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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维护河道堤防安全 11.10.18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7-44445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2 20:52: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维护河道堤防安全 11.10.18

加强项目监管 维护河湖安全

洪泽县水利局管理着流经洪泽县境内的洪泽湖大堤,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江水道三条国家流域性堤防和洪泽湖、白马湖两个省管湖泊,其中三条流域性堤防总长达71.29公里,两个湖泊水域总面积达778平方公里。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河道、湖泊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开发利用也随之增多。按照上级水利部门的管理要求,我们对近年来涉湖、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检查严格对照涉河建设项目的“三项制度”。加大监察力度,以法查处违法、违规现象。主要做法如下;

一、收集项目信息、注重法规宣传

为进一步强化涉河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我局结合近年来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了《洪泽县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对涉湖、涉河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化管理。每季度召开沿河、沿湖占用企、事业和个体法人联席会议,集中座谈交流,掌握他们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向。每月安排一次深入企、事业登门访谈,了解建设项目基础资料信息。将信息归纳、整理。对辖区内涉河建设项目实行项目通报制度。由过去的“被动管理”转变为“超前管理”、“主动管理”。我们将“热情服务”、“文明执法”贯穿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洪泽县西顺河大桥改造项目,涉及我局管理的张福河以及洪泽湖大堤。该项目也是省市交通部门的重点项目。我们了解信息后,一方面主动与交通部门沟通,磋商许可审批事宜。另一方面提供张福河水文、水位、水情等相关技术资料。我们热情提供咨询服务,安排主要

负责同志帮办。几次引领建设单位到省市水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我们的积极服务下,该项目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加大监督力度,查处违规项目

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巡查工作,是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我们在巡查上狠下功夫,出台了巡查制度,巡查方案。制定了巡查路线,巡查频次。对河道堤防配备巡查车辆,对湖泊水域配备巡查船艇。从交通工具上满足对涉河、涉湖建设项目管理的需求。对年度巡查目标,季度巡查任务,月度巡查要求,每周巡查内容进行细化落实。并且根据涉河建设项目的特点适时完善调整,在河道重要河段、湖泊特别水域,聘请信息员,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形成巡查网络体系。有的涉河建设项目,是政府重点项目或者是争取投资项目,或者是招商引资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单位事前不履行水行政审批。先建后报批,边建边批,有的甚至擅自开工建设。对这类违规涉河建设项目,我们顶住压力,排除干扰,敢于管理。如洪西线输电线路改造工程,要在苏北灌溉总渠堤防和洪泽湖滩地上建造塔基,是洪泽县政府重点工程,主要为洪泽元明粉供电。江苏省电力公司洪泽分公司认为一是政府重点项目,二是老线路改造,没有必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就强行施工。我们及时发现了违章涉河现象,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强烈要求供电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必须按照许可规定操作。建设单位先是推诿,后又找县政府领导出面对我们加压。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迫使洪泽供电公司到

水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办理行政许可。才得以继续开工建设,洪泽供电分公司还按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基层管理单位交纳河道堤防占用费。

三、加强沟通联合,维护管理秩序

对涉河建设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是维护河道管理秩序的关键。近年来我们主动与公安、交通、渔业、环保、城管取得联系,形成管理合力。对涉湖、涉河建设项目从严管理。我们还做到积极与省、市湖泊、河道主管部门联合,多次邀请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领导支持我县的洪泽湖管理工作。特别是在查处涉河建设项目方面,主动与省、市主管部门沟通,得到他们理解、支持。从而形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管理机制。2010年7月洪泽湖南线航道疏浚项目,是盱眙县政府向上争取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是盱眙县航道管理站。在未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我局组织水政执法人员阻止施工,请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湖泊科以及淮安市洪泽湖及高邮湖管理处领导亲临现场督导,扣押施工单位疏浚船上的有关设备,责令停工。迫使盱眙航道站于2010年9月20日办理该项目的审查意见,履行建设项目三项制度。近年来洪泽县洪泽湖区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在打击非法采砂方面单以靠水利部门有时显得力量不足,只有和公安、交通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才能有效扼制非法采砂现象。

四、强化管理措施,严格水行监察

在河道、湖泊管理上,主动参与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施工方案的具体实施,施工放样。我们对审批的涉河项目,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查。防止出现建设过程中改变建设方案。有的涉河建设项目虽然按规定进行了防洪评价,取得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但在实施时,业主有时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设计方案。如洪泽湖搜救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是洪泽县地方海事处,该项目得到江苏省水利厅的行政许可。开工建设后,我们实行定期检查,特别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主楼时没有违规施工,建值班室时没有按批复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存在乱堆乱建的违规现象。我们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停工整改,下达补正通知书。督促其按批复的方案施工。我们对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从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施工、放样、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每一个涉河建设项目整个过程都有一套文字、图表、影像等基础资料。对涉河建设项目实行档案管理。

近年来,我局在湖泊、河道的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要达到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要再接再厉,维护我县范围内河湖安全。

洪泽县水利局

2011年10月16日

第二篇: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2-03 【生效日期】1996-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正 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第九条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条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5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至50米;

二、捍卫1万至5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至30米;

三、捍卫1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环保、城管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护堤地的划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3条东江堤防(指桥头围、福燕洲围、京西鳌围、东莞大围、五八围、山洲围、石龙围、挂影洲围、潢新围、滘联围、大洲围、金丰围、胜利围)、8条海堤(指沙田围、鱼立沙联围、四乡联围、长安围、虎门围、南北面围、浔洲围、大盛围)、寒溪河、东引运河及石马河的堤防,按以下标准划定其护堤地范围:

东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外坡指迎水坡,下同)堤脚算起每侧五十米,无内坡的,内侧护堤地范围为从外坡堤顶线算起向内侧六十米;

捍卫工业区或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 无内坡的,内侧护堤地范围为从外坡堤顶线算起向内侧四十米;

捍卫五千亩至一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无内坡的,内侧护堤地范围为从外坡堤顶线算起向内侧三十米;

捍卫一千亩至五千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十米, 无内坡的,内侧护堤地范围为从外坡堤顶线算起向内侧二十米。

具体划界红线图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堤防的护堤地范围,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标准划定,具体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已划定护堤地范围的堤防,有关堤围管理单位应在护堤地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七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第八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向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前,将建设方案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经批准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开采砂石土料的,应按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受堤围直接捍卫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设置阻碍行洪物体或围垦、种植阻碍行洪植物或擅自垦堤种植;

(二)堆放、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三)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五)其他危害堤防安全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四条 在河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放污水的流量、水质应定期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转达污水排放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事、航道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确定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并由航道部门设立航速标志。凡已设立航速标志的河段,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清除,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钻井、葬坟、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进行种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清理,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的,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六)盗窃、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闸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89]14号【颁布时间】 1989-05-26【生效时间】 1989-06-01【时效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江河道管理

第三章 堤防管理

第四章 防汛管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道和堤防管理,发挥效益,保障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道和堤防、闸坝,沿河的引、排、蓄水等工程、设施,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江河道堤防管理,要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部门是江河道堤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划土地、市政公用、交通、林业、公安、环保和港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 江河道管理

第五条 江河道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江河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和行洪区。

(二)无堤防的江河段,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无堤防的河流,按流域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确定的行洪区。

第六条 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将批准的设计、开工报告和渡汛方案报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行洪区内利用土地、滩地,必须符合防洪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江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除旅游用地外,其它用地的,要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八条 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申请,由水利部门批准;涉及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开采砂石、土料物的,要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九条 在江河道的下列区域内,不准开采砂石、土料物:

(一)城区堤防迎水面二百米以内。

(二)城郊农堤和阿城市、呼兰县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五十米以内。

(三)河道凹岸堤防险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一百米以内。

(四)公路桥和引道、防护工程上下游二百米以内。

(五)松花江铁路桥上下游五百米以内,呼兰河、阿什河铁路桥上下游三百米以内。

(六)主要江河拦河坝、泵站上下游三百米以内。

(七)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五百米以内。

(八)开采后易于导致流势变化的区域。

第十条 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缩窄江河道。

(二)筑坝养鱼或堆放物料。

(三)倾倒矿渣、煤灰、垃圾等。

(四)在滩地随意栽植树木或乱垦滥种。

(五)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有碍江河道治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壅水严重的原有桥梁、引道,在未扩建、改建前,桥梁管理单位要采取防汛的应急措施,保证渡汛安全。

第十二条 在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私建的影响行洪的导流、挑流工程,要在水利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三章 堤防管理

第十三条 城区堤防护堤地的范围:

(一)一、二水源地围堤,从堤脚起迎水面一百米以内。

(二)太阳岛围堤,从堤脚起迎水面一百米以内,背水面六十米以内。

第十四条 城郊农堤和阿城市、呼兰县主要江河堤防护堤地范围,从堤脚起迎水面五十米以内,背水面三十米以内;一般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从堤脚起迎水面三十米以内,背水面二十米以内。

第十五条 堤防安全控制地范围:

(一)城区堤防松花江堤段,从护堤地起至背水面二百米以内。

(二)太阳岛围堤,从护堤地起四十米以内。

(三)城郊农堤和阿城市、呼兰县主要江河堤段,从护堤地起七十米以内。

第十六条 占用堤防的审批:

(一)除公园占用堤身、堤岸和护堤地外,其他占用的,要经水利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涉及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

(二)修建穿堤工程或有关防护设施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由建设单位管理和维修。

(三)经批准占用后改变用途的,要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堤防护堤地和安全控制地范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土、挖洞、开沟、打井、建房、钻探、修筑地下工程、爆破、打桩或修建鱼池等。

(二)损坏或偷盗堤防和防洪工程的标志或水文观测、防洪通讯、照明等设施。

(三)盗伐防护林。

(四)在各种标志附近设置障碍物。

(五)搬动护坡石。

(六)其他有碍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限制通车的堤防,除防汛、抢险、消防、公安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外,不准其他车辆通行。临时需要利用堤岸停靠船只做码头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管理费。在非指定码头,除防汛、抢险、公安和港监船只外,不准其他船只停靠。在洪水期间,机动船只靠近堤坝时,要减低船速,防止水浪冲击堤坝。

第十九条 护堤护岸林,由水利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并纳入市造林规划。对抚育、更新或因防汛抢险采伐护堤护岸林的,免征育林基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砍滥伐或盗伐防浪林和护堤护岸林。

第二十条 堤防、护岸、丁坝、锁坝和引、排、蓄水等江河道工程,由建设单位管理。

第四章 防汛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设置的防汛指挥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防汛工作。下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部署、命令和规定。

(二)制定防汛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防汛宣传教育。

(四)鉴定和推广防洪科技成果。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抗洪抢险。

(六)负责防汛经费、抢险救灾物资的管理。

(七)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抗洪工作。

(八)制止、查处危害防汛的行为。

(九)负责防汛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防汛指挥部可发布汛情预报、抗洪抢险警报、戒严令和动员令;经上级批准,也可在汛期采取非常措施。

第二十四条 汛期水库的调度,要按批准的计划执行。需要变更计划时,要经批准机关同意。未经同意,不准变更。

对不安全的病险水库,要限制蓄水;废弃的水库,不准擅自恢复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行洪区内不准设置障碍物。已设置的,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规定,限期清除;对一时清除不了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汛期洪水畅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履行参加防汛、抢险和管护防洪设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门管理江河道堤防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江河道堤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调查研究,沟通协调,交流信息。

(五)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

(六)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发动群众管堤护堤。

(七)承办江河道堤防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管理江河道堤防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依法加强管理,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通令喜奖、颁发荣誉证书或物质奖励:

(一)在江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由水利部门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一)项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除没收非法收入外,并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除责令停工、恢复原样或消除隐患外,并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指使者或驾驶员十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马家沟河管理的通告》、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江河堤防和防洪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第五篇:抚河河道堤防管理局工作总结范文

抚州市临川区抚河河道堤防管理局 省级堤防管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赣水建管字[2011]67号《关于开展201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暨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堤防管理试点单位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认真梳理从去年确定我局为省级堤防管理试点单位以来所完成的工作任务及存在的不足,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及唱凯堤的实际,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本着实事求是,不走过场的原则,重点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检自评和工作总结,现将我局开展堤防管理试点工作以来的有关情况及自检自评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去年三月,省水利厅确定我局为全省堤防管理省级试点单位,接到上级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水利局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取得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局的支持,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水利局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关注,要求我局要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并明确表示:“为搞好唱凯堤堤防防管理试点工作,需要区委、区政府支持的,区委区政府将大力支持”。为此,我们结合唱凯堤及单位的实际,先后制订了《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堤防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按照

《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考核标准,一条一条地抓好落实,组织干部职工从唱凯堤0+000开始至81+800桩号止,对堤防现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全面准确的巡查、踏勘、核实(包括河道堤防现状、物资储备、违章建筑、堤容堤貌、水工建筑物及堤面“三通”等情况)。单位内部管理在认真落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精简高效、运转灵活的管理体制,我局属财务独立核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人员编臵已全部得到落实,人员工资历年都列入区财政当年预算,月月足额到位。工程管理按照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济管理等四个方面的要求,局内部制订和完善了本局《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工程技术人员及行政事务与管理人员的岗位目标,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防汛值班制度、上下班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职工学习培训制度等)。同时,区政府以临府办字[2011]100号《关于印发抚州市临川区唱凯堤中洲堤日常堤防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下发全区各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和其它新闻媒体在全区范围广泛宣传《唱凯堤管理细则》,使堤防管理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管理细则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各项报表齐全,填报及时规范。区政府还与沿堤各有关乡镇主要领导签订了堤防管理责任状,在明确责任、健全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制订了目标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个人晋薪晋级,激励干部职工争先创

优,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得到进一步提高。为搞好堤防管理试点工作,我们还组织相关人员到南昌、余干等兄弟单位学习考察,学习兄弟单位在堤防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出一条适合本局堤防管理的好方法。

在堤防建设管理方面,去年特大洪灾过后,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正确指挥下,在省水利厅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区取得了抗洪抢险和灾后重建的全面胜利。抚州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全市之力,把唱凯堤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作为市委、市政府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和最大的民心工程来抓,委托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对唱凯堤进行勘测设计,省水利规划设计院于2010年9月编臵完成了《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除险加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于2010年10月12日-14日经水利部组织专家审查,于2011年1月8日-9日复审并通过,概算总投资为6.66亿元,工程建设于2010年9月2日正式开工,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完成唱凯堤全线81.8公里的除险加固工程任务,通过对唱凯堤的除险加固和堤容堤貌整治,圩堤堤容堤貌焕然一新,从根本上保证唱凯堤安全和堤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局属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河道堤防部分的考核标准,总分为1000分,通过单位自检,总得分为786分,扣分214分,具

体得分和扣分细数如下:

组织管理总分150分,自查得分116分,扣34分,扣分类项为:第2项未实行持证上岗扣5分、第3项绿化程度在本地区差的扣5分、文体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单位扣10分,第4项关键岗位未明示扣5分,第5项挡案管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扣4分。

安全管理总分320分,自查得分251分,扣69分,扣分类项为:第7项未完成确权划界每低10%扣3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5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低于95%的,低10%扣2分;第8项违章利用岸线和滩地一处扣5分、对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项目监管不力扣10分;第9项对河道内阻水生物数量不清楚扣5分;第10项对其他涉河活动监管不力扣5分、倾倒垃圾未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扣5分、案件查处结案低于90%,低15%扣9分;第13项无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困难扣5分;第15项没有工程险点隐患探查成果分析报告扣10分、未及时上报扣5分。

运行管理总分410分,自查得分323分,扣87分,扣分类项为:第17项操作规程不全缺3项扣6分、技术报告、报表缺3项扣6分;第18项堤身有堆放杂物及垃圾一处扣5分;第20项备料堆放不整齐、位臵不合理扣10分;第23项绿化覆盖率达不到95%扣5分、堤坡草皮不整齐、有高杆杂草等扣5分、无计划采伐林木扣5分;

第24项排水沟、减压井破损、堵塞扣10分;第25项观测资料未分析扣10分;第26项河道供水计划不落实扣10分;第28项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扣5分、未建立办公局域网扣5分、未加入水信息网络扣5分。

经济管理总分120分,自查得分96分,扣24分,扣分类项为:第29项维护养护费未足额到位扣5分;第31项各项取费低于15%扣9分、第32项水资源利用率达不到80%扣10分。

总之,我们将以这次堤防管理试点验收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堤防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管理,确保我局堤防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升。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维护河道堤防安全 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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