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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7-113525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1 18:04: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我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目的,说到底就是如何加强并巩固执政地位的问题。十六届四中会的报告将我党提高执政能力归结为建设五种能力,即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的能力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这五种能力,确实是执政党执好政的基本功,其中前四种能力是对内的能力,第五种能力是对外的能力,下面结合前四种能力的建设,谈谈如何处理与其相关的四个关系问题。

一是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驾驭者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党要驾驭市场经济,绝不意味着我们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要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到微观经济活动当中去,更不意味着要以党代政行使对经济运行的管理活动。党是国家生活的领导者,而不是管理者,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主要是指我们党在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经济规律,领导政府,使其正确发挥经济管理职能,运用宏观调控等经济手段,驾驭经济全局的能力和艺术。其中以经济的手段和法律的手段从宏观上驾驭经济,防止过去搞计划经济时期以党代政干涉经济生活是其主要内容。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各种矛盾和冲突比较突出,企业发展中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很多,作为具体管理经济运行的政府部门,要做的必须是也只能是通过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引导,帮助困难企业摆脱困境,而绝不能去替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作主”,行使生产经营权,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永远是企业本身,政府只能靠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去引导,而不靠行政命令。可实际上,这样的问题在基层却屡屡发生。比如最近为了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实现增资扩股任务,不少地方,由党委撑头、政府出面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给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下达集资入股任务,要求每个单位几年内完成几万元的入股任务,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计划经济的一套做法,这样搞很快之间企业股份制改造可以完成,但群众的利益却被冒了风险,怨声载道中深层次的矛盾又会形成。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这说明我们的干部中还有很大一部人习惯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做法,动不动就搞行政命令,动不动就越俎代庖。习惯于当水手而不习惯于当舵手,怎么能驾驭好市场经济这艘大船呢?

二是如何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系。

加强党的领导必然涉及到如何强化领导权的问题,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和核心问题又是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对党的执政能力是一种严峻的考验。

权力天生有腐蚀性、扩张性、专断性,一切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与制衡,必然产生腐败,党的领导权也是这样。因此我们党提出了民主政治的理念,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加强党的领导实际上和民主执政并不矛盾,党的领导意味着什么呢?就是党对国家的政治思想、政治方向、重大原则的领导。政治领导的核心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求党通过民主政治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变为党的主张,并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行对国家政治事务的领导。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但它和国家政权不是也不能是一个东西。要实现党在政治上的这种核心领导,必须充分而有效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彻底改变战争年代的领导体制和方式,在宪政约束下,建设党,在宪政原则下,以法治国,真正使党在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只有这样才能使党永葆生机和活力。

三是如何处理好执政环境的局限性与引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关系。

世界上任何一个执政党都面临着一个特定的执政环境,这种执政环境一方面要受到当前具体国情的制约,另一方面也要受到这个国家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尤其是政治历史传统的制约,这就是执政环境的局限性。作为一个先进性的政党,不论处于何种历史方位,在代表先进政治文化前进方向上,都应该永远保持一种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精神状态,都应该比其他政治派别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胸怀更宽广,更应该不断创造条件,努力突破执政环境的历史局限性,不断在执政理念与治国方式上有所创新。

在引领先进政治文化前进方向的进程中,我党在历史上曾做出过卓越的贡献,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中国近代的新文化运动。它成了中国共产党诞生的历史前提。建党之后,我们党坚定地反封建文化、殖民文化、帝国主义侵略文化,发展新民主主义文化。新中国成立后,倡导科学的、民族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改革开放以来在文化问题上更明确了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当前,根据我国曾经历过长期的封建社会、落后的封建文化十分顽固的这个国情,要营造理论创新的文化环境,最重要的是加大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教条主义的力度,强调文化生活的开放性、包容性。

历史已证明,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因其开放程度高,因而其落后的具有封建属性的文化改变也彻底。开放能打破落后,吸取先进东西,使外来文化中优秀的部分与优秀的传统文化相融合,才能孕育出先进的文化。这是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但目前有些人主张经济可以大开放,文化方面要自己走自己的路,甚至认为文化开放会导致“全盘西化”。这种忧虑实际上是一种封闭的文化心理倾向。其实中华文化几千年来的发展,证明它是最具有融合力的文化。历史上多次较大的中外文化的交融都始终保持着中华文化的特性。印度佛教文化的传入并未使中华文化“印度化”,反而使佛教“中国化”。同样,马克思主义产生于西方,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才有了今天认定的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文化的融合只能产生新文化,而不可能“全盘”地改变自身的民族的文化。因此,从文化发展规律与中华文化特点去分析,可以淡化对文化全盘西化的忧虑。而从中国国情来看,值得忧虑的是,由于封建文化的顽强,加之我们过去一定时期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认识不完全清醒,因而在对待文化问题上,一是忽视了对中国封建文化的顽强性的认识,而未能把反对封建主义作为重点,二是甚至错误地用封建文化意识去反对资本主义文化中优秀的成分。比如在权力运行上,我国自封建社会以来就流行一句经典名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权力赋予给他,就不能怀疑他,甚至更用不着去监督他,这实际上是将权力的运行设定在权力者自觉自律的理想状态下,但实事证明,靠权力者的自觉、自律和自控,根本上是不可能对自身行使的权力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的。这就好象运动员和裁判员永远不能集于一身一样。在这方面,西方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摸索,找到了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理论和分权思想,这可以说是人类在文明进程中的一项政治文明成果,但一具体到我国,就被某些人以不适合国情的理由而简单地加以排斥和拒绝。那么,权力制衡理论与分权思想到底是与我国怎样的国情不适合的呢?是不适合我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封建主义高度集权这个国情呢?还是不符合至今仍在顽强禁锢某些人头脑的封建教条这个国情呢?

社会主义要超越资本主义,首先要借鉴资本主义所创造的文明成果,资本主义创造的文明成果越多,可供社会主义借鉴的就应该越多,历史上,马克思主义也从来不是一味地排斥和拒绝资本主义的文明成果的。所以强调文化的开放性、包容性,处理好执政环境的局限性与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关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的要求,更是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的迫切要求。

四是如何处理好构建和谐社会与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

任何社会都有矛盾,正是有了矛盾,才使社会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得以向前发展。这是哲学上的一个基本原理。要加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首先要正视社会矛盾,不能害怕它,更不能对矛盾藏着、掖着。在基层,有些干部为了保一方和谐与安定,见不得矛盾和冲突,一见就急、一急就简单粗暴,其结果只能是更加激化矛盾。

现代社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它的平稳而有序的运行,必须充分调动各种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它们能够正确而有效行使各自的权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深入阶段,在这个阶段,有许多社会问题光靠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是不能够解决的,彻底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必须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比如,前不久媒体报道的重庆某县法官通过上访总理为农民工讨回被拖欠的工资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利好于农民工的经济问题,但实际上它折射出当前社会信“访”不信法的普遍程度,折射出现行行政体制、司法体制方面存在的不合理问题。行政、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它们的关系,就永远不能解决司法运行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性,就永远不能树立法律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尚的地位。因此,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整合社会力量,协调各社会阶层、(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集团、机构的利益和权利,早日形成分工明确,各尽其责,权责相符,不越权,不虚位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早日求得社会的稳定、和谐与进步。如果政改长期处于缓慢状态,那么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就会长期得不到解决,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不能早日实现。

另外,社会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和谐与平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矛盾的不断转化,原有的和谐与平衡将会被不断的打破,唯有不断地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全面的改革,唯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才能求得这种和谐与平衡保持动态的稳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想法和做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第二篇:文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文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孙宝华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重要讲话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我们党把握时代和形势发展变化、积极回应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学习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部署,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当前应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正确处理“魂”与“体”的关系。所谓“魂”就是文化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它决定着文化的性质和方向。在当代中国,文化的“魂”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谓“体”,就是体现文化精神价值的物质基础和传播形态。

正确处理“政”与“企”的关系。加强文化建设,既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也要大力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这就需要处理好“政”与“企”的关系。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正确处理“进”与“出”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引进来,积极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基础上,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要求,吸纳世界各国文明之优长,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三篇: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哪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 法,容易伤感情。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规矩对我们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就是行政法规。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 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但在不同的时空,在不同人的眼里,“方”、“圆”的界限也是模糊的。“方”和“圆”的界限带有历史和地域的局限性。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我们在不同的坐标系上物体,对该物体的形状描述是不一样的。在地球坐标系上看上去是直线,但在宇宙坐标系上来看就是曲线;在地球座标上看时间,是顺流的,过去就是过去,现在就是现在,将来就是将来;但如果我们坐在一个速度超过光速的飞船上看地球上的人,时间是倒流的。

评判任何一件事情,我们不能离开时代和地域的局限性,以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眼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参照系去评判同一件事情,结果往往是不同的。

“有规矩才成方圆”,这句话固然不错,但当“方”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方”就是“圆”的,大方就是大圆。为什么?因为当“方”大到一定程度,我们就看不到“棱角”的时候,就是“圆”的。所以方方圆圆,圆圆方方,“圆”就是“大方”,“大方”的叫做“圆通”。

这个“圆通”在中国很管用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圆通”。在中国执法,如果动不动给他讲“你违反了什 么什么。”人家很反感,他一定会说“中国违法的事情多得是,到处违法,你为什么不去管,偏偏管我?你是不是与我过不去?”,还要与你吵一架,城管与市民在吵架,就是这个道理。但是,如果我们把“法”放在肚子里,把情放在嘴巴上,以合理的角度实施行政行动,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所以,我们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行政的时候,一定要把“法”当作腹案:心里想的是法律的规定,嘴巴上讲的是人情,以理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行为是否合理?不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人家这样对我,我会接受吗?这样我们的行政行为很容易会达到和谐的效果。所以,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依情依到合理的地步;依法依到合理的地步,那么我们的这个行政行为就很完整。

依法行政,不是离开情理无限制地“依法”。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见好就收”。由于法是有弹性的,情有后果有亲疏,我们只要两边一衡量,抓到合理的地步,做到“合理就好”。但是,中国的理也是变动的,不是固定的,所以我们要随时随地要做调整,这就要求我们灵活地依法行政。

我们在执法当中不能不讲法律,但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由“情”入“理”而“法”,而不是离开“情”、“理”两字硬套法。如果机械式的套用法条,搞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达不到依法行政的效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违法行为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在不行,再做出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违法行为人自觉地接受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也就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至少包含四个观念:一是完善观念;二是服务观念;三是以人为本观念;四是要求实效观念。

一是完善观念。具体说,就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或者是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填补空白,及时修正和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好立、改、废的工作。

二是服务观念。政府的工作就是服务,所谓小政府大服务就是强制服务理念。我们的服务是什么?我们的服务要服从改革开放、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象我们计生系统,我们要服务的就是管辖范围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就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引领和指导政府立法和行政的全部工作,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我们政府工作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始终贯穿我们政府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

四是“要求实效”的观念。法制工作要符合客观实际、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规范、警示、惩戒、教育、激励功能,我们要立的是“好法”、“良法”,要使法律、行政法规真正发挥作用。要把法治观念转化为依法治国的方略,途径就是通过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四篇:创建学习型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六对关系

创建学习型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六对关系

202_-4-13 下午 09:06:29全球品牌网王学德/陈雪

学习型企业是全体职工能全身心地投入并持续增长学习力的企业,是能让职工体验到工作中生命意义的企业,是通过学习能创造自身、创造未来能量的企业。创建学习型企业要从生产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在企业上下倡导一种善于学习、乐于进取的精神,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达到工作学习化使职工感受个人自身价值,学习工作化使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目标。为建设一个有持久活力的学习型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六大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创建学习型企业,鼓励职工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是企业参与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必然选择,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这已成为广大企业和高层管理者的共识。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深化改革、经营管理、生产建设、市场营销、文化建设等日常事务都十分繁忙,难以应付,没有时间抓学习;企业加快发展需要投资、改善职工生活需要投资,这投资那投资,没有钱给职工培训投资;实行一周40小时工作制后,职工的业余时间增加了,增强职工素质主要靠业余自学。其实,“发展是硬道理”。学习和工作在综合效益上是矛盾的统一体,培训学习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日常工作是培训学习的升华与提高。企业只有今天加大对培训学习的投入,明天才能得到丰厚的回报;职工只有今天不断加强培训学习,明天才能工作得更好、更有效。“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学习型组织”理论给了我们最好的答案。

二是正确处理务实和务虚的关系。从广义上理解创建学习型企业,它既有务虚的一面也有务实的一面,如系统思考、改善心智模式、智慧游戏的学习演练以及研讨就相对显得“虚”一些,而对专业技能的学习、操作规程的培训、演练就显得“实”一些。伴随着企业快速、跨越、高效、持续发展,特别是针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在企业的广泛应用与职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形成新的矛盾,企业为解燃眉之急,把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投入放到了职工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上,重点开展技术比武、规程学习、应急演练等应知应会的岗位培训、考试考核。而理论常识、形势任务、法律法规等相对“虚”一些的培训学习、深度会谈就显得力度不够,效果也较差一些。创建学习型企业要虚实兼顾,有机融合,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既要立足于现在,又要着眼于未来,才能使学习培训收到预期的效果。创建学习型企业,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三是正确处理专才和通才的关系。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是产品的竞争、科技的竞争、管理的竞争,但最终是人才的竞争。促进企业发展既要有适应高、精、尖方向发展的业有所精的专业技术人才,也要有适应宽、博、专方向发展的万金油式的复合型人才。为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必须有一批专业知识更加精深、熟悉技术发展方向的人员进行研究、开发市场需要的产品,这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基础。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信息量大,知识结构庞杂,每一门科学和技术都呈现放射状辐射到其他领域。作为企业管理技术人才,不仅要懂得本行业、本职业、本岗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还要懂得知识经济时代作为社会人所应具备的计算机技能和知识、外语、经济常识、法律法规、市场规则、生产经营管理等其他知识和技能,使自己成为一个复合型人才。企业有了这两种人才,才能更好地发展。

四是正处理德育和才识的关系。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更新学习观念,才能加快学习型企业的形成和发展,才能学以致用,才能使人的潜力得以最大发挥,才能激励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得以最大发挥,才能使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德,才之帅也;才,德之资也”。德才兼备,又红又专是企业最需要的人才。企业职工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又要有良好的品德情操和道德修养,二者缺一不可。有德无才者工作保守,缺乏创造性;有才无德者会置企业或他人利益于不顾,工作冒进,甚至铤而走险,不惜冒违法的风险。德育与才识的关系,应该是德育在才识之先,德较才重。德好比方向盘,才犹如发动机。无德之才,犹如失去了方向盘的汽车,会误入歧途,而发动机马力愈大,其危害愈烈。因此,在人员的培训上要德才并举,不能厚此薄彼。不仅要考虑业务、技术、技能方向的培养,使职工具有实现目标的真才实学,更要注重品德、操守、修养的培训,倡导一种忠诚企业、敬业爱岗、乐于奉献、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

五是正确处理学历和能力的关系。文凭不等于水平,资历不等于能力,今天的成绩也不

等于明天的资本。学历与能力之间不成正比,有学历不一定有能力,无学历不一定无能力,能力高低不一定完全取决于学历高低。也就是说,学历并不代表一切,能力才是最重要的,在职工培训上应该重能力轻学历,而非相反。近几年,职工通过脱产、半脱产学习以及多媒体、互联网等方式业余学习,大专及以上学历水平的占企业职工的绝大多数,职工在思想观念上、技术创新上、学习能力上得到了提高,相应地企业在管理体制上、生产规模上、运作机制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企业无论是在产品的质量、性能、工艺、技术,还是在规模、管理、资金、市场、职工素质等方面,有许多弊端需要革除、机制需要改进、制度需要完善。这些差距和不足,要通过创建学习型企业,尽快形成比较优势,使企业比竞争对手学习得更快、更好,使职工的学习力转化为创新力,并迅速提高生产力。

六是正确处理个体学习和团队学习的关系。企业都是由诸多不同的个体组成的团队,但团队的整体能力并非所有个体能力的简单相加,可能相等,也可能小于或者大于,关键是个体之间的组合与协作程度。在企业发展越来越依赖团队协作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不仅要重视个体能力的培养,更要注重团队精神的培育,对个体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强调个体之间的团结协作,只有这样才能产生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整体工作效率。表面上看,个体学习和团队学习是两种不同的学习方式,其实质大相径庭。个体学习就是职工能与自身的工作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学习气氛和永不知足的进取心。团队学习则强调企业职工的合作学习和群体智力的开发,职工不但要重视个体学习和智力的开发,更要与其他个体紧密协作,取长补短,相互激励,共同学习,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创建学习行组织,就要坚持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全过程学习、团体学习,各抒己见、学用互动、集思广益,激发创新的火花,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知识提升自我,创新成就未来。一位哲人曾说过,每个人都是一座喜马拉雅山,每个人都是一个太平洋,如果潜力发挥出来,要多高有多高,要多深有多深。只要正确处理好六大关系,广大职工一定会在企业愿景的感召下,充分体会学习的真谛,充分激发智慧的潜能,充分感受创新的快乐!

第五篇:正确处理好村两委关系的思考

《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较大成效。但也出现一些实际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处理问题。从我乡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正确处理好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正确认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1、澄清几种模糊认

识。①村委会揽政。有的村委会同志认为,村委会是全村选民选的。党支部是几个党员选的,出现村主任与支部书记比大小,论高低,争权力,把“自治”理解为自己说了算,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村党支部无权过问,并以此为借口,排斥村党支部的领导。这种认识把基层民主极端化,是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自治活动,村委会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我们在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②两委争政,有的同志对村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的发挥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是体现在党建、管党务上。除此之外的权限都属于村委会。这种虽然在原则上承认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但在具体工作中不仅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而且与党支部争权。这种对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在表面上肯定,实质上否定的观点和做法也是错误的,也必须纠正和克服。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决不是仅仅局限在抓党建、管党务上,而且必须从各个方面体现出党对农村的领导。这条原则,在我们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中要毫不动摇。③支部独政。有的同志认为,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就是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这种观点忽视和否定了村委会的职能作用,看不到村委会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搞以党代政,把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理解成村里的事不论大小,巨细都要由党支部说了算,进而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这种观点也需要克服和纠正的。④两委搁政或推政。部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不协调,工作上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而是互相扯皮,互相拆台,互相推诿,好事争着干,难事推着走,双方踢皮球。这种错误做法是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讲党性的表现,将严重影响本村的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进步,必须予以克服和纠正。

2、明确党支部与村委会的职能关系。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的职责。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在人民利益上是高度统一的,村民自治只在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顺利开展。因此,党支部与村委会领导与被领导的职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首先,村党支部具有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进行把关定向,对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对村里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以及对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职责,但党支部核心领导职能的履行和领导权力的行使,离不开村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以严格民主决策程序,支持保障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这一重要的基础。其次,村委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了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工作内容,除了处理好职能范围内的日常村务以外,对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履行职能,一定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以自觉维护和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为前提。也就是,通过村委会职能的作用的发挥,把党的政策和党支部的部署,贯彻到村民自治活动之中,变成全体村民的意志和行动。

二、认真履行好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工作职责

农村党支部书记是村里全局的驾驭者,是全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策划者和带头人。村委会主任在村委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充分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党支部与村委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相当程度上都具体体现在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关系协调和处理上。

首先,党支部书记作为全村各项事业发展的带头人,要始终把握全局,观察判断形势,正确处理问题,要带头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重要性,积极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带头发扬民主作风,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要带头贯彻《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会》注意听取村委会主任的意见和建议,放手让村委会主任大胆开展工作,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主任充分发挥作用。要带头学习政策,努力掌握有关法规知识,经济工作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经常研究本村各项工作的开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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