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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7-62145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7 02:53: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2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包政〔20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工作方法,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稳步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将能源与生态相结合,生产与生活相结合,不断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达到100%,2010年度完成4.5万亩水稻、3万亩油菜、1100头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建设2个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县级沼气服务中心1个。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

1、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0年试点品种为:水稻、油菜、能繁母猪。

2、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3、保险金额和费率。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

4、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保险范围和经办机构。保险范围为大圩镇、淝河镇、义城街道、烟墩街道、骆岗街道、望湖街道、常青街道,经办机构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保费补贴与资金管理。鉴于我区实际,近几年区级和农户所承担的保费都统一由区财政交纳(能繁母猪保险自筹部分除外),今年将继续按原方式进行。区财政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经费的管理,按照“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赔付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发生超赔时,以镇街为单位核算,由镇街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如镇街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区政府研究。

(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

2010年,在大圩镇圩西村建设乡村沼气服务网点2个,县级沼气服务中心1个(设在区能源办)。每个村级沼气服务网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员,负责300~500户沼气池的维护维修、沼液沼渣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应按照自主经营、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托区农能源办,配备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及工具、维修工具盒检测仪器、“一站式”服务业务用房。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2010年3月1日~ 3 月31日)

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及农村沼气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方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各项民生工程工作,落实相关惠农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具体负责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日常工作。各街镇也要成立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具体负责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人员名单报至区农委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2010年4月1日~4月10日)

召开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动员和具体部署。各街镇、区直相关部门和国元保检机构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农民参保意识,激发他们参与沼气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组织实施(2010年4月—10月)

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以农村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以村为单位,制定分户清单,确定投保品种和面积,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要求种植业保险工作10月20日前完成,养殖业保险工作11月30日结束。

农村沼气建设工程方面:8月底前要完成网点建设场所的确认、网点设备的招投标以及网点服务人员的落实,并开始试运营。

(四)考核验收(2010年11月—12月)

区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将在8月底到各街镇检查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落实情况,重点抽查农户参保手续和计保面积是否符实,沼气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范进行,项目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以及随机了解一些农民对国家民生工程政策的认识,并根据实际检查结果,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进一步强化部门沟通,确保全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民生工程的宣传工作。针对城市和农村不同受益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地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让各项民生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支持民生工程的实施,全面提升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群众知晓度、满意度与支持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街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制定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在资金管理上,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民生项目资金投入,实行专户管理。农业政策性保险要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支付到人、互惠到民;对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要严格国家发改委的投资标准,完善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项目实施规范化、标准化,资金管理严格化,不得有任何截留、挪用现象。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街镇的实施情况进步督查,区政府也每月召开民生工程会议,听取汇报,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并将民生工程开展情况继续纳入区目标管理考核。农村沼气建设工程项目的考核验收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办法》执行,力保所有项目都能真正成为阳光工程、惠民工程,持久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第二篇: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投保人支付少额保费、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把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定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府补贴力度大、惠及人口多的特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培育农民市场意识与风险意见,促进“三农”和农村金融发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什么?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包括:⑴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等。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疫、牛结核病等。⑵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⑶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特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⑷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第三篇: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农牧厅等部门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

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宁夏银监局、保监局和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制定的《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宁党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投保人自主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坚持保费共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投保人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财政、农牧、林业、水利、气象、民政、金融、保监等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各有关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六)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选择自治区确定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重点生产区域,并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试点险种及范围

(一)种植业。

1.保险品种:温棚(日光温棚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油葵、压砂西瓜、脱水蔬菜、番茄。

2.试点范围:

(1)温棚:各市、县(区)及农垦国有农场。

(2)小麦: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中宁县、农垦国有农场。

(3)水稻: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农垦国有农场。

(4)玉米:吴忠市利通区、平罗县、青铜峡市、中宁县、彭阳县、农垦国有农场。

(5)油葵:农垦国有农场。

(6)压砂西瓜: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海原县。

(7)脱水蔬菜、番茄: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林果业。

1.保险品种:枸杞、葡萄、苹果、长红枣。

2.试点范围:

(1)枸杞:中宁县。

(2)葡萄:永宁县(包括自治区林科所)、青铜峡市、红寺堡开发区、农垦国有农场。

(3)苹果:灵武市、吴忠市、青铜峡市、中宁县、中卫市城区。

(4)长红枣:灵武市。

列入以上试点范围的市、县区(包括农垦)可以全面开展,也可以选择部分乡镇(农场)进行试点。

(三)养殖业。保险险种为能繁母猪、成年奶牛和后备奶牛。试点范围为各市、县(区)及农垦国有农场。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和林果业保险。

1.承保方式。按照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进行投保,鼓励以乡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联户投保。

2.保险金额。种植业、林果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确定。温棚:日光温棚分4000元/亩、6000元/亩、8000元/亩、10000元/亩、12000元/亩5个档次;大中型移动温棚分1700元/亩、2100元/亩、2500元/亩3个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小麦300元/亩、水稻400元/亩、玉米300元/亩,油葵250元/亩,压砂西瓜400元/亩,葡萄800/亩,苹果700元/亩,脱水蔬菜(包括番茄)1000元/亩,枸杞1500元/亩,长红枣500元/亩。

3.保险费率。根据我区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基本水平,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1)温棚4%;(2)小麦、玉米、油葵5%;(3)水稻、压砂西瓜、脱水蔬菜(包括番茄)、枸杞、葡萄、苹果、长红枣均为6%。

4.保费承担。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补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下同)30%,投保人缴纳30%。

5.保险期限。(1)种植作物从种植或移栽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2)温棚一年。(3)林果产品从生长起至产品收获。

6.保险责任。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1)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二)养殖业保险。

1.投保方式。以养殖户为单位进行投保。鼓励以养殖园区组织养殖户统一进行投保。

2.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确定。成年奶牛分4000元/头、6000元/头、8000元/头、10000元/头4个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后备奶牛3000元/头;能繁母猪1000元/头。养殖业保险费率为6%。

3.保费承担。奶牛: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缴纳30%。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

4.保险期限:一年。

5.保险责任。养殖业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①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②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专项补贴金额。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财政承担的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保费补贴比例,降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例。

五、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根据《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二)保费管理。人保公司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保险单,自治区财政厅按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各市、县(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投保人自行承担的保费由当地人保公司各分支机构收取;农牧、林业等部门及相关组织积极协助。

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人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公司要设立专门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要及时派人核实灾情。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机构会同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后,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支付赔款,赔款在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要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

(四)风险管理。种植业、林果业保险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保险保费3倍封顶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当年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保费×3。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1倍以内(含1倍),由人保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1倍-2倍以内(含2倍)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3倍以内(含3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保费5倍封顶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保费×5。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以内(含2倍),由人保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3倍以内(含3倍)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3倍-5倍(含5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抓紧制定本地的试点意见,并于5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试点工作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农牧、林业等部门主要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做好防灾防病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意见和建议。

气象、水利、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和灾情评估等工作。

保监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业务监督以及保险机构的协调。组织和引导保险公司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险条款,做好保险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在出现灾害损失时,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查看定损和理赔工作。

人保公司主要负责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条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受理、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主要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方案,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市、县(区)政府(包括农垦)职责: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试点范围和保费补贴资金负担比例,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做好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当地保险机构落实农业保险政策。

乡村组织职责: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小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投保保险、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三)政策鼓励,协同推进。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将把是否开展和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财政、信贷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对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及投保人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一是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财政、农牧、林业等部门安排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时,要把是否参加农业保险作为必要条件;二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跨乡、跨村联户投保。财政、金融将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三是积极配合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贷款业务,并探索建立支农惠农贷款保险机制。四是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贷款时,可将保单质押,作为贷款担保的补充措施。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与农民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五)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30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农村和谐稳定。结合去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现制定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地区。2008年省政府确定的60个试点县(市、区)(含青岛)试点范围不变。

(二)试点品种。按照国家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 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小麦、玉米和棉花。承保面积要根据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其它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他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2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玉米保险: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其它作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同2008年执行标准。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 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试点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

(六)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一年。2009年4月15日前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期,6月底前为玉米和棉花集中投保期。

(七)承保公司。2009年承保公司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各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任务确定后,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不得擅自更换承保单位。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9‟2号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其投保人及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 所在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由农业、财政、金融、气象、保险等核损理赔专家组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跨县(市、区)受灾理赔,按照鲁农生字„2008‟19号文件要求,由各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

三、资金管理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建立理赔专家队 伍。涉及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农技人员、承保公司专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有人员变化需做调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机制

省政府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省里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建立试点县(市、区)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取消其试点资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试点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试点县(市、区)要以乡(镇)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同一行政村只能选择同一个档次投保。在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自主自愿的前提下,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 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详细名单、参保作物及面积、保费缴纳及保险金额等情况,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承保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建立协保员制度。为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试点县(市、区)相关单位应支持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农业保险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四)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篇:2013年淮北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13年淮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健全基层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3年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各县(区)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县(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

各试点品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在全市三区一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目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为进一步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活力,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52号)的文件精神,淮北市决定对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并定期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农险办,市农险办核实情况后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对严守政策规程,服务质量好、保险业绩显著的,允许其继续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保险经办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纠正或者存在重大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其经办资格,经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各县(区)根据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服务情况,可以根据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服务情况,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地区特色农业保险业务。

(七)保险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规定,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八)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时,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保险超赔的,养殖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自担,种植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共担。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

濉溪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对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市辖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与区财政各补贴7.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与区财政各补贴2.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与区财政各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县(区)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市财政不予补贴。

(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核拨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进一步明晰和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农险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充分掌握本地实情的基础上,合理预计承保数量,认真编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抓好组织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宣传,增强其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积极利用大众传媒,认真做好面上宣传,努力营造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各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册)、理赔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向农户面对面的宣传,努力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文件,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和经办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试点。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加强乡村农业保险站(点)建设,加强协保员业务培训,着力提高自主展业能力;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四)规范展业承保。要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或将承保计划作为民生工程任务对下考核;严禁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要切实加强承保管理,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推进承保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五)规范保险理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加强赔款支付监管,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要坚持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公开、赔款支付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着力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农险办将对各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站(点)建设、展业承保、查勘定损、赔款支付、资金管理的合规性,严肃查处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行为,严厉打击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各试点单位要成立督导工作组,对所辖县(区)、乡镇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密切跟踪试点进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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