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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交通民警加强法制建设的思考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7-99659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5 00:03: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基层交通民警加强法制建设的思考

交警是公安机关管理路面的一个窗口。交警执法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执法形象的优略,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乃至政府的形象,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相继出台后,如何使民警在日常交通管理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并运用到执法当中,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所以,加强交警队伍的法制化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是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基层交警大队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基层法制化进程。

一、抓教育,增强执法意识

民警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其执法水平的高低,影响到是否能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所以,加强民警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交管工作的关键。对民警法制教育要突出以下四个特点:

1、长期性。法制教育的长期性就是要求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常抓不懈,形成较场的教育周期,同时要求对教育的内容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决不能作表面文章或走过场、形式。

2、针对性。因多年来民警的录用机制的不完善,造成民警的文化知识、业务知识的参差不齐,就要求对民警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手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3、反复性。法制教育的反复性就是要求把某些教育内容多次灌输给民警,使他们逐渐理解并接受所教育的内容。

4、灵活性。法制教育的内容一般都比较枯燥、乏味,因此,对民警的教育就不能停留在课教式的学习,而要采取以老带新、以案说法、案例分析等形式,来增强民警学习的趣味性。

二、抓培训,提高执法效率。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具全。同样,基层交警大队的工作也是如此,它囊括了交通管理的各个方面,比如说,车管、事故、秩序、宣传等多个科室、中队,这些科室中队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加强交警队伍的业务培训,是提高执法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交警队伍的业务培训方面,要抓好以下三个结合。

1、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可以充分利用大队办公会、每周工作例会、党员集中学习日、民警集中学习日等,组织民警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内容的学习。同时,可以根据队伍中各科室、中队的分工不同、驻地分散等情况,采取以中队为单位的方式,组织民警进行针对性的业务知识培训。

2、定期与日常相结合。

交警系统每年都会组织几次专业知识培训班或先进经验交流会,想借此形式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执纪水平,所以,受训民警一定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多学、多看、多问,努力提高自己,同时也可以借鉴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对民警的业务培训要适应素质教育需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来制定培训内容,加大实践性教学,突出培训的实战性和实用性,并且内容要分层次,突出重点。

三、抓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一方面要坚持执法公开,强化外部监督。

1、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积极与代表、委员沟通,主动听取他们对队伍正规化建设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大队视察工作,针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的反馈处理结果。

2、建立健全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从人大、政协、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和广大群众中聘请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并不定期组织监督员深入各中队暗访,根据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3、建立队长接待日制度。确定每周一为大队长接待日,在办公场所接待来访群众,在解答业务咨询的同时,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4、建立走访群众制度,每月组织民警深入到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中调查专访,通报大队的队伍建设情况,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还要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1、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建立政治学习、交通管理、业务培训等规章制度,本着从严管理的要求,有计划地对民警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其依法办案的能力。

2、建立内部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要不定期深入各科室进行检查,把检查民警警容警姿、规范用语和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及票据填写作为重点。对民警形象不佳、适用法律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 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全队,引以为戒。

第二篇:《基层国税部门法制建设的探索思考》(初稿)

《基层国税法制建设的探索思考》

XXXX,国税部门的法制建设也纳入

(一)基层国税法制建设现状。

近年来,国税部门着力于法制建设,XXXX,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弱势。

首先,国税作为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是一切工作的中心,作为主要与法制建设挂钩的政策法规科室同时承担了行政审批、涉税认定、减免税审批、出口退税审核等大量日常业务工作,这一方面造成了政策法规科室人员陷入既是法规执行者又是监督者的尴尬境地,淡化了法律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严重分散了相关人员从事法制建设的精力,基层法规科室组织法制建设的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其次,基层法律人才力量相对薄弱,基层法律专业人才所占比重平均低于0.4%,且多数为近几年新录用的公务员,他们中的大部分被安排在基层征收岗位、服务窗口,真正从事法制工作的占比更小,法制工作缺乏理论知识和创新思维支撑,“旧套路、老方法”的低效率工作方式严重制约法制建设的深度推进;第三,工作人员法制意识仍需加强。近年来,随着公务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国税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日渐强化,但是仍存在对基层法制建设认识不足、定位不准的情况,陷入了只要征管到位,收入任务完成得好就是工作做得好的误区,对法规的学习也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普遍存在业务学习抓得紧、法制建设放得松的思想状态。最后,法制学习、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有待完善。虽然目前已通过推行公务员网上学法用法考试、法律培训讲座等形式在广大税务干部中间推广法制教育,但是仍缺乏长效学习的机制,往往是一时学习风潮兴起,日常学习脚步之后,同时主抓法律监督的监察部门

二、纳税服务中的涉法争议。

三、税收征管中的执法风险。

程序XXX,实体XXX,行政法规XXXX;表现在一些税务干部制作的法律文书不严谨、不规范。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下发的书面处理决定,是税务执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但通过每年一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我们发现基层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上存在不按规定使用文书,如税务处罚前未下发处罚事项告知书,或同时下达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等;有的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用语不当;有的纳税检查文书,只有简单的检查过程和数字,对发现的问题记载不清,法律依据引用不准确,直接影响到基层法制建设水平的提升。

基层国税法制建设法理依据与现实意义分析

基层国税法制建设对策、建议

第三篇:对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各项社会事业也取得明显进步。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失业、贫困、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保护、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开始凸现。总的来看,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还存在着“一条腿长、一

条腿短”的问题。实践表明,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如果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经济也难以实现持续快速发展。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把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概括而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使社会充满活力,实现公平正义,保持安定有序。这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法制建设应当使社会充满活力。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目前,在经济领域,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保护产权、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等制度的较为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些制度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同时,提供了广阔的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空间,从而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蓬勃生机。而在社会领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有制度更为侧重于管理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主体主动创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法制建设应当有利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反映为利益关系的平衡。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因此,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如何正确处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兼顾公平正义,是制度建设必须认真回答的问题。这些年,我国的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体现公平正义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同社会主体之间机会不公平、规则不公平、分配不公平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比如,教育和卫生事业关乎每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目前,还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城市与农村、城市不同群体之间受教育、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又比如,近年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社会的城乡收入,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不同职业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趋势,贫富差距扩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收入分配调节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法制建设应当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礼记·礼运》中描绘了理想社会的图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各得其所,安定和谐,秩序井然,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境界。近年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主要有:一是,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不健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便捷、及时的反映,滋生不少矛盾。二是,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不完善。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我国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出利益性、群体性、危害性强等特点。及时化解纠纷、保持社会稳定,需要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在内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但还不够完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的压力过大,其他矛盾调处方式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成本很高。三是,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没有形成。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也逐渐增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年,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应对突发事件中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缺乏明确规定,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渠道,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

二、加强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和重要工作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首先要求要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说,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就

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落实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法制建设中,应当始终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发展社会事业中的作用。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责任,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政府发展社会事业,并不意味着要自己建学校、办医院,而是应当充分运用经济扶持(花钱买服务)等手段,鼓励、支持各类社会事业主体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此外,一些社会事业领域也要引入必要的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要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原则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情,不要由政府管理,尽可能留给社会自律解决;应当主要由政府管理的事情,也要尽可能发挥社会自律的作用,彻底改变政府包打天下的局面。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基本着眼点,充分考虑、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按照上述指导原则,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落实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力口强法制建设,要紧紧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法制建设。要建立健全现代国民教育制度和体系,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特别是发展义务教育、农村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加强科技制度建设,推进科技事业发展。要加快公共卫生制度和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要加强文化制度建设,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不断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完善社团、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管理制度。要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它们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完善收入分配调节制度。要强化政府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切实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完善社会补偿、社会救济方面的制度,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当前,要进一步抓紧制定、完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要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订或者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建立健全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完善我国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应当在明确各类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性质、特点和功能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它们在整个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注意处理好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关系,保证整个机制有效运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制度,及时发现矛盾隐患,及时化解。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首先,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研究解决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民间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次,要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关于行政裁决,在完善有关行政裁决组织、行政裁决程序等制度的同时,要重点研究行政裁决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制度建设和重大决策要切实做到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切实珍惜民力。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法制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法制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按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此,在经济领域,要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合法致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社会领域,要切实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公平是再次分配的生命所在。制度建设要特别注意避免再次分配中的不公平,从根本上消除教育、医疗的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现象,二是,活力与有序的关系。活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有序则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缺乏活力的社会必然停滞不前,而没有秩序的社会则会陷入混乱。因此,制度建设必须体现活力与有序的平衡。要放松对社会主体的规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不断繁荣各项社会事业。同时,要特别注意到,转变对社会事业的管理方式,需要在不断探索、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因此,发展社会事业,要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通过改革促进发展,在发展中保持秩序。

三是,强制与引导的关系。要切实改变片面强调法的强制功能、忽视鼓励、评价和引导功能的现象,注重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功能,根据行为人不同的行为方式来确定能够有效发挥法律规范作用的相应制度。因此,制度要重在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机制,创造一种环境,尽量通过确立一系列供人们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要鼓励、引导社会主体之间以契约等形式来自我规范和控制,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是,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但是,加强管理并不等于凡事都要政府去管理。政府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责也应当是有限的。因此,要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的事项和范围,对不应当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要善于发挥市场机制、社会自律的作用;对应当社会自律解决的事项,政府也不能“一放了之”,“听之任之”,而是要通过鼓励和支持具备各种良性功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自律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良性互动的社会管理体制。

第四篇:基层交通民警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

基层交通民警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

202_-12-26 16:15:27韶关交警支队南雄大队全安中队 钟林山阅读167次

近年来,基层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交通违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攻击,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安交警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了交通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基层交警执勤执法的工作积极性。适逢公安“三基”巩固完善年,如何解决基层交警执法难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交警执法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执法难的具体表现

(一)恶意投诉,故意纠缠。一些交通违法者或事故当事人对交警执法、办案不满意,为了发泄私愤而恶意投诉、无理纠缠交警。

(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违法者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交警,或拦住车辆拒绝处理,有的干脆躺在机动车道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交通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交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交警,气焰嚣张。

(三)横冲直撞,强行冲卡。违法驾驶员在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时,突然加大油门直冲过去,以图逃避检查,有的甚至恶意冲撞交警,造成交警身体伤害。

(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交警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安全带来极大胁。

(五)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层交警执法难的原因

一是社会整体法治水平不高。我国加入wto之后,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交警部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和服务意识,在队伍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许多交警部门还将投诉量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但由于社会整体法制水平和道德水准不高,大多数群众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许多群众往往视交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的表现,在交警执法时百般阻挠甚至暴力袭击。许多民警受纪律约束,面对攻击时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气吞声流下委屈的泪水。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事故处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及时出台,一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群众对交警部门产生误解,认为交警部门不作为。同时,现有法律对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作专门规定,对袭警行为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警察”这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特殊对象没有进行特别保护,量刑明显偏轻。由于对暴力袭警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袭警的犯罪成本低,也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

三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警民关系不和谐。由于交警执法点多、线长、面广,直接与广大群众接触,交警执法过程中,一旦“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就极易产生矛盾。同时,广大群众对交警部门的工作职责、交通安全形势、交警队伍建设等情况也缺乏了解,有的群众认为交警开展整治是为了搞创收、发奖金,从而从思想上对交警的执法活动产生抵制。

四是部分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一些基层交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执法不规范,甚至出现执法差错,导致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规范,极易使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也不善于耐心做群众工作,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往往导致警民矛盾激化。

五是民警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一些基层交警部门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群众阻挠或暴力袭击,缺少应急处臵措施,装备和人员增援较为缺乏,没有在制度和装备上给民警充分保护。同时,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没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执法对象不注意观察、控制和防范。部分民警执勤时装备携带不齐全,发生袭击事件时无法利用装备对自己进行保护,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应对之策

基层交警执法难严重阻碍了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解决执法难问题刻不容缓。我们应从法制、打击、宣传等多方面入手,给基层交警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树立“重塑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信念,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公安交通管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建立健全完善法制制度。一是要尽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配套的法规及规章,如出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规规范,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可操作性,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群众对公安交警的信任感。二是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凡交警在执法活动中遭推搡、拉扯、殴打等行为,都可作为袭警罪来定罪,增加暴力抗法者的犯罪成本,保护公安交警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三是要设立“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为受到恶意投诉、诬告或暴力袭击的警察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恶意投诉、诬告者进行惩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培训教育。要充分利用”三基”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民警练就过硬的基本功,执法时能灵活应对各类不同的情况。首先,要广泛开展宗旨教育学习,教育民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作风,执勤执法时注意文明、规范用语,不说霸道话、不做霸道事,同时用反面典型教育民警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其次,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及各类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通过自学、授课、考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增强民警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再次,要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从路面执法、事故处理、窗口业务、科技装备使用等多个方面对民警进行培训,切实解决“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避免因民警的执法差错而引起矛盾。

(三)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一是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五进”宣传为载体,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针对农村、社区及企业开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基础的交通法制意识。二是宣传交通管理政策、措施,如对“五整顿、三加强”中“三超”车辆整治等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支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三是对交警执法难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等媒体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通过对阻碍、抗拒交警执法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曝光,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宣传,可以很好地融洽警民关系,增强群众对交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构建融洽、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科技装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科技建设,完善“电子警察”的建设,不断提高非现场执法率,减少民警与违法者之间的直接冲突。要借“三基”建设的东风,为基层交警增配数码相机、摄像机、车载雷达测速仪、酒精测试仪、测重仪等科技设备,向科技要要警力.用事实证据说话,避免交通违法者对违法事实产生争执。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应加强基层交警的装备建设,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向基层交警部门倾斜,配齐、配足基层民警执勤执法用的警械装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抗法对民警的伤害。

(五)严厉打击,从重惩治。对交通民警遭遇的恶意投诉、人身攻击等恶劣行为,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迅速调查取证,对恶意投诉乃至诬告者进行严肃警告,如不听告诫仍四处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对辱骂、围攻、殴打执法交通民警的行为,公安治安部门要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惩治,决不手软,只有通过“杀一儆百”、树立反面典型,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重塑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威。

第五篇: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调查报告(定稿)

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抓好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开展好民主法制示范村的创建活动,202_年3月至5月,我们组织了司法、派出所、政府办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先后三次深入到者太乡三卡村进行实地调查,通过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初步了解了该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现状及特点

三卡村位于者太乡西北部,地处云南、广西、贵州三省五县(广南、丘北、师宗、西林、兴义)交界处,辖20个村小组(三卡,落角、大湾)等,共769户,总人口3794人,居住着汉、壮、苗、彝四种民族,农民收入主要依靠饲养牛、猪、家禽和种植水稻,包谷、生姜、桐果等,202_人均纯收入为548元。该村地处边僻,交通闭塞、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众淡薄,生活还比较困难。202_年至今一直被列为重点扶贫村。该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以

下特点:

(一)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健全。该村有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两委组织都经民主选举产生,村两委班子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

5人组成,班子工作分工明确,团结协作。

(二)建立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各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设有简易的村务公开栏,通过该窗口栏目基本能做到不定期在向村民公布村务、财

务收支及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

(三)村干部和群众在强烈渴望上级给予项目扶贫的同时,更希望能知法懂法用法和依法治理,渴求社会治安状况好转,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在调查和座谈的过程中,从干部和群众的语言中流露出了因不懂法而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常过程中经常吃亏甚至在不知不觉中造成违法犯罪,遇到纠纷不知如何打官司等不懂依法维权的苦处。因此,村民在渴求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更迫切希望法律知

识在农村得到普及。

(四)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农副产品价格不断上升,群众收入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该村地处三省五县交界处,地理位置特殊,外地往来人员较多,加之长期以来很少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较为混乱,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村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迫切要求建立一个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网络,各村村民小组建立一支巡防队伍,让群众加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去,保一方平安,为脱贫致富奔小康营造一个安

定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主制度尚未健全,村民自治氛围没有形成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村的村民大会只在每届村委会换届时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也很少召开,村民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不规范。干群之间缺乏经常性沟通交流,群众缺乏知情权,同时,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村委会虽然建立了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议事制度等规章制度,但还不够系统和规范,并且,现有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另外,该村无依法治村规划,《村规民约》中一些规定也流于形式,如《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对自家饲养的牲畜看守不力损害其他农户庄稼,每损毁一株,赔偿人民币2元,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不健全、及时,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相差甚远。

(二)村民法律意识低,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维权

村委会没有成立普法领导组织,普法工作尚未纳入班子的议事日程,无农民普法学校,未建立学法“中心户”、“培养知法懂法明白人,学法用法新户主”制度,村民只是单纯地通过日常身边发生的一些案例和电视里播放的节目一知半解地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因此,经常出现因不懂法而发生一些不应发生的事,如该村岩畔村小组一姓王农户家耕牛被盗,其私自调查认为是邻村的杨某所为,就邀约其亲戚朋友将杨某强制押到其家里,非法逼供,控制杨某人身自由并与对方写下保证书互相承诺,结果造成了违法犯罪事实。又如,安马小组一农户在经济来往中别人赊欠物款时未立依据,至使资金多年无法回收,欲用法律手段解决又因无效有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眼看自己的血汗钱难以收回,该农户心急如焚,欲哭无泪。

三、主要体会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证农民当家作主,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三卡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中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完善村级民主法制建设领导机构

1、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民主法制建设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2、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做到与各项工作、项目同时布署、同时规划、同时实施;

3、乡党委、政府领导在各项工作实行挂钩联系、责任分工时要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做好指导工作;

4、在考核村委会各项工作指标的同时,也要对民主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督促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村党总支议事规则》、《村民议事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两委干部带头学法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群众监督,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积极推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

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

施纳要》,使二者互为促进,提高干部群众法制道德水平。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村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体系,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以村委会为中心,设立社会治安联防中队,各村小组相应成立治安巡防队,形成一支由村、组、户联防互防的打、防、控一体的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为农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参考二: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市教育财务管理现状调查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联产承包之后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它既涉及生产关系的调整,又涉及上层建筑的改革,尤其对农村基础教育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是机遇,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二是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得到了重新构建,加大了政府对办学的投入力度,使政府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强化,由过去农民集资办学转变到国家办学,将有力地推动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三是为加快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学校编制的确定,在用人机制上优胜劣汰,竞争上岗,有利于减员增效;四是为学校布局的调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薄弱学校的改造与合并,危房的改造创造了条件。总之,农村税费改革从多方面推动着基础教育内部的改革,为基础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时机。

我们要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给教育财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基础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村税费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成功的经验。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基础教育本来就存在一系列问题未得到解决。税费改革的实施,意味着过去在农村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将统统取消,农民负担是减轻了。但如果地方、市、乡各级政府对实行新体制认识上不统一、不提高,国家的政策和措施不到位,将会出现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下滑,多年努力得到的基础教育的发展,将会遭受损失。

税费改革对教育财务管理上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第一,教师工资难兑现,教师队伍难稳定。麻城是革命老区、库区、贫困山区,连续两年市财政可用财力平均只有15119万元,地方财力非常有限。我市现有教师12628名(包括离、退休人员),按全额工资计算,年需要14128万元。税费改革前,教师工资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市级财政预算;二是农村教育费附加;三是从学生中收取;四是中央转移支付。202_年,我市年初财政预算3206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1343万元,教师工资统筹3000万元,转移支付815万元,合计8364万元,保教师“四块”工资8472万元尚有缺口108万元。农村税费改革,教育“一费制”的试行,教师工资统筹的3000万元和教育费附加的1343万元共4343万元落空,加上原有缺口108万元,保教师四块工资缺口4451万元。地方财力有限,教师工资难以兑现,按国家政策,教师四块工资必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我市市委、市政府克服很多困难,将上级转移支付和市财政预算捆绑起来使用,教师“四块”工资基本得到保证,但教师的补助工资即“弹性”部分没有着落,各项补贴不能兑现,农村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要少拿工资300元至400元。教师待遇偏低,心理不平衡,教师队伍不稳定,人心思走,大批骨干教师外流,有的出外打工,有的继续深造,有的已跳槽到别的单位,我市“不辞而别”的教师近300多人。

第二,中小学公用经费严重不足。202_年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实际支出3884万元,小学生平均150元,初中生平均300元(省鄂财教发[202_]50号文件规定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140元/人、年,初中360元/人、年)。实行“一费制”后,小学每生每年只能收80元,缺口70元;初中每生每年只能收160元,缺口140元,全市小学公用经费缺口980万元,初中公用经费缺口832万元,合计缺口1812万元,而市级财政没有预算公用经费。如我市的一所中心小学,202_年秋季在校学生1100人,总收入(80元×1100人)为88000元,减去课本费55000元,练习本5500元,净收入只有27500元,学生人平公用经费只有25元。而本学期公用经费支出需要56000元,(其中教师用书202_元,水、电费9000元、办公费16000元,还有邮电费、维修费、教学设备添置费、占用费等)缺口20000多元。由于债务未化解,有的中小学欠银行债务,开学后所收杂费银行只给学校留下书本费,其余全部扣抵债务,导致正常教学秩序难以维持,办公设备、仪器用具无钱购置,水电费无法支付,有的学校住读学生自习、教师办公,晚上点蜡烛。群众埋怨学校,教师也不能安心教学,出现了新的“读书无用论”,每年都有学生虚报年龄外出打工赚钱的辍学现象。

第三、“非一费制”学校没有收费政策。我市有39所学校实行“非一费制”。“非一费制”意即能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在财政预算安排上比“一费制”学校年人平少安排近3300元左右,而市政府又没有明文规定学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学校也不敢乱收,造成“非一费制”学校教师供给水平更低,公用经费不足,学校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只有翘首以盼政府能尽快出台新的政策。

第四,农村税费改革,使民办教师的问题突出。税费改革后,为了减轻学校压力和财政负担,对教师供给范围进行了清理,辞退没有“民师聘用书”和“民师供给卡”的民师276人。民办教师在一定时期给教育事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他们付出较多,有的民师把毕生的精力都奉献给了教育事业,而回报很少,财政每月定补38元,村级按年补助1-202_元,辛苦一年只有202_多元的收入,现在却

因为没有民师聘用书或民师供给卡而要离开心爱的讲台,给他们在心灵上是极大的伤害。

第五、税费改革对基础教育的布局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布局调整,扩大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等配套资金,地方政府很难到位,后续资金无来源。专项资金在拨付过程中,由于中间环节过多,资金到位不及时。此外,还有教师的社会保障、普九债务的有效化解等问题,都是制约经济贫困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因素。

综上所述,税费改革给基础教育、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轻视。他使贫困落后地区的教师待遇和发达地区、城市教师的待遇反差太大,造成教师心理极不平衡。面对税费改革后,农村基础教育财务管理的现状,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寻找对策。否则,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不能生存和发展,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形成恶性循环,将会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带来的诸多矛盾与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求如何保障,基础教育的持续发展资金从何而来,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责任和财力,积极调整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结构比例,真正站在“科教兴国”的高度,认真贯彻“保证教育优先发展和适度超前”的方针,千方百计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的“吃饭、运转、发展”的基本需求,特别是教师“吃饭”和学校危房改造等问题要切实解决好。国家和省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教师工资转移支付和危改资金专项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占可用财力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下差部分上级转移支付应该承认。上级转移支付不能解决的,应该出台政策或规范性的文件,将教师工资发放作出统一规定,尽量缩小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待遇差别,只有在教师待遇上提高,才能留住人才,才能稳定人心。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服务费与基本学习费用区别开来。学生住宿费和搭火费用属基本生活费,应根据市场供求,按成本据实收取。建议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市(县),由各市(县)根据市场规律,核定项目、规范收费。发展教育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以国家办学为主体的多种形式并存的教育体系,建议政府部门从政策上、制度上加以引导,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发展教育事业。

对基层交通民警加强法制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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