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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安全文化建设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7-104860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4 23:3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做好安全文化建设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做好安全文化建设对企业的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建筑业行的飞速发展,建筑业成为了一个仅次于矿山行业事故多发的行业,如何搞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有效性,不但要在组织上建立起完整的生产安全保障体系,还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安全文化的建设,以此来形成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思想和安全文化氛围。安全文化能弥补安全管理中的不足,是因为安全文化注重人的观念、道德、伦理、情感、态度、品行等等深层次的人文因素。通过教育、宣传、奖惩、创建群体氛围等等的手段,可以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修养,增强安全意识,端正安全行为,从而使职工从被动的服从管理制度执行状态,转变成主动自觉地按安全要求开展工作,即从“要我遵章守纪”转变成成“我要遵章守纪”的状态。

企业安全文化是关于企业的管理方法、管理哲学、文化思想、企业特色等等诸方面与安全建设相渗透的一门新学科。如何搞好建筑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一项不能忽视的工作,事关企业的生存和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

1.安全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企业安全文化是由企业文化引申来的一个概念。对于企业文化,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企业文化的描述,可以认为是: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物质为载体所体现出来的人本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总和。

1.1 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是企业内所有员工共同拥有的人本观点和社会责任意识,即:是否具有以人为本,尊重自己和他人安全与健康的理念;是否具有社会责任心,努力维护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成果。

1.2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历史的积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艰苦的过程,体现了精神文化建设的特点。

1.3 企业安全文化应该以物质为载体的形式体现出来,即:要有思想意识,还要有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建筑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安全文化融汇施工企业的现代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群体意识等等多方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2.1 精神文化

安全文化首先是施工企业的一种精神文化,也可称为一种观念的文化,主要是指施工企业要培养和体现职工的群体意志、激励职工奋发向上的施工企业精神。精神文化着眼于造就人的品格与提高人的素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道德建设、标榜示范等,在施工企业成员的灵魂深处产生一种振奋人心的力量,冲破各种不良影响的桎梏,从而把自己的事业与国民经济的繁荣、建筑业的振兴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促使施工企业全体成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促使施工企业成员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思维方法以及工作观念。

2.2 物质文化

安全文化也是施工企业的一种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是利用物质条件,为施工企业所有员工创造有利于调动工作与生活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在这些物质条件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体现安全的要求。物质文化对人的感觉、心理产生一种影响,使人受到情景的约束,自觉地遵守安全的特定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达到施工企业生产安全的目的。

2.3 管理文化:施工企业安全文化中的管理文化又包含以下三种文化:

(1)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按照现代管理科学的原则,用优化的管理方法,规范和约束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行为,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效益和生产安全,实现施工企业的奋斗目标。这些制度应具有法规性,需不折不扣地执行;应具有针对性,紧扣管理对象、工作范围;应具有可操作性,定性定量相宜;并且要具有连贯性,易于贯彻执行。

(2)目标文化

目标文化应该能体现施工企业的发展内涵及企业特色。施工企业的目标文化可宣传“品牌战略”、“精品意识”,但是不能脱离现实,空喊口号。目标文化对外宣示了施工企业对外作出的承诺,以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形象,获得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对内产生一股强大的号召力、凝聚力,使施工企业全体成员一起为之奋斗。

(3)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是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安全意识在实际行动中的体现,它促进施工企业的成员积极地参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把理想、信念、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为实现施工企业的安全目标而努力。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施工企业的物质文化是整个施工企业文化的基础,它决定且制约着施工企业的精神文化和管理文化,而施工企业的精神文化是核心,管理文化是手段,它引导职工的行为,反作用于物质文化。因此,安全文化的三个主要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抓物质文化建设或忽略精神文化和管理文化的建设,都会达不到安全文化建设的预期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主要措施:

既然安全文化可以弥补安全管理的不足,就像安全管理可以弥补安全技术不足一样,因此,安全文化绝不应是一种形象工程,应该紧密结合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践活动。要切实加强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做到企业效益与企业安全相统一,并全面集中到以人为本的高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3.1 坚持以“三个代表”为重要理论指导,以先进文化为准绳。

安全文化作为人类文化和施工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其发生及发展的条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早先各个时期所形成的安全价值观、安全行为模式等,必然会对以后的安全文化产生影响。

在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应总结、宣扬现代安全文化与安全素养,抛弃陈旧错误的安全文化,从被动型、经验型的安全观转向效益型、系统型的安全观。

3.2 注重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建筑企业安全文化。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而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要切实形成安全就是企业效益,安全就是企业生命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通过有效的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加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一方面在企业员工中采取培训、讲座等等的形式,努力灌输安全文化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发放安全文化手册,宣传资料等等的方式,促使员工自觉地学习安全知识,时刻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再一方面要因人而异,主次分清,对文化层次稍高的员工,通过发动他们的带头示范作用,促进全体员工相互进步和提高;对安全意识极低的员工可以重点引导、深化,真正达到安全规章人人都懂、个个遵

守的良好局面。

3.3 以良好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为基础,创造、提高安全素养的氛围及环境。

安全文化的推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良好的安全管理基础上。施工企业员工的个人安全素养提高,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还要依靠群体效应的引导,这与人的“从众心理”有关。施工企业的领导应为职工创造一种“谁遵守安全行为规范谁有利,谁违反安全行为规范谁受罚”的管理环境,持之以恒,使职工将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变成自觉自愿的行动。

3.4 将安全文化建设融合在施工企业总体文化和各项工作之中。

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不应把安全文化看作特立独行的事务,而是要在施工企业的总体理念、形象识别、工作目标和规划、岗位责任制的制定、生产过程的控制及监督反馈等各个方面融合进安全文化内容。要紧扣施工企业的生产目标与管理体制,配合施工企业的改革步伐,采用动态的管理方法,设计安全文化具体内容和有效的宣传方式以及具体的实施计划。从宏观出发,自微观入手,及时地研究社会与施工企业的状况,搜集安全文化的信息,不断地调整、完善安全文化的内容;同时注意评价实施安全文化的绩效,防止走过场、搞形式。

3.5 组建专门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直接领导,充分发挥企业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

由企业法人代表挂帅,并由党、政、工、团等等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该领导班子负责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企业的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具体职责。把安全文化建设与政治思想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施工企业全体成员中开展理想与道德的教育,提高全体成员的思想境界。

3.6 加强各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综合知识与技能。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是职工,职工受教育的程度、知识水平的高低、业务能力的强弱等等基础文化素养,与安全文化工作的实施密切相关。因此,进行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宣传教育,要结合职工基础教育和其他教育,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活动经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倡导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报刊、广播、宣传栏、会议等等,树立先进的典型,营造一种健

康、活泼、进取的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环境。

3.7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能一蹴而就,要准备好打持久战。要善于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经过长期培育、反复强化,以形成系统的、具有特色的安全文化氛围,以形成巨大的感染力。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4.1 最高决策层统一思想,并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建设优秀的企业安全文化的迫切愿望。

4.2 建设过程中,首先注重企业外部安全文化建设,特别是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高标准化水平,以外部文化带动内部文化建设。

4.3 坚持一贯的原则,即工程项目无论大小、所处地域、取费情况、发承包形式、管理及作业人员组成以及无论在什么施工阶段、施工工序等,都要坚持同一个标准,从严要求,真正使“安全”成为一种理念和追求。

4.4 在充分评价的基础上,应尽力保持分包协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利于形成统一的企业安全文化。

4.5 转变经营的观念,加强市场的开拓,不断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尽量满足员工合理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4.6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没有终点,要始终使企业安全文化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结束语

总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必将改善各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整体综合素质,提升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行为水准,是施工企业良性发展、创造企业特色、创造更佳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篇:谈做好安全文化建设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精)

谈做好安全文化建设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内建筑业行的快速发展,建筑业成为了一个仅次于矿山行业的事故多发行业,搞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笔者以多年从事建筑业的经验在文中提出了建议及想法。

关键词:建筑企业

安全文化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内建筑业行的快速发展,建筑业成为了一个仅次于矿山行业的事故多发行业,搞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在组织上建立起完整的生产安全保障体系,还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安全文化的建设,以此形成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思想和安全文化氛围。安全文化能弥补安全管理的不足,是因为安全文化注重人的观念、道德、伦理、态度、情感、品行等深层次的人文因素,通过教育、宣传、奖惩、创建群体氛围等手段,不断提高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修养,增强安全意识和端正安全行为,从而使职工从不得不服从管理制度的被动执行状态,转变成主动自觉地按安全要求开展工作,即从“要我遵章守纪”转变成“我要遵章守纪”。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是关于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管理哲学、文化思想、企业特色等诸方面与安全建设相渗透的一门新学科。搞好建筑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一项不能忽视的工作,事关企业的生存和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

企业安全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企业安全文化是由企业文化引申而来的一个概念。对企业文化,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企业文化的描述,可以认为: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物质为载体所体现出来的人本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总和。

1.1 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是企业员工共同拥有的人本观点和社会责任意识,即:是否具有以人为本,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的理念;是否具有社会责任心,努力维护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1.2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历史的积淀,具有相对稳定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艰苦的过程,体现了精神文化建设的特点。

1.3 企业安全文化应以物质为载体体现出来,即:既要有思想意识,还要有行为和行为的结果。

建筑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安全文化融汇施工企业的现代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道德规范等多方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2.1 精神文化 安全文化首先是施工企业的一种精神文化,也可称为一种观念文化,主要是指施工企业要培养和体现职工群体意志、激励职工奋发向上的施工企业精神。精神文化着眼于造就人的品格与提高人的素质,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道德建设、标榜示范等,在施工企业成员的灵魂深处产生一种振奋人心的力量,冲破各种不良影响的桎梏,把自己的事业与国民经济的繁荣、建筑业的振兴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以促使施工企业全体成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促使施工企业成员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科学的思维方法以及工作观念。

2.2 物质文化 安全文化也是施工企业的一种物质文化。物质文化是利用物质条件,为施工企业所有人员创造有利于调动工作与生活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在这些物质条件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体现安全的要求。物质文化对人的感觉、心理产生一种影响,使人受情景的约束,自觉地遵守安全的特定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达到施工企业生产安全的目的。

2.3 管理文化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中的管理文化又包含以下三种文化:

2.3.1 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按照现代管理科学的原则,用优化的管理方法,规范、约束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行为,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效益和生产安全,实现施工企业的奋斗目标。这些制度应该具有法规性,需不折不扣地执行;应该具有针对性,紧扣管理对象、工作范围;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定性定量相宜;并要具有连贯性,易于贯彻执行。

2.3.2 目标文化目标文化应体现施工企业的发展内涵及企业特色。施工企业的目标文化可宣传“品牌战略”、“精品意识”,但不能脱离现实,空喊口号。目标文化对外宣示了施工企业对外作出的承诺,以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形象,获得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对内则产生一股强大的号召力、凝聚力,使施工企业全体成员同心同德为之奋斗。

2.3.3 行为文化行为文化是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安全意识在实际行动中的体现,它促进施工企业成员积极地参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把理想、信念、认识转化为实际的行动,为实现施工企业的安全目标而努力。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施工企业的物质文化是整个施工企业文化的基础,它决定和制约着施工企业的精神文化和管理文化;而施工企业的精神文化是核心、管理文化是手段,它引导着职工的行为,反作用于物质文化。因此,安全文化的三个主要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抓物质文化建设或忽略精神文化和管理文化的建设,都将达不到安全文化建设的预期目的。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主要措施

既然安全文化可以弥补安全管理的不足,就象安全管理可以弥补安全技术不

足一样,因此,安全文化绝不应是一种空中的楼阁,而应该紧密结合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践活动。要切实加强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做到企业效益与企业安全相统一,并将其全面集中到以人为本的高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3.1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理论为指导,以先进文化为准绳。安全文化作为人类文化和施工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其发生和发展的条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早先各个时期所形成的安全价值观、安全行为模式等,必然会对以后的安全文化产生影响。在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应该总结、宣扬现代安全文化与安全素养,摈弃陈旧错误的安全文化,从被动型、经验型的安全观转向效益型、系统型的安全观。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更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安全文化理论和方法,不断完善自我。

3.2 注重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建筑企业安全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而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这一主线不动摇。要切实形成,安全就是企业效益,安全就是企业生命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通过有效的科学的手段和方法来加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一方面在企业员工中采取培训、讲座等形式,努力灌输安全文化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发放安全文化手册,宣传资料等方式,促使员工自觉学习安全知识,时时刻刻记住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再一方面要因人而异,主次分清,对文化层次稍高的员工,通过发动他们的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促进全体员工相互进步和提高;对安全意识极低的员工可以重点引导和深化,真正达到安全规章人人都懂、个个遵守的良好局面。

3.3 以良好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为基础,创造提高安全素养的氛围与环境。安全文化的推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良好的安全管理基础之上。施工企业职工个人安全素养的提高,除了自身的努力外,还要依靠群体效应的引导,这与人的“从众心理”有关。施工企业的领导应该为职工创造一种“谁遵守安全行为规范谁有利,谁违反安全行为规范谁受罚”的管理环境,持之以恒,使职工将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变成自觉自愿的行动。提高安全修养的工作应该以班组建设为基础。

3.4 将安全文化建设融合于施工企业总体文化和各项工作之中。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不应该把安全文化看作特别独行的事务,而要在施工企业的总体理念、形象识别、工作目标与规划、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过程控制及监督反馈等各个方面融合进安全文化的内容。要紧扣施工企业的生产目标与管理体制,配合施工企业改革的步伐,采用动态的管理方法,设计安全文化的具体内容和有效的宣传方式以及具体的实施计划。从宏观出发,自微观入手,及时地研究社会与施工企业的状况,搜集安全文化的信息,不断地调整、完善安全文化的内容;同时注意评价实施安全文化的绩效,防止走过场、搞形式。

3.5 组建专门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直接领导,充分发挥施工企业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挂帅,并由党、政、工、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该领导班子负责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施工企业的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具体职责。把安全文化建设与政治思想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在施工企业全体成员中开展理想与道德的教育,提高全体成员的思想境界。

3.6 加强各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综合知识与技能。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土壤是职工,职工受教育的程度、知识水平的高低、业务能力的强弱等基础文化素养,与安全文化工作的实施密切相关。因此,进行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宣传教育,要结合职工基础教育和其他教育,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活动经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倡导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报刊、广播、宣传栏、会议等,树立先进典型,营造一种健康、活泼、高尚、进取的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环境。

3.7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一蹴而就,要准备打持久战。要善于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经过长期的培育、反复的强化,以形成系统的、独具特色的安全文化氛围,以此形成巨大的感染力。由于安全文化对人的影响是多层次的,因此不可能在短期内产生明显的、根本的效果。

施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最高决策层统一思想,并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建设优秀的企业安全文化的迫切愿望。

4.2 建设过程中,首先注重外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特别是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高标准化水平,以外显文化带动内隐文化建设。

4.3 坚持一贯性原则,即工程项目无论大小、所处地域、取费情况、发承包形式、管理及作业人员组成以及无论在什么施工阶段、施工工序等,都要坚持同一个标准,从严要求,真正使“安全”成为一种理念和追求。

4.4 在充分评价的基础上,应尽力保持分包协作队伍的相对稳定,以利于形成统一的企业安全文化。

4.5 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市场开拓,不断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尽量满足员工合理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4.6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没有终点,要始终使企业安全文化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结束语

总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必将改善各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行为水准,是施工企业良性发展、创造企业特色、创造更佳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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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50106--新安法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新《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再思考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总监

王学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称新法)202_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本次修改的新法修改的幅度较大,体现了很多亮点,在管理理念、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等等方面,都有一些新思路、新措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将会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一系列影响,作为高危行业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这种环境变化,并做出积极应对。1.《安全生产法》修改中的要点及含义 1.1更加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1.1.1 新法首次提出安全生产理念,即“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的目的是安全发展,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这一理念,契合了党中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同时具体诠释了“安全第一”的内涵,从而提升了安全生产的地位。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1.2 新法对安全生产的方针也进行了修改,在原有文本(下文简称原法)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修改文本(下文简称新法)增加了“综合治理”。这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内在的科学规律,从系统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强调多方面的统筹协调、标本兼治,运用法 1 律、经济、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个修改,丰富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也对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1.1.3 新法中,我国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也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这种工作机制,既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又明确了各方安全工作的具体内容,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另外,在新法的立法目的中,将原有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原来仅局限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改变为安全生产有关各方都应加强的重要工作。

1.2更加突出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下文以企业代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因此,明确企业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这符合权责一致原则。以往的国务院文件(如国发〔202_〕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_〕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企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这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更加明确了。

除了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外,新法以较大篇幅增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2.1 增加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监督考核机制的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而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原法中,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新法增加这部分内容细化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了其操作性、针对性。

1.2.2 增加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2_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2_]111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2.3 增加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原法在安全生 产投入方面只做了其责任主体的规定,新法考虑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经验做法,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如202_年财政部、安监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对安全投入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了原则规定,使安全投入的法律要求更加全面,相关部门的规章也有了法律依据。

1.2.4 完善了对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首先是对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规模底线进行了修订,由原法的“超过三百人”修改为“超过一百人”,提高了标准;其次,增加了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虽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应当自主决定。但是,安全生产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政府通过规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明确其安全监管职责,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再次,新法增加了关于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尽职尽责及其相关机制保障的规定。对机构和人员作出“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针对安全管理人员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中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情况,规定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新法还增加了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纳入安全法中,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队伍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2.5 对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出更明确、更全面的要求。值得关注 的是,原法中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在新法中增加为七项,增加的一项即是关于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将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纳入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体现了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其次,新法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也作了扩充,明确了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再次,新法增加了对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档案的规定,并规定“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这项规定有利于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规范化、系统化、常态化,从而保证安全教育取得实效。

1.2.6 增加了对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原法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等方面对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提出部分规定,新法除了保留原规定外,还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隐患治理手段、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及其通报制度等方面做了更系统、具体的规定。另外,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也规定了报告-处理的程序,以保证及时化解事故风险。

1.2.7 增加了关于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原法中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案有所规定,新法在增加“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等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职责,包括制定预案、预案与政府组织制定的有关预案相衔接,并应定期组织演练。1.3安全生产监管的手段更加丰富、力度更大

1.3.1 新法中明确的我国安全生产机制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其中后三者可以认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外部监督主体。与以往的安全生产机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相比较,现行的表述中安全生产监督主体方更加明确、范围也更广泛。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者均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二是增加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对企业的约束作用;三是丰富了社会监督的内容。

1.3.2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并应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计划进行。分类分级监管体现了现代社会政府监管的精细化、科学化,今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各行业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类,在同类企业中按照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计划性,也是规范政府监管的必然要求。对于企业而言,上述两项规定意味着今后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更深入、更准确。

1.3.3 新法规定政府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建立企业严重违法行为信息公告及通报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事关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诚信的重要方面。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是完善违法企业惩戒机制的基础。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名单”,将会对企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监督提供了方便。

1.3.4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更加规范、公开、严格

1.3.4.1 新法修订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由“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变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依规是指调查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必要的程序,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注重实效是指事故调查中既要对事实进行充分、准确地还原,也要注重调查的效率,还要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总结教训,使事故的警示作用发挥到最大。

1.3.4.2 新法规定了事故调查报告信息公开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应该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是对事故责任企业的一种惩戒手段,并尊重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1.3.4.3 新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后,不能一罚了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彻底、全面地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才是目的。1.3.4.4 新法规定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原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未作规定,新法将202_年发布 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相关内容纳入,并提高了处罚的标准。

1.3.5 新法对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更大。

“法律责任”部分,除了增加事故责任的处罚以外,新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企业的违法行为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由“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经济处罚标准做了较大幅度提高,原法未规定罚款的,增加了罚款规定;原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改为“并处罚款”;并加大了罚款额度;三是,根据前文增加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2.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不足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高危行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内,建筑业规模快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2_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约3.9万亿元,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6.8%,建筑业企业的数量近8万家,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由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和致死人数还比较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近几年建筑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均在2700人以上(考虑到事故报告和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这个数字被严重低估)。

导致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现象的因素,除了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巨大、作业人员众多等客观因素之外,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低下是主要原因,也是根本原因。不论在政府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存在 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就建筑企业而言,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2.1 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主要表现是: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只关注事故对企业和本人带来的影响,不关心事故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对生命缺乏必要的敬畏之心,漠视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权利。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不规范,操作性不强,缺乏考核机制。2.3 安全投入不足。由于经济效益的驱动,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投入的主动性,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得不到保障。

2.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其安全监管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很多企业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定位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只是负责排查隐患、纠正违章,甚至只是虚设岗位以应付上级检查。因此,在部门的设置和安全员的配置上,一些企业的积极性不高,按照法规应该单设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做到独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也严重不足。另外,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缺乏应有的支持,专职安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得不到提高。

2.5 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文化知识水平较低,而且很多人缺乏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因此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施工企业和项目不可或 缺的工作内容。但是,由于对安全教育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或者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是劳务分包企业,也有人认为应该是劳务输出地的地方政府),另外,工人的积极性不高(由于要占用工作时间,工人往往担心可能影响他们的收入),以上这些因素造成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形同虚设。

2.6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一些企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缺乏计划性、系统性、规范性,因而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岗位不够清晰,不能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全面而深入的检查和排查,而且对检查和排查的结果也不够重视,并缺少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复查环节。因此,一些工程项目的很多隐患都是屡查屡犯,甚至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

2.7 应急救援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不规范。目前,企业还缺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主动性,应急救援预案不合理、演练不深入等现象比较严重。由于各种原因,事故报告中的违法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生产安全事故被瞒报、迟报,责任单位和人员逃避了应有的惩罚,事故的真实原因也被掩盖,使企业和社会损失了一个宝贵的警示案例。

3.新法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建筑企业对策

新法自202_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对规范建筑业安全管理,督促建筑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深远影响。当前,建筑业企业应该首先认识到以下几个主要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3.1 新法将安全生产提升到更高的层面,建筑业企业应提高对安全 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牵涉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该从敬畏生命的角度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2 新法突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制手段,企业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新法更加系统,吸纳了相关行政法规的部分内容,并注重了与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衔接,因而提高了可操作性,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到这种变化趋势,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主动承担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杜绝违法行为。

3.3 新法增加了安全投入的规定,建筑企业应该重视安全投入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忽视安全投入,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诸多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尽管当前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为安全投入的保障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施工企业有理由在新法的支持下,依法依规向建设单位主张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合理利用好安全投入。

3.4 新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组织机构设置,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以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3.5 新法对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出详细规定,建筑企业应给于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准确定位,按照该法和住建部的有关文件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内部监管;企业也应建立内部机制,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6 新法细化了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认识到自身法定职责的增加,更加重视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之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该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3.7 新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出具体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手段,及时消除隐患;注重隐患的整改复查工作;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3.8 新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企业和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认识,结合对当前的社会大环境的正确研判,自觉依法依规进行安全事故报告。4.结束语

总之,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法律环境,尽快熟悉并主动应对这一环境变化,是建筑企业都要面对的任务。但无论如何,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脱离不了内在的客观规律,因此企业管理者在了解环境变化的同时,更应该眼睛向内,深刻剖析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诸环节存在的短板,采取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才是企业的明智选择。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王霁虹石 杰(cacem)

将于202_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本身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用工数量庞大、人员构成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用工形式多样等诸多用工特点,加之长期以来不规范用工等习惯遗留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对其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用工方式选择、书面合同订立、员工违约责任约定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初步分析。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的灵魂所在,规范的规章制度的订立,不仅有助于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而且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也可成为重要的依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公示。而《劳动合同法》则将这一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首先,关于民主制定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关于内容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劳动者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予以企业行政制裁(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最后,关于公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后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予以重视,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审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并及时向劳动者公示。而且,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等。同时,为了保留公示证据,注意公示的方法与技巧,如采用员工手册发放法、规章制度培训法等。

用工形式的选择

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用工有以下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各种用工形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及适用范围,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用工形式,进行综合搭配,以谋求最佳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最为普遍的劳动用工形式。在以往的实践中,企业往

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年一签”将不再是最好的选择,企业应当对签约的期限及签约次数进行认真的确认,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试用期规则及避免被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的发生。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试用期与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直接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动订立相关的是总体签约期限及签约次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减小因大量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的损失,建议企业采用“3+6”的方式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首次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时再签为期六年的合同。这样既能通过设定6个月的最长试用期考察员工的能力及岗位的适用程度来确定适宜的员工,又能在员工连续工作九年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自行决定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避免被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工,是各种用工形式中劳资双方关系最为稳定的用工方式,也是为《劳动合同法》所明确鼓励采用的用工形式。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主要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鼓励和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重作用,使之成为了企业应主动为之的“法定义务”,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均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这一情况,各施工企业一定要注意梳理现有的劳动合同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避免承担不良的法律后果,尽量减小损失。还需特别提醒各施工企业注意的是,一旦劳动者因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定要保留书面证据,以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因无法举证而被裁决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即通常所说的项目用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是完成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且人员流动频繁,对于普通的现场施工人员可以协商签订此类合同,这样工程完工合同正常终止,企业既无需面临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以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极少,而《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该种用工形式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且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为加强对被派遣者利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将不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港湾。因此,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尽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就是通常所说的小时工,该用工形式随意性较大,双方无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为了保证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对非全日制用工亦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劳动关系类型予以明确,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尽量减少因非全日制用工工伤所带来的企业非正常性支出的增多,但注意此种用工形式不得约定试用期。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具有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强等特征,加之某些施工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故较少采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上,这一不规范操作也给很多企业带来了不利的恶性后果,在本所的实践中就曾遇到有施工企业的员工离职后仍打着该企业的名义招摇撞骗,而企业因未订立劳动合同无法举证其离职时间而承担责任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故各施工企业需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招致不良法律后果。同时,各施工企业应对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清查,尽快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违约的约定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则将其进行了明确:只有在受过企业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于受过企业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问题,早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就曾规定,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且在《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都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竞业限制的补偿时间、补偿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对补偿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须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无权自行为劳动者设定违约金。这意味着对于劳动者的其他违约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以违约金、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名义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生实际损失,应主张实际赔偿。用人单位需通过对员工违约行为所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低于最低标准支付工资、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及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施工企业用工的顽症。而《劳动合同法》对这两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无需经过仲裁和诉讼,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还应按50%至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各施工企业需对工资支付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如果遇到经营不善,迫不得已不能足额发放工资,一定要提前与员工沟通,征得员工的同意,并留下书面凭证,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关于施工企业不依法缴纳劳动保险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实践中一些施工企业单位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的确有的是企业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责任;但也有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相关法规还规定,劳动及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故各施工企业还需综合考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都做出了较为全面而严格的规定,各施工企业需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现有的劳动关系进行疏理、规范。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及时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篇: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摘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筑业是营业税中体量最大的几个税种之一,作为为当前的重要趋势,“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鉴于此,本文地从企业税负、收入确认、定价机制、财务报表、税收筹划、管理模式等方面,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借鉴意义。

关键词:建筑施工 营业税改增值税 税收筹划

增值税改革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2_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部分,税改将对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行业受到的影响十分深远,建筑行业开始征收增值税,一般是按照应纳税总额的11%比例征收。包括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交易行为、合作方式都将随着税改进行一系列的调整。下面笔者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对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做一些探讨。

目录

摘要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1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1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2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定价机制产生的影响..............................................................3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3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3

(二)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4

(三)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4

五、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影响....................................................................4

六、“营改增”对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关键点分析....................................................5

(一)宏观分析...........................................................................................5

(二)微观分析...........................................................................................5

(三)企业收入...........................................................................................6

(四)企业成本费........................................................................................6

(五)企业税负...........................................................................................6

七、应对措施....................................................................................................7

八、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安工程费用构成里面包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以及税金,其中税金又包含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建筑企业承接项目总成本里应包含税负。“营改增”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企业成本。另外,从企业整体角度来看,税负也是企业成本一部分。

为便于分析,假设某建筑企业税改前年营业额是100万元。税改前,建筑企业按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同时需缴纳以流转税为计算基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如果企业本期盈余,则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改前缴纳的营业税=100×3%=3万元;

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带来企业所得税节约=3.3×25%=0.825万元;

企业实际税负=3+0.3-0.825=2.475万元。

“营改增”后,按照国家试点政策,企业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如果本期盈余,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建设市场为买方市场,建筑企业议价能力弱,其向业主单位总要价保持不变,企业营业额为100÷1.11=90.09万元。

假设企业本期增值税进项为x,则企业缴纳增值税=90.09×11%-增值税进项x;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91-x)×(7%+3%)=0.991-0.1x;

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其带来企业所得税节约=(0.991-0.1x)×25%;

企业实际税负=10.65-1.075x。

从202_年上市建筑企业来看,工程结算中成本中,原材料占55%,人工成本占35%,其他费用占10%左右。[4]在这三项成本中,人工成本一般是支付给第三方劳务公司,即使在全行业完成“营改增”后,由于劳务公司进项较少,且一般规模不大,其应是按一定比例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不能获得进项抵扣。对于原材料,由于大量的“甲供材料”以及部分材料增值税采用征收率征收实际情况的存在(例如,目前我国对商品混泥土采用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实际可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金额较小。综合上述几点,建筑企业可取得进项抵扣较少。

通过国泰安数据库查询202_年至202_年53家在中国A股上市的建筑企业的营业数据,计算得建筑企业平均营业成本率为87.01%。在营业额为90.09万元时,其营业成本=90.09×87.01%=78.39万元,材料成本=78.39×55%=43.11万元,即使假设建筑企业购进材料都可按17%取得增值税发票,则其进项=43.11×17%=7.33万元。根据前面计算,要使税改前后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相等,则2.475=10.65-1.075x,推出x=7.60万元,大于7.33万元。基于该结果可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由于难取得足够的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其整体税负将增大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在没有实行“营改增”前,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实行“营改增”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如,建筑施工企业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工程价款为100万元,是含税的收入,即缴纳营业税款=工程价款*3%=100万元*3%=3万元;缴纳增值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100万元/1.11*11%-进项税额=9.91万元-进项税额。同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合同预计总成本将发生较大的变 化,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被记入到总成本中去,这就造成合同预计总成本大大减少,实行“营改增”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要少很多。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定价机制产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据笔者估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也将在部分内容上进行重新修改。相应的,建设单位制定招标概预算也要有较大的变化,包括招投标书的内容也要按照“营改增”的标准进行重新调整,这种变化给建筑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与过去相比,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书中,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将不再包括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中。那么到底有哪些成本费用能够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很难在标书中明确体现出来。而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标书中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属于价外税。营业税不再收取,到时如何进行编制,还没有统一的规范,还有,在新的定额标准下,施工企业的预算要重新计算,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及成本等指标会有所降低,施工企业的指标到时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是其最重要的资产部分,如果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化将会带来施工企业总资产的变动,也相应的会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会减少,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也会相应减少。在应交税费的财务核算中,原来的应交营业税取消,期末余额也会明显减少。从较短的时期看,由于上述变化,施工企业的资产与负债都会减少,但其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将会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从一个较长的时期看,建筑施工税负减轻,利润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负债总额都会一定程度的增加。

(二)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从较短的时期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取消了营业税,原来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部分将不在应纳税额科目中体现,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也相应的减少,也带来企业的利润增加。从长远的时期来观察,由于施工企业营业税的取消,企业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施工企业不断增加企业规模、拓展业务,有利于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1)对经营活动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增值税额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有所上升。

(2)对投资活动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投入巨大,企业业务的拓展和规模的扩大,必然要购买大量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资产,这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现金流出与营业税时期相比,明显减少。(3)对筹资活动的影响: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建筑施工企业只有不断吸纳资金、做大做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中获得长远发展。从短期来看,营业室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受到借入本金和募集到的股权影响,现金流入将增加。从长远的趋势看,给企业的还债带来了压力。

五、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有别于一般的服务业和生产企业,其施工队伍流动性大,施工地域范围广,施工项目体积大,建设工期长,项目成本构成多样,管理层次多而复杂。这些特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如何执行好“营改增”政策,需认真的学习、研究和分析。企业的管理也必将出现一个重新考虑和调整的过程,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结构、设备材料采购和劳务费用等方面。

(1)在经营结构方面,根据增值税政策,“营改增”后企业要按主营业务来确定增值税率,对于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同时发展的 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来研究确定经营结构,有必要进行合理的整合或分离。

(2)在设备材料采购方面,分公司必须与总公司在集中统一的计划下,分别与具备增值税发票的供货商签订合同,各自取得增值税发票,各自进行进项税抵扣。

(3)在劳务费用方面,“营改增”后劳务成本会有较大幅度提高,企业应积极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替代人工,不但可以减少人工成本,还可以增加设备进项税的抵扣额。

六、“营改增”对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关键点分析

(一)宏观分析

建筑行业的实质是施工企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负责建筑产品的生产,主要产品有房屋和桥梁等建筑物。在税改之前,建筑企业与其相关的合作企业的纳税方式不同,其相关合作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利益,经常采取提高售价的方式,这种方法直接的影响了建筑企业的财务指标。经过调查分析发现“营改增”对计划的实施确实能够有效的解决重复收税的问题,但是却不能保证“营改增”对计划的实施能够有效的降低建筑行业的税负,相对的税改后,建筑行业可能在实际获利之前缴纳税金,打乱了建筑企业的资金链,对建筑业现有的管理方式造成了冲击,同时对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微观分析

宏观分析主要是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而微观分析主要针对税改对建筑行业的财务指标和企业管理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分析的项目包括企业收入、企业消费成本、企业的税负和企业所得净利润。

(三)企业收入

收入就是建筑企业在承接项目时所赚取的费用,如果承包商是建筑企业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在进行金钱交涉时,建筑企业要出示发票,发票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合同中谈好的资金数目,以及在整个项目过程中需要对方缴纳的税金。如果业主个人是建筑企业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并且在项目完工之后不对产品进行销售转让等行为,业主直接支付合同中的建筑费用即可,不需要额外支付税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产品没有增值税,建筑企业在纳税时不能享受进项折扣。由上述可知,实行税改之后,降低了建筑企业的收入,营业收入的减小不仅影响了建筑物的规模,同时也降低了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力。

(四)企业成本费

企业成本费就是就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消耗,也就是建筑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入的资金的总和,企业成本费不仅是监督项目劳动消耗的工具,也是补偿生产耗费的度量。企业产业的不同受税改影响的程度也就不同,有的企业在税改实行之后,能够充分的享受进项折扣带来的实惠,在缴纳税金的时候会有一部分费用不计入到企业成本费用里,也就是说企业或者纳税人的成本费用降低了。但不是所有的企业或者纳税人都能够无条件的享受进项折扣,就建筑企业而言,不能享受进项折扣的费用占多数,所以说进项折扣给建筑企业带来的优惠并不多。

(五)企业税负

企业税负就是企业缴纳税金的压力的大小,企业缴纳税金的项目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其中城市建设费和教育税属于附加收费项目,是每个公民都要缴纳的义务费。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营业税有很大的联系,企业营业税实际上减少了企业所得利润。

七、应对措施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已经不可逆转,那么如何在这次税制改革中抓住机遇呢?结合上文的分析,给出了以下建议:

第一,充分利用进行税额进行抵扣。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当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时候,不管是税负还是营业利润,都呈现出上升趋势。所以,建筑企业要合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单位采购生产资料。对于刚成立的建筑企业,可以进行大规模的物资采购,包括设备的采购和材料的采购。采购的越多,抵扣的就越多。对于已经成立很多年的成熟的建筑企业而言,由于“营改增”之前采购进来的生产资料涉及的进项税已进入成本,无法抵扣。所以,这类企业可以通过设备的更新等方法来利用进行税额的抵扣。

第二,加强自身财务管理水平,完善管理体系。

营改增对于企业财务、税收相关数据的统计与处理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对财务人员的素质特别是对能够适应新的纳税政策的会计人员的要求更高了。因此,企业要组织安排会计人员和涉税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认真研究新政策的规定,并熟悉相关业务处理,尽量降低涉税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加强发票管理。进行税额能否抵扣的另外一个关键问题是发票的取得和保管。在采购环节,向供应商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且能够辨别发票的真伪;在保管环节,做到专人保管发票,其他人员不能随意接触发票。

加强税务筹划。建筑业“营改增”处于开始阶段,又加之增值税涉及的环节很多,所以税务筹划的空间相对来说就大了,而且还存在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企业要善于发掘税改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的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八、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要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来应对这一严峻的形势,必须及早开始准备,要把“营改增”视作企业发展的一个机遇,迫使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鼓励技术革新,实现产业转型和结构优化。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一项十分负责的系统工程。对建筑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仅事关企业本身的问题,也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重要影响。同时也对建筑相关行业影响巨大,要想保证营改增改革达到预定效果,建筑行业上游的设计、原料运输以及工程劳务等环节也要进行同步的“营改增”,只有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将政策的效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变化给企业谋得最大的利益。同时,建筑企业内部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领导要对“营改增”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适应“营改增”后的变化,将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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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安全文化建设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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