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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自检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17-85937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4 00:10: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道自检

西坝路河道工程自检自查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昆明市西坝路(西昌路-西园路)改扩建工程河道工程,西坝路是连接西南片区和主城核心区之间三大道路之一,下段(西福路)是通往海埂片区的主要通道。沿西坝路进入草海的西坝河是滇池主要入湖的河道之一。目前综合整治工作严重滞后,已成为发挥其主干道功能和通往海埂片区的瓶颈。鉴于西坝河上段和玉带河截污导流进入管网,给水有限,西坝河覆盖段采用4.0×2.0m现浇钢筋混凝土箱涵方式暗埋于道路北侧机动车道下。河道全长1553米,道路东段(西昌路-环城西路)红线宽43米,道路西段(环城西路-西园路)红线宽40米。

西坝路河道工程于202_年9月初开工,因拆迁各种原因的影响,暂停于202_年11月10日,复工于202_年3月26日。

二、目前项目进展情况

截止202_年9月初,河道工程累计完成箱节1500米,剩余53米位于平交路口上,施工较为缓慢,预计9月底施工完毕。

三、自查总体情况

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统一组织领导下,西南建工有限公司河道项目部对箱涵工程进行了检查汇总。工程开工数月,施工工程量一般,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从检查情况看,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履行规范,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安全生产措施基本落实,市场行为规范。

1、能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各类招标完全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各项施工手续办理齐全。西坝路河道工程项目部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分工,制度都进行了上墙张贴;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较强,按照创建示范工程标准,制定了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2、工程建设各方建立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施工图审查及时完成。及时制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并跟踪实施,工程质量总体较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比较齐全和规范。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较好,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基本形成。各项安全专项方案都能及时制定和贯彻,施工现场的大型设备已备案,文明施工水平较好。检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

4、原材料钢筋送检9次,砼送检186组,砂石材料送检两次,橡胶止水带送检两次,检测报告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整改回复,监理工程师工作联系单共收到23份,整改回复23份,昆明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整改通知书及西山区住建局整改通知共计18份,整改回复18份,西山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指挥部整改通知三份,整改回复三份。

四、存在问题:

1、202_年6、7月份雨水充沛,致使施工进度推迟;

2、地下管线图纸提供不全,探槽开挖费时,施工进度缓慢;

3、施工现场较窄;材料堆放不整齐;

4、施工技术力量薄弱;

5、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6、责任不明确;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协调解决;

五、下一步措施:

积极协调与有关部门,确保材料的及时供应,保证工程施工

进度;整顿施工现场;明确划分材料堆放场地,对乱摆乱放现象,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加强施工人员技术力量,增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生产责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今后要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服务,加大检查力度。二是加强诚信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三是深化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再上新水平。四是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坝路改扩建工程河道工程项目部

二0一四年九月七日

第二篇:河道整改

西山区水务局

关于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汇报

按照昆明市委、市政府“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动员大会的精神,我局紧紧围绕入滇河道综合整治“158”工作目标,以水环境治理为关键,突出5个重点,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各河道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在整治过程中,虽遇到一系列的困难,但我局及相关人员积极探索,仔细研究,针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理,及时整改,从根本上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力求做到最好,具体情况如下:

一、河道整治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四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

1.部份工程方案优化完善手续尚未经批准。新运粮河、西坝河(下段)、老运粮河、玉带河等综合整治工程,属于“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一规划”项目,现在实施的建设内容与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对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内容有出入,我区对初设方案优化完善手续尚未经批准。

整改意见:需请市发改委同意“四河”项目河道整治工程设计方案优化、完善问题,并转报省发改委批准、备案,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2.河道综合整治BT项目融资招标方式尚还未经批准。新运粮河、西坝河(下段)、老运粮河、玉带河等综合整治工程,采取BT模式融资建设,公开招标后因有效投标单位不足,未能开标,采取竞争性谈判,尚未经批准。

整改意见:目前正在准备上报相关报告给市发改委,尚缺区政府同意进行BT项目谈判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

(二)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方面

大观河,金家河、螳螂川(西山段)综合整治工程已完工,目前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整改意见:正在办理完善上述行政许可手续。

(三)大观河工程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大观河河道堵口查污工作存在遗漏,秋苑桥段一预留口存在污水偷排行为。

整改情况:我局已按照要求,在对秋苑桥预留口全面封堵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排放主体、原因。同时,正在对大观河两岸进行拉网式排查,彻查两岸暗沟(管)、预留口污水偷排(放)的问题。

2.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大观河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拆临拆迁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在大观河综合整治工程中,于202_年9月份拆除了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大观河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为917.99平方米的5层建筑物,及临违建筑物面积289.38 2平方米。建筑物的拆除工作由棕树营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并与该公司签署了拆除协议。在拆除完毕后,对该空地进行了绿化处理工作,绿化情况为:共新建绿化面积1667.8平方米(其中140平方米为小游园面积),种植乔木40余株。

(四)新运粮(下段)工程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新运粮河再生水回补工程的问题

整改情况:新运粮河再生水回补工程原设计方案为沿成昆铁路南侧布设管道至回补点,因成昆铁路南侧将实施铁路复线改造工程,根据与昆明铁路局对接,中水回补工程难以实施,后经多方协调,新运粮河再生水回补管道沿西苑蒲路埋设,目前该段再生水回补管道已完成。

2.张峰泵站处理不完全,有污水从溢流口向新运粮河排污的现象

整改意见:目前正在寻求最佳措施,对张峰泵站实施进行整改,以解决污水溢流情况。

3.与在建的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交叉问题。

由于草海下穿隧道西三环顶管施工过程中导致运粮河河道截污干管破损,目前,草海西岸截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整改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北岸局、西山区政府现场调研,已召开相关协调会对接,对恢复截污干管和河堤两岸景观绿化由市交通局具体负责落实。

(五)玉带河工程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关于玉带河昆华医院段污水溢出的问题

昆华医院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内部所有污水不进入玉带河。玉带河昆华医院段污水溢出是因为医院靠河边的排水沟年久失修发生渗漏所至。

整改情况:为了确保河水不被污染,指挥部要求院方对水沟进行疏挖防渗处理。昆华医院同意处理,并修建新的排水系统,拆除河边的厕所。

2.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在玉带河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拆临拆迁以及绿化问题

整改情况:我局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调研、讨论协商,拆除改造范围内的202_多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偿。医院综合大楼段工程实施的部分,河堤及栏杆由我区玉带河综合整治指挥部负责实施,绿化道路由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实施,现已完成。

3.玉带河桂香桥底发出阵阵恶臭。

整改情况:玉带河桂香桥底有污水流出经调查是由于永昌河的污水无排放口,下雨后导致永昌河的污水从三板闸倒流到玉带河,目前暂时将三板闸处加高,不让永昌河的污水流到玉带河。要杜绝永昌河的污水以后不流入玉带河建议上级领导将三板闸全 封闭,并为永昌河的水寻找出口,有排放地方,才能彻底解决,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答复。

(六)老运粮河工程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清水回补工程问题

整改情况:老运粮河DN800的清水回补管道1000米已经全部埋设完成,老庄房泵站作为新、老的中水回补泵站,已由市领导协调,将老庄房泵站划归西山区统一管理,确保新、老运粮河的中水回补系统的正常运行。

2.老运粮河云山路段和顺里小区旁的一段河道上,有2处污水分别从云山路排污口和小区围墙石块缝隙流出,进入河道。

整改情况:区河道办立即组织人员堵口查污,封堵污水排放口,采用临时性措施,截污导流,加快推进老运粮河云山路五个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工程,目前已完成。

(七)西边小河工程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居民的环保意识还有待提高,现仍有居民向绿化带河和河道倾倒垃圾的现象。

整改意见:已加大巡查力度,和立相关警示牌,以及对周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

2.西边小河上段人行道铺设以及建筑材料堆放问题 整改情况:西边小河排水畅通工程上段(人民路至兴苑路段)人民路至昆州路东岸已交城投公司进行人行道铺设,现已完成。经检查安排对昆州路与西边小河交接处的箱涵、春夏秋冬对面等施工地段进行了围栏隔离100余米。部分地段建筑材料堆放不规范,经下发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已将散乱堆放的建筑材料进行清理,有序堆放,并每天安排人员进行卫生清扫。

(八)金家河工程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金家河四道坝至广福路段已在开展城中村改造范围,为不造成重复投资,该截污系统一直未予启动。

整改意见:与城中村片区改造、项目建设等相结合,加大与对口市级部门的工作对接力度,争取将支流(沟渠)截污工程纳入片区改造及昆明主城区雨污分流支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建设等项目中一并实施,以避免重复建设,缓解区级财政压力。

(九)螳螂川工程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海口中滩两岛环岛五米范围房屋拆迁后,做过房屋保全的住户已经进行了入户调查,但还未做定损和赔偿。

整改意见:正准备相关资料上报上级部门,尽快对住户进行定损和赔偿。

2.昆明市环湖南岸建设的顺流左岸截污管道还未实施完工,场地没有移交我方,故其中一段的绿化工作无法开展。

整改意见:已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南岸建设的顺流左岸截污工程,尽快将场地移交我方,以便完成绿化工作。

3.昆明市环湖南岸建设的顺流左岸截污工程未实施完工,海 口中滩南岛污水管道已并入,现没有正常工作。

整改意见:已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南岸建设的顺流左岸截污工程,准备海口中滩南岛污水管道的初期工作。

4.海口中滩两岛部分居民仍有向绿化带和河道倾倒垃圾现象,管养需进一步加强。

整改意见:已加大巡查力度,和立相关警示牌,以及对周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

二、工程进度情况

(一)大观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按照“158”工程要求,西山区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于202_年9月18日启动大观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截止202_年9月20日已全面完工,共埋设截污管道2.67千米,疏通修复原有排污管217米,封堵沿线排污口87个,清淤4.72万立方米,截污导流工作全面完成。

(二)老运粮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我局承建的老运粮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从成是昆铁路与二环西路交叉口以下,成昆铁路、老运粮河西支至入湖口段,于202_年12月28日启动老运粮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截止到目前已完工,共埋设截污管道3422米,清淤40500立方米,堵口查污120个,截污导流工程全面完成。

(三)新运粮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我局承建的新运粮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范围从人民西路(神工家具)到积下村入草海入海口,于202_年10月28日启动新运粮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截止到202_年12月底工程已全面完工,共埋设截污管道3858.3米,清淤62607 立方米,封堵排污口114个,截污导流工程全面完成。

(四)西坝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我局承建的西坝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范围从广福路延长线(平桥起点)至入湖口段,于202_年12月28日启动西坝河(下段)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截止202_年4月10日已全面完工,共埋设截污管1200米,清淤3.8立方米,截污导流工程已全面完成。

(五)玉带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我局承建的玉带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从从盘龙江分洪口玉带河闸经玉带河、篆塘河至篆塘河闸,于202_年4月12日启动该工程建设,截止202_年5月3日全面完工,共埋设截污管1200米,清淤38000立方米,截污导流工程已全面完成。

(六)金家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我局承建的金家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范围从南坝立交至金太塘排灌站,于202_年4月1日启动金家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截止202_年12月31日全面完工,共清淤52900m³,堵口查污230个,截污导流已完成。

(七)螳螂川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按照“158”工程要求,我局于 202_年 7 月 20 日启动螳螂川(海口段)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整治范围为海口中滩闸~滚龙坝,截止202_年4月30日工程已全面完工。

(八)西边小河截污及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按照“158”要求,我局于于202_年3月27日启动西边小河排水畅通工程,截止202_年6月20日完工,河道清淤13820立方米,铺设截污1426.13米,截污导流顺利完成。

三、下一步打算

(一)积极向省、市发改委汇报,完善四河工程方案优化、批复备案工作;完善四河道整治工程BT项目融资招标备案手续。

(二)加强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抓紧做好四河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下一步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竣工验收作好准备工作。

(三)加强长效管理,强化河道保洁措施,确保岸洁水清;加大道路管理养护力度,增加使用年限;加大沿江绿化带的管护力度,提高种植植物的成活率;加强入湖河道保护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提升沿江人居环境。

第三篇:河道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202_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人工水道、蓄滞洪区、防洪防潮海堤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负责相关河道的管理工作。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农渔业(海洋)、科工贸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

对保护河道资源,参加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加强河道科技信息管理。

河道整治应当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第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河道整治规划,明确河道的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修改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实施计划。

第九条 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河道整治规划确定。河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的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在河道两岸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向市民开放的亲水设施。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规划和国土部门按照有关供地程序解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

第十三条 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河口海域的,应当先征求航道、港务、海事部门对相关方案措施的意见;航道部门进行航道整治的,应当先征求水务、港务、海事部门对相关方案措施的意见。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工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和安排投资计划。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方案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审查同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并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在立项前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河道整治工程涉及有关设施的,应当征求该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整治计划、经费和堤围防护费收支、效果等内容纳入水务白皮书,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或者填堵河道。因公共利益确需覆盖或者填堵的,应当经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科学论证,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进行水系调整确需覆盖或者填堵河道的,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航运和环保要求,不得危害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不得妨碍行洪和航运畅通,不得影响水资源的保护和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经批准覆盖或者填堵的河道,覆盖单位应当承担防洪排涝、水质保护、工程安全、日常清淤维护责任和费用;填堵单位应当承担改道后河段的防洪排涝、工程安全、日常清淤维护责任和费用。

前款所称覆盖,是指将明河改为暗渠型式,但跨河兴建的公用路桥必须结构型式的除外。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河道管理要求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的既有建筑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经批准与防洪、治污无关,批准期限届满时未依法延期的,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经过处理的入河污水不 得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标准和指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观光、文体等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遵循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水质污染,不得妨碍行洪和航运畅通,不得影响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从事前款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遵循本条例有关涉河建设项目的规定,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批准前,应当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河道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堤、海堤及水闸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河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对未达到设计标准、有严重缺陷或者遭到破坏的河堤、海堤和水闸,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相应河道的日常维护管养。

河道实行管养分离。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河道养护单位。养护经费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 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承担。

河道日常维护管养包括:堤防、水闸、泵站、水文站等设施的维护运行及河道保洁、清淤、管理范围内绿化维护、水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巡查等。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耕种;

(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

(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挖砂、抽砂、取土;

(五)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

(六)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达到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安全、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

因建设前款涉河建设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拆除或者毁损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改建、扩建、恢复原状和损失补偿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类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安全、降 低行洪标准、造成水质污染;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得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出具专门意见。

前款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可以由本级政府在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中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或者集中办理。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实施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涉河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及责任,制定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资金由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水务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建设期防洪安全 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及河道恢复措施等事项。

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执行,并接受水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资料。涉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建设方案批准后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向水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汛安全措施。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在影响防汛安全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必要时,防汛指挥机构可以组织强行清除。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清淤。

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就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不符合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并就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事项出具意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 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设施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开发利用项目未遵循河道规划或者水功能区划,或者影响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或者影响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开发利用项目或者建设涉河建设项目危害水工程安全或者影响防洪安全或者造成水质污染的;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涉河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暂扣作业工具,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暂扣违法工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项目建设行为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依法追究同意进行施工的主管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未按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或者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疏浚河道,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淤疏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淤疏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建设部门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表决稿)》的简要说明

一、有委员提出,第二章的标题与内容不符,建议修改。经研究,《表决稿》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河道整治”。

二、有委员提出,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确需建设的情况”应当从严掌握。经研究,《表决稿》将其修改为“因公共利益确需建设的”。

三、有委员提出,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白皮书内容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经研究,《表决稿》将该款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整治计划、经费和堤围防护费收支、效果等内容纳入水务白皮书,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有委员提出,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覆盖和填堵单位承担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单位往往缺少相应的技术能力,建议修改。经研究,《表决稿》将覆盖和填堵单位的义务界定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如果覆盖和填堵单位缺少技术能力,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相应工作。

五、有委员提出,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类开发利用项目”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有交叉的部分,建议区别。经研究,《表决稿》将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类开发利用项目”修改为“从事旅游、观光、文体等开发利用项目。”

六、有委员提出,第二十二条可以删除,理由是上位法 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条的初衷是规定水务部门的义务。要求水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规定使用费用,保留为妥。经研究,《表决稿》将本条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使用”。

七、有委员提出,第二十九条最后一款规定了水务部门对相关工程验收的内容,建议删去,理由是现在政府部门对工程一般只是备案,而不是验收。经核实上位法并反复研究,《表决稿》对此作了修改,理由是:

一、国家的《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水务部门应当参与相关工程的验收;

二、防洪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对相关工程进行验收,在实践中很有必要,且该款仅是规定水务部门参与验收。

专此说明。

法制委员会 202_年2月25日

第四篇:河道整治

工程项目管理协议

甲方: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东风河河道二期整治工程项目部

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水平,有效实施项目责任制,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将 东风河河道二期整治工程的建设施工交由乙方负责管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介绍

1、工程名称:东风河河道二期整治。

2、工程合同造价:约47.7万元。第二条、工期要求

本工程项目协议工期按业主的有关要求确定为 日历天。

自20 年 月 日开工,至 20 年 月 日竣工。总工期一经确定,除经业方指令或双方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除了总目标要求外,乙方必须同时满足业主或甲方提出的阶段性目标要求。

第三条、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完成的每一个单项工程合格率100%,全部工程优良率95%以上,主要分项工程优良率达到100%。

2、杜绝重大返工等质量事故。

3、砼外观质量必须整洁美观,无明显缺陷,满足业主、监理的要求。

4、分项工程抽检及报验一次合格率必须达100%。

5、满足并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要求。

6、必须使用建设部最新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设计图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甲方制定的质量手册、实施细则等指令性文件。

第四条、进度要求

乙方必须满足业主、监理、甲方对该工程的总体及阶段性目标,不得影响甲方的信誉。如果乙方工程进度当月满足不了业主及甲方进度要求,由于机械不足的,甲方有权直接对外租赁机械提供给乙方,其发生的租赁等一切费用亦由乙方承担,连续两个月满足不了业主及甲方进度要求(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承包方式

1、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甲方按建设方支付工程款的97.8%拨付给乙方作为建设施工费用,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剩余2.2%作为甲方建设管理费用。

2、工程数量以最终审计批复数量为准。第六条、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施工通用和专用条款;

2、甲方投标文件清单单价;

3、甲方与业主签订东风河河道二期整治所有合同文本;

4、合同实施期间,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其它补充协议;

5、在工程实施期间,甲方制定或转发的有关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通知、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

第七条、双方职责

1、甲方负责事项:

(1)、负责向乙方提供段落内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

(2)、根据业主、监理要求和合同规定,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3)、甲方应在收到业主计量款后七日内按业主核定的计量款扣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后及时支付乙方,但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不得大于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款。乙方应提供所得计量工程款再分配清单,并按其清单要求支付工人、材料、机械等供应商工程款。

2、乙方负责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管理,自觉维护甲方的信誉,履行本协议内容,组织指挥施工;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要求,甲方及业主、监理的指令性文件,结合实际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与质量控制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得到甲方的指令后,迅速组织施工力量进驻施工现场,积极开展工作;

(3)、乙方自行采购的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业主及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4)、乙方负责所承包段落内所有临时用地、用水、占用道路等事项的协调和处理,其费用自理;(5)、乙方应及时提出开工申请,按监理要求上报一些相关资料,同时向甲方上报月施工进度表、月施工统计表等;

(6)、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书进行施工,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如期完成施工项目并根据建设部施工验收规范及业主和监理补充质量标准进行交付验收;

(7)、乙方负责该工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所产生的一切质量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质量不合格或返工、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8)、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若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自觉及时维护、修复,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承担在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劳务等有关工程方面的风险,并承担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的风险(a、结构物挖基土质发生变化;b、材料价格上涨;c、来自单位内部矛盾引起阻工等)。严格设备及物料管理,杜绝浪费。

(10)、乙方承诺:本项目工程款专款专用,并接受甲方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11)、乙方应按业主和甲方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地方矛盾协调,发生地方道路破坏、环境污染、河道淤塞等问题,乙方负责赔偿,费用由乙方负责;

(12)、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进行的经济活动须实施合同管理,否则视为无效;

(13)、乙方应严格项目工程的签证制度,已完成的清单内工程量和变更的工程量均应及时要求业主代表签字。因业主原因或自然因素的停工待工也应及时签证。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部门的有关安全条例进行施工,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其在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其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乙方必须坚持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要体现甲方企业的精神风貌,同时落实业主关于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工程交竣工验收和资料

1、工程的交竣工验收,以建设部规定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相关部门下发的补充规定为依据;

2、乙方在每道工序结束后,及时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取得监理认可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如乙方在每道工序结束后没有报验或没有及时报验,引起返工或误工的后果,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在业主和监理规定时间内提交规定要求的竣工资料,汇总编制成

册,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工程的竣工资料整理,费用自理,同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壹份,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与业主的结算审计工作。

4、资料应及时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引起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触犯刑事法律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付款方式

1、甲方在收到工程款后,如乙方未提交相应金额的成本票,甲方将暂扣25%的工程款作为保证金,乙 方必须在二个月内提交相应金额的成本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成本票的视为其暂扣的金额将按企业所得税处理。及时提交成本票的,甲方扣除其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后全部支付给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收取的管理费为净得,乙方承担的费用如下:

(1)、因我企业注册地在扬州邗江区,如果工程在扬州其他地区或扬州以外地区,开票前须由甲方在 税务部门开具企业外出经营许可证,如税务部门收取相关手续费,甲方将在工程款中按实扣除。

(2)、企业所得税1%,由甲方在工程款里代扣。(3)、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费用。

3、乙方从甲方支取工程款时应采取以下 B 种核销方式。

A乙方根据所开据给业主的工程发票开据分包发票给甲方,作为甲方的成本支出凭据。

B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材料发票作为甲方的成本支出凭据(可含机械台班、人工费、油料等),乙方拿工程款时必须提交相应金额的工程材料发票。

4、成本发票的注意事项

(1)、按实际工程结算总价剔除管理费后需提供全额成本发票。

(2)、成本发票为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票据,台头必须注明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主要以人工费(劳务)、机械费、材料费为主,具体组成如下:

①人工费:由管理人员工资和劳务费组成,劳务费可以去税务部门代开票,管理人员和临时聘工工资每月按实际人数做工资表,同时须付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月工资超过3500元应缴工人所得税。管理人员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5%。劳务用工费用应去当地税务部门开票,其总额不得低于工程总价的2%。

②机械费:机械使用费应去当地税务部门开票。采用机械包月、由乙方提供燃料的,可以适量报支柴油发票(柴油发票占机械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0%),机械使用费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15%,不得少于3%。纯土方工程机械使用费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70%,不得少于10%。

③材料费:以实际使用材料报支,砂石等地材原则上应提供施工地地区的供货发票。材料票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应包括水泥、砂石等,可以适当调整比例。

④招待费发票不予报销,包括烟、酒、茶、餐费、浴资、购物卡、礼品等业务招待费。⑤办公用品费用不予报销。

⑥工地租用水电费以收据形式报支的,需附出租人原始正式发票复印件。202_万元以下不超过5万,202_万以上不超过10万。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流程

1、乙方自行至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取工程款发票,发票联交于业主,发票结算联和税票交于甲方。

2、甲方收到工程款后,乙方凭此协议书与本工程甲方代表(联系电话:)对接,由甲方代表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表格见附件),按下列顺序报批:工程部部长陈伟(联系电话:***)、分管副总吴杰(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卞大禹(联系电话:***)、常务副总李林森(联系电话:***)、总经理林文兵(联系电话:***)。

甲方设立本合同监督人员沈婷宁(联系电话:***),为防止乙方在拿工程款时遇到人为障碍,可向其投诉,由其直接与总经理汇报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管理费用支付期限

1、甲方建设管理费用低于20万的,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2年内结清。

2、甲方建设管理费用高于20万的,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3年内结清。第十二条、奖惩条例

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的,如乙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将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如不按图纸、相关图集、规范等施工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罚款5000元/次;(2)如将不合格材料用于本工程的,罚款3000元/次;

(3)如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5000元/次;(4)管道堵头未及时拆除,交付使用后排水不畅等须返工整改的,罚款3000元/次;(5)工程资料滞后,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罚款1000元/次;

(6)现场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3000元/次。施工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的,罚款100元/人/次。现场配电箱设置不符合规范的,罚款1000元/次;

(7)现场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次;

(8)如给工程带来永久性缺陷的,比如检查井盖位于路牙沿位置的,罚款5000元。上述问题如处罚过后,仍不整改,可累计处罚。

2、如乙方将本工程打造成优质工程,甲方将给与下列奖励:(1)如取得市级文明工地,将给予建设管理费用打8折的奖励;(2)如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将给予建设管理费用打7折的奖励;(3)如取得省级文明工地,将给予建设管理费用打6折的奖励;(4)如取得省级优质工程,将给予建设管理费用打5折的奖励;(5)如取得国家优质工程,将给予建设管理费用打4折的奖励。同一工程依次获得相关证书的,按其获得的最高级别的证书计算。第十三条、廉政要求

1、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2)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5)甲、乙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6)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2、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5)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

(6)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成不公平竟争;

(7)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3、乙方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业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业主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业主、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违反合同规定而使用甲方、业主、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5)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业主、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6)不准通过关系对甲方、业主、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7)不准通过行贿在工程施工、签证、审计等环节为自己谋求利益。

4、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1至10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子以赔偿。

(2)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1%至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以后甲方将不与其再行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本协议作为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款结清时止。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原则上不得以甲方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的与本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协议或合同,私自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3、如承包项目要求押建造师证书的,须在工程竣工后一个礼拜内完成退证手续。第十五条、其它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履行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双方协商不能一致的提请扬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由扬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议;

2、本合同待工程竣工、缺陷责任期结束,甲乙双方结清工程尾款后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江苏宇海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东风河河道二期整治工程项目部 日期:

日期: 代表: 代表:(联系电话:)

第五篇:河道绿化情况

河道绿化和水体岸线自然化情况

我市在园林城创建与巩固提升过程中,本着把河道建成高标准高规格绿色生态廊道的理念,着力加强沿河两岸绿化与园林化建设。河道滩地和堤防两侧10-50米护堤地以种植乔木为主,树下栽植草皮,岸坡、堤坡种植藤类植物,部分水面近岸栽植荷花为主,形成立体化绿化格局,河道可绿化面积128万平方米,已完成绿化面积124万平方米,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96%,河岸自然化率85%。

河道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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