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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研究问题的思考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7-68794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1 14:06: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政府法制研究问题的思考

在全国政府法制系统中,政府法制理论的研究方兴未艾。许多省市的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了法制研究中心,对其进行专事研究。相当多的在政府法制第一线工作的同志,不断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反思、总结,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思考、概括,实际上他们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了研究。也有不少高校、科研单位的学者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这里,试图对实践中涌现出来的种

种现象作出理论的诠释。

作为一家成立不久的省级政府法制研究机构,我们也初涉其中。我们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思考与观察,如政府法制研究的现状、政府法制理论体系的状态、政府法制研究的价值取向、政府法制研究的所宜方法,等等。下面谈一些初步的认识与体会,与同道们切磋。

一、关于政府法制研究的现状

1.政府法制工作的历史发展轨迹

要了解政府法制研究的现状,先得了解政府法制工作本身;而要了解政府法制工作,最好是简要回顾一下它的历史沿革。

严格来说,只要有政府就会有政府法制工作。政府管理(服务)社会,必须先立规矩,这个规矩在封建社会就是例律诰令,进入近现社会就是法律(包括法规、规章、政策)。那就必须有机构或人员来建章立制,铺佐践规行矩,起到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这就是政府法制工作。

远古时期是没有法律的,那时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不成文的习惯。正如我国古书上记载的,“神农无制令而民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观,由统治阶级制订并以强制力强证实施的法律出现了。最早的法律可追溯到大禹时期,大禹为了治水,不得不集中全国的人财物力,于是采取了诸多带有强制性的非常手段,制定了一系列严明的纪律(《禹刑》的滥觞),这就是法律的雏形。大禹的“肱股”皋陶担任“大理”,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长,从不很严格的意义上说,他做的就是政府法制工作。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历朝历代都有体系较为完备的法律(刑、律、例、诰等),形成了浩瀚而自成一体的中华法系。我国封建法律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刑、民、行政合一,因此当时的政府法制应该就在其中,只不过未必有这个提法,但它是客观存在的。

辛亥革命后,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政府法制,专门设立了法制局。法制局在孙中山的领导下,拟制了许多反对封建制度、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废除封建陋习、保障人民权利的法令,如保护私有财产、倡导发展工商业、注重农业生产发展、禁止贩卖和买卖人口、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严禁鸦片、限期剪辫、劝禁缠足、禁止赌博等等。可以说,近代史的政府法制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政府法制的形态。

新中国的政府法制是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建国初期,新生的人民政权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法律体系,面临着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为了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负责政务院的法规草拟和审查修改工作。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又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嗣后,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政府法制工作形实皆无。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之后,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工作思路。相应地,政府法制工作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逐步得到了恢复与加强。198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成立。198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全面负责法制行政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1998年3月,国务院法制局更名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成为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各省、市、县的政府法制工作开展的情况大抵如此。由于级别不同、行政权限不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存在一定区别,然而其基本任务和基本职责是一致的,即:全面负责本级政府的法制工作,对本级政府的法制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能:行政立法工作: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法制宣传与培训。

2.政府法制研究的现状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法制工作实际上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相应地,政府法制研究也是从那时开始萌芽。它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而发展、壮大而壮大、旺盛而旺盛,现在已经初步形成气候。就目前而言,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势头良好。如果说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年轻的事业的话,那么政府法制研究则是(也应当是)一项更年轻的事业。理论总是滞后于实践的,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当上个世纪80年代政府法制工作刚刚起步的时候,一切都是新的———事业本身与从事这项事业的人。当时只在政府办公厅(室)设一个局(处、科),主要

职责是草拟、审查、修改法规及规章;人员也是从其它部门“转业”过来的。后来职责、职能不断拓宽,机构不断升级,机构的网络日益健全,队伍也越越来壮大。日见丰富的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从理论的层面予以回答。到上个世纪90年中期以后,政府法制的机构与职能已基本成熟定型,理论研究也在这样的土壤下得以较为正规地展开。到目前为止,政府法制理论

研究也还属于起步阶段,它的理论体系尚在建构之中,一些基本的范畴尚未完全明晰,基本的原则和原理尚不能稳定和巩固(关于这一点,后面还要作详细分析)。然而它的发展势头很好,可以说正逢天时、地利、人和,蓬勃发展、硕果累累应该是可以预见的前景。

(2)工作在政府法制第一线的同志是研究的主力军。目前研究政府法制的,主要由三方面人员组成:一是直接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二是从事部门法制工作的同志;三是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前两者都属于工作在政府法制第一线的同志,他们对政府法制工作有着很深的感情,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遇到了种种的难题与困惑。他们本身有着一定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于是便自觉地搞起了研究,试图为工作中的难题与困惑找到答案。他们的优势在于实践经验丰富,研究的动力强劲,大量的现象与素材了然于心;他们的劣势是尚缺乏系统的理论训练,研究的功底单薄,同时对最前沿的信息与动态缺乏把握。专家学者们大多是研究行政法出身,因为行政法与政府法制有着较多的交集,他们便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后者。专家学者的优势在于视野开阔,思路多维,信息通达,同时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劣势在于对现实中的现象与问题把握不准,没有足够的鲜活生动的研究素材。值得注意的是有一部分学者型官员,他们既在政府法制部门任职,又在高校科研单位兼职(教学或科研),他们既有着两边的所长又避开了两边的所短,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他们将是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的扛鼎人物。

二、关于概念与体系

1.政府法制研究应廓清基本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

对于任何一门学问来说,概念是一个基本的要素。如果把一门学问(理论)喻为大厦的话,那么概念就是砖瓦钢筋水泥等最基本的建材;正是这些基本建材的构架,才砌成了理论的摩天大楼。离开了基本概念,要构筑起一门学问是不可思议的;基本概念模糊不清,那么这门学问难以形成严密的体系。

一方面,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元素。我们知道,人类的思维必须借助于语言,离开语言的思维只能是胡思乱想。而语言正是一个一个的概念用助词的线索串联起来的。例如把“一匹马拉着一车草”说成是“一只动物拉着一堆植物”,从泛义上来说,后一句并不错,但显而易见,它是犯了以大概念代替小概念的逻辑错误,就是概念不清的表现。概念不清,不但无法准确地表达,同时也使思维无法深入下去。

另一方面,概念准确是学问交流的必要前提。学问学问,既要“学”,又要“问”;理论理论,既要“理”,又要“论”。关起门来冥思苦想,不与人互动交流,这样的研究只会贻笑大方。而概念不清,就无法相互交流———其结果只能是两个聋子辩论,自说自话。比如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命题,如果要对它进行讨论,就必须把“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这两个关键的概念厘定清楚,对它的内涵与外延把握准确并达成共识,这样的讨论才有意义。诚如著名法理学者张文显教授所言:“……如果没有自己的范畴或者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不能引发共识,各门科学就无法正常地、有效地沟通、对话、合作。”

如前所述,政府法制研究是一项年轻的事业,不可避免地,其中的许多概念还存在着尚未定型、含混不清的现象。由于政府法制理论与行政法学有着较大面积的交集,有许多概念是直接从行政法学“拿来”的,例如行政、行政权、行政法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等。行政法学本身的发展也是坎坎坷坷,到90年代中期才发育成长,但还算不上成熟,其中的概念也没有完全定型。政府法制理论将这些概念搬来,本身就有着胎里带来的先天不足。撇开这个因素不谈,单就政府法制理论本身的概念(或者主要应归类于政府法制理论体系内),含混不清、界定不明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例如“政府法制”这个概念,什么是政府法制?实际工作与研究当中,有着多种的说法与理解,它的外延究竟延伸到哪里,更是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政府法制是指政府职能的法律化、制度化,它的外延指向所有政府的职能范围。有人认为,政府法制就是襄助政府处理法律事务,起到一个法律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它的外延指向就是政府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又如“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在日常使用与研究中就很不规范,有时它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有时它仅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外(或以下)的政策性文件。外延的时而扩大、时而缩小,对于准确地表达,对于顺畅地交流,对于研究的深入,都会产生许多的障碍。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不胜枚举。罗豪才教授主编了一本《行政法学》,使行政法学中的近三十个概念得以稳固界定。政府法制研究亟需这样一位泰斗式的人物,拿出一本宏篇巨著,将政府法制的核心概念得以准确明晰下来。

2.政府法制研究应构建基本的体系

目前的政府法制研究,应该说已经初具体系。有不少学者、专家和实务工作者著书立说,为政府法制理论大厦的建设添砖加瓦。然而毋庸讳言,就整个政府法制研究状况而言,离完备的、严谨的体系尚存差距。

一般而言,一门自成体系的理论应具有以下的板块:

(1)基本范畴

关于这一点,上面已有所述及,这里不赘。

(2)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是一门学说的地基与墙基,对这门学说起着十分重要的底座支撑作用。目前,政府法制尚未形成自己的基础理论,这对自身的成长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亟需有人不甘寂寞,来做这项基础工作。夯实政府法制基础理论,一是可以发挥其指导功能,指导政府法制理论体系的构建,促使政府法制研究沿着合乎规律的方向发展;二是可以发挥其整合功能,促使整个学科的体系趋于和谐、有序和统一;三是可以发挥其阐释功能,即对概念与范围、目标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等做出准确的阐释,对一些未知的领域作出假设与推论。

(3)梳形分支学科

任何一门学问都有许多分支学科,它们像梳齿一样并立于基础理论之上。政府法制理论也不例外,它也有着多个分支。目前大多是按照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能来分的,如分为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等,尚未跳出实用的窠臼。能否从大政府法制的概念,使分支涵盖更多的领域?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关于政府法制研究的方法论

每一种学问都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某种特定的方式来研究和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也不例外,它也要有自己的方法论。所谓“政府法制研究方法论”,是指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基于特定的哲学基础,体现基本学术立场,对具体政府法制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方法体系。方法论不是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叠加和描述,而是侧重揭示如何运用不同的范式和方法来剖析政府法制研究的“方法的方法”。

1.政府法制研究方法论的原则

政府法制研究方法论的原则,是指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的思路,是关于应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性的、基础性的方法。它是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对其它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的导向功能。

政府法制研究方法论的原则,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秉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从政府法制现状、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出发,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找出问题的症结,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它包含以下的核心点: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它规定了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二是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三是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辩证唯物主义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型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四是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政府法制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理论只有在准确反映社会基本矛盾的条件下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

2.政府法制研究的基本方法

政府法制研究的基本方法,一言以蔽之,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换句话说,就是理论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齐头并进、相互作用、互为依存、相得益彰的方法。

关于理论性研究,在前面论述基础理论中已有所涉及,这里不赘。这里略述一下应用性研究。政府法制应用性研究,是运用政府法制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探索、开辟实际应用的途径。它着重研究如何把政府法制基础理论转化为实际工作中的技能、方法和手段,使理论与实际衔接起来,达到某种具体和预定的实际目标。也就是说,通过应用研究,直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例如我们日常工作中常作的调查研究,就是为了解决某一个特定的问题。又如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于2005年上半年向系统内外招标的六个研究课题,基本属于应用性课题,有的直接为当年的立法服务,有的直接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服务,有的直接为当前的实际工作服务。

至少在目前,政府法制研究宜以应用性研究为侧重。

3.政府法制研究的具体方法

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是指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归结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具体到政府法制研究中,可表述为将认识建立在现实行为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通过社会调查、观察社会现实、控制实验条件获取数据和原始素材,在对原始数据和素材进行科学处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一般结论的研究范式。

实证研究是政府法制研究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具体方法。

(2)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就是将两种研究对象加以对比分析,从而寻求事物的相似与差异这一基本特征的研究方法。在政府法制研究中,比较研究也是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它是借助对中外和国与国之间以及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或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政府法制现象的比较,从而发现有助于我国(我省)政府法制建设和完善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

比较研究方法中应当包含了历史研究的方法,因此关于历史研究方法这里不赘。

(3)博弈理论研究方法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理论最初被经济领域所引用,后来被广泛应用于政治、法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等各个领域,博弈论又被称之为方法论。政府法制研究有着更多的应用博弈论的理由,因为政府法制本身就起着政府的参谋、助手与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政府的决策服务实乃题中应有之义。综合分析研究各种动态的情况与因素,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性意见,提供多方面的论证和建设性的结论,是政府法制研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篇:政府法制工作关系思考探讨

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是市县政府今后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落实《决定》的各项内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处理好政府法制工作各个方面的关系,也就显得十分重

要。

一、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是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工作的一个局部,做好政府法制的各项工作,对于推进本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时还必须有全局观念,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工作的大局,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统筹规划职能,结合本地区政府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站在全局的高度提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面对当前因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衰退,省政府提出2009年为企业服务年,要求各级政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本职工作出发,推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等方面入手,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虚与实的关系

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应当把务虚和务实结合起来。就务虚而言,一是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多种形式扩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影响力,树立政府法制机构的良好形象;二是发挥政策研究、情况交流职能作用,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内部刊物等形式,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之间的交流,提高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就务实而言,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做真抓实干的典范,认真做好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应诉、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履行好《决定》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职能,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

三、正与奇关系

所谓正,是指已经形成的政府法制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多年来的积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且行之有效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特别是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加快,政府法制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还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都为今后开展好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在“奇”字上下功夫,开拓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深圳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得到国务院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其他地方的政府法制工作也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处理好正与奇的关系,在做好现有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开拓创新,出“奇”制胜。

四、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关系

随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推进,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考虑到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现状,四面出击难以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因此,必须处理好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的关系,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同时,集中优势兵力解决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近年来,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先后进行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等重要工作,省政府今年又部署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每个时期都有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每项重点工作开展后又都成了法制机构的日常性工作,这就要求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抓住工作重点,解决主要问题,同时要统筹兼顾,学会“弹钢琴”,在做好重点工作的同时,完成好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执法证件管理、政府重大法律事务等日常性工作,全面完成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

五、动与静的关系

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应当坚持动与静的对立统一。从静的觉度看,政府法制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应当坚持其中的好的制度和做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人无所适从。从动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要求也越来越高,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水平。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例,市县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但是,随着部门内部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新法的颁

布,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考核项目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应当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执法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调整考核指标,实现对被考核对象的科学合理评价。同时,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清理和更新,使其与法律法规的变化相一致,保证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

六、内与外的关系

政府法制机构是整个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开展好政府法制工作,法制机构必然要与外界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市县政府法制机构首先要处理好与本级政府的关系,为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为政府的制度建设、重大决策从法律上把好关,规划、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其次,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处理好与上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本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关系,接受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好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加强与同级其他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交流沟通,学习先进经验,促进本地的法制工作。最后,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还应当处理好与同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的关系,处理好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接受监督,争取支持。

就政府法制机构内部而言,各个科室都应当认真完成好规范性文件、执法证件管理、行政复议、执法责任制等各项日常工作,在工作交叉部位或重大事项需要协同工作时,各科室人员都应该齐心协力,勇挑重担,完成好相关工作。只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才能扩大政府法制工作的影响力,树立法制机构的良好形象。

七、指导与监督的关系

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工作上,既有指导关系又有监督关系。就指导而言,一是通过制定制度、工作会议、发文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提出要求、进行指导;二是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三是印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各种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案卷规范,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完善,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就监督而言,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抓手,被纳入了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得到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通过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案件评查、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等集中考核和对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管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举报投诉处理等事项的平时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另外,政府法制机构还可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途径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

八、点与面的关系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点与面的结合,以点带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一是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树立典型,加强宣传,推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促进本地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二是开展优秀执法案卷评选和案卷评查工作,通过对个别案件的点评,带动行政执法机关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近年来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都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抽查的案卷评出问题、要求整改,对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三是对做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对其他机关和人员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

九、机构与职能的关系

目前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现状与承担的职能相比,大多数地方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在上一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法制机构都得到了加强,但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情况则不容乐观,部分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大多数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仍然处于“小马拉大车”的尴尬境地,甚至有些县政府的法制机构只有一个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只能是望洋兴叹。随着《决定》的实施,依法行政工作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强化,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增加,提高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增加人员,已经是摆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即将开始的市县机构改革中,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使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人员素质与工作开展的关系

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能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首先,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其次,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掌握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还应对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有深入的了解,对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应当精通,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工作涉及的法律领域不断扩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还应当熟悉特许经营、企业并购、外商投资、公司上市、证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这就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政府工作发展的需要。第三,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执法人员培训中,如果没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便无法给执法人员讲好课,在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如果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法律的准确把握,便发现不了他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就不能完成好相应的工作任务。因此,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学习,加强实践,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开展好政府法制工作。

上述十个方面并不能囊括市县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部问题,但是却是工作中必然会遇到的,政府法制工作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系统,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履行好二十字职能的同时,应当加强自身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指导政府法制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篇:政府法制相关问题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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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委、县政府的全面领导下,我办紧紧围绕建设丘区经济示范县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努力营造好示范县建设发展的法制环境,我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职责任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度等方面均取得了了显著的成效;今年还重点抓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及学习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称《纲要》)等,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

但与《行政许可法》、《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一是政府法制办编制,机构与越来越重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要求不相适应。首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纲要》及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执法规定》、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等法律法规均赋予法制办相应的复议、监督职责;其次,法制办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面宽量大,涉全县30个乡镇及40余个行政工作部门,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执法人员培训、办证等工作,其他业务未全面进行,致政府法制工作较为被动。二是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贯彻实施中的检查、监督及全面贯彻落实《纲要》面临大量的问题需要处理、解决,以目前的人手明显是力不从心的。三是工作经费短缺,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行政许可等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其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影响了政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四是办公环境条件较差,以目前的办公场地、条件开展复议应诉工作、信访接待、档案管理、行政争议协调等相当吃紧。五是未列编工作业务车辆,在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纠纷等工作时十分被动,甚至无法进行。鉴于政府法制工作的现状及我办目前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机构改革确定之职能职责(另见附件一、二),我办对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专项工作经费等问题向县政府领导请示如下:

一、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

(一)综合股负责法制办机关的文秘、信息、简报、信访、保密、保卫、党务、人事、档案、资料、印章、后勤管理、目标管理以及法制机关内部各股之间业务的协调工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编辑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及执法依据目录。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撰写有关调研文稿,承办法制办职责中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申报、审验、管理;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认定及组织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负责制的实施、考评工作;调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二)行政复议应诉股负责承办属县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县长委托办理并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民事案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由县政府承担赔偿义务的赔偿案件;收集、统计填报全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承办、协调与仲裁业务相关的工作;负责拟定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及安排,审核、协调、修改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草拟审核说明;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承办上级发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修改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之间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专项工作经费

将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等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以上请示妥否,

请批示。

二00四年十<?xml:namespaceprefix=st1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二月九日

附件一: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依据

二: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附件一: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复议法

三、国家赔偿法

四、行政许可法

六、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八、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九、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

附件二: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一)拟定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

(二)审查、协调、修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说明。

(三)负责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备案工作。

(四)组织并承办省、市人大、政府发送县政府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五)清理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其中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六)负责清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照规定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和部门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八)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目标办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对下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

(九)协调和裁处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十)负责全县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含委托、协助)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颁发、审验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各执法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县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

(十三)办理涉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十四)负责按时按规定收集、统计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全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五)承办、协调与仲裁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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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政府养老问题研究

内蒙古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学号

开题日期 2017.12.20 学院名称 人文学院 专业 行政管理 班级

题目来源

指导教师

职称

目 政府养老问题政策的研究-----以杭锦后旗为例 1. 选题的目的、意义(理论、现实)及国内外研究概况(1)选题的目的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百姓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人口死亡率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随着预期寿命不断延长,造成了日趋严重的社会老龄化,同时也加重了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此外,在原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下,曾经的养老方式已经过时,又因为不少独生子女在照料老人时,往往会因为经验不足等原因出现难题,部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已经难以被满足。因而,在目前学术界与政府亟待解决的焦点难题中,养老问题必然占有一席之地。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老化速度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成比例,超出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合理区间。然而,我国养老政策仍旧不完善,老年人无法享受完善的社会福利,不够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机制无法完全满足老年人的要求。

(2)选题的意义

理论意义 通过本文分析,便于建立完善、科学的养老政策,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国内养老政策的修订和执行。促使我国的养老保险机制全面满足老年人的要求。

现实意义 通过本文分析,为处理国内老年人养老现实问题出谋划策,帮助中国老年人群体过上全新的生活。

(3)国内外研究概况

国内研究概况 90 年代以来,我国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全世界中速度最快、规模最庞大的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我国上演,因此,社会各界要求政

府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呼声愈来愈响亮。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养老服务与政策已有基础,已从原先的“单一供给模式”转型为“多元供给模式”;从原本的“服务弱势老人”朝“服务大众”转变;从原先的“资金救助型”朝“综合服务供给型”转变。

国外研究概况 经过漫长的发展,相比于国内,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政策更加完善,且研究成果斐然,值得我国的借鉴与参考,时至今日,在养老机构养老、在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三种,为国外最常见的养老方式。以英国为例,“先申请后审批”是英国居家养老制度与模式,遵循:1、申请服务;2、评估;3、计划;4、干预;5、完善评估的服务流程。在英国的居家养老制度中,申请人的第一步是向英国政府提出相应的居家服务申请书,并经由政府审核、在养老部门全面考虑申请人需求、收入来源、地方资源状况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以及提供什么样的居家护理服务。由于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程序化管理仍不够完善,因而英国的居家养老管理制度值得我国的借鉴。为了帮助英国老年人健康养老,“个案管理式照顾服务”是绝大部分英国社区实行的服务,此服务小组的成员多为积极的在校志愿者及社会工作者,通过他们对社区老人的全面评估与规划、追踪、回访、照料、监控,将英国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及质量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将选择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比率降低。

服务类型、管理类型为美国普遍针对社区养老的管理模式。依据功能与性质的差异,美国政府将养老机构分为一般护理照顾型、技术护理照顾型、中级护理照顾型三类养老机构,每种机构的优势与特色各不相同,都能为老人提供不同的服务要入驻养老机构,以满足老人多样化的需求。在美国,老人首先应通过严格的筛选与评估,再决定选择去那种类型的机构养老。为了保障养老机构的质量以及老人的利益,美国养老机构每年都要经受美国政府的严格检查与监管。由此可见,发达国家不仅有着健全且完善的养老制度,且随着时代的脚步,养老制度朝更更多元化、更专业化、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的养老机构尚且存在服务内容雷同、同质化严重等缺陷,不妨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的养老模式和养老理念,结合本国特色,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也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参考国外养老机构的养老模式,实行国内养老机构的分等级发展,帮助国内的养老机构朝着更专业化、多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2.选题的理论依据、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理论依据

政府养老问题相关理论。

(2)研究内容 本文最初叙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当前养老政策的实际情况;之后探究顺德政府养老政策的实施现状,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老人优待办法、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养老保险等多个部分。基于上述研究内容指出顺德政府在实施养老政策中面临的问题,包含

等多个部分。最终寻找出顺德养老政策有效实施的对策。

(3)研究方法

第一,调查分析法,利用对相关政府养老问题的调查进行分析。第二,文献研究法。收集并参考相关文献,对政府养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3.进度安排

2017 年 11 月,确定选题; 2017 年 12 月,开题并撰写开题报告; 2018 年 1 月—3 月底,完成初稿; 2018 年 4 月—4 月底,完成二稿; 2018 年 5 月—5 月中旬,完成三稿; 2018 年 5 月 20 日完成最终稿,提交答辩。

4.研究的重点、难点,预期结果和成果形式 (1)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政府养老问题的理论叙述与当前的发展状况,难点就是政府养老问题存在的问题和其处理措施。

(2)预期结果和成果形式 预期结果:通过深入分析,叙述政府养老政策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进而寻找出当前政府养老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寻找出合适的处理方案。优化政府养老政策

成果形式:本文分析内容最终会撰写成毕业论文,接受导师的检阅。

学生签名: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指导教师意见(本文的选题深度、广度、工作量等)

指导教师签名: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名: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题目来源:A-教师科研项目;B-教师自定;C-学科竞赛;D-学生科技创新项目;E-其它。

第五篇:关于政府法制工作相关问题的请示

县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全面领导下,我办紧紧围绕建设丘区经济示范县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努力营造好示范县建设发展的法制环境,我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职责任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度等方面均取得了了显著的成效;今年还重点抓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及学习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称《纲要》)等,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但与《行政许可法》、《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一是政府法制办编制,机构与越来越重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要求不相适应。首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纲要》及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执法规定》、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等法律法规均赋予法制办相应的复议、监督职责;其次,法制办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面宽量大,涉全县30个乡镇及40余个行政工作部门,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执法人员培训、办证等工作,其他业务未全面进行,致政府法制工作较为被动。二是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贯彻实施中的检查、监督及全面贯彻落实《纲要》面临大量的问题需要处理、解决,以目前的人手明显是力不从心的。三是工作经费短缺,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行政许可等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其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影响了政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四是办公环境条件较差,以目前的办公场地、条件开展复议应诉工作、信访接待、档案管理、行政争议协调等相当吃紧。五是未列编工作业务车辆,在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纠纷等工作时十分被动,甚至无法进行。鉴于政府法制工作的现状及我办目前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机构改革确定之职能职责(另见附件一、二),我办对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专项工作经费等问题向县政府领导请示如下:

一、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

(一)综合股 负责法制办机关的文秘、信息、简报、信访、保密、保卫、党务、人事、档案、资料、印章、后勤管理、目标管理以及法制机关内部各股之间业务的协调工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编辑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及执法依据目录。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撰写有关调研文稿,承办法制办职责中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申报、审验、管理;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认定及组织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负责制的实施、考评工作;调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二)行政复议应诉股 负责承办属县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县长委托办理并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民事案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由县政府承担赔偿义务的赔偿案件;收集、统计填报全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承办、协调与仲裁业务相关的工作;负责拟定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及安排,审核、协调、修改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草拟审核说明;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承办上级发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修改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之间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前行政编制为2名,再增加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

三、专项工作经费将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等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依据 二: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附件一: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复议法

三、国家赔偿法

四、行政许可法

五、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

六、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八、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九、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附件二: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一)拟定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

(二)审查、协调、修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说明。

(三)负责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备案工作。

(四)组织并承办省、市人大、政府发送县政府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五)清理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其中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六)负责清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照规定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和部门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八)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目标办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对下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

(九)协调和裁处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十)负责全县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含委托、协助)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颁发、审验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各执法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县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

(十三)办理涉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十四)负责按时按规定收集、统计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全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五)承办、协调与仲裁业务相关的工作。(十六)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法制研究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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