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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治理理论及其中国化的路径选择(精选五篇)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7-89134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9 17:32: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试论治理理论及其中国化的路径选择

【摘 要】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冲击,治理理论移植中国,并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由于治理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中国具体国情,善治的实现困难重重。文章提出要真正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发挥党组织、人大、政协的启蒙、整合作用是中国现阶段最有效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治理;善治;中国化;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C9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2_)0500

自从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一词后,治理理论如同一股强劲的风暴席卷全球,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了极大影响,成为各国政府改革的新模式。因此,许多学者将其作为中国改革走出困境的一条新途径,但这一西方的“舶来品”本身并不完美,它也可能失灵,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比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影响更大;加之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所以在运用治理理论过程中,必须将其合理成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能盲目套用,否则可能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

一、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主要特征

(一)有关治理的若干理论界定

“治理”,英文为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在1989年世界银行关于非洲的报告中,“治理”一词首次出现;世界银行1992年度报告的标题就是“治理与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发布一份名为“促进参与发展和善治的项目评估”;联合国有关机构还成立了一个“全球治理委员会”,并出版了一份名为《全球治理》的杂志。短短十几年,治理迅速发展成为一套内容丰富、适用广泛的理论。在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如政治、行政、管理等方面得到广泛运用,并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

治理理论虽然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治理一词的确切定义在理论界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作为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瑙将治理界定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另一位研究治理的学者格里·斯托克提出了五种关于治理的观点:

1.治理是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系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

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

3.治理明确肯定了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

4.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

5.治理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

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合作伙伴》中,将治理概括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二)治理的核心内容与特征

从多位学者和各种机构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其关键的一点在于,它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突破零和博弈,实现双赢的一条新道路,即它在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上,由一元、强制、垄断走向了多元、民主、合作。具体说来,首先,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民间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协会、志愿性组织等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其次,治理强调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如谈判对话、模糊公私部门之间的界限,并重视公私之间的依赖关系;再次,治理注重在各种组织和个人参与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个合作的网络,来分担各种公共事务和责任。

通过对治理理论内容的分析,显而易见,治理是在对传统统治的批判与继承上发展起来的。治理与统治相比,其主要特征在于:

1.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控制范围的不确定性。政府、公共权力组织和民间组织都可能成为权力的中心。同时,作用范围也随主体的不同而不断发生变化,小到一个具体组织,大到一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都可以是治理理论应用的范围。

2.管理方式由以强制性为主转变为以平等、对话、合作为主的多元化手段。特别是注重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分权合作。

3.权力运作向度由单一的官僚制所设计的自上而下转向自组织网络式的多元互动的模式。在治理过程中,它所依靠的是合作网络的一种权威,而不单是政府和公共组织的权威。

4.治理追求的目标由传统的“善政”向一种“良好的治理”即“善治”转变,并由单纯的追求效率转向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使国家与公民社会形成一种更为有效和良性的互动关系。

二、治理理论的固有缺陷及其移植的历史局限

(一)治理理论的固有缺陷

1.政府与市民组织之间权责不明,界限模糊。治理通过政府与市民组织或个人进行谈判协商,达到合作与共识,但正如斯托克指出,治理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过程中存在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当政府与市民之间由于利益的差别而造成治理失败时,他们之间的矛盾将如何解决,由谁协调?公共政策的出台是否真的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现代的政府虽然由巨型政府向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转变,但是政府仍然是各种社会组织中拥有社会资源最多、权威性最高的组织,由于界限不明、权力的依赖,加之自组织网络的存在,当出现公共危机之时,政府是勇敢承担责任,还是会欺骗公众,推卸责任?这一系列重要问题,治理理论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2.民间组织的失灵。治理理论注重民间组织的作用,认为公民社会能够沟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分担政府的职能,使政府从那些管不好也管不了的领域中退出,有利于促进政府角色的转变等等。但从现实中大量的事例可以发现,民间组织远没有治理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完美。它们同样有失灵或失败。每个组织都有其自身的利益,由于利益的驱动,它们可能背离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不择手段而追求功利,从而给公民、社会和政府带来一系列的危害。特别是当治理理论使国家某些权力收缩,不再是社会控制的唯一中心的时候,如何克服民间组织的失灵,则是治理理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

3.全球治理理论有可能成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又一手段。合作治理理论是治理理论的一个分支。它是建立在政府的作用和国家的主权无足轻重、民族国家界限模糊不清的前提之上。全球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西方化的过程。全球治理自然就是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发达国家治理模式的一种过程。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差别,落后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某些领域不相容。全球治理理论就为大国找到了打开这些国家门户的钥匙,为其推行霸权主义找到了借口。所以,在借鉴治理理论时,如果不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将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二)治理理论移植中国的历史局限

1.理论必须与现实相结合才能产生作用,而治理理论要想在中国实现其善治的目标,除去其本身理论的不足,同时还要受到我国现有国情的影响。首先,我国的政府角色错位和观念滞后。我国政府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仍然没有完全实现从“划桨”到“掌舵”的职能转变,全能政府色彩依然很浓,服务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将政府视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中心,习惯于自上而下的集权方式,较少采取合作、互动的方式。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上缺少透明性和回应性,责任不明,法律和其他监督体制很难对其产生有效的制约,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过大甚至乱用等等。这些都与治理理论中对政府的要求相差甚远。

2.中国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较弱。公民社会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关于社会和国家相对立的理论。中国自古就没有公民社会自治的传统,建国后,计划经济和集权政治也没有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合适的环境。直到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90年代慢慢兴起。如同中国的民族资本一样,民间组织诞生之初,便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希望独立发展并制约政府,但其生存和发展又不得不依赖于政府的支持。这种组织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而实质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准政府组织,这种组织无法真正实现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合作或博弈,更不用说实现一种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

3.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依然存在。政治文化是政治系统的基本倾向和心理反映,包括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普遍奉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情感、价值等基本取向。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政治文化属于一种依附型的政治文化,正是由于其影响,使我国公民普遍存在一种官本位思想,习惯于政府为其做主,即使在其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仍然较多地采取一种忍让的态度。在这种政治文化的影响下,公民无法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更谈不上积极的参政议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公民这一基本条件,就无法形成公民社会,而所谓的治理也就只能是空中楼阁。

三、中国走向善治的路径选择

我国走向善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针对善治本身和中国的实际,必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政府方面

要实现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由官本位思想向顾客服务思想、由人治向法治的三个转变,特别是要树立权力公共性的观念。在具体方式上,用法律规定政府的权力和责任,防止与民间组织之间的模糊不清;通过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作用,通过合同出租、合营化等多种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实现和扩大政府的公共职能;同时,明确公共生活领域权力主体多样化的现实,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规制、行政许可以及各种经济法律的手段实现公共职能,以最低的成本求得最大效益的收获,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尤为关键的一点是政府要能够转变以自我为中心的官本位主义,积极与各种市民组织交流合作,实现一种良性的互动,从而符合“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制性、回应性、有效性”的善治特点。

(二)公民和民间组织方面

要营造一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培植和完善独立性强的公民组织。公民积极参政议政是实现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公共政策回应性的重要途径。而要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发挥教育的作用,提高公民的素质是一条根本的出路。同时,政治文化的转变,也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历来具有强政府弱社会的传统,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培养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摆脱政府的主导,与政府脱钩,同时也要用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克服失灵所产生的负效应,完善社会的自治组织结构,提高社会的自治与自律能力,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信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这是民间走向善治的必经途径。

(三)发挥党组织和人大、政协的整合、启蒙作用

党的组织、人大、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大特色。作为现代化建设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思想、组织三个方面实现其领导,对政府工作进行指导。党要实现这一历史任务,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转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党的角色和职能的转变。从行政主体的二元结构中撤除,专门从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监督和调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我国这种议行合一的结构决定了人大天然地形成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既能整合民意,又能监督政府。政协发挥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是统一战线组织,联系着各个民主党派、民间组织和国内外各界民主爱国人士,而这些是我国当前公民社会中最有影响力的组成部分。他们绝大多数人拥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有利于政策的科学性和回应性,但现实中政协的作用往往流于形式。由此,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作用,是中国治理发展的另一条重要途径,特别是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政府与市民社会两者关系的整合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在政府和公民社会两者都存在不足,其完善需要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必须有第三种力量介入其中,推动其各自的发展和两者间的互动。

【参考文献】

1罗西瑙.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M.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

2格星·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国际科学(中文版),1999,(2)

第二篇:城市道路机动车污染治理法律路径选择

城市道路机动车污染治理法律路径选择

【摘要】目前道路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船污染措施的效力不足,近期各地匆忙发布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虽彰显政府的行动决心,然而时下的行动方案似乎很多都可以在多年前寻到痕迹,尽管其中也不乏新意,其能否奏效,令公众产生忧虑。

【关键词】机动车污染 总量控制 环境标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交通运输是支撑我们生活品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①机动车污染在我国诸多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数据,机动车尾气排放占北京细颗粒物(PM2.5)排放总量的22.2%,占北京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58%,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40%。②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潘涛认为,机动车排放毫无疑问是北京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并引用由包括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在内的其他享有声望的研究机构和大学所开展的研究―这些研究发现北京市空气污染的20%~30%是由机动车排放造成的。

总量控制制度

自202_~202_年冬季开始中国中东部地区大范围的、持续的严重灰霾天气,促使近期发布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均注意到“总量控制”对城市机动车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这集中表现于两个方面:即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和汽车消费总量的控制。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遗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早在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已被提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2_年修改时更是明确确立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③,之后,诸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可以说无一例外地都对之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仅体现在几乎是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施行处于同一时期的各地颁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如:《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_)第八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_)第十一条,等等,各地新近颁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更是重申了这一制度,如:202_年修改并施行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与第二十四条,等等。事实上,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立法规定对之予以明确要求,还在于它是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设计的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基础,如:202_年7月1日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但是,如此重要的总量控制制度对于机动车污染防治而言似乎并无多大意义。问题在于,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所划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针对的是“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④“并未将机动车废气的流动性污染纳入及时总量控制的立法规定之中”,“主要针对二氧化硫,所涉及的污染因素少”,“对含氮氧化物污染的总量控制并未提上议事日程”。⑤如:太原市于1998年9月29日颁行的《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第二条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限于“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污染物控制名录所列的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污染物”。即使是近期施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也未能将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如:《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陕环发[202_]58号)第二至六条明确将机动车排放污染这一典型的流动性污染源排除在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总量控制。第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激增。“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在《大气污染防治法》(202_)中并无提及,这或许是当时全国道路机动车保有量依然相对有限的缘故。仅就汽车保有量而言,据统计,202_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为1608.9万辆,与1995年相比5年增加了568.9万辆。⑥但这一数字在202_年之后却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202_~202_年(10年)增长了6112.8万辆;202_~202_年(2年)增长了3116.2万辆;其中,1995~202_年(7年)增长了1013.2万辆;202_~202_年(3年)增长了1106.5万辆;202_~202_年(2年)增长了1198.7万辆;202_~202_年每年增长分别为741.2万辆和1109.8万辆;202_~202_年每年增幅都超过1500万辆(依次分别为1512.3万辆、1544.7万辆和1571.4万辆)。⑦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攀升至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达22382.8万辆。⑧尽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人均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很低,202_年我国每千人的机动车保有水平也不过是58辆―这一数字在202_年仅为15辆,美国的千人保有水平在202_年为797辆。⑨

第二,近期各治理方案的趋同性选择与行动的差异性。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显然是当前各治理方案的趋同性选择,但在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领之下的各地方案仍显示出明显的差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部分提出,“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基于此,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2_]104号)继而明确提出“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进而将北京市和这一区域的其他城市区别对待,北京市须“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而天津、石家庄、太原和济南等城市则须“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又进一步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但强调“石家庄市及京津周边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此外,这一措施到了长三角地区则显得更为“温和”,如《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之“十七”要求“适度控制燃油汽车增长速度”,自202_年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环境标准制度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与在用的机动车都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不得上路行驶。⑩《大气污染防治法》(202_)第五十三条还对“违法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行为明确规定了可以施予的惩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销毁。

自1983年颁布第一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以来,我国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展迅速,截至202_年底,我国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机动车国I、国II和国III阶段排放标准分别于202_年、202_年和202_年在全国实施。目前提前实施国IV阶段排放标准的地区范围不断在扩展,如《南宁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南环字[202_]296号)要求南宁市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国IV排放标准。另外,诸多大气污染治理方案还对对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时间做出明确要求,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实施时间是202_年,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是202_年底前。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于202_年9月17日发布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该新标准将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北京市已在全国率先于202_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京V排放标准,国五排放标准发布后原京V排放标准即行废止。步北京后尘,上海市也于202_年4月30日开始施行国五阶段排放标准。

车用燃油标准。目前我国轻型柴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18352.3-202_)第三阶段排放限值,轻型汽油车执行第四阶段排放限值,对此,轻型汽车国五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之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这种状况归之于“由于油品供应的问题”。事实上,早在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就明确提出“鼓励采用机动车清洁燃料等措施,减轻车辆尾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202_)第三十四条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而近期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对车用燃油问题做出规定,诸多治理方案明确对提高燃料品质的时间问题做出要求。

公众参与与低碳出行

近年来我国城市住房郊区化突出,但即使是这样,市区内相当部分人群每日出行的里程也并未远到惟有乘坐机动车才可到达。问题是,曾享有“自行车王国”之美誉的我国目前却显然是名不符实。根据英国交通部《低碳交通:绿色未来》,英国国家CO2排放量的21%来自于旅程不足5英里的家用汽车,64%来自于旅程不足25英里的家用汽车。很明显,在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公众参与的力量不可小觑,公众的汽车消费行为直接影响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成效。

为此,各治理方案都倡导公民低碳出行,具体措施不外乎是鼓励公众出行时更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骑行或步行。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政府干预责任的适度定位

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的软效应。近期各治理方案的具体方案与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行动,反映出各级政府均希望能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中有所作为。在202_年全国“两会”上,山东省长郭树清表示,202_年干部考核将把空气质量作为一个指标。事实上,这并非什么新鲜之举,早至《环境保护法》(1989)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1996年第四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提出“一票否决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作为考核城市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一项具体措施,“定量化”的指标考核可以说是该项措施的重要特点。尽管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被视为有效环境管理的可行手段,多年来环境立法反复强调它,但是,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相比,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未能切实履行的情况则均无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国则只将其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之中,只作为政府绩效的定性评定指标,并无实际上的职责要求。”

政府干预的重心失衡。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相比,政府在促进汽车消费增长方面的作用似乎更为显著。为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发展,1994年国务院即批准施行《汽车工业产业政策》,10年后被《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函[202_]30号)所取代。《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虽曾在202_年被修订,但关于“汽车消费”的政策规定并无任何变动,“推动汽车消费”显然被视为是“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的重要手段。为此,“汽车消费贷款”被特地写入了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之第六十五条:“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继202_年8月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_年第2号令)不久,又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汽车消费贷款政策的出炉显然刺激了个人汽车消费。现如今,或许是考虑到汽车消费在诸多城市已经明显出现“饱和”迹象,况且严重的空气污染也促使诸多城市力图通过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来改善空气质量,“汽车下乡”政策有将汽车消费扩展至广大乡村地区的明显倾向。

然而,无论是汽车消费贷款政策还是“汽车下乡”政策,我们暂且不论它们能否使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目标真正得以实现,但它们确实对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激增有重要“贡献”。202_年中国首次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问题是,在当前不断有城市出台措施限制机动车增长的时代背景下,这些政策是否也应该适时地退出?试想一下,“限号”政策实施前个人拥挤购车的现象是否就有这些政策的促动?

很显然,当前诸多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寄希望“大风或强冷空气即将到来”可谓是无奈之举,更是对实施数十年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讥讽。似是在苍茫之间出炉的诸多治理方案,确有先前立法未能“未雨绸缪”的补救方案,但“旧话重提”的现象也不乏见。无论如何,城市化进程中的这种环境“窘况”并不会自然消除,其实质不外乎仍是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

(作者分别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2_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http://。

⑩“山东干部将考核空气质量指标建立奖惩机制”,人民网,http://leaders.people.com.cn/n/202_/0307/c58278-24553873.html。

方?遥骸爸腥沾笃?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比较及立法启示”,《环境科学与技术》,202_年第1期,第64页

责编/王坤娜

第三篇:治理理论的发展路径与启示

治理理论的发展路径与启示

时间:202_-7-3 16:09:06作者:陈振宇

摘要:治理理论是当今多门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它是在对传统官僚制治理模式进行反思的过程中产生的。人们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待治理,相比先前统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公共治理更加强调自由的价值,推崇诉求的多元化和彰显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作为西方社会后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理论,治理理论是西方新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在公共管理领域的体现。虽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但它为公共管理的创新和政府的改革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关键词:治理;公共管理;合作网络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一词已成为当今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研究领域的热门词汇。从学术界到实践界都在广泛地运用治理理论来理解现实并解决问题。治理理论的谱系主要有两条发展线路:一是世界银行针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援建项目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益而提出的治理危机的概念。这种治理理论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因国家整合能力和执行能力的下降导致的治理危机是这些项目无法发挥效益的一个主要原因。另一条发展线路是战后随着公共问题的复杂化,政府机构不断膨胀的同时,凭借政府自身的能力和资源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在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管理领域开始了从一场“统治”到“治理”的广泛变革,强调私营机构、非营利组织和各类公民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面对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在西方学术界,关于治理理论的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一、治理的内涵

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安排。

世界银行的定义:治理是在管理一国经济和社会资源中行使权力的方式。治理的内容主要有:构建政治管理系统;为了推进发展而在管理一国经济和社会资源中运用权威的过程;政府制定、执行政策以及承担相应职能的能力。

联合国开发署的定义:治理是行使经济、政治和行政的权威来管理一国所有层次上的事务。它包括机制、过程和制度。公民及其各类组织在这个过程中表达利益、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其义务以及弥补他们之间的差异。

罗兹(Rhodes)对治理的概念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他认为“治理”在当代主要有六种用法:最小化政府:用市场机制来提供公共服务以减少政府的范围和公共开支。

2作为公司治理的治理:同时适用于企业和公共部门管理的新方式。新公共管理:将私人部门的管理技术和激励结构引入政府部门,用更多的“掌舵”代替“划桨”。作为“善治”的管理:它从政府的合法性和管理效率上定义政府管理国家、社会、经济事务的能力。社会-控制系统论的治理:它以一种有别于传统等级制的新的结构或模式来定义治理,政府不再是金字塔顶端的那个发号施令者,而是与其他行动者彼此依赖的网络中的一个结点。自组织网络的治理:由政府、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共同组合而成的问题导向型的网络,在这种网络中没有权威的自主与自治是其特征。

二、公共治理的三个视角

(一)从政府管理的新方式的角度来看待治理

这一观点是与新公共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公共管理是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政府改革运动的总结,被视为是市场化条件下的政府管理的新模式。它着力于在西方社会由工业化向后工业化转变的过程中,对于传统的官僚制公共管理模式有效性的质疑,认为机构林立、缺乏创新、行动缓慢、难于复杂而适应迅速变化的环境已经成为其继续进行有效社会管理的障碍。新公共管理主张采用企业管理的理论、方法及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务质量。

然而,学者们意识到,在传统官僚制模式的社会管理方式无法应对现实的社会需求,其根本原因不在于管理体制本身。现代社会人们面临的公共问题日益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资源和能力已经大大超越了政府的边界,在政府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和管理技术,提高政府部门的运行效率并不能有效解决政府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到政府之外去寻求答案。

(二)将治理视为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

与前一种观点不同,这种观点将政府排除在治理过程之外,认为治理是公民社会部门在自主追求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创造的秩序。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证实了,一群相互依赖的当事人在管理公共池塘资源时的确可以建构自己的网络,“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

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在政府的权威之外的公民团体,社会的各个部分建立起一种以参与者共同利益为目标导向的治理结构,它通过自我协调、自我整合和自我满足,从而形成一个制度化的、不需要借助政府及其资源的公共领域;维护网络运行秩序的不再是来自政府层级结构单向施加的命令,而是平等参与者之间通过对话和互动形成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由于它将政府排斥与治理过程之外,甚至将国家放在公民社会的对立面,所以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他们认为在解决集体问题和提供公共产品以至于构建自主网络方面,政府依然有其行动的空间和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将治理视为由政府和其他参与者构成的合作网络

承接上述学者的观点,它将政府和各类公民组织作为平等的参与者纳入治理的过程,将对其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协商互动中形成的合作网络的管理视为治理的本质。它一方面承认了政府本身在处理公共问题上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认为由公民社会中,各类公民组织通过互动而形成的网络应当作为应对和解决公共问题的基础结构,同时也强调一个负责、高效、法治的政府的参与对合作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的重要意义。这种观点结合了前面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完整的描绘出来相互依存时代公共管理的新模式,对当代公共管理的环境变迁及其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所以日益得到学者们、官员们、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承认。

治理就是对合作网络的管理,指的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的其他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重新构建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从政府部门的角度看,治理就是从垄断公共权力到分享;就其他行动者而言,治理就是从管理客体转变为管理的主体。这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一一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

三、治理理论的思想内涵

(一)公共治理强调了自由的价值

相对于新自由主义积极的自由观,公共治理所强调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是一种

“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的状态。在公共行政中,最容易侵犯他人自由的,就是政府的意志,和保障这种意志得以实行的政府权力,因此限制政府权力成为公共治理各种的焦点。现代福利国家,鼓励了个人对政府的依赖,这种依赖使得国家更容易实施控制。国家过深的涉入资源分配,侵犯了个人对私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大政府”造成的行政权力的膨胀,破坏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同时也引发了官僚制的扩张„„以上种种损害了个人追求自由的观念与能力。公共治理重视政府以外公民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作用,主张有限政府,要求重新建立公共权威、分享公共权力、参与公共事务都体现着消极自由的理念。其目的正是为了反对福利国家的扩张对自由造成的损害。

(二)公共治理彰显了公共性

公共治理强调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定位,同时宣称没有包容和参与,公共性就会堕落为狭隘性和私利性。只要共同的目标都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各种社会行为主体都可以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这是公共利益包容性的重要体现。因而,公共治理重视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作用,将政府与这些组织在目标一致基础上的合作作为促进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就政府而言,如果用“民有、民治、民享”来概括其公共性的话,“民有”说的是政府权力是来源于公众让渡的权力。“民享”说的是既然是公共性的权力,政府权力就应该以服务公众、维护社会公益为唯一宗旨。公共治理在这两点上都只是沿袭了西方传统的观念。而公共治理的突破在于“民治”上,传统的“民治”是指公民通过代议制定期选举,组织政府,监督政府。公共治理进而要求社会自主自治。政府只应做个人和社会不能做好的事,剩下的事应该留待自组织网络自主治理。这是由代议制民主向参与式民主党跃升,提供给人民直接治理国家的实践机会。

(三)公共治理推崇诉求的多元化

公共治理的多元诉求在西方传统的思想脉络中来源于自由主义的传统。自由主义从来就以个人主义为逻辑起点,强调差异性就是必不可少的价值,绝对不能因为社会一致的要求而牺牲差异性。它主张通过向社会其他组织开放国家对内主权中的行政管理权,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

公共治理的多元诉求体现在四个层面上。

政府治理工具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行政手段外,以市场为核心的治理工具和机制,财政性工具与诱因机制,管制性工具与权威机制等都可以作为政府治理的手段,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转变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形态。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方面都没有单独应对所有公共问题的资源与能力,另一方面又在各自熟悉的领域拥有解决问题所需的比较优势。各尽所能成为实现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

公共权力的多中心化:要实现各尽所能的良好治理,就必须让治理的各个主体参与权力度分享。在立体的合作网络中权力的网络化分布,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强有力约束,保障了其他治理主体在治理活动中的独立。

政府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合作:主体的多元化可能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对抗与对立。然而,公共治理是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的合作网络管理。共同的目标,与相互信任的文化,及由此形成的协商对话的行动方式,确保了合作网络成员之间能够精诚合作,弥补各自不足,在公共利益中携手共进。

四、简短的评价

公共治理是西方社会从工业化向后工业化转变,对传统的官僚制的管理的反思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它是政府、企业、社团和个人等公共行动者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在治理过程中,主要依靠网络权威,与非强制性权力协作进行管理。

然而,虽然经过二十余年在理论与实践反复探索,治理理论得到的蓬勃发展,并为公共管理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有力的理论指导,但当我们回过头来,冷静的反思治理理论时,仍然可以看到许多其内在的困境。

鲍勃?杰索普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

合作与竞争的矛盾。合作是共同治理的基础,但过度强调信任与合作,会造成创新意识的衰竭和适应力的退化。

开放与封闭的矛盾。有效网络管理的前提是多元权威之间的互信与合作,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严格控制治理网络的组织数量,即使网络保持一定的封闭性。但封闭性不仅会将一些潜在的成员排除在体系之外,而且也不符合平等、协商、开明等网络管理原则。

可治理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可治理性要求制定和遵守稳定的网络运行规则、利用过去的经验提高治理的绩效,这与灵活性相冲突。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元、瞬息万变要求不断摒弃过去的经验并适时改变网络的运行规则。

责任和效率的矛盾。明确责任是管理工作不可忽视的部分,但过分强调责任归属不利于开展高效的合作活动。

要突破治理理论的这些困境,如何重新定位政府作为合作网络中的特殊行动者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在合作的氛围中倡导竞争的文化,在全社会范围内构筑柔性的网络结构,在合作网络活动无法提供有效治理的情况下,及时的担负起“元治理”的责任,都可以为提高合作网络的效率,弥补其不足做出贡献。因此,虽然公共治理要求改变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管理社会的模式,但在借助治理理论来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上,政府依然能够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新的角色中,仍然大有可为。

第四篇: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的路径选择

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审计机关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的发挥。为了促进改善审计整改工作,有效发挥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笔者从审计署特派办的视角,阐述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探讨分析审计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整改工作有所裨益,更好地促进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

一、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审计实质上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通过发现问题,促使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进而促进国家治理。在这一过程中,审计整改是桥梁,是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

1.审计整改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而财政、财务活动的管理权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行政职能和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行为的不合法、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使用,往往会在财政、财务活动中体现出来。审计工作的重要使命就是通过对财政、财务活动过程和存在问题的揭示,发现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审计发现的许多问题带有规律性、普遍性,这些问题源于某些制度、体制、政策方面的缺陷,必须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体制、政策方面堵塞漏洞,予以规范。因此,审计不应停留在对问题的揭露上,还应当对那些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从制度、体制、政策层面上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体制、政策,深化改革的建议,落实整改的措施、办法,从而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行政。

2.审计整改是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完善,新旧体制转轨和落后观念影响等多方面的原因,财政经济领域的不规范现象还会继续存在。审计监督应当从实际状况出发,认识新形势下财政资金运行的新特点和违法违规问题新的表现形式,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整改,从制度、体制、政策上予以规范、提高,使审计整改的过程成为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不断增强财经法纪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理财、依法执政的过程,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

3.审计整改是治理“屡审屡犯”的必要手段。

审计制度执行以来,通过对多数单位的审计,依法处理和处罚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屡审屡犯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固然有体制、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审计整改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重审计、重处理处罚、轻整改也是重要影响因素。特别是未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使审计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未给予高度重视,政府及社会各方面未予以有力监督,一审了之必然导致屡审屡犯。因此,全面推行审计整改,强化审计整改检查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屡审屡犯”现象。

二、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审计整改所需时间、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与审计法定整改时限90日三者之间存在现实冲突。

被审单位审计整改所需时间与整改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紧密相关,有难、中、易之分,有些问题确实在90日内无法解决,更不要提在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限内(低于审计法定时限90日)完全整改到位,三者之间存在现实冲突。当然,从审计结果公告的时效性考虑,常要求被审单位整改时限低于法定整改时限也情有可原;但这种做法易导致审计组依据被审单位整改文件起草整改检查报告或审计简报,对被审单位是否整改没有调查和核实,易产生审计风险。

2.法律法规不具体,易导致执行有障碍。

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只是明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建议处分权,如何申请、哪些内容可以申请并没有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也只是明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至于必要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采取并没有阐述。这很容易导致审计整改检查落实不到位,审计机关的执行能力大打折扣。此外,审计部门没有关于整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也易导致执行不力。

3.审计整改缺乏联动机制,未形成有效的整改合力。

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审计机关缺少独立的制约措施或办法,需要借助外力,形成强有力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但目前我国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明显匮乏。一是审计整改检查职能主要由审计机关履行,其他部门参与很少。二是缺少各部门参与的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三是与人民法院配合不够紧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整改情况较少。因此,审计整改的监管合力未有效形成,国家治理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4.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检查积极性不高,做法不科学。

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积极性不高,重审计轻整改、重信息轻报告,对被审单位是否真实整改,缺少实地调查核实。部分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简报没有实地调查,过于依赖被审单位整改文件,有的甚至只是将被审计单位报送材料内容的顺序调整一下。究其原因,这与当前的业绩考核机制不无关联,审计整改所占分值太少。而且,审计整改检查的做法也不科学,各单位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这一做法的优点是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又要监督整改工作,实在是“分身乏术”。另外,存在于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的畏难情绪,也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

5.被审单位不重视审计整改。

少数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往往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如追回挪用款项、纠正以前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得消极。一些属于体制机制范畴的不规范、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也就更难以整改到位了。

6.审计整改无统一标准和量化指标,实际效果难以定量判定。

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程度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缺乏量化指标,易导致被审计单位对违规问题的整改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例如,对同一类型问题,被审计单位既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处分,从而无法对整改程度进行量化考核,无法衡量整改是否到位。其次,对于整改的完成程度,也局限于定性分析,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类,未形成有效的定量分析,也就很难判断整改的实际效果。

7.审计整改效果与审计项目计划关联性不够强。

当前,在项目计划安排中,没有把历年审计的整改效果作为选择项目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且,在审计内容的确定方面,往往没有把整改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导致审计人员仅仅只关注本次需要查处的问题。

8.审计机关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未有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性作用。

当前,审计机关比较重“事后整改”轻 “事中整改”,这与审计业绩考核存在一定关系。“事后整改”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因为它包含审计查处的问题、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中陈述的审计建议,审计组能据此撰写整改简报,并反馈回被审计单位因整改而产生新制度,取得审计业绩;而“事中整改”不易形成整改的量化指标,不易形成量化的审计业绩。但是,从发挥国家治理功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事中整改”较“事后整改”更重要,因为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控不健全、存在经营或道德风险,审计组及时指出纠正,风险才会消失,损失浪费或同志失足的现象才会避免,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性作用才会有效发挥。诚然,“事后整改”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的建设性作用,但“事中整改”与“事后整改”比较,前者更能凸现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性作用,起到防范于未然。

三、审计整改服务国家治理的路径选择

1.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以细化审计整改有关法律条文和时限。

针对审计整改存在的延期或拒绝整改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结果公告所需整改时间与法定时限冲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审计机关履行审计整改检查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应修改《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细化完善。当然,在《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刚修订不久的情况,再次修改不现实;但可以以审计署的名义出台法律解释条文,并对拒绝、拖延审计整改的行为增设审计罚款权。明确具体的处理处罚依据、整改程序及时限、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强化审计整改检查的威慑力。以审计整改时限冲突为例,可以按整改对象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区别对待,进行易、中、难分类管理。容易整改的问题,如调账,必须30日内整改;一般问题,60日内整改;体制、机制方面难整改的问题,360日内整改。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时限性冲突。

2.加大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力度,并重新赋予审计署特派办审计罚没权,以督促被审单位重视审计整改。

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因此,审计机关有必要借助媒体的影响力,通过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并加大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力度,让被审单位的审计整改暴露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以督促其积极整改、维护其声誉。审计机关通过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公开曝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使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大力提升审计整改效果。同时,为了促使被审单位进一步重视审计整改,需要赋予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罚没权,以丰富审计整改检查的制约措施,提升审计整改检查的力度;况且《审计法实施条例》也明确各级审计机关有审计罚没权。

3.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监管合力。

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是对立的,出发点是不一致的。审计整改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被审计单位及关联单位的核心利益和信誉,产生抵触情绪和不配合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没有其他部门配合,仅靠审计机关的力量难以使查出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或有效落实,审计整改将流于形式。但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目标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促进良好国家治理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实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内审部门,帮助其化解潜在风险。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而审计署也可以以审计署令或法律解释的形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并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以发挥审计整改监管合力。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二是细化各部门审计整改职责。将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在落实审计整改意见上应负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

4.改变审计业绩考核机制和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的现状,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整改检查职能的积极性。

改变当前审计机关的审计业绩考核机制,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并占有较大权重,这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充分调动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处室、审计人员的进行审计整改检查的积极性。同时,改变重“事后整改”轻“事中整改”的现状,将“事中整改”也纳入审计整改考核体系中,并充分研究给予两者合适的比例权重,以鼓励引导审计人员既重视“事后整改”,也重视“事中整改”,较好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预防、建设性作用。

5.改变审计整改检查人员组成模式,探索审计机关的审计、整改职能相分离原则。

目前,审计整改检查人员组成模式不科学,主要采取“谁审计、谁督促整改”的模式,违反了不相容职能相分离原则,也加大了审计人员的负担。因此,有必要改变审计整改检查人员组成模式。在当前审计环境下,应组成法规处牵头、办公室、经办业务处室参与的审计整改检查领导小组;法规处起草审计整改报告或审计简报。上述三部门参与的理由是法规处负责项目的审理,法律法规熟悉、定性把握比较准确;而办公室文字功底较强,文字把关能力比较到位;而业务处具体经办,非常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时,三部门的参与也便于审计整改检查报告或审计简报的完成与上报。

6.将审计整改纳入项目选择及重点内容确定。对于那些整改不积极、敷衍了事的单位,应加大审计的频率,提高审计的威慑性。同时,在审计重点确定上,明确对以往审计整改情况的审查。

7.针对违规情节轻重规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避重就轻;同时,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以便于衡量其整改的实际效果。

第五篇:治理理论

陈振明版《公共管理学》之治理理论

第一节 治理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及善治概念日益成为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治理理论是在西方学术界日渐崛起的显学,而合作网络途径则是其在90年代中后期的新进展。本节将主要从合作网络途径的角度,探讨作为公共管理的治理理论。

一、治理理论的实践基础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处理群体生活的组织活动,就有了解决合作事务的具体实践。公共管理就是这样一种实践活动,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史前国家产生以前。

早在国家产生前,原始人就以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为单位管理集体生产和共同防卫等事务。这是公共管理在人类历史上的原始形态。

步入阶级社会后,国家和政府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主要组织方式。国家除了要履行政治统治只能,还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维持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秩序。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公共事务少且目标单一,国家的公共管理只能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从根本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长远利益。同时,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也反映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对缓和社会矛盾和阶级冲突具有重要的作用。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尤其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国家公共管理的范围日趋扩展,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社会事务被纳入政府议程,公共管理逐渐淡化阶级通知的色彩,进而获得了相对政治通知的独立性。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适应公共管理的这种发展趋势,行政力迅速扩张,大量介入国家和社会事务,出现了行政国家现象。建立在政治——行政二分法基础上的官僚行政成为这一时期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工具。它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到官僚组织的管理范围,随着公共事务的增多,政府的管理只能随之增加,政府规模随之膨胀,大政府时代也就到来了。20世纪70年代的福利国家是官僚行政鼎盛时期的重要标志。

20世纪70年代末,一场质疑官僚行政有效性的运动在西方各国蔓延开来,各国开始重新调整国家和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关注国家的竞争力,政府的合法性和公共部门对公众的回应能力,更少的政府,更多的治理成为西方政府改革的共同特征。一开始,人们提倡民营化,主张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采用工商业的管理方式治理公共事务,重塑政府。进入90年代后,全球化和分权化的社会趋势极大地改变了公共管理的生态环境,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变,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扩展,政府、工商界和市民社会之间的 1 合作正成为民族国家竞争力和国家繁荣的基本构成要素。

在这种背景下,片面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改造公共管理的做法捉襟见肘。合作网络应运而生,开始成为治理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在网络中,各种行动者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和分权化提出的挑战,一起处理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公共管理开始成为真正的社会联合行动。正如瓦尔特所言:“作为治理的公共管理,遇到的主要挑战是处理网络状,即相互依存的环境。公共管理因而是种网络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合作网络为处理公共事务引入了新的机制,也为提升集体行动的能力提供了新的途径。

二、治理理论的研究途径

英文中的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的gubenare,有掌舵的、导航的意思,常被用来指称有关指导(guiding)的活动,组织引导(steer)自身的过程。在汉语中,governance被译成治理,最早出现在市政学中,用来研究如何有效地解决城市和地方上的种种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概念不再局限于政治学领域,而是被广泛地应用与经济社会领域。

有关治理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科学的关注焦点,今天的国际多边、双边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民间志愿组织敢于发展问题的出版物很难有不以它为常用词汇的。世界银行1992的报告就以《治理与发展》为标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6年业以《转变中的治理》为题总结经合国家的治理变革;《国际社会科学》杂志(英文版)1998年专门刊发了一期探讨治理的文章。在学术研究中,也已出现一些代表人的代表作,如詹姆斯·N·罗西瑙的《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和变革》、R·罗茨的《新治理:没有政府的统治》、盖伊·彼得斯的《治理的未来:四种出现的模式》、吉尔斯·佩奎特的《通过社会学习的治理》和沃尔特·基克等人的《管理复杂网络:公共部门的行动战略》等等。在公共管理领域,治理一词也逐渐获得话语霸权,在很多地方取代了公共行政和政府管理。

然而,由于分析角度和对象的不同,学者们对治理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定义上远未能达成一致的看法。在R·罗茨看来,治理可用于指代任何活动的协调方式,至少有六种不同的永福: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作为善治的治理、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治理和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实际上这表明了庞杂的治理理论体系有着不同的研究途径。

1、政府管理的途径

这一途径将治理等同与政府管理,侧重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理解市场化条件下的公共管理改革,主要包括最小国家爱的治理、新公共管理和善治等用法。

新公共管理是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政府改革运动的总结,被许多学者和政府官员视为政府治理的新模式。随着西方各国由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转变,2 官僚科层制这一传统行政模式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变得机构林立,创新乏力,难于适应迅速变化、不稳定的社会环境,甚至日益成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一场质疑官僚行政有效性、以追求三E为目标的改革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部门迅速蔓延开来,大有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的趋势。尽管西方各国政府改革的动因、议程、战略、策略以及改革的范围、规模、力度有所不同,但都具有一个相似的基本取向,那就是以采用商业管理的理论、方法及技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及公共服务质量为特征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纲领。

著名的公共管理学家胡德将新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概括为“(1)即时的职业化管理。让管理者进行管理并承担起责任。(2)明确的管理目标和绩效评估。(3)强调产出控制。用项目预算和战略管理取代传统的预算管理。(4)实行部门分权,破除部门之间的藩篱,建立网络型组织。(5)引入市场竞争机制。(6)强调运用私营部门的管理风格和方法。不难看出,新公共管理以经纪人为行为假设,以市场化和管理主义为政策取向,强调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关注公共管理部门的微观经济问题,是新自由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表现。

1989年,世界银行用治理危机来概括非洲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世界银行看来,治理等同于单个国家的可统治性,指的是为了发展而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的管理中运用权力的方式。非洲国家由于缺乏必须的法律制度和权力规范,无法为处理公共事务提供一个可靠而透明的框架而面临着发展的危机。最近,世界银行又提出善治的口号,合法、效率、负责、透明、开放构成的善治的基本要素,成为规范政治权力的根本要求。

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善治与新公共管理是联系在一起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在开展资金扶助、贫困开发等国际援助项目时,均要求欠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按照善治标准进行变革,采用由它们提出的效率主张,如财政紧缩、鼓励竞争、市场化、私有化、分权和发展非政府组织。这种将政治和行政因素纳入发展事业的做法有其合理之处和现实意义。因为发展史全方位的、系统的,考虑与经济社会现代化相关的政治行政问题,才能实现政治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在于国际经济组织能否对症下药,能否避开意识形态的考虑来思考发展所需的政治条件。欠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多认为,国际经济组织开出的药方不符合他们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情景,忽视了对其面临的棘手问题的具体分析,尤其是对社群冲突、官僚机构不发达、国际贸易与技术依附等重大问题的关注;善治只不过是发达国家经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强加于人的婉转做法,是西方国家将发展模式(尤其是政治制度)全球化的理论工具;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不平等的环境中,善治塑造了一个市场万能的神话。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学者也开始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关注智力理论。

最早一边有关治理的文章出现在刘军宁等主编的《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概念》中。智贤先生在《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中将governance翻译成治道,认为治道是关于治理公共事务的道理、方法和逻辑,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职能提出的基本要求,主要涉及运用公共权力的方式,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效能,驾驭经济发展的能力。撇开翻译上的差异,不难看出,当时国内学者对治理的理解源自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对善治的用法,治理被等同于明确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角色,改革公共部门的管理,建立可预知的法律框架,健全责任制度和规范公共权力等。徐勇先生进一步发挥,认为治理不仅设计公共权力的运作,而且设计权力的配置,是统治者或管理者通过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管理公共事务,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

在《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毛寿龙先生也将governance翻译成治道,认为治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界定自己的角色,如何运用市场方法管理公共事务的道理。治道变革指的是西方政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需要来界定自己的角色,进行市场化变革,并把市场制度的基本观念引进公共领域,建设开放而有效的公共领域。大体上,毛寿龙先生采用了治道的新公共管理的用法,强调了企业经营技巧及市场翱翔的激励机制和公共管理中的运用。

2、公民社会的途径

与将治理等同于政府管理的用法不同,在公民社会途径看来,治理是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公民社会部门(或第三部门)在自主追求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创造的秩序,在公共池塘资源管理、摄取服务与发展、同业协会和跨国性的问题网络中普遍存在。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证实了一群相互依赖的当事人在管理公共池塘资源时的确可以建构自己的网络,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

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一种没有政府的统治,是独立于国家体制之外、有个人组成的多元且自主的领域。在东欧,这一领域被认为是一度被国家剥夺的而现在正力争重新创造的东西:即一个自治的社团网络,它独立与国家之外,在共同关心的事务中将市民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本身或行动,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在西方国家,这一领域具有更宽泛的意义,被视为是由资源追求公共利益的个体、群体和组织组成的公共空间,涉及NGOS、自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的社会运动等第三部门,即莱斯特·萨拉蒙等人所说的公民社会部门。他们认为,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是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自治、自愿、私人、非利润分配是公民社会部门的基本特征。

可见,在这一途径看来,自治的公民社会是共同利益的自愿组合,通过不受国家支配 4 的公民团体和民间组织,社会的各个部分完全可以自我建设、自我协调、自我联系、自我整合和自我满足,从而形成一个制度化的、不需要借助政府及其资源的公共领域;组织成员也完全可以在这一领域中通过公共讨论和公共对话,自主地治理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务。这既是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参与的途径,也是制衡政治权力、防止国家威胁的机制。正如罗伯特·达尔所强调的,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或社团有助于防止政府通过等级制对公民实行单项控制,这是实施民主制度的先决条件和必然结果。

自组织的网络主要从公民社会部门的角度来分析治理,将治理看成是横向联合的公民参与网络,是一种社会中心论的治理观。但由于它将国家视为一种潜在的威胁,有将国家边缘化的倾向,所以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这些学者明确反对将国家和公民社会对立起来的观点,认为在解决集体问题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公民社会的组织利益可以融合进国家的决策结构中。

近来,中国学者俞可平先生也开始从公民社会部门的角度来关注治理理论,认为有民间组织独自行使或它们与政府一道行使的社会管理过程,便不再是统治,而是治理······治理和善治的本质特征是公民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独立管理或与政府的合作管理······公民社会的发展必然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治理的变迁。不难看出,俞可平先生以公民社会部门为分析中心,不仅将自治的民间组织视为对政府行为强有力的外部制约,而且将民间组织看做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影响政府决策和改革的重要因素。这种发展了的公民社会途径已经接近与下面所定义的治理的本质属性了。

3、合作网络的途径

这一途径则试图在网络管理的框架内整合上述两种研究途径。它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营部门、第三部门以及各种社会运动出现在管理公共事务的大舞台上,这些非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联结起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即网络关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着集体行动。因此,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一方面,它继承自组织网络的主要观点,将治理看做相互依存状态下的管理,将公民社会部门看做治理的主体,并用它来解释公司部门分享权力、合作治理的新型关系,从而脱离了社会中心论的窠臼,确立了多中心的公共行政体系论。另一方面,它也吸收了政府管理途径的重要观点,承认一个负责、高效、法治的政府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同掌舵而非划桨等新公共管理的思想精华,并认为在网络中,政府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关系,需要通过对话、建立伙伴关系和借助其他主体的资源来实现依靠自身无法实现的目标。这就在公共管理中建立了新的工具箱,而不仅仅是市场竞争机制和工商企业的管理方法。

可见,合作网络途径综合考虑了政府层面和非政府有关治理的用法,用它来描绘相互 5 依存时代公共管理的新模式,对当代公共管理的环境变迁及其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所以日益得到学者们、官员们、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承认,大有成为主导范式的趋势。全球治理委员会也认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季后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本书主要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治理,并展开对治理理论和时间的分析。

我们认为,治理就是对合作网络的管理,又可称为网络管理或网络治理,指的是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对政府部门而言,治理就是从统治到掌舵的变化;对非政府部门而言,治理就是从被排斥到主动参与的变化。这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由于该途径强调,多中心的公共行动者通过制度花的合作机制,可以相互调适目标,共同解决冲突,增进彼此的利益。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合作管理。

这一概念也表明,治理与统治追求的目标相同,都需要借助公共权力维持社会秩序和处理公共事务,以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二者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上又具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管理的主体不同。统治是政府垄断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而治理是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公共行动者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活动。(2)管理的客体不同。与统治相比,治理的对象更多,范围更广。治理除了要处理公共问题、管理公共资源外(与统治一样),还要解决涉及人群较少的集体事务(如公共池塘资源)。(3)管理的机制不同。统治主要依靠政府的权威,有科层官僚制组织对公共事务进行自上而下、单向度的管理;治理则依靠网络的权威,由公共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运动非强制性权力进行协作。统治的机制是控制、治理的机制是信任。(4)管理的手段不同。统治的手段主要是强制性方式,如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甚至是军事手段;治理则开发出了新的管理工具,如合同外包、内部市场、公共哲学、政策社区等。(5)管理的重点不同。统治以满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强调国家的作用,官僚组织的能力;而治理以满足公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强调国家和社会、政府与市场、私域与公域的合作。可以预见,随着历史的发展,统治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治理将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管理共同事务的社会协调模式。

在治理的诸多用法中,只有网络治理才有新的特征。这些新特征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中心的公共行动体系。合作网络途径认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环境中,没有哪个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源和只是可以独自解决所有的问题;在解决公共事务时,相互依 6 赖的行政者通过交换管理,共享知识,谈判目标,采取着有效的集体行动。的确,在公共管理领域,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私营部门、志愿团体、社区互助组织和各种社会运动蓬勃发展,在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的资源参与解决公共问题。公共管理已经成为由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和公民个人等参与者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主体相互依赖,网络治理因此成为公共管理在相互依赖下的表现······是在现存的跨组织关系网络中,针对特定问题协调目标与偏好各异的行动者的策略的活动。正如格里·斯托克所说的:治理指公私机构和自愿社团的相互依存。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体现在制度、组织、物质、信息、人力资源和时空环境等多个方面。

(2)反思理性的复杂人。这是合作网络途径的行为假设。它认为,公共行动者在不确定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获得有关公共问题的所有信息,不可能拥有处理信息的完全能力,也不可能绝对理性地进行选择;而且,行为主体有着复杂的动机,既有逐利的一面,也有追求社会效用(包括公共利益)的一面;既有利益分歧,也有共同利益。但是,由于行动者能够通过不断的对话交流信息,能克服有限理性的先天不足;能够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将行动者所定在厉害相关的网络中,从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能偶通过持续的学习,积累经验,改进过去的行为模式,进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反思,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学会了约束自己的不合理要求,可以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合作行动实现共同利益。这使得行动者可以通过持续的对话调整各自的行为,追求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结果。这与建立在完全理性、道德人假设基础上的传统行政科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合作互惠的行政策略。在网络治理中,每个行动者所做的事几乎都会对其他行动者产生影响,所以行动者在考虑个人的行动策略时都会考虑其他行动者的选择。最近的研究表明,在许多重复出现的博弈中,合作策略是最有利的利己战略;经过多次博弈,行动这之间倾向于建立面向长运的互动关系。用博弈论的话说,当博弈各方面协调一致去寻找有利于共同盈利的战略时,就会出现协同性均衡状态了。正如罗伯特·艾克斯罗德所认为的,在机遇互惠以及存在互动的群体中,合作会发生演化,并且一旦建立,就可以防止其他不太合适的战略的侵入。也就是说,为了扩大从集体行动中获利的空间,行动者在不断的互动中会逐渐放弃单独行动策略,转而采取合作策略。相互依赖的公共行动者由于厉害相关,信息共享,更有动机和条件采取合作行动,以创造多赢的博弈的机会。

吉尔斯·佩奎特认为,网络是合意或动机导向型的组织和制度。这表明,合作策略的实现离不开有效的制度安排。制度是一种合意,体现着行动者的共同理解和价值取向,并有要求行动者遵守的压力,能使行动者认同组织目标,进而采取合作行动。而且,在多主体的治理环境下,行动者能否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实现合作,不仅取决于行动者和制度环境本 7 身,还取决于双方发生联系的中间媒介——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合作网络运作的深层机制。它塑造了网络成员对外部环境的共同认识,对政策问题的共同看法,有助于解决成员之间的冲突,规范合作伙伴关系,从而使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趋向一直。这要求行动者达成互惠的公式,培育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和具有宽容精神的合作性文化。

(4)共同学习的政策过程。在合作网络途径看来,治理与通知的实质一样,都在于作出有约束力的决策,将行动者的不同偏好转化成分配价值的政策。集体行动的需要通过政策产出来实现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不过,网络治理中的政策是公共行动者共同学习的产物,而不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安排。这意味着集体行动变成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成为涉及特定政策问题的行动者(包括行政官员和目标群体等在内)的集合,即由参与特定政策领域的相互依存的公共、准公共和个人行动者所组成的政策网络。在政策网络中,各种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和协商,在各种集体选择的论坛中交流信息,谈判目标,贡献资源,减少分歧,并努力地增进合意,在改善互动关系的同时达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方案。这就是公共行动者集体学习以产出政策的过程。同时,这也是公共行动者通过政策设计共同管理网络的过程,表现在:一是通过冲突管理、优化行动环境等手段来敢于网络的运行,改善网络中的互动关系,这是对网络游戏的共同管理;二是在现代网络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重建网络的制度安排,即共同商讨如何改变网络的游戏规则,如重新非配权力和资源,改变成员的价值观念,对组织之间的关系施加影响等。这种共同学习的过程在培育社会资本,防止社会制度和价值碎片化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三、网络治理的时间类型

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网络治理的根本任务。布坎南认为:任何由集团或社会团体决定······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和服务,都被定义为公共的。然而,任何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时都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合作网络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新的途径,按照网络设计的对象和作用的范围,网络治理可以氛围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是对国际合作网络的管理。在国际政治领域,全球治理有很多称谓,如国际治理、世界秩序的治理等,一般用来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全球秩序,国际社会通过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对全球生活中出现的生态、移民、毒品、地区冲突、贫富差距和国际共同财产等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

国际合作网络的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经济系统结构性变动的产物。冷战结束后,一个新的稳定的世界秩序并没有自动形成,相反,大规模的地区冲突接连不断,以联合国为主体的集体安全机制行动能力有限;而全球化进程也并非世界福音,南北差距不 8 断拉大,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失控,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在这些问题面前,各国的政府不再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各种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私人企业、利益集团和社会运动在国际层面上也承担起了维护秩序、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民族国家将管辖权授予了区域的、跨国的和全球的机构,或与他们一起分享权力,这些机构与国家之间形成合作网络,通过制定和实施全球性和跨国行的国际制度来解决共同的问题。

这种合作网络不同于以霸权为基础的合作。以霸权为基础的合作是冷战时期的集体行动方式,是单个国家或国家集团通过霸权力量主导国际政治和经济机制的安排,为成员提供安全和福利等公共物品,从而道道促进合作和维持秩序的目的。全球治理则是多中心权威的合作,通过多国之间、多种行为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与大成功是,进而通过集体行为的方式促成多领域合作,已成为当今十二节政治的主流。

试论治理理论及其中国化的路径选择(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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