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人员职责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人员职责
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矿健全了内保机构,成立了内部保卫组织。内保工作人员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二、预防和制止单位发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单位内部治安纠纷,维护单位正常秩序。
三、加强治安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作好案件侦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六、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二篇: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办公场所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工作和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第三条 公司分管总裁对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公司治安保卫机构设在办公室,办公室配备专职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第四条 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修订完善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相关工作措施,配置和维护相应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不定期对公司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必须实施重点保护,及时排查治安隐患;
(三)及时处理公司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妥当处置发生的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第二章 门卫、值班和巡查
第五条 公司在一楼大厅设有警卫人员和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公司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保安、值班人员昼夜轮换值班。
第六条 公司保安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公安部门认可的保安服务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交公司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大楼内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负责公司办公楼门前停车场的管理,维持停车场秩序,保证车辆的停放及安全;
(三)负责财务会计部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的押运工作,保卫员工及车辆的安全;
(四)承办公司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值班人员由公司统一安排,法定节假日实行白天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报刊、信函、邮件收发和非办公大楼工作人员出入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除节假日外,出入办公楼时间为7:00至21:00,保安人员21:00负责清场并锁好各楼层大门。如需在规定时间之外出入办公楼的,必须事先与保安人员联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保安人员予以放行。
节假日加班或值班时,各部门须提前将加班或值班人员名单交办公室。第十条 保安人员执勤要求:
(一)坚持每二小时流动巡查,依法执勤,敢于纠正扰乱治安的行为和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二)安保巡查人员要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三)坚持昼夜至少双人执勤,执勤时必须身着保安服和武装带,穿皮鞋或其他便于行动的鞋,不得穿拖鞋,做到配置整齐,姿势端正;
(四)实行轮换吃饭制度,就餐时间(早7:00,中午11:30,晚18:00),确保吃饭时间至少一人在岗;
(五)执勤时禁止吃零食、说笑、聊天、看小说杂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
(六)禁止岗前、岗上喝酒;
(七)禁止擅自换岗、离岗。特殊情况需要换岗、离岗时,必须请示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分配。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值班守则,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
(二)值班期间要对值班范围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换班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工作。
(三)在值班场所或办公室内,禁止打扑克、玩麻将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禁止饮酒,禁止擅自离岗、窜岗。
(四)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进入办公大楼须办理登记手续。非办公大楼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各分管总裁负责安全防范的领导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联防关系,取得其支持。
第十四条 要重点做好防范盗窃、抢劫等安全保卫工作,具体有以下工作要求:
(一)接送款项时,须坚持双人护款并有保安人员押运,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车,禁止途中办其他事情;
(二)存放保管箱的地下库,须安装防盗报警联网装置,由警卫人员昼夜守卫;
(三)公司柜台安装防盗门窗、防弹玻璃,配备防盗、防抢报警系统和警备器械;
(四)公司重要部位必须配备防盗报警装置;
(五)严禁无故乱动防盗防抢报警装置;
(六)工作期间最后离开部门的人员必须把门锁好。
第十五条 理财中心营业柜台等重点反抢、防爆、防恐的工作场所,要与安全防范工作负责部门一起制定好反抢、防爆、防恐的工作预案。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同办公室协商建立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公司设备、设施、通道和建筑及装饰结构要符合国家消防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消防工作管理职责部门是办公室,设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消防人员的责任;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设有消防监控系统,对办公楼各部位实行昼夜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恪尽职守,及时作好信息传递与反馈,认真处理每一次报警信号,做到快速传递、准确记录、有警必查、查必有果。
消防管理人员要定期维护消防监控系统,定期检查,保持整洁,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条 消防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公司大楼的消防
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进行试验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一条 具体火灾防范工作,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装修营业场所时,严格按照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安装消防设备,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在营业场所或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栓和灭火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其性能良好;
(三)公司大楼内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只能用做灭火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公司大楼内除指定地点外,其它地方严禁吸烟;
(五)公司大楼内除食堂外严禁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须取得办公室同意,并做好防范工作。
(六)公司大楼严禁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七)办公期间,消防疏散门不得反锁;
(八)严禁无故乱动消防报警装置,如:消防报警按钮、烟温感探头、灭火器等;
(九)严禁在办公大楼内所有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门、楼梯间堆放杂物,必须保持实时畅通;
(十)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十一)下班后各部室负责检查本部室的火源、水源、电源等情况,防止隐患发生;
(十二)做好其他火灾防范工作。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及基本技能培训,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能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技能。
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方式,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
第二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门(部位)要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防范业务和技能培训。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卫人员要定期进行工作业务、消防和治安防范技能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治保会人员、保安人员、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和特殊岗位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办公室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客户、全体员工宣传和教育防火知识。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因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和发生治安、刑事犯罪案件等事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报告和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和办公室;办公室在24小时内,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情况、现场处理情况逐级上报,不得拖延或瞒报。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在有关部门对事故定性、定案结束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安全事故之一者,必须报告:
(一)火灾事故(不论损失大小);
(二)因工伤亡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
(四)被抢盗案件;
(五)治安案件;
(六)人为造成各种机器设备、设施损坏的情况;
(七)其他意外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安全事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及部位;
(二)安全事故简要经过、直接损失情况等;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救援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五)安全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四条 安全事故结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二)安全事故发生经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三)安全事故的定性和事故责任;
(四)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情况;
(五)保险及其他赔付材料;
(六)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第七章 检查、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检查工作小组,检查组由公司分管总裁及办公室、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常设机构设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组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公司的安全设施、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进行重点检查,逢节假日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检查组有权责令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通知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记录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本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制度,导致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公司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在事故发生现场的保安、值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公司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在事故发生现场的保安、值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及时采取了有效救援措施,明显降低了公司财产损失或减少了人员伤亡的,公司要给予当事人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内部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 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 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成立内部安保卫领导小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的主要措施是:
(一)向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治安保卫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分局内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完成区政府、市局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开展治安教育和治安检查,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三)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的奖惩事项。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或个人,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处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严重的;
(二)对指出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治安保卫任务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保卫人员和值班、守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挟嫌报复的;
(二)故意阻挠、破坏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
(三)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书(范文模版)
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书
为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现分公司二00七年工作目标,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部门正职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一、责任内容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二﹚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严格执行分公司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及文件,逐步完善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档案及资料,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三﹚建立内部治安保卫例会及检查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责任要落实到人,对发生的问题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同时将所发生的问题及时逐级上报,对责任人给予惩处,对治安工作搞的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奖励。
﹙四﹚要经常性的开展对内部职工治安保卫、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五﹚实业公司对各基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责任考核
﹙一﹚以分公司《二00七年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责任书》及分公司制定的各项内保安全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部门进行考核。
﹙二﹚全面完成责任考核内容的单位,年终按照分公司考核对责任人奖励100元、职工奖励50元。内部治安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励200元。
﹙三﹚发生一般性内部治安保卫案件
1、部门每发生一次职工内部打架斗殴事件、每发生被盗案件一次、年内发生治安案件等现象者,领导认定的治安案件,承担实业公司被扣奖的一半。
﹙四﹚发生影响稳定和电力声誉的事件。发生下例案件除承担实业公司被扣奖的一半,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发生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等影响稳定事件的。
2、发生被地方执法部门直查案件的。
3、发生以电谋私影响电力声誉的。
4、发生职工及家属群体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5、发生“法轮功”练习者或非法聚集或进京活动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
6、发生职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重视成绩突出,年内未发生上述条款的单位,按照分公司考核办法条款全部兑现。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公司经理与各部门正职签订,自签订
之日起生效。
﹙盖章﹚:
经理签名:
责任单位名称:
责任人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7.06
实施日期:2005.07.06
文号:沪府办发〔200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规范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极大地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对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有重点地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全面构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区县政府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要将内部治安保卫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2、规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和完善相应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同时,及时排查、迅速整改存在的治安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3、落实治安防范责任,严格内部治安管理,全力支持和维护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安全。
4、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防范教育。
(二)政府监管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并要审核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同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本市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其中无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监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并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3、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和重点单位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检查、督促单位整改违反《条例》的行为或治安隐患;依法查处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以及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本市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
市公安局要依照《条例》规定,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由区县公安机关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行业、系统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此外,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可适时予以调整。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后,各行业、系统要组织所属重点单位明确其内部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配足专职保卫人员,并按相关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切实加强内部及其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制定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非重点单位也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四、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
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要大力推进本市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严格进行考核,全面提升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各行业、系统要鼓励治安保卫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和在岗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确不适合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
五、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建设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其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治安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对依照《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治安责任人、保卫部门及人员,由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05)2005-07-28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