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JB•SY/WK-XG•GC-18
B0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0目的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宝商业公司所辖项目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3.0
3.13.23.33.44.0
4.1
4.1.1
4.1.2
4.1.3
4.1.4
4.1.54.2
4.2.1职责 设施设备维护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的运行操作。设施设备维护主管负责二次供水运行的组织与实施。项目经理负责二次供水运行的调度管理。项目部总经理负责二次供水的综合管理。程序要点 二次供水管理要求。设施设备维护人员每月检查1次水池(箱),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给排水设备设施巡查记录表》上。二次供水管理由给设施设备维护部专人负责。给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应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每个水池(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水池(箱)在每年卫生许可证到期前提前外委有资质清洗的单位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应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清洗消毒水池(箱)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客户服务部,由客户服务部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
电筒或应急灯。
4.2.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应提前试验并
确认动作可靠。
4.2.3进入水池(箱)的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
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2.4上下水池(箱)时应把紧扶手、踩稳钢梯,严防跌落。
4.3水池(箱)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4.3.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4.3.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4.3.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4水池(箱)清洗消毒程序。
4.4.1排放水:
a)排放水时应提前关闭水池(箱)进水闸阀。
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箱)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4.4.2清洗消毒。
a)泄水阀处于开启位置,用鼓风机向水池、水箱吹半小时以上,排除
水池、水箱中的有毒气体,吹进新鲜空气。
b)用燃着的蜡烛放入池底不会熄灭,以确定空气是否充足。
c)打开水池、水箱内临时照明灯具。
d)清洗人员进入水池、水箱后,对顶、壁、底六面横、竖各洗刷不少
于三遍,并对管道、阀门、浮球进行维修保养。在水池、水箱内工
作时,外面必须有一名监护人员。
e)清洗完毕后,排除污水,然后喷洒消毒药水。
f)关闭泄水阀,注入清水。
4.5取样送检。
4.5.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池(箱)中部提取500m1水并在瓶子中部贴
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检单位及送样日期。
4.5.2水样当天由设施设备维护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
测。
4.5.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直至合格为止。
4.6
5.0
6.0
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况记录在《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内全部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3天内由给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人员把记录整理成册交设施设备维护部存档,保存期为1年。相关支持文件记录 《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给排水设备设施巡查记录表》 《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值班管理制度》《设备综合管理规程》《设备房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异常、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篇: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制 度
1、经常检查施工用水的水栓、阀门、及时保养维修
2、经常检查输水管线保养维修
3、施工用水必须专水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4、冲刷施工机具必须用水桶装水,严禁用水管直接冲洗
5、砼构件养护、浇砖等不准常流水
6、未经许可不准用水泵直接抽市政上水线的水
医大二院住宅小区2#楼项目部
202_年5月20日
第三篇: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杜绝长流水。加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
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随手关水的良好习惯。洗漱、洗涤衣物等尽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
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
4、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须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5、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加快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6、学生浴室、开水房实行设备智能化节水系统改造。
7、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水费1-3倍的处罚。
Xx小学
第四篇: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中铁五局奉溪高速公路E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奉溪高速公路E4合同段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奉溪高速公路E4合同段喜口池隧道左右线。
3、用水管理
3.1机电部根据主要消耗水量队伍安装计量水表,并负责每月24日抄取喜口池左线水表用水量,交于财务部,在当月计量款中扣除。地亩办公室协调与当地农户用水纠纷事宜,并负责对1#水池(村委会门口)管理人员的管理。综合队负责主供水管网的维修工作,并负责对2#水池(1#拌合站上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3.2喜口池隧道左右线各安排一人(左线金模翔、右线胡应林),互相监控用水事宜,发现浪费如长流水等现象,拍照收集证据后上报于项目部机电部长鄢汉明处,由项目部开具处罚通知单,第一次处罚202_元,后每发现一次递增1000元。
3.3加强1#水池与2#水池之间的沟通,为保证全线水资源的供应,2#水池放满后,为避免水资源浪费,2#水池管理员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1#水池管理员,1#水池管理员开启总闸阀进行1#水池蓄水,当1#水池基本蓄满3/4后,关闭总闸阀恢复对2#水池的供水。
第五篇: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五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在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国家节水指标向取水户下达节水指标,凡超过节水指标的取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消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技术改造规划,限期改变管网漏损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条全县农业总用水量通过节水(包括结构调整)要实现零增长。农业灌溉发展主要靠节水解决。推行灌区节水管理,实施“两改一提高”,即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县所有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备,实行按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面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未达标的,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3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缴纳;取水超过30不到5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缴纳;取水量超过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500缴纳。
第二十六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