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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基层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五篇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7-26381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8:28: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挥基层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挥基层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有内容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建立。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探究基层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剖析其成因,寻找解决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一、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以庄浪法院为例,近几年,特别是2001年以来,全院上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总要求,围绕“公正和效率”的世纪主题,确立了“强化‘三个服务’,即:为辖区经济建设服务、为辖区社会稳定服务、为辖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抓好‘三项中心工作’,即: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建设‘四型机关’,即: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竞争型机关;跨跃‘一个台阶’,即:以‘两庭’建设为代表的基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的工作思路,努力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路子。

(一)搞好“三个服务”,找准工作的着眼点

人民法院如不能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就难以把握住法院工作的对象性和宗旨,一切工作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基于此认识,院领导班子首先提出了法院工作要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不能脱离这个中心;为全县社会稳定服务,不能脱离这个大局;为全县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不能脱离这个宗旨。为此,在安排全年工作时,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了这三个方面,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如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方面,全面贯彻地方党委“三抓”方针,认真审理企业改制、破产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诉讼案件,并作好这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先后审理了县洛龙公司、县医药公司、县物资公司等企业在改制中出现的欠债案件70件,涉诉标的130万元。县福利磷肥厂、县塑料厂破产案件2件,涉诉标的530万元。为改制、破产企业及主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5件(次),接待改制企业来访人员96人(次)。注重加强审理各类金融信贷纠纷案件,制裁各类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审理这方面案件385件,为金融部门挽回经济损失159万元,有力的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为社会稳定服务方面,我们除依法从重从快继续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之外,对“三农”案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先后成功处置了4起群体性诉讼案件,既维护了地方稳定,又赢得了地方党政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在服务辖区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为农民工开通法律救济的“绿色通道”。仅2004年以来,共审理、执行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83件,执结83件,结案率达100,为126名农民工追回了近18万元的“血汗钱”,维护了当地百姓的合法权益。

(二)抓好“三项中心工作”,实现良性互动

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三项中心工作”。庄浪法院正是以“三项中心工作”为重心,把握基层法院工作的基本规律,很好地体现了上级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表现最为明显的是:

开展“无瑕疵”办案活动,提高案件效率。2001年10月,以“大立案、精审判、重执行、严监督”为目标,建立了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出台了《繁简分流实施细则》、《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构建了从程序到实体、从立案到结案、从庭长到院长应该把好的“七道”关口(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裁判文书制作关、执行关)和“三道”(庭长审查、审监庭评查、院长抽查)质量检测线,从而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据统计,2004年,庄浪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案件1252件,已审结1209件,审结率为96.6,均为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率为82,各类案件平均审限为27天,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上诉11件,上诉率仅为0.9。通过开展“诉讼满意在法院”活动,确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司法爱民、为民、利民、便民、护民有机地融入到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按照最高院提出的23项便民服务措施,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如在法院立案庭、法庭醒目处,张贴了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立案收费标准,以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贴近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也确保了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

坚持现代法治理念,锐意改革创新。2003年7月,推行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办法》,对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庭审环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和简易审理的刑事案件占

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0以上。2004年1月,实行“统一立案、分工协调、合力克难”的大执行格局,确定了以实行执行措施穷尽、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和规范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法官职业化道德为内容的执行工作目标。2004年执结案件690件,执结率为93,基本上实现了院党组确定的“旧案平茬、新执行案件达动态良性循环”的目标。2004年6月起,在院长接访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庭长接访日,使各业务庭庭长通过接访日更好地了解信访动向。经不断修改充实,首办责任制在我院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信访流程管理制度。2004年共落实院长接访日59次,落实庭长接访日109次,答复群众咨询问题217件次,其中立案48件,均已处理终结。2004年10月,在落实公开审判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排期开庭和排期执行制度。排期开庭和排期执行案件分别占审理和执行案件的85和79,有执行内容案件均能在规定期限内移送执行庭执行。2005年1月,进一步强化了庭前证据交换、限期举证制度,证据庭前交换率占审结民商事案件的75以上,未出现当事人超期限举证的情况。

以创建“四型”机关为契机,全力加强队伍建设。2001年,庄浪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了《2001-2005年学历教育规划》,4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凡能拿到本科学历的,在学费、旅差费、学习时间、晋升职称上一律给予优惠政策,同时采用“送出去、请进来、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先后选派20余人次参加省、市法院举行的各种学习班,先后有30多人参加电大国民教育系列和北大远程“专升本”教育,目前全院本科学历45人,大学学历以上人数占总人数的76.3。2002年,实行了《审判长选任办法实施细则》,对审判长选任的条件和程序、职权和责任、管理监督做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的考核,使遴选上来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优秀法官有了权力也有了责任,有了荣誉也有了约束,全院已有23名审判长,占审判员总人数的48.9,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审判长队伍已成为审判的“中流砥柱”。2004年初,庄浪法院提出了创建“四型”机关的口号,建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创建方案,以开展多种活动为载体,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先后完成了司法公正、审判方式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等7个综合调研报告,有3篇调研或理论文章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有关我院建设方面的好做法、典型事例被省市报刊报道5篇,县电视台新闻栏目报道8次,《庄浪法院信息》被市中院采用转发6篇,对法院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宣传和推动,发挥了积极效应。今年10月,由院机关创办的包括“优秀论文、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和两庭建设”等内容,真实反映“四型”机关创建成果的综合性刊物《历程》已正式出版。为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院党组按照《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开展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原有任用干部论资排辈的做法,推荐任用干部注重德、能、勤、绩,侧重年轻化。通过民意测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严格的程序,2002年至今,已有6名年轻工作人员经党组推荐,组织部门批准任命为副科级审判员,有8名工作人员担任庭室负责人。

庄浪法院历经集中教育大检查、“争创人民满意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好法官”、“一教育三整顿”、“司法公正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锤炼,“法官课堂”、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选和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开展,平均年龄40岁,78.6以上大学学历的法官群体,以“争做职业道德高尚法官”的誓言,以承诺不图恩惠,出警不辞辛苦,执行不畏险阻,办案不屈权贵的执法精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用血肉之躯维护和悍卫了法制的权威,使现代化法官形象矗立。

(三)跨跃“一个台阶”,筑牢法制根基

2003年,庄浪法院党组审时度势,提出“以‘两庭’建设为代表的基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的奋斗目标,及时召开班子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审判庭立项报告》和《人民法庭建设规划》。这一点,与最高法院2004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基层建设会议的宗旨不谋而和。经过前期不懈努力,审判庭建设项目于2003年7月由国家计委批准为国债项目,2003年9月市计委下达了投资计划,批复建筑总面积4000平方米,总投资450万元,同年9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362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楼和380平方米的大审判法庭,工程全面竣工。2005年,《人民法庭建设规划》批复后,我院又抢抓时机,最短时间内与法庭所在乡镇协调完成了选址、征地工作,按照法庭三年规划要求,今年新建的两所法庭已全面完工,2007年,五所法庭将全部新建完成。庄浪法院“两庭”建设在短短几年时间的飞跃,迎来了庄浪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有:

(一)“执行难”已成为社会问题。执行工作在法院业务工作中可谓半壁天下有其一。从近几年情况分析来看,审判这块工作无论是审判质量还是效率,都有了极大提高,如果有问题也是极个别的问题,这可以从上面阐述中得到证实。现在的情况是判调之后的权益实现率即执结率却不能令人满意。如庄浪法院近几年案件的执结率实实在在挤掉水分后徘徊在70左右,但剩下30执行不了的案件,往往当事人反映较大,这类案件被申请执行人大多涉及政府职能机关和基层政权机关,已成久拖未执的老大难案件。这些案件不执行,影响的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常此下去,诚信政府难以打造,诚信社会更难以建立,其后果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缺乏后劲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保障有力的法官队伍,这是不成问题的。但目前的情况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受地区差异较大、利益分配不均等因素的影响,现有法官队伍面临着青黄不接的严重局面,其原因是参加司法考试过关的,外面的人员不想到法院,大多去了律师事务所,法院内部考上的又都转行从事了其它工作,造成了优秀法官流失。这种情况持之下去,再加上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案件总量的增大,现有法官队伍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院也就很难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三)历史包袱沉重,经费保障困难。历年来,在法院两庭建设方面,由于政府投资较少甚至未投资,各地基层法院大多自筹资金搞两庭建设,结果欠了很多债,因为单靠财政下拔少得可怜的包干经费和法院自己收取的有限的诉讼费,只能勉强维持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再从这部分经费中拿出资金搞两庭建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基层法院大多靠欠债盖法庭盖审判庭,债务多年得不到偿还,包工头以及民工意见较大,这种情形如不想办法解决,直接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

三、应采取的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执政党来说,关键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以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

会提供司法保障,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必不可少:

一是强化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稳、准、狠”地打击危害群众安全的各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那些在全县重点项目施工过程中,挑起事端、聚众闹事,故意破坏、扰乱正常施工生产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予以重点打击,在刑法量刑幅度内,从重惩处,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绝不心慈手软,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二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引发的纠纷案件,在平等保护同时,做到“四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审结、优先执行,为外商在庄浪创业创造良好地法制环境。

三是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构建执行工作运行新机制。我们必须探索执行方法,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房产、交通、土地等部门的协调,规范资产权属转移工作,尝试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构筑执行过程公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财政审计、公开曝光、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等相关机制、制度,努力提高执行效率。特别是通过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敦促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作为被申请人案件的尽快履行,打造政府诚信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带好头、当好表率。

四是坚持专项治理活动,积极解决和预防各种纠纷。积极参与全县普法、综合治理活动,抓住一个时期影响社会治安、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采取宣传政策法律,指导调处纠纷、协助建章立制,帮助完善合同,审判处理案件等系统工作的方法,加以及时解决。工作重点是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把全县重点项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工程进程中的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审务,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通过以案讲法、就地开庭、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形式,全方位宣传与公民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做到正确行使权利,不忘履行义务。

六是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妥善处理各种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努力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思想工作,做到服判、息诉,息事宁人,案结事了,取得良好地社会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七是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解决法官队伍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司法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坚持把司法为民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决法官“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

八是坚持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服从服务大局,带领广大法官,以良好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展示法官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做到听从党委指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以实际行动推动“平安庄浪”、“小康庄浪”、“和谐庄浪”建设,与其他部门携手共建和谐社会,为辖区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第二篇:发挥基层法院职能作用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发挥基层法院职能作用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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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有内容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建立。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探究基层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剖析其成因,寻找解决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一、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以庄浪法院为例,近几年,特别是2001年以来,全院上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总要求,围绕“公正和效率”的世纪主题,确立了“强化‘三个服务’,即:为辖区经济建设服务、为辖区社会稳定服务、为辖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抓好‘三项中心工作’,即: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建设‘四型机关’,即: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竞争型机关;跨跃‘一个台阶’,即:以‘两庭’建设为代表的基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的工作思路,努力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基层人民法

院工作的新路子。

(一)搞好“三个服务”,找准工作的着眼点

人民法院如不能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就难以把握住法院工作的对象性和宗旨,一切工作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基于此认识,院领导班子首先提出了法院工作要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不能脱离这个中心;为全县社会稳定服务,不能脱离这个大局;为全县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不能脱离这个宗旨。为此,在安排全年工作时,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了这三个方面,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如在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方面,全面贯彻地方党委“三抓”方针,认真审理企业改制、破产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诉讼案件,并作好这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先后审理了县洛龙公司、县医药公司、县物资公司等企业在改制中出现的欠债案件70件,涉诉标 的130万元。县福利磷肥厂、县塑料厂破产案件2件,涉诉标的530万元。为改制、破产企业及主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5件(次),接待改制企业来访人员96人(次)。注重加强审理各类金融信贷纠纷案件,制裁各类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审理这方面案件385件,为金融部门挽回经济损失159万元,有力的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为社会稳定服务方面,我们除依法从重从快继续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之外,对“三农”案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先后成功处置了4起群体性诉讼案件,既维护了地方稳定,又赢得了地方党政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在服务辖区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为农民工开通法律救济的“绿色通道”。仅2004年以来,共审理、执行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83件,执结83件,结案率达100%,为126名农民工追回了近18万元的“血汗钱”,维护了当地百姓的合法权益。

(二)抓好“三项中心工作”,实现良性互动

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三项中心工作”。庄浪法院正是以“三项中心工作”为重心,把握基层法院工作的基本规律,很好地体现了上级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表现最为明显的是:

开展“无瑕疵”办案活动,提高案件效率。2001年10月,以“大立案、精审判、重执行、严监督”为目标,建立了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出台了《繁简分流实施细则》、《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一岗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构建了从程序到实体、从立案到结案、从庭长到院长应该把好的“七道”关口(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裁判文书制作关、执行关)和“三道”(庭长审查、审监庭评查、院长抽查)质量检测线,从而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据统计,2004年,庄浪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案件1252件,已审结

1209件,审结率为%,均为一次开庭审结,当庭宣判率为82%,各类案件平均审限为 27天,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上诉11件,上诉率仅为%。通过开展“诉讼满意在法院”活动,确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司法爱民、为民、利民、便民、护民有机地融入到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按照最高院提出的23项便民服务措施,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如在法院立案庭、法庭醒目处,张贴了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立案收费标准,以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贴近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也确保了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

坚持现代法治理念,锐意改革创新。2003年7月,推行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办法》,对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庭审环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和简易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

60%以上。2004年1月,实行“统一立案、分工协调、合力克难”的大执行格局,确定了以实行执行措施穷尽、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和规范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法官职业化道德为内容的执行工作目标。2004年执结案件690件,执结率为93%,基本上实现了院党组确定的“旧案平茬、新执行案件达动态良性循环”的目标。2004年6月起,在院长接访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庭长接访日,使各业务庭庭长通过接访日更好地了解信访动向。经不断修改充实,首办责任制在我院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信访流程管理制度。2004年共落实院长接访日59次,落实庭长接访日109次,答复群众咨询问题217件次,其中立案48件,均已处理终结。2004年10月,在落实公开审判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建立排期开庭和排期执行制度。排期开庭和排期执行案件分别占审理和执行案件的85%和79%,有执行内容案件均能在规定期限内移送执行

庭执行。2005年1月,进一步强化了庭前证据交换、限期举证制度,证据庭前交换率占审结民商事案件的75%以上,未出现当事人超期限举证的情况。

以创建“四型”机关为契机,全力加强队伍建设。2001年,庄浪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了《2001-2005年学历教育规划》,4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凡能拿到本科学历的,在学费、旅差费、学习时间、晋升职称上一律给予优惠政策,同时采用“送出去、请进来、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先后选派20余人次参加省、市法院举行的各种学习班,先后有30多人参加电大国民教育系列和北大远程“专升本”教育,目前全院本科学历45人,大学学历以上人数占总人数的%。2002年,实行了《审判长选任办法实施细则》,对审判长选任的条件和程序、职权和责任、管理监督做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的考核,使遴选上来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优秀法官有了权力也有了责任,有了荣誉也有了约束,全院已有23名审判长,占

审判员总人数的%,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审判长队伍已成为审判的“中流砥柱”。2004年初,庄浪法院提出了创建“四型”机关的口号,建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创建方案,以开展多种活动为载体,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先后完成了司法公正、审判方式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等7个综合调研报告,有3篇调研或理论文章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有关我院建设方面的好做法、典型事例被省市报刊报道5篇,县电视台新闻栏目报道8次,《庄浪法院信息》被市中院采用转发6篇,对法院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宣传和推动,发挥了积极效应。今年10月,由院机关创办的包括“优秀论文、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和两庭建设”等内容,真实反映“四型”机关创建成果的综合性刊物《历程》已正式出版。为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院党组按照《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开展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原有任用干部论资排辈的

做法,推荐任用干部注重德、能、勤、绩,侧重年轻化。通过民意测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严格的程序,2002年至今,已有6名年轻工作人员经党组推荐,组织部门批准任命为副科级审判员,有8名工作人员担任庭室负责人。

庄浪法院历经集中教育大检查、“争创人民满意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好法官”、“一教育三整顿”、“司法公正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锤炼,“法官课堂”、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选和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开展,平均年龄40岁,%以上大学学历的法官群体,以“争做职业道德高尚法官”的誓言,以承诺不图恩惠,出警不辞辛苦,执行不畏险阻,办案不屈权贵的执法精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用血肉之躯维护和悍卫了法制的权威,使现代化法官形象矗立。

(三)跨跃“一个台阶”,筑牢法制根基

2003年,庄浪法院党组审时度势,提出“以‘两庭’建设为代表的基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的奋斗目标,及时召开班子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审判庭立项报告》和《人民法庭建设规划》。这一点,与最高法院2004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基层建设会议的宗旨不谋而和。经过前期不懈努力,审判庭建设项目于2003年7月由国家计委批准为国债项目,2003年9月市计委下达了投资计划,批复建筑总面积4000平方米,总投资450万元,同年9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362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楼和380平方米的大审判法庭,工程全面竣工。2005年,《人民法庭建设规划》批复后,我院又抢抓时机,最短时间内与法庭所在乡镇协调完成了选址、征地工作,按照法庭三年规划要求,今年新建的两所法庭已全面完工,2007年,五所法庭将全部新建完成。庄浪法院“两庭”建设在短短几年时间的飞跃,迎来了庄浪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有:

(一)“执行难”已成为社会问题。执行工作在法院业务工作中可谓半壁天下有其一。从近几年情况分析来看,审判这块工作无论是审判质量还是效率,都有了极大提高,如果有问题也是极个别的问题,这可以从上面阐述中得到证实。现在的情况是判调之后的权益实现率即执结率却不能令人满意。如庄浪法院近几年案件的执结率实实在在挤掉水分后徘徊在70%左右,但剩下30%执行不了的案件,往往当事人反映较大,这类案件被申请执行人大多涉及政府职能机关和基层政权机关,已成久拖未执的老大难案件。这些案件不执行,影响的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常此下去,诚信政府难以打造,诚信社会更难以建立,其后果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缺乏后劲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保障有力的法官队伍,这是不成问题的。但目前的情况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受地区差异较大、利益分配不均等因素的影响,现有法官队伍面临着青黄不接的严重局面,其原因是参加司法考试过关的,外面的人员不想到法院,大多去了律师事务所,法院内部考上的又都转行从事了其它工作,造成了优秀法官流失。这种情况持之下去,再加上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案件总量的增大,现有法官队伍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院也就很难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三)历史包袱沉重,经费保障困难。历年来,在法院两庭建设方面,由于政府投资较少甚至未投资,各地基层法院大多自筹资金搞两庭建设,结果欠了很多债,因为单靠财政下拔少得可怜的包干经费和法院自己收取的有限的诉讼费,只能勉强维持审判工作和司法行

政工作的正常运转,再从这部分经费中拿出资金搞两庭建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基层法院大多靠欠债盖法庭盖审判庭,债务多年得不到偿还,包工头以及民工意见较大,这种情形如不想办法解决,直接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

三、应采取的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执政党来说,关键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以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为构建和谐社

会提供司法保障,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必不可少:

一是强化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稳、准、狠”地打击危害群众安全的各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那些在全县重点项目施工过程中,挑起事端、聚众闹事,故意破坏、扰乱正常施工生产秩序的组织者、策划

者予以重点打击,在刑法量刑幅度内,从重惩处,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绝不心慈手软,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二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引发的纠纷案件,在平等保护同时,做到“四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审结、优先执行,为外商在庄浪创业创造良好地法制环境。

三是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构建执行工作运行新机制。我们必须探索执行方法,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房产、交通、土地等部门的协调,规范资产权属转移工作,尝试建立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构筑执行过程公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财政审计、公开曝光、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等相关机制、制度,努力提高执行效率。特别是通过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敦促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作为被申请人案件的尽快履行,打造政府诚信形象,为构建和谐

社会带好头、当好表率。

四是坚持专项治理活动,积极解决和预防各种纠纷。积极参与全县普法、综合治理活动,抓住一个时期影响社会治安、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采取宣传政策法律,指导调处纠纷、协助建章立制,帮助完善合同,审判处理案件等系统工作的方法,加以及时解决。工作重点是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把全县重点项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工程进程中的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审务,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通过以案讲法、就地开庭、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形式,全方位宣传与公民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做到正确行使权利,不忘履行义务。

六是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妥善处理

各种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努力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思想工作,做到服判、息诉,息事宁人,案结事了,取得良好地社会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七是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解决法官队伍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官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司法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坚持把司法为民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决法官“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

八是坚持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服从服务大局,带领广大法官,以良好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展示法官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做到听从党委指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以实际行动推动“平安庄浪”、“小康庄浪”、“和谐庄浪”建设,与其他部门携手共建和谐社会,为辖区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第三篇: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007年5月30日)同志们: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在南京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研究当前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进一步开拓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简要回顾和总结

五年来,全国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积极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逐步确立民商事裁判理念,稳步推进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大力提高审判队伍素质,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断强化审判职能,及时化解商事纠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民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大量商事纠纷诉至法院。五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2002年至2007年2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纠纷案件800余万件(含旧存),诉讼标的数额达16398余亿元。其中,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60余万件,结案标的2270余亿元;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万件,结案标的7350余亿元:审结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27882件,结案标的3309.1亿元;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3147件,结案标的48.1亿元;审结股票、票据、证券纠纷案件48186件,结案标的365.9亿元:审结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公司诉讼案件30341件,结案标的259.6亿元。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国家经济安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节和促进交易行为,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如果说民商事法律法规是建立和维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方式,那么民商事审判活动则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力量。五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公平公开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通过审理企业改制和公司纠纷案件,规范国企改制行为,引导商事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审理破产案件,规范破产行为,严格破产程序,完善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机制:通过审理资本市场

纠纷案件,制裁违规行为,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通过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民商事审判在调节、引导、规范和完善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方面,发挥了其他审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探索处置特殊事件方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新的交易手段不断出现,常规交易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反映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就是不断出现诸多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和一些突发性事件。各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及司法解释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妥善地处理了大批有关不良金融债权案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成功地审理了诸如广国投破产案件、大通证券破产重整案件、银广夏案件等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重大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平稳地处理了德隆系、普马系、科龙系等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为在审判工作中落实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妥善化解金融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探索了新的途径,做出了重要贡献。

--审判观念与时俱进,裁判理念日趋明确。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主法治不断进步,民商事裁判理念亦随之不断更新。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指引下,民商事法官初步解决了司法观念和法律规定方面的协调和统一。更注重权利平等观

念,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更注重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公开;更注重法制统一理念,努力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理案件,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更注重程序公平和实体公正,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以公正、平等、公开、统一等为内涵的民事裁判理念基本确立。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审判机制更加科学。全国法院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理念,全面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统一的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努力推进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第一,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全面推进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方式已广泛运用。第二,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加强合议庭职能,完善评议规范,共同办案、共同把关,“合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有较大改观。第三,完善程序和证据制度。妥善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主体,确保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第四,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强化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说理透彻性,并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提高民商事裁判公信力,彰显司法公正和权威。一个公信、高效、权威、文明的民商事审判运行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五年来,全国法院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国企改制、企业破产、公司诉讼、证券期货、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等审判领域不断进行新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概括。人民法院丰富的调研成果,或者直接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决策,或者转化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或者转化为国家立法内容。在全国法院民商事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摸清了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调研基础上,先后制定颁布了民商事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50余件。其中包括关于企业改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新旧公司法衔接、破产管理人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制定,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商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丰富的调研成果,也为公司、证券、破产、物权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新鲜例证。

--大力加强能力建设,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级法院用时代的要求迎接前进中的挑战,用发展的眼光研究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用创新的精神推动队伍建设和发展,司法能力显著提升。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民商事法官的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明显增强,违法违纪现象逐年下降。通过大力加强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民商事审判队伍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大幅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配合国家法官学院等单位连

续举办了高级法院民商事法官和审判长岗位培训、民商法专业培训,基层法院院长业务培训等培训班;派出审判人员讲授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破产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各级法院也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和交流,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业务素质,为圆满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提供了大力支持。全国法院根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指引法官行为,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加大反腐败力度,民商事法官廉洁自律的意识有了较大提高。

五年来的民商事审判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对新形势、新问题进行不倦的探索,对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进行不断的创新,是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不懈地提高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是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高质高效的关键:始终保持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活力,弘扬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坚持知难而进,任劳任怨的品质,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是全体民商事法

官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埋头苦干,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经受考验而取得的。实践充分证明,我们民商事审判队伍是一支顾全大局、勇挑重担、埋头苦干的队伍;是一支勇于创新、善于探索、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这次会议上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就是全国民商事审判队伍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多年来始终为中国民商事审判事业努力工作、无私奉献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了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均应认真对待,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就民商事审判工作而言,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部分法院领导对民商事审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措施不力:一些法院忽视相关审判领域特点,审判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一些法院在推行立审分开、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等改革措施中,不注重审判规律,过分强调业务庭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忽略业务庭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出现了不同业务庭对同一法律问题处理不统一等问题:有些法院和法官不能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不能坚持公正、高效审判:少数法官裁判理念陈旧,审判知识老化,审判经验不足,处理新型、复杂问题和驾驭庭审、运用调解的能力有所欠缺;还有一些法院忙于办案,忽视调研,导致审判指导不到位、不及时等。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为人民司法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任务。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国家将继续进一步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根据经济运行新的发展变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和微调,主动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强化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为重点深化国企改革,以完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等;健全全国统一市场,完善区域互动机制,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在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支持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障国家经济

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商事纠纷案件亦将呈现数量不断增加、形式更加多样的态势,民商事审判领域将不断拓展;民商事审判已经成为解决经济纠纷、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可以说,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全国法院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认清国家政治经济的宏观形势,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知难而上,奋发有为,不断开创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此,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科学的民商事裁判意识,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民商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商事审判制度,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完成上述任务,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

全国法院民商事法官要按照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以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

和谐社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不断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一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是主题,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战略思想,紧密结合民商事审判实际,立足平等保护,消除司法歧视,依法规范各类市场行为,妥善协调解决各种利益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发展。二是要树立正确稳定观。稳定是前提,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社会稳定建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围绕化解社会经济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这个主线,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三是要树立全面和谐观。和谐是目标,要以和谐理念为指引,努力依法化解深层次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四是要树立正确政绩观。衡量民商事审判工作,不仅要看审理了多少商事案件、制订了多少规范性文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而且要看是否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了交易便捷、做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和谐稳定、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这才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最大政绩。五是要树立科学司法观。审判是中心、队伍是保障、改革是动力,要客观、辩证地分析和把握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科学推进司法改革,正确对待监督批评,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努力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工作大局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休戚相关,一切民商事审判活动都要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工作大局。第一,要坚持平等保护和法律适用统一原则,对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第二,要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服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全国法院要继续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妥善处理好涉及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案件、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储户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原则,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认识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纷争,化解各类矛盾。要避免就案办案,简单处理纷争。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正确认识民商事审判规律,牢固树立民商事裁判意识

民商事审判的对象主要是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借款、担保等商事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这些商事纠纷与传统民事纠纷既有一定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区别主要来源于商事行为和商事交易在价值取向和相关制度规则设计方面的特殊性。与传统民事交易相比,商事交易呈现出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法人、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转卖营利、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利性、交易条件从任意性到定型化等特点。这些特点蕴含着商事法与传统民法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并要求用商事法规范给予特殊的保护与调整。民商事法官既要把握民事裁判的基本理念,又要正确认识民商事法律内在精神和民商事审判规律,树立科学的民商事裁判意识,并以之作为审判工作中的思维指引。第一,要树立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兼顾的意识。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民商法的中心。要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和对公司的自治权利。特别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以及传统合同形式中新类型条款的约定,除非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要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充分尊重自治,保护权利,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财富。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当的干预,以落实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第二,要树立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的意识。与传统民法规范相比,商法更加注重保护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为保障交易便捷,商法确立了契约定型化、权利证券化、交易简便化等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商法强调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规则。公示主义规则,要求商事主体应将其与交易相对人关系密切的事项以公告、登记、公示、文件备案等方式予以公开,如公司的登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制度;外观主义规则,将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推定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票据法中票据的文义性特征;严格责任主义,则对交易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予以严格的要求,确保交易的安全、诚信与公平。由此可见,商法的灵魂是确保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没有效率的交易安全,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没有安全的交易效率,市场行为将是无序的。民商事法官要善于把握和处理市场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既要促使交易行为便捷,提高交易效率,又要保障交易关系稳定,确保交易安全。第三,要树立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的意识。基于商事交易实践中对商事交易习惯的高度依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已经赋予交易习惯以补充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性功能的效力。因此,商事交易习惯可谓民商事审判的法律渊源之一。民商事法官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一些行业组织的章程,会计师协会和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并可以将其作为审理商事案件时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确保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

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每一步骤,经济领域中的每一重大政策出台,都必然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产生影响,并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所反映。民商事审判特点,决定了这一领域必然经常面对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继续高度重视调研与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解决民商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统一。调研和指导工作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站在更高的起点,具有更开拓的视野。要结合国家政治经济领域重大变化,改革开放重大措施的出台;结合国家立法新发展,法律制度的新变化:结合法学理论的新进展,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来调查研究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调研必须注重成果转化,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并非单纯学术研究性质的调研,而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因此,调研要做到不是仅仅提出问题,更重要的是提出符合中国社会现状和法律规定精神的切实解决方案,为调研成果的进一步转化创造条件。当前,要特别注意对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新制定和新修订的法律实施问题进行调研,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鲜活的素材。

(五)落实“二五改革纲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商事审判制度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人民法院全面发展,必须深化人民法院改革。要把实施“二五改革纲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加

快突破长期影响和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束缚。本着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原则,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按期落实好“二五改革纲要”内容,确保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第一,继续改革和完善民商事诉讼程序制度。重点是改革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克服跨地区商事案件中的不当干扰问题,对于那些可能因地方和部门利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管辖或提高审级。依法改革庭前程序,建立规范的民商事诉讼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速裁机制,通过速调速裁,提高诉讼效率: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建立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重点是完善民商事案例指导制度和建立审判信息发现、传递、沟通和协调机制。要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对于可能涉及“同案不同判”的新型疑难问题和群体性纠纷以及敏感性案件,应当建立报告上级法院制度,便于上级法院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同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建立审判信息传递机制、法律观点沟通机制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机制,确保裁判标准统一。第三,改革和完善民商事审判管理制度。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合议庭负责制。要按照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和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做到明确职责、下放权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第四,规范和完善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重点在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裁判文书统一样式,准确归纳事实争点,注重证据分析认定,正确阐释

法律内涵,强化逻辑严密性,确保说理透彻性,做到文书繁简得当。同时,要定期开展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进民商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

要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就必须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这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权威的根本保证。第一,要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把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思想统一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上来。第二,要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既要重视专业学历教育,又要重视审判经验的总结和积累。既要重视系统法学教育,也要兼顾自然科学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近期要做好对物权法和公司诉讼、破产管理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民事责任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在加强理论业务学习的同时,要特别注重民商事法官在协调利益关系、驾驭庭审、适用法律、撰写文书、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要强化广大法官的调解意识,提高调解能力,正确领会和贯彻落实肖扬院长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方针。第三,要进一步弘扬正气,树立和表彰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用法官身边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教育人、塑造人,形成先进典型的整体

效应和规模效应。要按照人才兴院的要求,加强对民商事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建立本地区民商事审判专业法官人才库。第四,要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下大力气解决个别法官自身不正、自身不廉的问题。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各级法院负责民商事审判的领导要带头做到廉洁自律,将“管人与管事”相结合,认真纠正不规范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广大法官要珍惜职业声誉,始终保持民商事审判队伍的清正廉洁和公正无私。

三、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曹建明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带有共性和交叉性的几个主要问题发表了意见。会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正在根据会议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其中还包括关于审理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问题、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这里,我仅就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审理涉及合同法案件的问题

合同法是一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绝大多数商事案件均与合同相关,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当前的审判实践对于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仍存在分歧,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关于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的区分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的生效与有效,皆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这里特别应当注意对未生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在合同因所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或者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未完成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在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的场合,诸如相关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应当认定已经生效。

第二,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

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

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后,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第三,关于违约金制度的适用问题。审判实践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认识不一。首先,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鉴于违约金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若任由当事

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其次,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问题,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做法,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于主张的方式不宜过分严苛,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的方式主张。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纠缠于是否违约而非违约金是否过高或低,为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为防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反复申诉,在当事人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或低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最后,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以及减少程度的确定,则应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二)关于审理涉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案件的问题

物权法是继合同法之后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基础性法律,不仅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而且在平等保护、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准备起草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与民商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已经启动。下面,我谈谈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审判实践中适用担保法的诸多疑难问题,而且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物权法第四编在创设诸如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债权的转让规则、抵押权顺位的抛弃和变更、最高额质权、基金份额和应收帐款的设质、承认责任转质等一些新的制度规则的同时,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同时也产生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由此引发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上的衔接问题。首先,应当注意到,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虽为同位法,但物权法是新法;担保法与物权法虽皆规定有担保物权,但物权法是上位法: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虽都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是特别法。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抵押

权的存续期限、担保财产的处分、抵押权的从属性规则、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总之,民商事法官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尤其是第四编中的新制度、新规则,仔细研究和把握制度规则的冲突之处,同时要注意总结审判中的问题和经验,为物权法实施和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司法解释奠定扎实的实践基础。

第二,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在规定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后,又作出“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通常被视为独立担保的法律依据。独立担保包括独立保证和独立担保物权,在担保实务中经常体现为见索即付的担保、见单即付的担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先诉抗辩权和主合同一切抗辩权的担保等形式。这里应当注意到,由于独立担保的实质是否定担保合同从属性,不再适用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变更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担保人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产生的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因此独立担保是一种担保责任非常严厉的担保。担保实务和审判实践对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进一步表明当事人不能约定独立性担保物权的立场。因此,对于独立担保的处理,应当坚持维护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规则,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当事人在非国际商事交易领域约定独立保证或独立担保物权,应当否定担保的独立性,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或担保物权。

(三)关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问题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各主体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公司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适用公司法律案件逐渐增多,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增加,案件类型将更加多样,对于我们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诉讼是民商事审判比较新的领域,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具体问题的把握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下面,我就公司诉讼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正确认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积极意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自治、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的重要手段。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法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内部各有关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要根据公司法就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介入,而不能仅以争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其次,要坚持受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定条件。公司是股东自治的产物;公司 的管理与运营也是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介入只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补充和救济。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内部纠纷,应采取慎重态度,坚持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公司法明文规定应当首先履行内部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应以满足了法定条件为前提。当事人没有履行内部程序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最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在审理涉及公司法适用问题的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之间的约定,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对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范的公司内部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有效。

第二,要尊重公司的团体性,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在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上,要正确把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规定的立法宗旨。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里的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不能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而应当理解为管理方面的严重内部障碍,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这里的股东利益受损不是指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是指由于公司瘫痪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造成的出资者整体利益受损。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首先寻求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的,要尽量促成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途径实现纠纷股东的分离,以保持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存续,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 的整体利益。只有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途径穷尽后仍不能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判令强制解散的方式处理。

第三,正确适用外观主义原则,注意维持公司内部各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效力。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涉他性,公司机关的内部决策、内部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往往涉及公司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注意贯彻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当事人的权利。在审理涉及到股东资格认定及其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关系方面的有关纠纷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上,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相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仅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出资”的约定,仅在定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第四,正确处理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一直是公司诉讼的焦点问题。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持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得到充分的贯彻。但是,当前公司诉讼也反映出存在大量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少数股东权利的现象。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利益平衡,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并重。在审判实务中,要注意区分股东权的类型,正确选择保护方式。对于股东因其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遭受控股股东侵害请求救济的,应予以支持:对属于资本多数决处分范围的股东权,要尊重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对虽属资本多数决原则处分范围的股东权,但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予以侵害的,要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保护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四)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的有关问题

企业改制商事案件的审理,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从维护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审理好此类案件,理顺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注重维护改制成果和社会稳定。这里我谈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企业职工能否诉请改制行为无效的问题。改制的国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企业职工能否起诉主张改制行为无效,审判实践存在争议。经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尽管这一规定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其是国企转让产权的依据,对国有产权转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因此,改制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有权代表企业职工提起确认改制行为无效之诉。但应当明确,如改制行为因无效恢复到原有状态后,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仍应由企业自身和当地政府负责处理。

第二,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七条适用的问题。该解释第七条旨在解决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因该条款规定过于原则,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况容易混同,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扩大适用的情况,为此亟需进一步明确其概念,以及其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区别。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是指企业假借公司制改造之名,将其优质财产转移出去,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导致企业丧失基本生产经营能力和对外偿债能力。其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人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是一种假借改制之名,行转移优质财产、逃废企业债务之实的违法行为;而企业出资设立公司是一种合法的出资行为,并以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形式表现出来。若该企业发生偿债问题时,可以通过执行出资企业在新设公

司中的股权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适用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五)关于审理涉及企业破产案件的有关问题

为配合新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三个司法解释,下一步将启动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下面,我就企业破产法施行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有关破产债务人实体争议的审理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强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审理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是有关破产债务人的实体争议要适用两审终审的原则。审判实践对于此类争议是否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存在争议,考虑到破产程序中争议的多样性以及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关案件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关的审判庭进行审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新破产法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必然要产生大量的二审终审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须由本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问题。199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下,国有企业政策性

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4252户国有企业通过政策性关闭破产平稳退出了市场,837万名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该项工作的平稳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目前,总体规划内还有约1000户困难企业需要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确定2007年是申报项目的最后一批,总体规划内拟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都要纳入此次申报范围,今后不再组织全国性的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到2008年底要全部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以后的国有企业破产将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再接再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地处理好这批案件,圆满地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第三,关于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10家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国务院要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要在今年8月份完成收口工作,这就意味着剩余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将陆续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对此项工作应注意三点:首先,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仍有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存在,诸如根据国家政策未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或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权利人、证券公司职工工资范围的界定、高管人员的工资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于应由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要告知相关人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情况,对于不属于工资范畴的款项不应当作为第一顺序获得清偿的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对于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根据维稳方案,及时应对。其次,要坚持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原则上仍要按2005年9月在深圳召开的“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八项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最后,要处理好国家收购权利的申报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的关系问题。对于已纳入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相关权利被收购主体代位取得,由相关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被收购的权利主体则无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行政机关对于不应纳入国家收购的权利作出结论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后,该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第四,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问题。重整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上市公司的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的特点,因此,人民法院要予以高度重视。这里需要再次重申的是,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前,还是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企业破产法虽然为上市公司的重整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但在社会稳定问题的整体处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仍应持慎重态度。

(六)关于审理涉及证券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问题

2005年10月全面修订颁布的证券法,不仅完善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而且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丰富和发展了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以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为基础的资本市场属于虚拟经济范畴,市场运行呈现着参与主体众多、交易瞬时完成、交易量巨大、高风险伴随高收益以及适度投机等特征。该领域商事纠纷相应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关注程度高等特点。对此,我谈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继续做好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工作问题。自2003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和审理了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银广夏、东方电子、科龙电器等10家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在适用司法解释审理这批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揭露日的确定。既要根据揭露的媒体是否为全国范围的投资者所能接触、是否首次揭露了虚假陈述部分或全部内容,还要结合揭露后是否对市场产生了影响,及该虚假陈述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等因素而确定。二是系统风险的问题。由于汇率、利率等金融政策、国内和国际的突发事件、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动等所引发的系统风险,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但认定此种风险一定要慎重,不仅要有客观真实的风险诱因,而且要看相关指数是否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必要时可以监管部门出具的结论为参考依据。三是损失计算问题。以平均价格之差来计算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只是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法官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算术平均法和

加权平均法,最终确定损失的数额。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这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第二、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事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适用证券法方面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第三、关于涉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侵权或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这类纠纷是在特定投资人与证券、期货经纪公司之间发生的,其主要特点是侵权民事责任与合同责任竟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诉讼案由的权利。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应依据侵权法律规范确定因果关系和划分责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出台,融资融券交易不久将开启,证券公司与客户应严格按照其间订立的融资融券合同、部门规章和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可依双方订立的合同、部门规章和交易规则解决融资融券纠纷。

同志们,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是我们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事业再创辉煌!

第四篇: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助力

文章标题: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助力

县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助力

近年来,XX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认真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积极弘扬“诚信、和谐”的城市精神,为推进“平安XX、文明XX”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发挥审判职能推进“平安XX”建设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

事审判工作仍将面临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严峻形势。近年来,XX法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犯罪和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犯罪,始终把严打的锋芒对准抢劫、抢夺、强奸、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犯罪。1至11月XX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41件,判处罪犯29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县域内的社会治安稳定,有力的推动了“平安XX”的建设。今年9月,赵广利、陈荣国在短短三个月内,先后在XX县和汉滨区,流窜作案7次,共盗走耕牛8头,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XX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从重从快,对二人分别处了11和10年有期徒刑,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当前相当一部分刑事自诉案件,都是亲朋、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引起的,简单的判决,不利于化解矛盾。XX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大局出发,坚持调、判相结合,对自诉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办案法官经常深入村、组进行说服教育和调解,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今年XX法院共受理18件刑事自诉案件,除3件移送公安机关、5件因被告人外出中止审理外,其余10件均是调解结案。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与学校、家庭、居委会、村、组共同开展帮教,使那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恢复自信感。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XX法院选派人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举行法制教育,近年来,XX县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下降。

XX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的导向[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好范文 wenmi114.com=站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作用,妥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房屋拆迁、城市建设、土地征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审判人员深入实地调查、核实、举行听证等,认真、仔细分析案件,妥善地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使行政案件的审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为了提高行政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XX法院经常选派法官到计生、土管、城建等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辅导,受到了一致好评。今年,XX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7件,审查计生、城建、交通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4件,准予执行34件,促进了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和谐行政关系的构建。

民商审判活动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同构建和谐社会密不可分。为此,XX县人民法院在民商审判中结合实际推出了在一系列举措:

实行三个快,提供快捷服务。一是快立案。该院的立案庭和各派出人民法庭力争在最短时间内立案,对来访的当事人,告知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使当事人不跑冤枉路,做到随到随立,不误农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在立案时即时进行调解。二是快审判。对所受理的案件,及时安排专人送达,及时排期开庭,推行“半审限”制度,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力争在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争取在一个半月内审结。对于同类型案件,则采取集中开庭的方法,尽快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三是快执行。XX法院立足在诉讼期间落实执行内容,只要符合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条件的,则依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诉讼中确实不能优先执行的,力争到案结事了。今年结合全国法院开展的集中清理积案行动,XX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狠抓案件的执行。为此,院党组向县委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该院抽调31人分成了6个执行小组,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共出动执行人员达300多人次,司法拘留7人,查询、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标的款40万元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00件,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达到98,执行标的达134万元,收到了很好的执行效果,促进了诚信XX建设,有力推动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

诉讼调解,服务和谐社会。XX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优良传统,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争取案结事了。今年元至十月XX法院共调撤各类民事案件??件,使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比去年同期增长?个百分点。民一庭还总结了“调解四法”,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采用“冷处理法”,防止矛盾激化;对双方都有过错的,采用“责任分担法”;对为争一口而引发的案件,采用“情感交融法”;针对案件的审理情况,采用“抓住时机法”进行调解。去年,民一庭庭长被省政法委评为“优秀调解员

”。同时XX法院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具体案件的调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传、帮、带”,提高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及时解决民间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平安和谐。

打造亲民法庭,狠抓措施落实。为减轻群众诉累,保证他们不误农时、安心生产。XX县人民法

院适时推出了便民投诉点、便民投诉卡、巡回审理、预约开庭等措施,受理群众诉讼,及时、有效、合理地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和邻里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尤其对一些涉及赡养、抚养、残疾人的案件,法官则亲自上门立案,(本篇文章来源于←好范文 wenmi114.com-百度直接输入“好范文”第一个网站便是)就地开庭、调解,以最快的速度作出裁判。该院四个基层法庭有90以上的案件都是采用巡回方式审理。洞河法庭为了方便群众诉讼,让群众少跑路,法庭两名干警常年步行到村、组审理案件,他们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辖区老百姓和党委、政府的赞誉,被人民誉为“背着国徽的法庭”。今年6月,由省人大、省高院组织的检查组来到洞河法庭检查时,被法庭干警“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深深感动,省人大代表、西安秋林公司董事长赵迺森当场为洞河法庭捐款5000元,用于购置摩托车。今年11月,该庭庭长樊富全被省高院授予“人民法庭优秀法官”。同时,XX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向农村贫困户、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手,依照规定和程序给予减、免、缓收诉讼费,06年,该院共减免诉讼费达20多万元,确保有理无钱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从解决纠纷到优化投资环境,铺平经济发展路。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经济繁荣发展的保障,也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指标。基于这样的共识,XX县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上,注重从整体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XX县缫丝厂和银羽公司是国家投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濒临破产,于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于该案涉及大量国有资产、众多民工和债权人的利益,XX法院受理后迅速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核实债权债务,同时积极争取县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对下岗工人进行安抚,经过审理,1278名下岗工人的安置问题得到了解决。今年,襄渝二线和包茂高速公路相继动工,在征地、拆迁、用工、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XX县法院按照公开、平等和透明的原则,及时审理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案件,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确保国家重点投资项目顺利施工。1至11月,该院共受理这类案件??件,涉案标的达??万元。

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维护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们对法院、对法官充满了期待。既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加强法官自身的队伍建设,增强法院的公信力尤为重要。XX县法院党组充分认识到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对干警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常抓不懈,维护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思想政治工作不放松。以班子建设为重点,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队伍管理上实行一级抓一级,改进作风,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同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提高干警的政治觉悟,增强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自觉性,使广大干警的精神风貌、思想警戒、作风纪律、工作态度有好范文 wenmi114.com新的变化,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司法为民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进一步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审判业务上,继续坚持在岗位学习与外送培训相结合。坚持利用周五的固定学习时间,紧紧围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学习,结合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举行专题讲座;为了不断更新干警法律知识,06年选派了5名干警参加省上学习培训,12名干警到中级法院学习培训,通过自学与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的水平。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书记员记录竞赛、裁判文书评比、优秀案件展评、审判工作难点热点研讨等一系列活动,促进提高了干警的业务技能水平。今年4月以来,该院开展了巡回庭审观摩活动,院、庭两级领导每人选择一个典型案件到基层法庭开示范庭,并邀请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观摩,为广大干警提供了一次相互学习的机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支持学历教育,促进建设高学历、高水平、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对在职学习获得本科文凭的干警每人给予2500奖励。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志在时间上给予保障,对过关者给予1000元奖励,两年来,该院共有10人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有4人通过了司法考试。

生活上从优待警,保障干警安心工作。XX县是国家贫困县,县财政只负担基本工资,很多干警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近年来在XX法院程和新院长和党组一班人利用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各种关系协调、争取落实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通过不懈地努力,目前全院已有15名干警享受副科级待遇,法官津贴津贴补助到位,03年县政府无偿划拨了土地,解决了干警住房问题,今年又为干警解决通讯费,为基层法庭的同志解决了小伙食补贴,从而稳定了干警思想,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在新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对无限发展着的社会,XX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裁判案件,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努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来彰显社会的和谐正义,为继续推进“平安XX”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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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基层法院怎样倾力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一战略思想,既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法院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独特的、其他部门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主要是基层法院。因此,基层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人民法院正确应对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查找、研究、分析、解决现存问题,显得十分必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要实施好“五个三”工程,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一、抓好“三项建设”基层法院工作千头万绪,但归根结底主要有三项,即队伍建设、审判业务建设、形象建设。其中,队伍建设是根本,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决定性因素;审判质量是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形象建设是效果,是审判质量和队伍建设成果的直观体现。为此,我院以“三项建设”为“抓手”,牢牢把握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特点,较好地体现了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一方面,严格落实了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共计条款近500项,把队伍建设、审判和执行工作、司法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涉法信访、对外联络等各项工作全部量化细化,实行“千分制”考核,并规定凡在工作中出现错案、执法过错、超审限、信访上访案件等重大案件质量和效率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评优获奖。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的实施,使我院各项工作实现了“人管人向制度管人,制度管人向自我约束”逐步转变,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队伍管理体系,不但队伍未出现任何问题,而且涌现了多个服务大局、优质高效办案的先进集体和多名勤奋工作、甘于奉献的模范干警。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70,结案1862件,结案率达到85.81%,同比提高了6.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在审判工作中把好六道“关口”,确保审判质量。从立案到结案、从程序到实体,严把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裁判文书制作关六道“关口”,使我院今年的案件质量又有大幅度提高,发还改判案件仅15件,发改率为0.8%,较市要求目标低2.2个百分点,未出现一起错案和执法过错。队伍建设和审判业务建设的加强,使形象建设取得良好成效。今年以来,我院已收到群众表扬信42封,锦旗27面,表扬电话15个,其他书面及口头感谢180余次。

二、搞好“三项服务”“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一个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基于此,我院坚持搞好“三项服务”,即为全县的经济建设服务,不脱离这个中心;为全县的社会稳定服务,不脱离这个大局;为维护全县群众的合法利益服务,不脱离这个宗旨。我院以此为着眼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方面,在服务全县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我们按照县委的要求,以为全县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已任,把为全县重点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和金融部门服务列入议事日程,并就法院如何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搭建诉讼绿色通道、降低企业市场经营风险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仅今年以来,我院就审结涉及我县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案件512件,标的额达5158万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为全县社会稳定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我院除依法从重从快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外,对群众关心的“三费”案件、“三农”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医患纠纷、劳务纠纷、相邻关系等热点案件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今年以来,我院各审判业务庭和执行局先后成功处置涉法信访案件26件,执结积案23件。同时,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了民事案件调解力度,今年审结的1233件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711件,调解率达到57.7%,较去年同期高出3个百分点。另外,针对刑事自诉案件取证难、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大力开展调解,调解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地方党政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实现“三项目标”我院党组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职能是平纷止争,使诉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因此,我院提出了“三项目标”,通过实现目标发挥最佳的审判职能。一是保二争一创辉煌的目标。2004,我院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成为近十年历史上最为辉煌的一年。对此,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大胆提出了“保二争一创辉煌”的宏伟目标,并脚踏实地地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工作。二是为构建和谐滦县服务的目标。制定实施了《关于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和谐滦县的决定的实施方案》,订立了工作目标,出台了工作措施,力争为构建和谐滦县做出积极贡献。三是实现“四无”的目标。“四无”即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无超审限案件,从而促使干警自我加压,勇于拼搏,树立形象。

四、深化“三项改革”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前进的阶梯。为进一步抓好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我院以积极的态度,探索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各项改革。一是深化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营造工作协调,人心思进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解决好涉诉信访案件,保护群众权益,经请示县委,于今年初成立了信访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信访接待及案件处理等项工作,使今年头8个月的信访量同比下降了25.5%,信访案件解决速度也大幅度提高。同时,以干部调整的方式,对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人大胆重用,对不适应工作的中层干部调换或免职,建立了动态用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今年5月底,我院共提拔调整31名干警,其中提拔使用11名,从而营造了人心思进、奋发进取的良好氛围。二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为审判工作提速增效。坚持严格选任、认真培训、科学管理、善于使用的原则,认真落实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今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已陪审案件7件;严格坚持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率和公开宣判率均达到100%;积极探索提高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的有效途径,今年以来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3%,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平均审限缩短15天;实行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听证制度,对案件进行“阳光审查”,使群众明明白白打官司,今天已召开听证会12次;落实了证据交换等项制度,确保当事人充分实现诉讼权利。三是深化执行改革,消灭“法律白条”彰显公平正义。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缓解执行压力,进一步完善了债权凭证制度。今年以来共发放债权凭证78件,涉及标的额84万元。同时,为全面提高执行局应急出警的速度和效率,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问题,于2004年11月设立了“执行110”。今年以来,“执行110”共接警106次,出警106次,出警率达到100%,共执结和部分执行案件97件,执行标的额161.93万元,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五、落实“三项措施”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院牢固树立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落实“三项措施”,把司法便民、爱民、利民有机地融入到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一是坚持司法便民,落实便民措施。按照省、市法院便民服务措施的要求,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为当事人准备了休息椅、饮用水、诉讼纸笔,并以口头立案、代书诉状、进村入户开庭等形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仅今年以来,我院已为老年当事人等办理口头立案、代书诉状等32次,对群众关注的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及离婚纠纷等焦点案件,入村入户现场开庭7次。二是坚持司法亲民,实施人性化执法。将诉讼须知、立案收费标准等全部上墙公示,方便当事人。实行了“首接责任制”,接待当事人做到满面春风、满腔热情。同时,实施了院长接待和院长包案等制度,仅今年以来,院党组班子成员已接待当事人67人次,包案解决案件19件。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干警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自去年至今,已无偿借、送给困难当事人钱物合计600余元。三是坚持司法利民,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对于那些确有冤情而又无钱诉讼的,坚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敞开法律之门,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已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案件81件,金额56.3万元,实现了“让有理没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的承诺。我院便民、亲民、利民的种种举措,充分彰显了人性化司法理念,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任重道远。为此,人民法院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更大更好的作为。

挥基层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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