司法管辖的初审法院,其只能在过会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受理案件,享有有限的管辖;联邦上诉法院(通常也称联邦巡回法院)是联邦地区的上一级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对来自联邦地区法院的所有上诉案件均有上诉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处于整个法院体系的顶端,即对来自联邦法院上诉法院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也对来自州法院有关联邦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州法院体系相对于联邦法院体系而言要复杂一些,这是因为各州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美国州法院系统大概类似于联邦法院系统,州的第一审法院是指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其管辖的范围包括除分派给其他特定机构以外的所有刑事和民事问题。各州的初审法院的名称不尽相同,诸如高级法院,地区法院,县法院等。美国大多数州都有一个称为中级上诉法院的第二审法院,类似与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上诉法院,对来自州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州最高法院对来自本州法院系统内低级法院具有管辖权,自低级法院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的,通常要获得州最高法院的准许。下面将介绍一下美国联邦法院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管辖权的内容:
(一)主体事物管辖权
因为美国法院体系的不同,所以他们在管辖权的分配方面也是不同的。在美国州法院所拥有的是普遍主体事物管辖权,他可以审理所有未被法律明文禁止的案件,而联邦法院只具有有限主体事物管辖权,其只能审理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案件。正是由于州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州法院来受理的。联邦法院为有限管辖权法院,它的管辖权局限于:(1)根据联邦实体法规产生的联邦问题案件;(2)不同州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案件;(3)与外国人管辖权有关的案件,对于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在州法院进行诉讼。由此可见,联邦法院排除了州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美国宪法之所以将涉外民事管辖权赋予联邦法院,是因为此类案件往往关系到国际关系问题,州法院有可能基于保护主义或者是其他的利益考略,对涉外案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美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的利益,联邦法院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对此可以做出公平的立场,同时,宪法制定者之所以会这样做也是基于对保护法律完整性的考虑,将涉外管辖权收归联邦法院,也可以防止各州法院对联邦法律的破坏,以确保联邦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具体来说联邦管辖权的依据只要有以下几种: 1.联邦问题管辖权
联邦法院对联邦问题案件的管辖权被称为联邦事物管辖权,《美国法典》第二十八章1331条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所有起因于众合国宪法、法律或条约的民事案件拥有原始管辖权。”联邦问题的存在与否是判断这一管辖权有无的关键。联邦问题诉讼必须是直接根据联邦法律所产生的实质性诉讼请求而发生的。在当事人控告的一种行为的权利或原因有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那么联邦问题就是存在。然而在所涉及的法律之规定或影响作为控诉原因的行为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变得复杂了,《美国联邦法典编纂》中第1331条的解释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一个重要的限制性程序原则,即“充分起诉状”规则。该原则要求,适用联邦问题管辖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联邦问题”必须在起诉状中明确写明。除了“充分起诉状”规则的程序性限制,适用联邦问题管辖权的一个实质性条件就是:联邦法律创设了诉因,这是行使联邦问题管辖权的一般原则。2.异籍管辖权
美国法典规定联邦法院的跨州管辖全范围,在满足诉讼标的的情况下,它包括下列诉讼(1)不同州公民之间(2)一州公民与外国的公民或臣民之间(3)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外国的公民或者臣民是一方当事人(4)外国政府为原告与一州或者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联邦法院的这种管辖权被称为异籍管辖权。因为美国没有专门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定,因此美国法院对国际民事诉讼的审判与处理州际案件是同样的,也就是说,在美国州际民商事案件和国际民商事案件一样都被视为涉外民商事案件。但是法院在形式这种管辖权的时候,又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他对诉讼标的大小做了相应的规定,《美国法典》第28卷1332节第一款第2项规定,对于美国某州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臣民之间的争议金额在7.5万元以上的纠纷,由联邦地区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权
移送管辖权是指在州法院起诉的而联邦法院具有最初管辖权的案件在被告的请求下,被移送之联邦法院起诉。美国宪法尽赋予裕联邦法院异籍管辖权、联邦问题管辖权,但是州法院对这两类案件同联邦法院有共同管辖权。联邦法院只对专利、商标、还是、破产等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在已经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联邦法院或者是州法院提起诉讼。联邦法院由于其法官的终身制以及没有州利益保护等优势,很多当事人在联邦法院起诉更为公平,二综合法院由于诉讼费比联邦法院少,很多律师更熟悉州法律诉讼程序等优势,也受到一些人的青睐。移动管辖权就是指可以有联邦法院审理的以及管辖权案件和联邦问题管辖权案件,原告就这些案件可以想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到联邦法院审理。笔者认为,这种个管辖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极大程度的保证当事人得到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这种管辖权的存在在可以根源上避免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做出的不一致判决,而且,基于这种法官独立的地位,事实上联邦法院也能做出公平的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美国司法的高度统一性和完整性。4.补充管辖权
补充管辖权是联邦法院在扩大事物管辖权时所适用的原则,它是由附带管辖权和补充管辖权发展而来的,现在已有立法明确的加以确定,根据关联管辖权原则,如果联邦法院对当事人双方之间联邦问题诉讼请求具有管辖权,那么该法院可基于州法院产生的这些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即使基于州法产生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单独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附带管辖权原则,在州籍不同的案件中,如果原被告之间至少有一个“核心”的诉讼请求,可以附加有关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与该核心诉讼请求之中,即使这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由于缺乏不同州籍、或者由于未达到法定的争议标的额二不能单独的构成联邦事务管辖权。1990年,《美国联邦法典编纂》第28章1367条将关联事务管辖权和附带管辖权合并为一个概念,即“补充管辖权”。概括而言,根据补充管辖权规则,一旦有一个基本的争议属于联邦事务管辖权的范围,那么就可以在该联邦事务管辖诉讼中增加相关的诉讼请求、增加相关的当事人,而不需要这些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均单独符合联邦事物管辖权的要求。
(二)对当事人管辖权
主体事物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究竟对那些事情可以享有管辖权的话,那么对当事人管辖权就是用来约束法院到死可以能够对那些人事行使管辖权。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规则是建立在有效控制原则基础上的,在这一原则上分为对人管辖权、对物管辖权以及准对物管辖权。这实际上也是美国属人管辖权的三种形态,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美国民事管辖权的基础理论体系。由于美国涉外民事管辖权主要是由联邦法院行使的,所以在这里对对当事人管辖权只做简要概述。对人的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具有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权限。其给予法院权利对被告本人作出判决,被告所有的全部财产都可以被扣押一满足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这是法院对当事人行使管辖权的主要内容;对物管辖权,此种管辖权给予法院权利对有关想财产或身份地位的请求权做出裁判,如确认有关不动产的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准对物诉讼管辖权是指诉讼给予对被告在法院所在地州所有的财产的扣押或对所欠被告的债务的扣押而发生和进行。通过以上对美国民事管辖权制度的简单介绍可以了解到,在美国,对一个案件的管辖权的确立基本遵循这样一个步骤:首先根据以上提到的规则确定案件时有州法院管辖还是由联邦法院管辖,其中有很多诉讼既是可以向州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自己选择的可能性。在确定是由州法院还有联邦法院来提起诉讼后,再根据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对准对物管辖等规则来确定属于哪个州或者哪个联邦法院的管辖,完成了这两步才能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过也往往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美国复杂的民事诉讼制度和频繁的涉外案件的审理是的美国法律实践中出现许多具有代表性的管辖权制度和理论,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长臂管辖权和不方便管辖原则的运用和发展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二.特殊的管辖规则
(一)扩张的管辖权——长臂管辖权
近几十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地扩大和深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其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都在不断地扩张本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作为经济实力最强的美国,其法律制度中的长臂管辖权的确立就是这种管辖权扩张的一种表现。长臂管辖权制度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该制度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立中,同时也被广泛的使用到各国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中。长臂管辖权是指当非法院地居民与法院地之间存在某种限度的联系,同时原告提起的诉讼有产生这种联系时,法院对于被告所主张的管辖权。它实际上是对根据普通管辖原则的本来没有管辖权的人和法人行使管辖权。很显然,这是一种管辖权的扩张,这种管辖权确定的标准是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最低限度接触”原则,即只要被告于法院地州有着一些“最低限度的接触”并且该诉讼之进行并不违反“平等对待和实际公平”的传统观念,只要是在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范围内,该地法院对其就具有管辖权。笔者认为,美国作为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大国,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为极力保护本国的利益,长臂管辖权的出现也是必然的,这种跨区域甚至是跨国界的民商事交往日益增多,也使得涉外民商事案件不断地增多,案情也越来越复杂,一味的追求严格的适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这种长臂管辖权丰富和发展了属人管辖权,一定程度上更正了属人管辖权的刻板与僵硬,长臂管辖权的出现适应了这种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
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是美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普遍运用的一项原则,该原则是对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我限制。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简单的来说就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者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是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或者花费等角度看,审理该案件是极不公平的,而且存在其他法院较为方便审理该案的外国法院时,该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不方便法院最早出现在苏格兰,但是在美国真正地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管辖权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的确立,对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试图对原告、被告以及法院的利益加以平衡,其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美国法院的的诉讼负担,要知道,美国作为头号世界经济体,每年的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大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一定层面排除了一些不适合由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因此也减轻了民国法院的诉讼负担。其次,它也有效地限制和防止了当时人挑选法院,由于美国高额的诉讼赔偿金的相关的因素,致使一部分当事人在挑选法院时,本来可以选择更方便的法院而选择在美国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挑选法院的自由。再次,不方便法院原则便于法院和当事人节省资源和开销,尤其是在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节省当事人因不方便法院管辖所因支出的费用。同时,采取这种制度也是对外国主权和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尊重和礼让,有利于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最后,笔者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够限制不断扩张的管辖权,长臂管辖权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方便法院原则则限制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这样就保证了自由裁量权能够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得到行使。三.总结
美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种比较独特的管辖权制度,这种特有的制度及体现了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成熟,普通管辖规则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解决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在这个范围内不允许法官行使自裁量权,保证的法律的高度统一。长臂管辖权和不方便法院原则这种特殊的管辖制度通过将管辖权适当的扩张和自我限制来保证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是适当的,这种特殊的管辖权又补充了普通管辖权规则的一些不足,避免了普通管辖规则在处理一些特殊问题时所带来的问题,即灵活又方便。美国这种发达和完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也为其他国家在构建自己的涉外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也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管辖权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参考。
第四篇: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研究(精选)
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研究
摘要: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经过在美国的发展最终确立为一项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依据,这种管辖权改变了传统属人管辖权的连接点,确立了以“最低限度联系”为标准的管辖依据,长臂管辖权在美国普遍运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中,美国各州的立法以及联邦立法中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弥补了传统管辖权的不足,对丰富传统的属人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不足。
关键词:长臂管辖权、最低限度联系、正当程序条款
Abstract:Long-arm jurisdiction of American Court through a long time development and eventually became the basis of jurisdiction ,this kind of jurisdiction changed the junction of traditional Personal Jurisdiction rules,finally established the Minimum Contacts of the basis of junction.Long-arm jurisdiction was widely used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 America.every state and federal legislation all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 about it.Long-arm jurisdiction of American court made up the shortcoming of traditional Personal Jurisdiction,it has a great significance in enriching traditional Personal Jurisdiction,but to some extent it also has some shortage.Key words:Long-arm jurisdiction;Minimum contracts;Due process of law.长臂管辖权制度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种特属的管辖制度,该制度不仅使用美国的州际民事管辖权的确立中,同时也被广泛的适用到该国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诉讼中,并且在实践中不断的得到发展。简单的说,长臂管辖权是指当非法院地居民与法院地之间存在某种限度的联系,同时,原告提起的诉讼又产生于这种联系,法院对于被告所主张的管辖权。它实际上是对根据普通法管辖权规则对物管辖权的人和法人行使管辖权。1很显然,对本来没有管辖权 1 张愚:“论美国民事管辖权制度中长臂管辖权与不方便法院原则”,贵州大学,2009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的公民和法人行使管辖权,这无疑是一种管辖权的扩张。关于长臂管辖权,下面将论述以下几点:
一、长臂管辖权的确立背景
(一)长臂管辖权的发展背景
传统的美国民事管辖权分为属人管辖权和属物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是由属人管辖权发展而来的,传统的属人管辖权是基于传统普通法的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以权利支配理论理论为基础2。并通过1877年“彭诺耶诉纳夫”案件所确立的“领土主权的方法”来行使的。这项原则把法院管辖权定义为:法院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具有司法权利,其他的非法院地不具有这一权力,任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企图与行为都是对他州主权的侵犯。在彭诺耶诉纳夫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确认对其领域内的人和物拥有管辖权,从而同时确立一般管辖权行使的依据是“存在”,即被告在法院地内的“实际存在”为确立对其管辖权的基本依据。但是这种普通法上对人行使管辖的原则和方法使得法院对非法院地居民以及非居民被告管辖权的行使收到很大的限制,这种管辖权的弊端在跨区域的交往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越来越明显。
此后,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受到了只要和挑战,对传统的以“实际存在”为依据的管辖权的改变始于“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中。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交纳义务直接产生于被告在华盛顿州的活动,古该公司于华盛顿有足够的联系,因此认为华盛顿州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时符合先发的。该案中,最高法院对宪法“正当程序条款”限制下的属人管辖权做出了全新的发展,而这种发展也弥补了“实际存在”为依据的管辖的弊端,这种“最低限度联系”的原则使得法院地对非法院地居民和法人的管辖权得到适当的扩展。按照“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的判决,所谓“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取决于两点:第一是被告是否在法院地从事系统的和连续性的商业活动;第二,原告的诉因是否起源这些商业活动。至于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实际出现,则无关紧要。
该案是美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成为长臂管辖权萌生的开端。被告于法院地之间的“最低限度联系”成为论文一种新的管辖权确立依据。联邦最高法院对国际鞋业公司案的判决并没有完全放弃彭诺耶案的属地原则。它所确立的最低联系原则对属地原则的内容加以修证,级国家主权仍然限制着司法管辖 2 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第1页。权,但其约束力已不那么严格。因此,严格的属地严责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所取代。3
(二)长臂管辖权的发展原因
笔者认为,长臂管辖权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首先,最为本质的原因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经济更是日益不断的强盛起来,国际民商事诉讼的不断增加使其有必要去保护其本国的利益,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也越来越复杂,一味的追求严格的使用传统刻板的属人管辖权已经不能使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就需要开拓一种新的方式去扩展其管辖权,以此来更好的保护本国利益。
其次,纵观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最初产生的长臂管辖权主要是适用于解决美国州际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如“彭诺耶诉纳夫”案和“国际鞋业诉华盛顿州”案,美国法院通过这两个案件是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从这个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最初依据长臂管辖原则来扩大管辖权主要是解决美国这种跨区域间的民商事交往,这种管辖权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与美国的政治制度以及立法制度是分不开的。可以说长臂管辖权也可以说是一种从内走向外的管辖权,它先从美国本土发展起来,然后又逐渐扩张到国际民事诉讼的纠纷管辖中。美国这种联邦制政治体制是它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各州之间在管辖权规则上难免会有冲突,随着地区间的交流不断扩大,这种管辖权的冲突变得越来越明显,这种管辖权的冲突使得法院对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越来越难以行使管辖权,而且,这种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的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法院亟需通过一种新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这种跨区域间的民商事纠纷,长臂管辖权的出现顺应了这种需求,所以它得到了美国法院的普遍认可,而这种管辖权的出现也解决了法院种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法院管辖,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再次,科技的发展给法律的使用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产生了组多新的领域需要调整,如互联网案件的出现。互联网案件有其特殊性,传统的管辖权很难对其有效地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长臂管辖权的发展。4随着人们越来越多的运用互联网进行商业活动,从传统活动所建立的“联系”到通过互联网建立“联系”,这种“联系”的纽带的转变也必然会促进传统的属人管辖向以“最低联系 34 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第32页。原则”为标准的长臂管辖权发展。
二、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无论是美国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在适用长臂管辖权时都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的正当条款,级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主要内容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要求除非一州采用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某人,并给其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得对其形式司法管辖权,及时该人处于该州的私法管辖之下。5在正当程序下运用长臂管辖权需要遵循最低联系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一)最低限度原则。在美国无论是法院还是学者都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关于何种联系课构成最低限度联系,美国冲突法重述将各州的长臂管辖权的内容归纳了10个方面:当事人在该州出现;当事人在该州有住所;当事人是该国国民或者公民;当事人同意该州的管辖;当事人出庭应诉;当事人在该州从事业务活动;当事人在该州曾为某项与诉因有关的行为;当事人在国(州)外坐过某种导致在该州发生效果的行为;当事人在该州拥有、使用或占有与诉因有关的产业。凡是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可被视为该当事人与该州有最低限速联系,该州法院即可对其行使管辖权。长臂管辖权要求被告与法院地有最低限度的联系,从而使法院能对被告提出的产生于这些“联系”的诉讼请求行使管辖权。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是与该联系密切相关的。同时,联系又被告建立,在确定是否存在“最低限度联系”是,其考察的核心在于被告于法院地、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如果联系是由于原告的行为建立的,而不是出资被告本身有意识的行为,则词联系不能作为长臂管辖权的依据。而且,这种联系必须是有意识建立的。该最低限度联系必须是被告于法院地州“有意识的”建立的,并且被告在由法院地去的了利益或者被告依据法院地法律取得了保障或权利。6即使与法院地唯一的联系是单一且孤立的行为,只要所提起的诉讼源于此行为,则法院亦有管辖权,即决定是否成立最低限度联系的是被告的行为。
(二)可预见性标准。即“世界大众汽车公司案”的标准,在坚持“最低限度联系”时,联邦最高法院在世界大众汽车公司案中还确认,并非任何与法院地的联系均构成长臂管辖权的充分依据,被告对于诉讼可能在法院地提起的“预见 56 周丽霞:“论美国冲突法中的长臂管辖权”,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第13页。
李芊:“论民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第9页。性”也应是行使长臂管辖的要件之一。正是依据“可预见性”的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在世界大众汽车案中认为下级法院对零售商和地区代理没有管辖权,而是维持了联邦下级法院对进口商和制造商的管辖权。此外,联邦法院还强调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是由被告“有意”建立起来的,这虽然不是标准,但这是我们更好地理解“诉讼的可预见性”,即制造商确定某州为其销售市场时,应被推定预见到了在当地法院诉讼的可能性。7
(三)合理性标准。“国际鞋业公司案”引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并把它作为检验管辖权是否公正的方法,可预见性标准则更进一步,当非居民与法院有某种联系时,还需被告能预见到诉讼在该地提起,从而使被告服从长臂管辖权符合公平正义。此外,合理性原则也被用来作为检验公正的标准。8在美国相继判例中,法院也确立了审查理性标准的以下几点因素:1.被告人到法院地应诉的负担;2.法院地审理纠纷的利益;3.原告得到翻遍有效地私法救济的利益;4.州际之间使纠纷得到最有效的解决的司法体制的利益;5.州之间存在促进基本的社会实体政策方面的利益。这些应该考虑的因素,联邦最高法院也通过相应的判例阐述了它的合理性。
三、长臂管辖权适用案件的立法模式
美国法院在确定采用长臂管辖权的时候有两种不尽相同的模式,即州法院模式和联邦法院模式。因为各个州和美国国会都会有独立的立法权且长臂法规都各自不同,所以美国长臂管辖权的立法和法律适用情况非常复杂。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在确定长臂管辖权的时候都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法上不许有明确的管辖权依据,二是该管辖权依据是满足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9
(一)各州长臂管辖权立法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以立法形式规定行使长臂管辖权的具体诉讼标的种类,只有在有关诉讼属于这些诉讼种类时,才可以行使长臂管辖权。一些州对所使用的类型加以了列举,《统一州际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典》也采用了列举式,此类立法要求法院在案件中审查两项内容: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类型;2.如果符合,是否满足正当程序条款固有的传统的公平观念和实质正义。另一类型的立法则是只是关注以上第二项内容,78 郭玉军、甘勇:“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兼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合理性原则”,第271页。
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第10页。9 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第11页。这些立法并未详细的列举可以行使长臂管辖权的类别,而只是直接授权在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长臂管辖权。10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本州法院可以再不违背本州宪法或联邦宪法基础上行使管辖权。在第二种立法模式下,法官在裁决是否适用长臂管辖权时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他只要遵从联邦的正当程序原则,但也正是它的弹性调大而没有严格的标准而为常人所批评。在第一种模式下,使用长臂管辖权的标准相对较为严格,因为他不但需要符合联邦的正当程序原则,还需要符合州的长臂管辖权的立法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如果被告的行为和法院的联系不在长臂管辖的立法范围内,那么法官就无权行使长臂管辖权。11
(二)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在行使长臂管辖权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国会虽然对联邦法院的属人管辖权有立法权,但是很少使用这项权利,而且,过会虽然对也没有为联邦法院制定一部全面联邦管辖法律。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主要由《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则4支配,该规则于1993年作出大幅度修订。《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则4为联邦法院提供了三种基本的属人管辖授权:第一,它授权联邦法院“借用”所在州的长臂管辖法律。对于联邦地区法院管辖权的界定,州的长臂管辖法规具有重要作用,因为规则4允许联邦法院在各类案件中借用所在地州的长臂法规,这也弥补了过会未制定长臂法规的缺憾,而且增加了联邦法院适用法律的灵活性;第二,联邦法院可以行使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中所包含的管辖权。尽管没有全面的联邦长臂法规,但一些联邦制定法中包含了专门条款,对依据该法提起的诉讼中的送达以及对人管辖权予以规定。这些规定多数明确允许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世界范围内向被告从事交易或者可以发现被告的任何地方进行送达,并获得对被告的管辖权。其他则仅限于在美国范围内进行送达12;第三,新修订的第11款第2项规定了某些联邦问题案件中构成联邦长臂管辖权的具体情况,即如果被告不收任何一州的管辖,则任何一个受诉法院都可以使用“国家联系”标准,如果认为该被告于美国整体之间的联系已构成“最低限度联系”则可以据此行使管辖权。因此,在联邦问题案件中如果可以确定外国被告于至少一个州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13总之,联邦法院无论依据那个规则行使长臂管辖权,宪法正当程序条款都是唯一的限制。
孙劲:《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71页。11 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第13页。12 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第12页。13 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四、对长臂管辖权产生的评价
由于长臂管辖权在许多方面发展了属人管辖权,因此它改变了传统的普通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则,管辖权规则更是富有弹性和灵活性,逐步摆脱了传统普通法的机械与呆板,使其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14在长臂管辖权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如最低限度联系,商业经营中的持续性和系统性原则,网络侵权案件中的活动范围都是应对现代生活的产物,如合意管辖、出庭应诉管辖等美国所谓的长臂管辖在今天已为各国所普遍承认,而侵权行为地的长臂管辖权在去他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一个管辖权依据,只不过在其他国家这类管辖权可能称之为特别管辖权,如我国。15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制度也存在在很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是对法律确定性的极大挑战。由于“最低限度接触”原则,最高法院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实际就有十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行使有可能造成法院做出有可能偏袒某一方的判决,这样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判。而且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导致法院对同类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从美国的实际判例情况看,适用长臂管辖权导致的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
其次,这种域外管辖权也很难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因此,这种一项的管辖权极有可能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性的管辖立法,以争夺国际民事管辖权,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际民事争端的解决。毕竟在管辖权方面至今还没有什么统一的国际条约,因此,外国处于保护本国利益而拒绝承认美国法院域外管辖的判决也是很正常的。同时,国家之间的管辖权争夺以及报复性的管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诉讼的及时解决,而且管辖权的也可能会造成国家之间的更多纠纷。
再次,这种管辖权的扩张导致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造成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泛滥,这即有损于国家司法主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国际争端。16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管辖权的扩张就是国家主权的对外延伸,管辖权扩张不能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必然会导致管辖权的泛滥,而且也极有可能触犯到一国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使 1415 郭玉军、甘勇“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兼论确立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合理性原则”,第25页。
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第33页。16 张愚:“论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中长臂管辖权与不方便法院原则”,贵州大学,2009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6页。得管辖权的扩张也应该要有适当的限制,这样才能避免管辖权的冲突,才能更好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
五、结语
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管辖权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改变了属人管辖权的不足与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法院充分合理的行使管辖权,也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美国是最早将长臂管辖权纳入立法并加以不断实践的,其理论和实践发展都要比其他国家成熟,这在另一方面也为各国合理的扩张管辖权提供了参考,要知道随着国际民商事的不断发展,各国适当的扩大本国的管辖权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发展将为各国提供重要的参考与借鉴,这也会为传统的属人管辖注入新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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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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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美国大学校长领导力开发及启示研究
美国大学校长领导力开发及启示研究
长期以来, 领导能力开发方面为社会各领域培养人才的大学忽视了自身人力资源、尤其是高级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开发。大学校长不仅对大学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极其宝贵的人力资源。开发他们的领导能力对现代大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美国大学发展的经验, 我国大学应高度重视校长管理与领导能力的开发。
大学校长和各层行政管理人员是一所大学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提高学术生产力的最重要的源泉在于开发和提升教师的教学与研究水平, 但从学术组织的有效运作角度讲,领导和管理的水平却制约着教师学术生产力发挥的程度。因此, 如何开发大学的领导与管理资源, 越来越成为现代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课题。结合当代美国大学在这一方面的实践,本文尝试从大学校长的遴选与培训角度探讨当代大学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问题、改革措施、影响及其意义。
一、培养自身的高级管理者是当代大学发展战略的要求
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机构, 在推动知识进步的同时也为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提供着引领本行业发展的领导者。然而长期以来, 大学却没有注意到下列现象: 大学在为社会培养领袖的同时忘却了自身领导者的培育。例如, 美国学者格林在其主编的《新 时 代 的 领 导 者 : 为 了 高 等 教 育 的 战 略 》中指出: “大学宣称自己是为社会培养领导者的事业。„„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院校很少系统地关注培养自己的领导者。„„学院和大学是高度劳动密集型的组织;一所典型的院校可能将其 60%的运转资金投资于人事。然而, 我们很少投资于这些宝贵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当危机时代来临时, 教师和行政人员的开发资金成为首当其冲的牺牲品。”曾经专门研究过美国大学校长过渡问题的两位学者詹母斯马丁和詹母斯塞母尔斯也指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尽管相当数量的时间被用来使新学生适应我们的院校, 但很少有思想被用于为我们的高级领导设计一个定向或者入门过程。”
可见,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 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者和大学本身都忽视了原本早已在工商业组织中存在且应用的人力资源开发。在美国,受公司法人团体文化的影响, 企业领导者的遴选和培训工作早已成为美国公司生活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高等教育系统中, 大学因其特殊的组织性质而对公司性质的遴选和培训迟迟不感兴趣。直到近一二十年来, 随着经济资源短缺的束缚日益严重, 大学才开始在领导者开发上由被动向主动过渡。
为什么美国必须开发大学的人力资源、尤其是高级管理者? 其中原因之一是,近年来, 美国大学校长领导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来以学者为主的校长身份随着外部资源的短缺和信息技术的挑战而发生了变化, 董事会通过猎头公司遴选的人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大学以外的部门。随着公司企业组织中的人进入大学校长职位, 大学在运作方式上发生了类似商业组织的行为。表现之一就是, 大学校长在做出决策时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员、学生甚至校友参加讨论并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后才能做出决策的做法, 校长必须及时做出相关决策、以便为学校的发展抓住转瞬即逝的时机。如在战略规划方面,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大学校长领导不得不考虑到高科技对学校产生的冲击。近一二十年来, 美国信息技术发展迅速,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程的实施推动了大学校园的信息化进程。在这种背景下, 高校需要投资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在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 进行昂贵的信息技术建设便成为大学校长面临的一个新挑战。面对这种富有高风险特征的战略规划, 大学校长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做出及时的战略性决策, 将对学校的发展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大卫沃德等研究指出: “当高等教育领导者没有从事信息技术决策或没有将信息技术视为功能性领域执行者的一个关键责任时, 他们的学院和大学将错失战略性地利用技术的无数机会, 校园将做出不明智的投资,院校财政将受损于信息技术上的花费。”③因此,企业家型的校长 “必须拥有知识基础、技术技能和信心、勇气与能力, 以传达出在信息技术决策上的战略性后果。”④另一个原因是, 来自商业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人当选为大学校长, 也要求大学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工作。这部分人认可原来公司中的人力资源开发对生产力提高和领导能力提高的作用, 因而在董事会的支持下他们愿意参加各种校长培训活动。与此同时, 由于他们在进入大学前缺少必要的关于学术组织的了解和相应的领导经验, 所以, 董事会、美国的教育中介机构或组织也认识到很有必要对他们进行职业化培训和领导能力开发。
人力资源开发对大学发展的紧迫性也是十分明显的。现代大学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多重目标和功能的复杂组织, 各利益相关者往往从自身的需求出发向大学领导者提出各种要求, 使大学更加像一个有组织的无政府机构。利益冲突和组织结构的扁平化, 使得大学校长处于冲突的漩涡。领导这一复杂的组织, 对其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来说成为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因而, 高等教育系统自身的复杂化要求大学必须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从外部环境的压力来看, 美国高等教育面临的外部宏观环境也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世纪之交, 人类社会的发展正经历着 “在生物医药、通信交流、信息技术、替代性能源资源、新材料、自动化、全球化方面的革命性进步”。这也是大学本身正在做的事情或正在经历的冲击。如果说丹尼尔贝尔等人在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 “后工业社会”的思想在当时还仅仅是一种新颖而又令人感觉陌生的观念, 那么,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的美国则更加清晰地体现出 “后工业社会”的特征。一种科学思想从诞生到转化为实际的应用技术所需要的时间极大地缩短。知识和技术的更新以指数般的速度进行。知识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 生产知识的大学在 “后工业社会”已从边缘走向中心。这是一个以 “变革”为重要旋律的时代。这个时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就是, 速度超越了时间的重要性, 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各个领域面临的挑战。或许可以说, “变革”已成为时代唯一不变的事物。用密歇根大学前校长詹姆斯杜德斯达的话来说就是: “现代社会最能被预见的特质就是它的不可预见性。”“变革的速度第一次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决定性主题。”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大学领导者面临的挑战。技术变革的速度、大学适应环境变化的速度、大学之间在竞争中取胜的速度等, 都对高等教育产生了史无前例的冲击。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的美国社会正代表并经历着这种变化趋势。
与高科技变革之挑战同时并存的是, 美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经济资源短缺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针对大学在世纪之交面临的挑战, 欧洲十所大学和美国十所大学的相关领导者于 1998 年 5月在瑞士的格拉恩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 并在会后发表了 《格拉恩宣言》。宣 言 中 明 确 指 出 :“大学在与其他急需的公共需求竞争稀缺的公共资金的同时, 正经历着财政束缚。”美国的大学及其领导者不得不在一个多变的环境中开拓进取。可见, 外部环境的压力对大学管理速度和应变能力提出了迫切需要。管理的速度和效率、大学应对变化的能力成为了当代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
不重视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的后果是严重的。尤其是在美国这样高度市场化的环境中, 大学领导者如果不会经营大学, 那么, 一旦出现财政危机, 大学关门之事在当代也不是不可能的。竞争环境使美国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忧患意识。许多高等教育界的人士和教育组织都主动开始思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谁来开发大学的人力资源? 是大学自身还是外部机构, 如美国教育理事会、哈佛大学的校长培训机构等?
二、美国开发大学校长领导能力的行动
本文不是从教师学术生产力的角度探讨大学人力资源开发问题, 也不是从院校的中层和底层管理者管理能力开发的角度进行研究, 而是从大学校长的遴选、培训和领导能力开发的视角探讨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的问题。实际上, 这个问题已经受到美国教育理事会的关注。在最近一次举行的大学校长圆桌会议上, 与会者建议 “现任院校的领导者必须做出共同的努力, 为拥有更好的未来的学校领导者做好准备”。⑨可见, 开发大学自身的人力资源、尤其是培育未来的高级管理者, 已经进入在任校长们的视野。
美国大学开发人力资源的行为在大学校长这一层次上的表现是, 重视大学校长的遴选并将领导过渡过程作为一个模式进行管理, 对新任校长(不管是未曾有过校长经历的还是曾经有过校长经验)进行相关知识和领导技术的培训, 使他们迅速适应新的院校环境。对未有过校长经历的是从战略意图和战略操作上进行, 对有过校长经验的则从具体的技术训练上进行。
对董事会和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来说, “从一开始就更加有意识地处理整个过程中广泛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已经成为了一个 ‘过渡管理’的新模式”。这种遴选新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了解 “任期即将结束的校长的想法”;“董事会根据校长的意图作出安排”;选拔新的校长;直到 “新任大学校长与董事会的蜜月期结束”。这是一个时间较长的过程。大学校长的过渡作为一个过程管理,就是要系统地研究、处理其中的关键问题, 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是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最终实现遴选出优秀的、能够对大学发展负起责任的校长。这说明, 遴选过程既是一个遴选委员会成员代表各自利益相关者而相互博奕的过程, 也是一个在董事会领导下选出能平衡各方利益的校长的过程。过渡管理是董事会思考大学需要什么样的校长、如何遴选出这样的校长、如何实现校长过渡、怎样使新校长和董事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迅速磨合并相互适应的过程, 也是一个董事会评估过去一段时间大学的理念和发展状态、以便重新调整发展战略的过程。
人力资源管理在现代美国大学中的应用有多种表现形式。由于现代大学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复杂性的组织, 领导大学对校长来说成为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今天, 美国大学校长的胜任条件比二战前的要求高得很多, 因而务必保证遴选到高效的高级管理者对董事会和整个大学来说也成了艰巨且具有风险的任务。“而这种变化的结果可能使得组织内部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展每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因而便产生了人力资源管理外包。” “外包, 即与一个卖主签订合同使其执行原先由公司履行的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人力资源管理首先发端于工商业组织中, 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外包同样也是最先在它们当中应用。
现在, 美国大学在遴选校长时, 董事会越来越多地通过猎头公司来寻找候选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人力资源管理的 “外包行为”。大学校长领导性质的变化和大学校长管理水平重要性的增强, 都使得大学校长的遴选工作成为一项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巨大事件。董事会已经没有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以说是没有了信心保证遴选到合适的人选。为此, 他们委托猎头公司帮助开发潜在的合适人选。从倾向性上看, 以赢利为目的猎头公司重资金筹措能力以及经营现有资源并使之增值的能力的人选。这样以来, 企业家型大学校长开始活跃在美国高等教育的舞台上。
然而, 来自高等教育系统之外的人士担任大学校长随之产生了一个新问题, 那就是: 他们对学术组织的运作环境和习惯缺少了解、理解。这样, 如何使他们迅速了解学术组织的特点、理智地与学术人员相互磨合并领导大学保持自身的使命, 就成为董事会和大学中各利益相关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领域。实际上, 对院校和社会来说, 现代美国大学校长更替频率急剧增高的代价都是高昂的。“校长遴选需要昂贵的费用, 同时需要大量的时间。新校长、甚至那些曾经在其他地方当过校长的人也需要时间了解学校和校长职位。”○13这些新变化迫切需要董事会、教育组织或大学研究机构高度重视大学自身的人力资源开发问题。解决上面问题的措施之一, 就是开展大学校长的培训、管理与领导能力开发工作。
在美国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尤其是校长的管理与领导能力开发中, 美国教育理事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 其他组织和教育机构也在积极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如由朱蒂斯迈克劳琳(Judith B.McLaughlin)领导的哈佛大学教育学院的大学校长研究班就是其中之一。在近90 年的发展史上, 成立于 1918 年的美国教育理事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动在全美做出有利于高等教育进步的舆论导向, 开展了一系列提高大学高级管理者管理能力的项目。其中, 面向大学校长的项目有: ①校长研讨班和圆桌会议。主要是在美国教育理事会的倡导下, 定期或持续性地就大学校长领导问题举办研讨班或圆桌会议。例如,每年举办一次的面向国际教育的 “领导网络工作论 坛 ”, 约有 200 名校长和教务长参加, 讨论国际化教育中的领导角色。2003—2004 年, 理事会还就技术战略问题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2004 年, 理事会举办了校长圆桌会议, 阐述了高等教育与政府的社会契约问题。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讨论并一直延续到 2006 年。讨论的焦点集中在竞争和公共目的上, 致力于恢复公众对高等教育的信心。2005年, 理事会邀请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大学校长举 办 了 两 年 一 次 的 “跨 大 西 洋 对 话 ” , 就政府和高等教育之间变化的社会契约进行讨论。②女校长高峰论坛。由理事会高等教育妇女办公室定期召集女校长参加。它把世界妇女大会的有关精神和决议带回了校园。峰会看到了院校校长角色和责任的扩大、考虑了女校长的价值观在塑造院校的未来以及组织氛围中的综合与协同作用。③有色人种校长高峰论坛。由种族和民族平等中心主办。峰会探讨有色人种校长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为现任校长提供直接支持和服务;建立多样性的民族校长网络工作平台, 以促进有色人种校长与协会领导者、政府官员、大学学者和咨询人员的合作。④大学校长咨询网络工作。这是美国教育理事会新开发的项目, 以便为校长、尤其是上任第一年或第二年内的新校长提供即时的咨询, 帮助他们应对眼下的挑战和棘手的问题。咨询网络工作将吸纳一批前任校长参与讨论, 以检测理念并为校长提供咨询等。
除了面向校长的开发项目外, 美国教育理事会还开发了一系列面向首席学术官和其他副校长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有: ①新任学术副校长讲座。这是理事会为任职三年以内的学术副校长专门设计的。它通过长达一年的一系列会议方式, 向他们提供实用的执行领导开发训练。这个讲座能使参加者探讨广泛的领导问题, 包括战略与预算决策、管理学术人员、领导变革且保持稳定、与内部和外部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打交道。②面向学术副校长的国际化论坛。这是一个大约 50 个首席学术官参加讨论并阐明国际化中的关键性领导挑战而设计的邀请项目。论坛的共识通过网站或基于网络的刊物向更多的听众传播;而经选拔来参加论坛的首席学术官将获得最低限度的资助, 使他能在所在学校的综合性国际化教育革新行动中调节资源的分配。③提升妇女领导者的全国领导论坛。高等教育妇女办公室已经举办了 65 次全国领导论坛, 邀请大学校长同那些即将进入高层行政领导职位或校长职位的妇女一起研讨。这个为期三天的论坛主要讨论院校领导职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并将她们介绍给遴选咨询人员, 由此而进入校长遴选过程。④晋升为校长: 面向副校长的专题讨论会。这是一个新的讨论会, 面向那些在未来一两年内将晋升为校长的副校长, 以便使他们能够在即将成为校园首席执行官的过程中获得宝贵的洞察力。为期两天的专题、首席执行官的遴选过程、合同的谈判、校长职位的成功过渡等问题。它是高度互动的, 包括与猎头公司执行官的真诚谈话、来自多种院校的现任校长的辅导、来自模仿面试的反馈以及推荐信和个人简历的评判等。
通过上述高级管理者管理能力培训项目, 美国教育理事会为提升现任大学校长、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妇女领导者、少数民族出身的校长的管理与领导能力以及开发潜在的未来领导者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是近年来美国教育组织或机构为推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人力资源开发所开展的典型行动。这些行动(包括本文没有涉及的面向中层、底层行政领导者和高级教员的领导能力开发的项目)具备了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全部内容, 即 “获取人力资源、回报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维持和保护人力资源”。可以肯定的是, 通过自觉运用人力资源的理论和实践, 美国大学在人力资源开发行动中受益匪浅, 为高等教育在 21 世纪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其他高等教育组织或大学校长培训机构虽然在培养项目的广度和影响力上比不上美国教育理事会的项目, 但它们所涉及的领导开发内容也是比较有针对性的, 因而领导力开发中的领导能力开发对整个美国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源开发做出了值得肯定的成绩。其中, 关于大学校长的培训项目一般包括: “组织领导的环境背景——新校长在进行管理和改革时, 如何识别和处理该校的组织文化和重要传统;统筹能力——与校董事会关系的处理;发展战略——学校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中校长的角色;筹资——如何有效地发挥校长的筹资作用;财务管理——如何依据财政状况作出恰当的决策;人事管理——如何考核下属、最有效地发挥他们的特长;学术领导——如何对学校教学、科研的组织工作产生影响及如何保持个人的学术特长;校长生活——如何处理休闲、夫妻生活、校长官邸的处理等问题;演讲思路训练——提高校长演讲说服力和号召力。”这些训练内容, 对于大学校长企业家精神和品质的形成、筹资技术与协调能力的提升、经营战略思维的应用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美国开发大学校长领导能力过程的意义与启示
人力资源开发对现代大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 通过美国教育理事会的行动, 美国高等教育在即使是经济资源短缺、信息技术挑战和国际化冲击的时期也拥有了一批与之相对应的新时代的校长。他们就是正活跃在美国高等教育舞台上的企业家型大学校长或者被称为具有创业意识的大学校长。这些校长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经营能力、领导风格与技术、道德领导与个人魅力、表述高等教育发展远景的水平等, 周正业老师,领导力管理专家。团队建设专家南京师大文学学士、法学硕士。上海交大客座教授,历任美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欧洲最大培训公司合作讲师。现任天下伐谋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营销学院执行院长。都与美国教育理事会等组织的人力资源开发行动密不可分。他们不仅对整个美国高等教育而且对整个美国社会的发展来说, 都是极其宝贵的人力资源。克拉克克尔曾高度赞扬当代美国大学校长们那种企业家般的优良品质, 认为: “正是这些风险承担者使美国高等教育具有了相比之下充满活力的领导动力。”詹姆斯?杜德斯达也同样承认这一点。他说: “高等教育是幸运的, 因为它经常遇到富有冒险精神的校长出现在自己的舞台上。”○19其次, 人力资源开发能够提升大学的学术生产力水平。在美国, 人力资源开发同时增强了大学与外界的联系, 公众因大学活力的再现而恢复了对高等教育的信心。对大学来说, 有目的地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会更加清楚自身的历史使命。因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最理想的结果就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所以,大学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最终目的也正是向孕育她的社会提供知识、人才和有价值的服务。
大学开发人力资源的行动带给我们许多全新的启示。首先, 学术界有必要重新评估大学进行的一些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像在美国大学校长的遴选活动中, 许多遴选委员会委托以赢利为目的的猎头公司帮助大学寻找大学校长候选人, 两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具有商业性质。但对现代美国大学来说, 这无疑是必要的, 因为大学董事会已经难以保障遴选到适应大学需求的优秀校长。遴选校长如此重要、花费如此昂贵, 使得大学不得不采用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性质的行动来确保优质人力资源的获得。同样, 在遴选到合适的校长人选后, 大学也会在随后的校长培训方面采用工商业组织经常运用的人力资源开发方式对新校长进行必要的领导技术训练。这些行动对大学自身的人力资源开发十分必要, 它不会危害大学的学术组织的本质和使命。因此, 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者和整个社会应当对大学的这些行动持宽容的态度并给予必要的支持。虽然我国公立大学校长的选择要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 但在我国民办高校的校长遴选过程中可以学习借鉴国外一些科学合理的做法。其次, 通过研究美国大学中的人力资源开发行动, 我们可以明确开发大学人力资源的主体这个问题。对开发大学的高级管理人才资源来说, 其主体可以是多种行为主体, 即高等教育系统以外的教育中介机构或组织、大学里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大学的董事会与校长。没有董事会和大学校长自身的主动行动, 开发大学校长的管理与领导能力是相当困难的。当然,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 教育主管部门的党委要发挥好党管人才的作用, 更加有意识地培养大学校长的管理与领导能力。在这个过程中, 我国大学校长也应当自觉地发挥自我提高管理能力的主动性。再次, 就当代中国大学中的人力资源开发而言, 我国大学校长同样迫切需要提升领导能力。由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与美国差异太大, 所以, 在我国开展由教育中介机构举办的针对大学校长的人力资源开发行动难以取得成效。这是由我国大学校长具有一定的行政官员级别这种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教育中介机构在校长们的行政官员身份面前缺乏合法性和权威性。因此, 针对我国大学校长的人力资源开发行动应由各级政府的教育主管机构来承担。实际上, 我国政府也已经开展了具有人力资源开发性质的活动, 这就是于 2002年、2004 年和 2006 年举办的中外大学校长论坛。这些行动是必要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 其中最缺乏的就是中国大学自身的人力资源开发意识和行动。
结语
今天, 国内外的有关人士经常批评大学所开展的一些具有工商业性质的活动;尤其是大学校长的企业家精神及其相应行动, 更是受到传统人士的严厉批评。他们忧心忡忡地认为, 现代大学的学术精神已经失落了。但事实上, 有良好适应能力和企业家精神的大学校长领导大学主动适应外部环境的挑战、积极应对并引领时代的变革,正是大学主动学习其他社会组织行为的结果。在一个资源短缺的时代, 大学能像企业那样懂得珍惜各种资源、增值经济资源、开发管理者的才能, 这对大学和养育她的社会来说都是有益的行动。
美国教育理事会等教育组织所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美国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开发能力的行动, 不仅直接提升了企业家型大学校长的领导能力开发水平和领导水平, 而且还间接地提高了大学的学术生产力。他们自觉应用工商业组织的人力资源理论的实践,给新世纪的美国大学保持卓越地位提供了优秀的领导人才。这再次表明, 美国高等教育在发展中具有良好的机制及适应能力, 它们不会仅局限于逻辑的推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开拓进取。经验比逻辑更有力量, 这不仅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且对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在内的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来说, 都是值得借鉴的历史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