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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17-100171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00:03: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116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公安部第116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治安秩序,保障公路巡逻民警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含公路交警中队、乡镇交警中队)和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

第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高效、规范、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规划公路巡逻民警队的布局,按照所在地区交通安全状况、所管辖公路的通车里程等情况设臵公路巡逻民警队,并根据公路通车里程、交通流量、人口、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交通安全状况等综合因素配备警力。

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

第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交通协管员。

交通协管员的招录、培训、使用、考核等相关管理规定,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四)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受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业务;

(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先期处臵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按照有关规定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九)接受群众求助;

(十)实施交通应急管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物品以及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因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处臵突发事件等紧急需要,可以优先使用公路上通行的车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交通事故等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实施交通管制。

实施交通管制,应当在现场设臵警示标志、指示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接受治安、刑侦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治安、刑侦等部门在案件移交、处臵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治安、刑侦等部门对公路巡逻民警队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第三章 公路勤务

第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实行巡逻执勤与定点执勤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并可以依法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公路通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应当严格执行勤务制度,不得脱岗、漏岗,不得随意改变勤务路线和执勤时间。

第十四条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研究建立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实行联合勤务制度。

第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时应当执行下列任务:

(一)在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注意观察公路通行情况,检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

(二)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通行秩序;

(三)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民求助和报警,先期处臵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群众;

(五)控制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或者现场作案嫌疑的人员,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六)根据上级指令处理其他情况。

在盘查可疑人员、机动车或者在先期处臵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执行询问、检查、抓捕任务时,应当至少由两名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检查任务分工,做好警戒,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应当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执勤执法时应当穿着反光背心,遵守下列安全防护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定点执勤以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通行条件和交通流量,选择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放臵发光或者反光警告标志、警示灯、锥筒等安全防护装备;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组织拦截,不得站在车辆前方强行拦截,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对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等危险人员乘坐、驾驶机动车逃逸,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可以驾驶机动车追缉,并应当及时请求支援。

第十七条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交通警卫工作方案,按照警卫级别采取相应警卫措施。

第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在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处设臵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点),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第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接到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及时命令就近公路巡逻民警赶赴现场。接到事故报警后,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第二十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面;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查;

(三)盘查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四)盘查过程中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五)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对可疑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挥驾驶人停车,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并打开车窗,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人员,应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三)查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并通过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四)查验机动车外观、锁具、发动机和车架号码等;

(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检查可疑机动车时,负责警戒的民警应当站在可以直接注视车内驾驶人和乘车人、保护负责检查的民警的位臵,并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驾驶人和乘车人,防范其突然袭击。

驾驶人逃逸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健全勤务监督制度,确保各项勤务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以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的路段设臵执勤岗位。

除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采取摆放路障、锥筒、交通标志等方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制定应对、处臵自然灾害、恶劣天气、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交通肇事逃逸、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盘查违法嫌疑人员、对可疑机动车进行检查等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民警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中断时,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分级启动应急机制,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处臵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做到快速出警、快速施救、快速勘查现场、快速处理、快速恢复交通,事故现场必须按规定设臵警示标志和现场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发生大范围雾霾、道路长距离结冰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情形外,不得因天气原因实施封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

实施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采取警车带道、限速行驶等方式,引导车辆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 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可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的,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应当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报相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组织疏导、分流。

第五章 现场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时应当携带警棍、催泪喷射器、手铐、警绳等驱逐、制服、约束性警用器械。按照上级指令执行查缉暴力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携带枪支、弹药等警用武器,并穿着防弹衣、佩戴防弹头盔。

第三十条 对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下列先期处臵措施:

(一)保护现场并设臵警示标志,疏导交通,必要时使用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证照;

(三)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配合组织追缉、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群众;

(五)对现行或者在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依法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七)向治安、刑侦等部门或者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移交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和物品。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先期处臵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在确保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

(三)实施押解、讯问时,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依法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防止其脱逃或者行凶。第三十二条 对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臵措施:

(一)迅速了解事件起因、规模及影响交通的程度,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劝告群众离开现场;

(二)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劝说工作;

(三)在现场外围设臵警戒线,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四)在处臵过程中,应当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注意防止误伤他人,保护民警自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臵措施:

(一)设臵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在安全距离位臵放臵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公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臵、勘查需要实施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臵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二)收集证据,寻找证人;对有人员伤亡、公路设施损坏的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知卫生行政、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处臵,及时实施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和控制现场等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者记录受伤人员的位臵;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三)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到达现场前,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四)控制交通肇事驾驶人,如有逃逸,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第三十四条 遇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知卫生行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处臵,实施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和控制现场等措施,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现场。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公路巡逻民警方可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臵措施:

(一)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

(二)维护现场秩序,指挥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三)抢救遇险群众,保护财产;

(四)对造成道路交通中断的,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民警执法考核制度,综合考核民警的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执法效果以及执法纪律遵守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案件、检查执法质量、评析执法效果,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为民警装备音像记录设备,对民警的执勤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记录。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执法回访制度,定期回访交通事故当事人,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四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设臵警务公开栏,公开民警姓名、照片、警号、职务、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活动,向公众介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听取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离岗位;

(二)违反规定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单据;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

(五)不使用规范用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或者吃拿卡要;

(六)不消除交通违法状态即放行车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路巡逻民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不得向民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谎报应当上报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民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聘请社会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政府成立交通安全领导机构、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科学制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措施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协调本地区农村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可以聘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收费、养护职工为交通安全员,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和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排查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本地区企事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监管。

第八章 科技信息化应用

第五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安信息化总体规划下,制定公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掌握本地区道路、人口、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和村庄、学校、运输企业分布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并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系统。

第五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为公众提供交通出行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条件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通过公安网络实行网上办公,配备可以实时查询、处理交通违法信息的无线移动执法终端设备。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应当设臵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第五十七条 对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应当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享公路监控信息资源。道路交通卡口监控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警种共享。

第九章 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的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编制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编制保障计划。

第六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营房建设应当满足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业务需要。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标准为公路巡逻民警队配备必要的警用车辆、武器、警械、计算机、通信器材、反光背心、防护装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装备。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政治学习、值班备勤、装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岗位练兵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交通管理业务、科技应用、警务技能的学习训练。

第六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保持车辆车况良好、停放有序,装备齐全有效,通讯畅通。非执行公务不得使用警用装备和警用车辆。

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设臵统一的外观标识。办公场所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202_年5月23日发布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公安部令第5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的理解与适用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的理解与适用

公安部 张金峰

为了加强公路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一警多能提高公安机关处置公路上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的快速反应能力,1996年9月9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市、县公安机关建立公路巡逻民警队对辖区内公路上的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公路巡逻民警队组建以来加强了公路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在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执法权限、勤务管理、先期处置、内务管理等

一、关于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及公路巡逻民警的执法权限。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属于公路巡逻民警队的一级组织形式,《规范》第八条规定了公路巡逻民在中队的执法权限。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行为当场处罚;

二是对在公路上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先期处置后,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三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盘问;

四是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为了保证公路巡逻民警正确目行职责,行使权力,依照《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的规定,《规范》第九条规定了公路巡逻民警的执法权力,主要包括道路

交通管理、查处治安案件、盘间和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使用警械和武器,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的优先使用权、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等权力。

二、关于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内务管理

《规范》第四章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勤务管理作了较全面规定。内容包括公路巡逻民警的执勤方式、执勤装备、接处警,考勤考核制度、信息报告制度、执勤行为、警灯警报器使用等。这些内容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建立规范的执勤和接处专制度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对所辖区域交通和治安管理的日常管理、控制能力。公路巡逻民警实行机动巡逻与定点执勤相结合以机动巡逻为主的勤务方式。对辖区事故多发,交通、治安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重点巡逻或者定点管控。对个别地区警力不足的中队之间可以根据辖区公路交通和治安情况,实行联勤。公路巡逻民警接处警应做到及时、准确、妥当。接到报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可以在交通和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设置交通和治安岗亭或者报警点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四是规范了公路巡逻民普

纠正违章行为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防止出现执法不当,损害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和

民警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公路巡逻民警执法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执法中要妥善运用执法措施,要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关于公路巡逻民育中队对治安.刑事系作以及其他一些事件的先期处置。处置措施主要分为

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置措施,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措施,一般和重、特大变通事故的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及意外事件的处置措施。

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与治安、刑侦等部门的分工与协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接受治安、刑侦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治安、刑侦等部门在案件移交、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二是治安、刑侦部门对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三是公路巡逻民警中队不能当场处罚,需要继续查证的治安案(事)件刑事案件,应移交案发 地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处置。

二是规定公路巡逻民在接处警应做到及时、准确、妥当。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岗亭和报警点,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应将“110”、“122”和其他报警、投诉电活在公里沿线明示。

三是规定公路巡逻民警纠正违章时,在文明执勤、秉公执法的同时,还要妥善运用执法措施,使当事人、其他人员和本人免受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如指令驾驶员靠边停车或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停车,要将巡逻车停在违章车辆后方;

民警要保持安全距离,站在驾驶员一侧车门外,指令驾驶员打开车已关闭车辆发动机,检查驾驶员的有关证件后,实施纠正、处罚;

检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检查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遇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对违章车辆一般不予追随或指令违章车辆停车接受处理,但可以通过喊话等,提醒驾驶员改正等。

四是规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在执行盘问、检查、讯问、堵截、缉捕、押解等任务时,应认真制定行动方案,精心组织指挥,妥善布置警力。公路巡逻民警还须做到:在执行盘问、检查、抓捕任务时。要由两人以上实施,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一定随寓。并明确分工,高度戒备,确保安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要在确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约束措施后,实施押解、讯问时,对违法犯罪镜疑人要依法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防止其脱逃或者行凶;执行缉捕、堵截任务时,要穿防弹衣,戴防护头盔,并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戳,避免给 违章人、乘客、被追截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对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醉酒驾驶者等危险人员乘坐的车辆可以进行高速追截,但应尽快有求支援,尽可能避免造成更大危险,等等。

第三篇:解析关于浙江省公路巡逻民警工作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巡逻民警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网络,强化公路动态管理,提高处置刑事、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公路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由各市、地、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改建,实行一支队伍二块牌子。市(地)级的称为“××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县(市)级的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县(市)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增设机动巡逻队,称为“××县(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机动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分别称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和“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现任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的领导分别兼任公路巡逻民警队机构相应的职务。市、地、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交管(秩序)科(股),负责公路巡逻民警队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改建后的公路巡逻民警队以公路为管辖范围,原有的交通管理职责、工作任务、上下级关系不变,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在预防、处置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上接受同级刑侦、治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高速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接受所在地的市、县(区)刑侦、治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移交等问题,由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全省公路巡逻业务指导归口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第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年轻力壮、有责任心、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民警察担任。

公路巡逻民警队以现有公安交通警察为其本警力,同时,适当从有关业务部门抽调骨干,以加强对刑事、治安案件的前期处置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

(二)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三)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

(四)堵截逃犯及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查处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六)接受公民报警;

(七)救助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人员;

(八)公安部、公安厅规定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完成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执行职务时,依法行使盘问检查、强制措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和使用武器警械等权力。

第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遇到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案情及时进行前期处置,并移交有案件管辖权的业务部门,其中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

第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公路上遇到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理;对一般交通事故,负责现场勘察、访问证人,恢复交通后,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对重大事故以上的,负责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遇到管辖范围外的各种案件或超越行政区域的报警时,应问清情况,做好记录,及时通报管辖部门或报告上级。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前期处置,然后按管辖权限办理移交。

第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对公路上发生的严重暴力案件和恶性事故,应当采取以下前期处置措施:

(一)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疏导群众,指挥交通;

(二)及时抢救受伤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被害人和证人;

(四)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收集证据,扣押作案工具、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证;

(六)报告上级,通报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勘查处置,要求有关巡逻民警大队设卡拦截逃犯或交通肇事逃逸者包括车辆。

第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在执行拦截逃犯、违法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者或打击车匪路霸等重大任务时,可在公路上临时设置路障。根据需要可依法设置留置室。

第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暂扣当事人的车辆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一)车辆有被盗窃嫌疑的;

(二)作案人员的交通工具;

(三)作为刑事、治安案件物证的;

(四)当场不能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车辆或交通肇事逃逸车辆;

(五)紧急处置时需要暂扣的和上级指示追堵的车辆。

第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处置的各类案件、事故和违章,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载明当事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处置情况等。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作出处理的,使用有关交通管理法律文书;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统一使用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前期处置的刑事案件、复杂的治安案件,要填写《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经大队以上领导批准后,连同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派出所处理。公路巡逻民警队移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接收,不得推诿或拒绝。第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处理的治安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复议或诉讼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以国省道干线、交通拥堵、事故多发和治安状况复杂的公路路段为重点,实行以机动车巡逻为主的全天候巡逻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应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并保持相应的警力,担负接警助警等任务;建立严格的执勤记录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必须保持与公路巡逻民警队的联络,并随时接受指挥、调度。

公安指挥中心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指挥、调度公路巡逻民警。

第十九条 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路面执勤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勤务管理、装备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时,必须着警服(夜间需着反光背心),佩戴警号,携带执法证件,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用语文明。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的基本装备项目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及其它器材等。

一、交通工具:巡逻车(不少于2辆),摩托车。

二、通讯设备: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

三、武器:手枪,微型冲锋枪,枪柜,子弹柜。

四、警械:警棍,手铐,警笛,警绳。

五、防护器材:防弹背心,防刺背心,防暴头盔和护膝,手套。

六、其他器材:手电,搜索灯,勘查箱,急救箱。

公路巡逻车辆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装备的车辆、通讯器材、枪支、警械等,要按规定使用和配带,严格领取、交接制度,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第二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上岗前须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工作在市(地)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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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巡逻队伍建设,规范巡逻民警的执勤行为,建立健全巡逻勤务长效管理机制,树立巡逻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的对象: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民警以及参加街面巡逻的公安民警。

第三条

巡逻民警执勤时,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密切注视街面治安情况,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防控率。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巡逻警区治安管理,维护街面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预防、制止、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协助刑侦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4、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请示、报告;

5、先期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警戒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6、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7、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8、制止、调解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或正在转化为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

9、制止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10、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11、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交给本执勤单位,设法查找归还;

12、巡查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的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督促整改;

1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内部规定的由巡逻民警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巡逻民警当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时,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第二章

巡逻着装

第六条

巡逻民警必须佩戴“六小件”即:警用电台、手铐、伸缩警棍、强光电筒、辣椒水等必备装备,并按规定携带整齐,有序放置,不得自行取消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巡逻民警在执勤时:

1、夏季着夏执勤服(夹克式);

2、春、秋季着制式春秋服装,着单件衬衣时,必须着有领花的长袖制式衬衣,系领带;

3、冬季着冬常服或冬执勤服或多功能服;

4、遇下雨天时,统一着制式警用雨衣;

5、按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6、遇有特殊警情时,巡逻民警应佩带武器,穿防弹背心或防刺服。

第八条

巡逻民警着长袖制式衬衣时必须扎领带并将衬衣下摆扎入裤内;天气炎热时,可不打领带,但只能打开上衣第一个衣扣;着春秋服、冬常服时,要内着无领花制式衬衣,扎领带。

第九条

巡逻民警接处警时,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正,戴警用大檐帽;夜间执行盘查任务时,必须着反光背心。

第三章

执勤程序

第十条

盘查:

1、接近盘查对象,亮明身份并敬礼后进行盘问;

2、查验身份证件,检查携带物品,盘查时,一人主盘查,其他人员警戒策应;

3、发现无牌、无证、遮盖号牌的机动车辆要及时检查,盘问清楚;

4、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上级请示,并按上级要求执行;

5、对确系无犯罪嫌疑的向当事人解释、感谢,及时予以放行。

第十一条

接处警:

平时110巡逻车和特警武装巡逻车要按市局规定实行定点停放。

巡逻民警接到指挥中心调警或群众报警后:

1、问清警情基本内容;

2、迅速赶赴现场并向上级报告,车巡民警要保证行车安全;

3、根据不同警情准备好处置警情的相关装备;

4、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后,走访了解、核实警情,登记现场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

5、根据警情类别按相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

一般治安、刑事类警情:及时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收缴赃物;维护现场秩序,进一步核实警情;登记、收集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请示上级后移交有关部门,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严重暴力案件警情:按要求佩带装备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保护现场;迅速判明案件性质,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及犯罪嫌疑人数量、体貌特征、逃跑线路、方式及携带凶器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增援;并按规定开展工作,随时与上级保持通讯联络。

重大灾害事故或交通事故:组织抢救人员、财物,了解、核实现场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群众反映、现场动态等情况。

群体性事件

:了解判明事件起因,迅速向指挥中心报告;按《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要求,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劝工作;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

群众求助: 了解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报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求助应热情予以帮助;超出职责范围、现场难以解决的,请示上级后按指示要求办理。

6、先期处置完毕后,请示指挥中心后按要求移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7、处置完毕,清点装备,做好处警登记工作,返点巡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台帐登记

执勤民警对当班巡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

1、交接班时间、人员、装备等情况;

2、接处警情况和盘查、检查犯罪嫌疑人、涉嫌车辆、物品等工作情况;

3、上级通缉令和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警情通报;

4、责任路段内治安信息情况。

第十三条

收岗讲评

1、清点整理装备后收勤归队;

2、下勤民警到内勤室归还领用的装备并签字登记;

3、值班内勤清点、查看装备有无消耗、损坏、丢失情况,详细登记后入库;

4、车巡队组长向带班领导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包括车辆、装备使用、责任路段治安状况等基本情况;

5、由当班领导检查工作台帐并小结讲评本班次工作。

第五章

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

电台规范用语

1、部署工作任务:“110”呼叫“×××(台号)”时,被点车组应答:“110”,我是“×××”,请讲;接收通报或工作指示后应答:“×××”明白或不清楚,请重复;处置完毕应立即向调度单位报告结果。

2、报告情况:“×××(台号)”,我是“×××”,有情况汇报;接受报告一方听完汇报后要回答“明白”或“不清楚”,不清楚的,按要求复述;要求报告方位时,直呼“×××(台号)”,我是“×××(台号)”,请报方位;回答时使用“×××”,我在××××(主要道口、重要场所名称)。报告情况时,吐字清楚,速度、节奏稍慢。

第十五条

检查规范用语

1、请出示您的证件。

2、请您把证件拿好。

3、请打开您的行李,协助我们检查。

4、对不起,我们正在执行任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

5、谢谢您的合作。

6、对不起,耽误了您的宝贵时间。

7、您走好,再见。

8、您好,请问有什么事?

9、请问您有什么需要我们帮助的?

10、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凡被市局指挥中心、督察部门或者治安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南昌市公安局巡逻勤务正规化建设考核评定细则》考评扣分或在市局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此规范由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巡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此规范从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实行

第五篇:巡逻民警勤务规范用语(新)

巡逻民警勤务规范用语

第一章 警情处置

一、现场处警

情形一:巡逻过程中直接受理群众报警。

1、您好!我是天桥巡警110民警,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请问发生了什么事)?

情形二:接受指挥中心指令处警,到达出警现场。

1、您好!我是天桥巡警110民警,请问刚才是谁报的警,发生了什么事?

二、现场保护和现场秩序维护

情形一:现场秩序较乱,围观群众多。

1、请大家配合我们的工作不要围观,谢谢合作。情形二:在道路附近。

1、请过往人员不要在现场逗留、围观,保证交通顺畅,谢谢合作。

情形三:划出警戒线、拉起警戒带时。

1、请大家离开现场,退到警戒线以外,谢谢合作。

三、警情受理及现场调查 情形一: 警情的受理

1、您好!我们是天桥巡警110的民警,现向您了解有关报警情况,请您配合。

2、您反映的情况我们需要记录,请稍候。

3、您提供的情况很重要,我们可能会再次请您协助,请告知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谢谢您的配合。

情形二:当事人情绪激动时

我很理解大家的心情,希望大家冷静一下,我们一定会秉公办理,请放心。

情形三:情况复杂的现场调查(现场目击者不明确时)

1、您好!我是x x单位民警,请问您刚才在现场吗?(现场目击者明确后)

2、请问您看到刚才发生什么事情了吗?

3、请您将看到的情况讲一下。

4、这是我们对您提供情况的记录,如果没有问题,请您在这里签字。

5、您提供的情况很重要,我们可能会再次请您协助,请告知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谢谢您的配合。

(对现场目击者不愿作证时)

1、作证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会替您保密,希望您能配合。

四、警情处理

情形一: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警情

1、请问你们双方是否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现场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2、如果大家接受调处结果,请在这一栏上签字。(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或接警记录)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1、请您跟我们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情形二:出警民警不能现场答复,须请示上级领导的警情。

1、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需要向上级汇报,请稍等。情形三: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警情。

1、请稍等,我们马上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情形四:需要现场移交处理的警情

1、您的案件需要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请跟我们去办理移交手续。(请您跟我们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

五、现场处理完毕

1、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请您在这里签字。

2、您还有需要帮助的吗?

3、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第二章 盘查行动

一、表明身份

情形一:着警服盘查

1、(表明身份前敬礼)你好同志,我是天桥巡警大队民警,现依法执行公务,请予配合。

情形二:着便装盘查

2、我是警察(出示警察证),现依法执行公务,请予配合。

二、人员盘查

情形一:身份盘查

1、(表明身份后)请出示您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必要时)请摘下您的眼镜(口罩、帽子、围巾等)。

3、我们需要核对您的身份信息,请稍候!情形二:箱、包、行李等物品的检查

1、您携带的是什么物品?您的包里有什么物品?

2、请您将包(手提袋等)打开。请把包(箱子、行李等)放在地上(或其他适当位置),我们需要进行检查}。

情形三:需要继续盘问的

因为 x x 原因,我们要将你带到 x x 单位继续盘问,请您配合。

盘查完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您可以离开了,再见。

三、车辆检查

情形一:一般检查

1、(表明身份后)请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配合检查。

2、请车内人员依次下车,我们要逐一检查。(按人员盘查要求进行)

3、(对驾驶员)请出示您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4、我们需要核对您的身份信息和车辆信息,请稍候!

5、请打开汽车后备箱(或行李),我们要对车内物品进行检查。

情形二:车辆检查阻碍交通,围观群众较多时。

1、(表明身份后)请将车开到路边(或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要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2、(对现场围观人员)请大家离开现场,谢谢合作。(随后按车辆盘查情形一的要求进行盘查。)情形三:存在违法嫌疑的

1、因为x x原因,请您跟我们到x x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因为x x原因,我们将依法暂扣您的车辆,请您于x x时间到x x单位接受(调查)处理)。

需要放行的车辆

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您可以离开了,再见。

第三章 指令报告

一、接受指令

1、我是D0X巡逻岗组,收到请讲。(接受市局指挥中心派警)

2、明白,马上到现场处置。

3、指挥中心,刚才的警情没有听清,请重复!

4、D0X号巡逻车(或岗组)收到,我们目前位置在xx地(步巡、接处警、盘查)或我们目前正沿xx路由西向东巡逻,完毕。(市局点名回复)

二、出警报告

1、指挥中心,D0X号巡逻组正在前往××(地点)处警,请求警力(物力)增援,请指示!

2、指挥中心,D0X号巡逻组现在××(地点)处警,请求警力(物力)增援,请指示!

3、指挥中心,D0X号巡逻组已按时到达指定位置,请指示!

4、指挥中心,D0X号巡逻组处警任务完成,请指示!

5、指挥中心,我是D0X号巡逻组,我们现正在赶往出警现场,因出现交通拥堵可能会延误时间,特此报告,请指示。

三、集结报告词

1、领导同志,××巡警列队完毕,请指示!

2、领导同志,××巡警集结完毕,请指示!

3、领导同志,××巡警集合完毕,请指示!

4、领导同志,天桥D0X号巡逻组奉命到达指定位置,请指示!

四、查岗报告

1、领导同志,天桥巡警D0X巡逻组正在执勤,请指示!

2、领导同志,天桥巡警D0X巡逻组正在执行盘查任务,请指示!

第四章 服务忌语

任何情况下,禁说以下语言:

1、嘿(喂)!

2、不知道!

3、你没看见我忙着吗?

4、你急什么,我比你还急呢!

5、现在没空,等着吧!

6、这事不归我管,找别人去吧!

7、一边等着去!

8、你问我,我问谁!

9、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10、简单点,别罗嗦!

11、就你的事急吗?

12、说你呢,耳朵聋了吗?

13、真烦人!

14、巡警不是专门为你服务的。

15、查的(扣的)就是你。

16、开车的,把车停边上去。

17、躲开,有什么好看的。

18、我态度就这样,有本事你告去。

19、告诉你几遍了,还搞不懂,笨死了。20、我该下班了,你快点儿。

常用规范性语言

1、同志,有什么可以帮助您

2、这是我们的 工作,是我们应该做的,不必客气

3、您的理解就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支持

4、请您一定要冷静,否则不便于事情的处理

5、请你们双方冷静,不要争吵,有理不在声高,一个一个讲

6、先别着急,慢慢讲,我会认真听取

7、您的心情,我们很理解,但是事情的处理总有一个过程,所以要保持冷静,这样才便于问题的解决

8、请您(大家)放心,我们一定会秉公办理

9、大家如果放到对方的角度在想一下,可能会更好的处理这个问题

10、大家都不希望这个问题发生,可是既然发生了。我们就要冷静对待,理性地处理这件事,不要再让问题蔓延

11、人在冲动的时候,会严重影响正确的判断力,做过头事,说过头话,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最后后悔的还是自己,你将承担一切后果,甚至影响到你的家人,请保持冷静。盘查

1、盘查是我们的日常工作,请您理解配合

2、您的不配合,反而增大了我们对你的怀疑,我们只有通过盘查才能消除对您的怀疑

3、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盘查,请出示你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您好同志(敬礼),我们是巡警,请稍等,我们正在执行街面盘查任务,请您配合,出示一下你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请将您的物品摆放到地上→请后退一步→我们将依法对您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请问这是您的吗?里面有什么物品→(正常检查)

盘查后将物品恢复原样,归还证件,敬礼,放行,谢谢您的配合,请慢行(对您造成的不便请谅解)

116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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