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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17-77399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8 23:35: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

淮安市淮阴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我单位嫩江西路绿化工程 的招标评标工作已经完成,于 2011 年 月本项目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共2页;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共页。

请予查收。

招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2011年5月3日

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情况

一、招标工程概况1、2、3、4、5、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项目审批情况: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

二、资格审查情况1、2、3、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时间投标人的情况

报名时间和地点 2011年4月7日17:00时前到淮安市淮阴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二楼204室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三、开标、评标情况1、2、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景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3、评标时间和地点:三楼评标二室。

4、评标委员会确定过程:工程有限公司。

5、推荐中标候选人:

(1)

(2)

(3)

四、定标情况

1、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或者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第一名: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名: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名:江苏景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2、确定的中标人名称及理由法进行评标并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篇: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市招标办:

成,于年月日确定为中标人,现提交本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报告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共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共 /项/ 页。

请予查收。

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日

第三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我单位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的规定进行招标,于年月日公开开标后,确定为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提交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请予备案。

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2.会议纪要;

3.评标4.委员会的评标5.报告;

6.招标7.范围、招标8.方式、投标9.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10.标11.准和方法、合同12.主要条款等内容(详见招标13.文件);

14.中标15.人的投标16.文件。

招标单位:(盖章)

第四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我单位 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的规定进行 招标,于 年 月 日公开开标后,确定 为中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提交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请予备案。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2.会议纪要; 3.评标4.委员会的评标5.报告; 6.招标7.范围、招标8.方式、投标9.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10.标11.准和方法、合同12.主要条款等内容(详见招标13.文件); 14.中标15.人的投标16.文件。招标单位:(盖章)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文由www.teniu.cc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五篇: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气、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的定义。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是反映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二)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根据《清单规范》进行编制:⒈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⒋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定计算。

第七条工程措施项目清单

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参照《清单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列项编制,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采用《清单规范》的统一格式。

第九条招标工程标底

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等进行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或企业定额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投标报价在此基础上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可以在各投标报价表格中,自行增减认为需要增减的费用项目;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中已综合计算。

第十一条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一)计价依据

综合单价暂依据《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四川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SGD6-2000)、《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组价。

(二)定额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编号分六位设置。从计价定额中查找。

①②③

↓↓↓

装楼定

饰地额

工面编

程号

2A0001

①表示定额册,如1代表土建、2代表装饰、3代表市政,从计价定额的编号查出;

②表示计价定额的分部,在计价定额中查找;

③表示计价定额的定额项目编号。

一个项目由几个定额子项组成时,几个子项可以相加,如装饰工程轻钢龙骨吊石膏板,可由装饰定额2C0019+2C0094组成。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计价定额中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费用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劳动保险费、利润等。

计价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归并于《清单规范》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

费用定额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分别归并于《清单规范》中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和税金栏内,按实计算列入。

其他费用=定额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费率。

费率从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中查找。

(四)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定额直接费+价差+其他费用

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在此基础上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是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招标与投标、签定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后的计价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

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投标报价(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与招标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中的计价

工程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中给定的工程量的差值在15%以上(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工程索赔

因工程变更以及其它原因发生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索赔。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实施行政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清单规范》规定,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具有全国或四川省资格并注册,下同)签字,不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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