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养老保险)重庆市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审批表大全
重庆市江津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审批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2、报批时必须附本人申请、组织调查调查、公示情况、解聘用合同、工资表、城镇企业养
老保险、学历证明、新录聘用文件等。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和对象
1、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由单位和个人根据经济状况自愿参加,所缴保险金记入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归个人所有,不计征各种税、费。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或死亡后,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支取。
2、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及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中央、省属驻烟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军队所属驻烟事业单位中非军籍工作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规定。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的单位,可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1、缴纳标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按照上全体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个人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计划内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代为扣缴;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或省实行养老保险金专项工资补贴之前,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单位代缴。
“工资总额”,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浮动工资、职务补贴、粮、油、肉、煤和副食价格补贴、地区津贴及其他按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但独生子女费、房改后发给的房租补贴和煤气补贴不列入范围。
2、列支渠道。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记入“其他费用”;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单位预算和从单位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记入“其他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记入“营业外支出”。
3、缴纳办法。自《办法》实施之月起,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结算申报表》一式三份,到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如按季度或缴纳,须在季度或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讫。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保险金总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负担,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三、离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应填报《离退休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离退休养老金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由单位发放。支付项目包括:
1、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和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2、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提高的退休费;
3、按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职)费;
4、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支付项目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仍由原支付。
四、离退休养老条件及离退休养老金标准
(一)离退休养老条件:按现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养老金标准: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100%的养老金及列入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
2、退休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比例发给,其中,缴纳养老保险金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两项之和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两项之和按60%计发。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的工人其退休养老金按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奖金)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缴纳养老保险金满35年的,退休养老金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两项之和按70%计发。
列入支付项目的各项补贴全额发给。
3、退职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按本人原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奖金)之和的50%计发。
4、计划内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满十年的,参照上述有关办法发给养老金;不满十年的,按缴纳养老保险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一次性生活费。其标准按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的平均工资额执行。
5、按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薪[1994]4号文件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养老金计发基数中津贴的比例,均按40%执行。
6、工作人员因升学、入伍、辞职、被辞退、被开除等原因停保后,未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待符合离退休养老条件时,再按规定发放养老金或一次性生活费。因受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的,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不予计算,所缴养老保险金予以吊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缓刑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连续计算;工作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解除劳教后再次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劳教期间被开除公职者外,其劳教前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略)
六、其他(略)
第三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宣传提纲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统筹考虑相关群体的社保待遇政策,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堵“后门”、开“正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而未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都不缴费;退休费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配套改革了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在退休保障方面,将原来的企业保障改为统筹互济的社会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构成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从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金,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长短和多少计算,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沿用原有退休制度。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一是全国有28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二是中央和地方一些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转企”改革,并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制定了养老保险政策。三是XX年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等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总体改革配套推进。总的来看,这些局部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没有改革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并未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退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
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xx发
二、深刻领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决定》的出台,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万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5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了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三、全面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
(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出发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遵循的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
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衡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侍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四、准确把握《决定》的主要政策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这项重大改革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
(一)关于改革范围。明确改革的实施范围,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前提。《决定》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宣传中需要注意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约41万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二)关于缴费比例。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具体政策、标准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宣传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三)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是涉及到人员利益的重大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这次改革也采取同样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不降低。
(五)关于完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这次改革,国务院同时决定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就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一项实际举措。
(六)关于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实行省级统筹,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鉴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明确,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宣传中需要针对社会上的误解和质疑,清晰地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贲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宣传中要强调说明,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之利益受损。
(八)关于职业年金。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减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会同财政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九)关于加强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管理,京外单位由所在地区管理。这有利于事权财权相统一,也有利于经办服务和信息安全。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经办管理体制。
五、关于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统筹考虑相关群体生活保障
(一)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以来,基本工资制度顺利入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有序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稳慎实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领域存在工资结构不合理、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工资差距调控机制不完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等突出矛盾和问题。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分步骤推进。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适当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缓解基本工资占比过小、津贴补贴占比过大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体现工资政策向基层一线倾斜,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
(二)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从XX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XX年启动新农保试点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前几年,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从局部试点向全覆盖推进,部分地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不宜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授权地方根据实际在55元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许多地区已经提高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XX年首次全国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惠及超过1.4亿城乡老年居民和数亿城乡家庭,受益面大,受益方式直接,有利于更好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消费,维护社会和谐。二是进一步巩固了中央和地方分担责任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机制。国务院确定全国城乡居民础养老金最低标堆,并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金额补地区补助50%;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既体现了公平,也考虑了地区差异,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各级财政增收幅度减小,特别是中央财政增收幅度减小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对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的增幅远高于收入增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支持。
今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确定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积极组织引导参保群众,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将政府保障与个人保障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三)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XX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o%。这是XX年以来连续第1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到XX年底,经过十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由XX年的647元提高到目前的XX多元,增长了2倍多。连续较大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在经济增速放缓、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仍然连续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真切关怀,对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快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今后,国家将逐步建立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
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职工工资增
长、收入水平提高等情况,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XX年,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务院决定,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再次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人均120元,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加大了投入力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从XX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XX年的320元,增长了7倍。同时,为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政府对困难群体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贴。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城乡居民参加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有利于增强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待遇标准,新增资金重点用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有效减轻群众、特别是患大病的困难家庭就医费用负担,使人民群众更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获得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
今后,国家将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各地要抓好政策落实,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居民参保缴费和互助共济意识,逐步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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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费审批表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各存一份。
第五篇:重庆市江津区2012年第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8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重庆市江津区2012年第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8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时间:2012-02-23 07:28来源:华公教育转载-
重庆市江津区2012年第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8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快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等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江津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江津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8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江津区一季度公开招聘事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期间出生); 3.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其他要求
1、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12年3月10日。
2、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必须在报名开始日(2012年3月10日)前取得。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2年3月10日—3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咨询电话:023—47530416、023-47521482。
(三)报名手续:考生持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同时,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考生本人无法前往报名的,可将上述资料交与被委托人代为报名(被委托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重庆市人事考试报名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务费。
(四)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专业)报考,按各报考岗位(专业)分别竞争,分别聘用。拟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未达到1:2开考比例的,除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笔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五)领取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于2012年3月24日上午8:30─12:00在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考试资格。
四、考试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测试及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满分100分)。
(二)专业科目测试
职员岗位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满分100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具体详见《一览表》备注要求)。
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拟定于2012年3月25日,笔试地点及各科具体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笔试总成绩=《综合基础知识》×30%+《专业知识》×30%。
(三)面试
面试由中共江津区委组织部、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凡考生有一科缺考,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按1:2的比例,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比例达不到1:2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考生各科成绩均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进入面试。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即: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新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工作态度等,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该考生所在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招聘总成绩计算方式:招聘总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40%。
五、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学历、职称及职(执)业资格、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高者优先)。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核
笔试、面试、体检合格人员,由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其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若招聘岗位因体检、政审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对象考试总成绩再相同者,按以上确定体检人员原则处理。
六、公示
考试、体检、政审考核合格,由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八、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肃纪律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经发现,取消其考聘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