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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及治污工作.情况汇报doc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17-87134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3 17:56: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及治污工作.情况汇报doc

沾益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及治污工作

情况汇报

202_年2月21日全县“百日整治”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及治污工作开展以来,治超办在县治超治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治超治污工作,在为期一周的治超治污工作中,珠江源大道超限超载车辆得到了有效控制。现将治超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治超治污工作情况

治超工作启动初期,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召开了治超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了上级治超文件精神,从讲政治、顾大局、树形象、保畅通、保安全、促发展的高度认识到治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明确了工作的职责,制定了治超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了治超工作。

一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开展一周的宣传报道,到乡镇、厂矿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通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治超治污宣传活动,把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到广大群众之中,使治超治污的政策家喻户晓。

二是组建了联合治超治污执法队伍,从交通局、沾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交警部门共抽调了20余人,组建了一支能吃苦、业务精、勤钻研的治超治污队伍。

三是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全国治超“五不准”、“十条禁令”等相关要求,集中培训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四是购置设备,县治超治污办利用治超治污专用资金购置40万元的治超治污设备。

五是执法情况。在路面治超工作中,成立1支治超小组,实施两班12小时不间断流动治超,主要在珠江源大道上检查过往货运车辆,2月21日至25日,共出勤85人次,其中,交通局52人次,交警18人次,沾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15人次;检测车辆800余辆,共查处超限车辆138辆,其中超过55吨的107辆,处罚金额2.6万元,逃逸车辆120辆,主要是沾益龙聚公司、云龙公司及本地车辆。

二、存在问题

1.经费不足。

2.源头治理不到位。目前,县域内矿山、厂矿出入车辆存在严重超载超限现象,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源头的管理。

3.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目前,执法队伍仅20余人,其

中交通局13人,交警4人,沾益公路路政管理大队3人,现有人员仅能保证白天两班12小时单向治超,无法满足四班24小时双向检测。若满足四班24小时不间断双向检测,至少需要执法人员80余人,其中公安、交警20人,路政执法人员60人。

4.治超装备不足。目前急需购置2辆路政执法专用车辆。

5.强行冲卡车辆日益增多,治超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检测点需加派公安、交警警力,引导车辆进点检测,严厉打击强行冲卡车辆行为,同时购置必要执法人员安全保险,给予安排相应执法人员补贴。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全面落实“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方针,充分发挥运管行业

源头管理的职能,使货运源头单位从思想上重视源头治超工作,有效遏制了“双超”车辆驶出站场,在源头治超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2.加大执法力度,充实执法队伍,实行24小时四班双向不间断检测,坚决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以珠江源大道治超为重点,同时治超辐射到松会线、沾大路、倒播路、沾潦路等县乡公路。

沾益县治超治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 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治理秩序,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 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在 202_年 12月 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它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2_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202_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并在媒体公告。经公告后的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同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煤焦及其它矿产品封闭厢式货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要将确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区域的重要路口及责任人、治超站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负责人的名单,本地货物源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于202_年12月19日前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 202_年 12月 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2_年第 6号令),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每次处以 1万元罚款;超过 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 3万元的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 202_年 12月 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2_年第 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 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2_年第六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改装 1辆次的并处 5000元的罚款,改装 2辆次的并处 1万元的罚款,改装 3辆次以上的,每辆并处 2万元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普通公路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编制 35— 45名,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编制 16— 32名。在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检测站点前方 1公里处设置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 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对超限车辆,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 [202_]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 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 [202_]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 /吨)、卸货费(2.5元 /吨)和保管费(2元 /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 3日(72小时),超过 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1)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出认定。如超限超载,要对其滞留,并按规定严格卸载。同时,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3)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4)在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已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放行;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交通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 ,设置统一规范、标志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交通部门要购置必要的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重要的收费站出入口、弯道、爬坡道增加引道,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可在服务区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稽查,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实施强制卸载,同时实施处罚,对超限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以交警支队为单位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_)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 202_年 12月 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 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 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公安交警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 超限 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1)2公里以内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5公里以内押送货车进入治超检测站点检测;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与交通部门共同进行认定。如不超限超载,予以放行;如超限超载,则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3)滞留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在卸载和处罚后,与交通部门共同对车辆进行复检确认,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给予放行;

(5)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当事人进行教育;(6)对本辖区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将违法信息转递驾驶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可以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配有称重设备的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单独执法,但必须在称重和严格卸载的基础上实施处罚和记分。

公安交警在治超检测站点 5公里以外的国省道、县乡道发现并经 检测确认 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车辆,立即责令停驶,就地就近卸载 消除违法状态,不经检测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不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对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在 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卸载并处罚。

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第七条 经委部门要加强对 公告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2_]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2_]7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 [202_]2529号)要求,已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企业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公告》公布的产品;必须与《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相一致,否则为违规产品;产品生产地址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地址相一致,否则为违规拼装;企业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协同 配合 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售)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储(售)煤场为重点的管理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经省批准设立、领取了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储(售)煤场,凡发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要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

加强 对焦炭装载、运输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有关焦炭运销票据。焦炭生产企业和运输车辆在申领焦炭运输票据时要向省焦炭集团有关运销服务工作人员或者开票营业站提供机动车行车证的复印件,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申领运销票据。焦炭公司要派出工作人员进驻治超检测站点,检查焦炭公路运输票据使用情况,倒查超标准装载焦炭和超额开具票据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未取得发改委公告认可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有“车辆改装”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非法进行车辆拼装活动的废旧汽车拆解场所、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查处非法煤炭储(售)经营行为。对未取得经委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 “煤炭经营”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负责牵头加强货运站场的整治,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从 202_年 12月 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九条 质监部门 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要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和授权范围开展检定,对检测站点检测设备,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对经检定合格的设备,及时办理合格证。对发现计量不准的,及时校正。

第十条 安监部门应以加强源头管理、打击超载、治理隐患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 [202_]16号)、国家安监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 [202_]119号),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选择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或退回原装载点(有关费用由车主负担),并依法对超装车主和企业进行处罚。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非法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辟热线,专版、栏目、新闻会客厅、访谈等专题节目,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报道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假记者的打击力度。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裁决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公路沿线储(售)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运输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的货运车辆,未使用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配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制定 道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非法拼装车辆的解体等 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原则进行装车,并按规定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对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煤炭的厂矿负责人,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煤炭经营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合法装载,不得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运销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超标准装载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无票或超额开具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承运人,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212号令)第 1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路煤焦出省口管理站和营业站 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运煤焦车辆,立即通知交通、公安部门,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卸载、处罚、记分和 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做好登记,倒查违规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多开相关票据或超标准配装煤焦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军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 [202_]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 ,特别是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非军队装备的 10吨(不含)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悬 挂 军车号牌载质量超过 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 [202_]219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2_]455号)以及《 意见 》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 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 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 ; 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55吨。

第十九条 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现执法主体和管理模式不变。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检测点,由高速路政部门管理,高速交警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由 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 独立的治 超流动稽查队,每队不少于 10人,配备专用的稽查车辆和设备,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开展联合流动稽查。要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通过重要桥梁大吨位车辆以及对货运装载点的查处力度。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在 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处理。同时,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上游站点相关值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国省干线公路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部门要依靠省人民政府 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和流动稽查队,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或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并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 高速公路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入口称重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匝道和收费广场以外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对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 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管理主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辖区内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应具备反光功能。县、乡道三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 30吨的车辆驶入,县乡道为四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 20吨的车辆驶入,等外公路和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 1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对技术等级高或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按照国省干线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经交通部门公布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或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无检疫检验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超限车辆,收缴相应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_年交通部第 2号令)执行。对未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超限运输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和《车辆超限运输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不符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 “三超”(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米以上 <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 >、车货总长 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 2.5米以上)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处罚,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当地公安、运管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等部门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卸载点消除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69号)规定,对非法 超载车辆 予以罚款和记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下的给予 300元的罚款和记 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30%至 50%的给予 10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50%至 100%的给予 15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100%以上的给予 202_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 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 超限超载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 1%,加处 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 100%的,处 3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第三十条 要实行严格的货车检测处理登记制度。所有的货车都必须填写《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将检测处理结果内容完整记录;所有检测站点必须对途径该站点的所有货运车辆查验《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将本站的检测处理情况完整记录,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驾驶人、车主或货主必须随车携带《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聚众滋事、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各市、各部门的治超工作动态、经验和存在问题上报。同时,要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对因治超而发生的重大堵车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站点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省政府从计重收费中加收的补偿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地治超经费和交警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市)要建立市、县(区、市)际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市、县(区、市),否则要追究相关市、县(区、市)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要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的计重收费工作,抓紧研究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中的道路补偿费标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消除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空间。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市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要排队公布。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市、县(区、市)和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类,个人奖分为优秀、先进个人两级,集体奖分为优秀、先进集体两级。同时,在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经费方面给予倾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实行交通项目限批,核减交通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第四十条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要逐级追查,直至追查到为其改装、拼装的企业及所属地,追究工商、经委、质监等部门直接责任人对改装企业的监管责任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改装企业或非法改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为车辆检验的车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追查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运输的货物站场,如该货物站场为已登记注册和领有营业执照的,要追究派驻的运管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运输企业的责任;如该货物站场为未 登记注册和未领有营业执照的,要追究工商部门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该货物站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公路上任何一个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有关路政、交警等部门直接责任人、站点(队)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市、各部门要依据《意见》和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问答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问:交通部门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202_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交警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_)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2_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问:有哪几类治超检测站点?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设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类治超检测站点有: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问: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同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问:交警在站点如何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问:对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2_]42号)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问:如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答: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则交通部门不再处罚;如果交通部门处罚后,则公安部门不再处罚。但如果被其他的站点或流动稽查队检测后,确认与法律文书记载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载的,可依法再处罚。

问: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2_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0.2元。

比如: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虽然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则公安、交通部门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或由交通部门按超过认定标准

(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0.2元/吨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只能有一个部门处罚,不能同时都处罚。违法行为将被罚款、记分、缴纳补偿费。

问:不称重、不卸载能处罚吗?

答:任何单位、任何人员不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认定超限超载不得进行处罚。

问: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公开吗?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问:收取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202_]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202_]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吨)、卸货费(2.5元/吨)和保管费(2元/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72小时),超过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四篇: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txt*一篇一篇的翻着以前的的签名,那时候的签名有多幼稚就有多么的幼稚。你连让我报复的资格都没有-〞好想某天来电显示是你的号码。好想某天你的状态是为我而写。有些人,我们明知道是爱的,也要去放弃,因为没结局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202_年08月03日 15时53分8

3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公安安全

“超限”

“超载”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已于202_年7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2_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强制就地拆改,拆改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某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总结

某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总结

我县地处大同市近郊,境内有国省道200多公里,县乡村道1200多公里,县乡村道与国省道干线连接口72个,交通路网四通八达,横穿纵贯,是出境煤外运的咽喉要道,过往车辆多,治超任务重,压力大。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各级责任,扎实开展工作,新一轮“无缝隙、拉网式”超限超载治理综合行动以来,我县从交通、交警部门抽调精兵强将90多人,结合全县路网现状,设养老洼临时检测卸载点,并成立了稽查队,检测卸载点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对过往货运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对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进行卸载和处罚。从202_年12月19日到202_年12月底,共检查过往车辆115720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0.01%以内,交通事故起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5 %、24.3%;道路好路率提高了4.9个百分点,货物运价回升,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被省里确定为全省五个无“双超”示范县,养老洼临时卸载点被省政府授予治超先进站点。

加强组织领导,实现齐抓共管。一是成立了坚强有力的领导组。参照省市治超组织机构,我县在吸收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基础上,把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总督察,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为总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特邀监督员,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党委关注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制定出台了配套政策。按照全省《关于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下发有关单位、部门,认真学习,搞好贯彻落实。三是及时传达落实省市治超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2_年县政府多次召开治超领导组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县长孙永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治超领导组组长杨近源,经常深入全县境内的各治超站点、源头企业现场办公,检查指导治超工作,并每周至少一次深入各治超站点、沿路源头企业、县乡公路抽查,突查治超。202_年县治超办先后出台和转发省、市治超办各类文件36件、简报16期,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治超工作。年初,召开了全县治超工作会议,对202_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同交通局等13家治超相关单位及10个乡镇负责人签定了《202_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4.21”全省治超工作会议和“7.23”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后,县委、县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在第一时间召开领导组会议进行了传达,并将“7.23”全国治超现场会上四位领导的指示和讲话印发到县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尤其是浑源、灵丘7·3事件发生后,县长孙永胜亲自主持召开了领导组会议,并提出要继续执行“严格责任、严明制度、严肃纪律、严查重处”的治超工作制度,确保我县不发生类似问题;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治超领导组组长杨近源多次主持召开县治超领导组会议并在全县开展了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和安全隐患的“大排查”活动,深刻吸取7·3事件教训,吸取汾阳市庄子治超检测站和我市浑源县沙岭铺临时卸载点执法人员被车撞死的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我县“双超”治理工作的健康推进。

领导重视垂范,发挥表率作用。新一轮治超工作开始后,县委、县政府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纳入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各乡镇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尽职尽责。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无缝隙、拉网式”,集中行动以来,市委、市政府、省治超办、省运管局、市治超办、市运管处等领导先后180多(人次)深入我县检查指导治超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更是十分重视,把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紧抓不放,一抓到底。县委常委会就成立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工作进展等情况多次听取县治超领导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县委书记杨人毅先后多次听取治超工作汇报,并深入各站点进行视察,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县长孙永胜亲自安排成立了领导组,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其细则,先后二十次夜间深入各治超站点、沿路煤场、县乡公路抽查、突查治超。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近源逢会必讲,听汇报、提要求、找差距、定措施,严整改,每周至少一次深入治超站点和货运源头进行突查。县委、政府还组织县四套班子领导、治超领导组成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全县各治超站点、货运源头企业对治超工作进行了视察。领导们的言行,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治理“双超”的态度和决心,坚定了一线执法人员的斗志和信心,确保了全县“双超”治理的扎实有效推进。

突出源头治理,严格责任追究。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县政府将源头治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一次性拨付资金80万元作为运管部门源头治超经费。同时,结合市治超办安排,对我县境内货运源头单位在重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要求的源头单位进行了重新公示,责成县运管所依据省、市精神选派管理人员采取巡查的形式对重新公示的18家货运源头单位全部明确了巡查人员,并制作了《货运源头企业监管一览表》随时抽查监管情况。此外,由县治超办牵头,工商、经贸、运管、质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我县境内重新公示的源头单位逐家逐户进行检查,宣传政策、完善措施、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每到一处,都要对照223、224号令的要求,检查其治超组织机构建立、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情况,并要求各源头单位配备监测监控系统,搞好源头治超的各项工作。要求各源头单位克服麻痹松懈思想,积极配合全县治超工作,坚决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强化路面执法,健全治理网络。路面执法是“双超”治理的主战场。我们在充分发挥现有的养老洼临时卸载点及公安交警安全检查服务站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流动稽查力度,实行主要路段分片负责制,增加上路频次,采取不定时、不定点出动等办法,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及货运装载点的监控巡查力度,始终保持治超高压态势。交通局路政人员在主要乡镇重点监控乡村道,严禁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驶入县、乡道,严禁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车辆驶入村道,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入九月,我县按照市治超办的部署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以治超领导组副组长、治超办主任为组长,由工商、公安、安监、交警、运管等部门组成的打击危险化学品罐车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活动领导组,从8月26日至9月26日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罐装车非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加强站点建设,提高治超科技水平。治超点作为治超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我县高度重视站点硬件和软件建设。202_年县乡财政累计投入600万元,用于设置限高架、站点建设、执法车辆购置和人员补助发放。202_年县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资100万元在养老洼临时卸载点安装了不停车检查系统、在县治超办和部分货运源头企业安装了远程监控系统;投资150万元更换新磅2台,修引道2条,隔离绿化带1条,盖磅房2间,钢结构顶棚1座,新的设备投入运行后,将有效改善办公条件,提高服务效率,为科技治超,安全治超提供强有力保障。同时,不断强化治超点软件建设,建立健全了各类规章制度,完善了交接班记录、考勤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保证了治超站点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运行。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是治超成功的保证。我们从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入手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一是为提高治超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意识,组织全县治超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治超办组织的集中培训。二是县治超办派专人深入站点、公安交警安全检查服务站及流动稽查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准确理解和把握治超政策界限,依法治超、规范执法。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按照省政府42号文件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我们规范了站点管理和执法程序,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并由纪检、纠风办牵头,通过明查暗访,治超办巡查监督和群众举报等形式,深入检查监督。对执法行为不规范,公路三乱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四是按照市治超办的安排,在全县治超系统开展作风整顿暨“五种意识”教育,切实增强治超工作的主动性和服务的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敬业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全局意识,使大同县治超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五是积极推进治超办常设工作。为加快我县治超机构常设工作,县政府孙县长亲自邀请市编办负责同志到我县治超办检查,听取了工作汇报,达到了共识,已向市编办打了报告,力争早日批复。

加强协调配合,实现综合治理。治超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为此,依据我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治超过程中的全部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量化,达到了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目的。一是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县政府把这次治超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一个平台,依据省政府治超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我县将工作职责细化、量化到各成员单位,明确了落实单位、要求及责任人,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对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一线执法人员,积极建议县委给予提拔重用。二是印制了《超限超载车辆检测治理工作流程图》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倒查流程图》等,真正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身上,做到有担子、有压力、有责任。三是明确了治超点、流动稽查队和乡镇的工作职责,做到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了“双超”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各职能部门对照各自职责,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不定期地开展各类专项治理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运输环境。202_年3月5日晚,原省政协副主席、省治超领导组总监督吕日周深入大同县养老洼临时卸载点检查,总结了我县的治超工作的特点:工作人员想的和说的一个样;工作人员说的和做的一个样;白天和晚上一个样,前半夜和后半夜一个样;运煤车辆和拉运其他货物车辆一个样;县领导,从县委书记、政府县长、分管县长、治超领导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一个样辛苦。

注重舆论宣传,形成强大合力。正确的舆论引导是争取社会各界关注、理解、支持治超的关键。一是按照市治超办的统一安排,开展了以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为中心的“治超工作万家行”活动,组织运管、工商、交警等相关部门深入辖区源头企业,逐家逐户全面走访,宣传政策,了解企业需求,发现存在问题,完善治超措施,并通过现场看,相互比,找经验、查不足,对我县重点源头企业、站点进行了观摩,形成了竟相发展的良好治超互动局面。二是7月1日是省政府两个《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为了总结治超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教训,我们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孙吴线(原蔡庄收费站)进行了现场宣传。在主要路段、高速出入口、治超站点、公安交警安全检查服务站等地悬挂宣传横幅20多条,现场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人(次)。三是县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在治超的每一个关键阶段都积极配合、宣传报道治超政策法律法规,监督违纪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了人人了解治超、关心治超、参与治超的良好局面。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及治污工作.情况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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