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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17-92416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5 11:47: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一、简要说明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

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第二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精)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一、简要说明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第三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一、简要说明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5)综合评价。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2_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2_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四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

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第十三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一)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二)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1992年3月14日发布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合同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合同书

甲 方:

地 址: 电话: 乙 方:

地 址: 电话:

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编制黄梅橉矿开发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第一条 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以内,向乙方提供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提供资料的内容如下: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工程施工、监理情况。

2.在合同期内,甲方进行与本报告编制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 甲方应当负责保证乙方顺利进入现场进行工作,并对乙方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条 甲方如在合同期间对项目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乙方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二、乙方义务:

第四条 乙方全程负责本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写和组织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专家评审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应在202_年12月25日以前,向甲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评审要求。

三、其他条款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条款

1.本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费为人民币 拾万元整,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以现金付清。

2.甲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乙方退还费用。

3.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返还费用。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时,每延期一天,按其所应得费用的0.5%,作为违约罚金。

2.乙方提供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系乙方造成者,应根据情况及时修改,不至于影响甲方工作的进展。

3.因甲方责任造成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4.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乙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0.5%计算。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仲裁。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编制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 负责人:________(盖章)乙方: 负责人: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 托 书

***水土保持站:

现将我(单位)*****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委托贵单位编制,编制要求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评审要求。

特此委托。

委托人:********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第五篇:水土保持竣工验收

水土保持竣工验收

一、条件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审计、施工、监测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

3、六项指标达到相关防治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运行良好。

二、验收前准备

1、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2、编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三、验收范围与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相一致,如责任区范围、包含的程、达到的目标、实施进度等。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落 实情况及建设进度、工程量及质量,核查水土保持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调查和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四验收程序

1验收权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水土保持方案的原批准机关组织,不得越级验收。水利部负责由国家立项建设的项目验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同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项目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验收过程

项目法人应首先进行自查初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照检查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情况、质量和效果,在查验合格的基础上,编制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具有验收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包括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

3竣工验收程序 3.1 验收的分阶段工作

分为直接组织竣工验收和先评估后验收两种情况。由地、县级负责验收的项目,因其规模较小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国家立项的项目,须先进行技术评估,在评估合格的基础上 方能组织验收;省级负责验收的项目可以参照国家立项的项 目,先评估后验收。

3.2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1)印发验收通知。验收机关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工作。(2)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验收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根据有关规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政府、评估机构及质量监督单位、投资方等 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主持单位的代表担任主任委员。项目法人、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需列席会议,解答有关问题。

(3)召开验收大会。宣布验收会议议程,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听取项目法人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听取评估组的评估报告,听取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的简要汇报,观看、查阅有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声像、文字资料,质疑与解答。

(4)检查工程现场。主要查看主体工程施工建设区、弃渣场地、取土取料场、施工道路、施工营地及生活区、附属设施区、拆迁及移民安置等区域的水土保持设施建成情况、环境状况。

(5)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各方代表及专家发表验收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的验收委员同意。如有小的遗留问题,验收委员会应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进行事后核查。

(6)召开大会。宣读验收意见,验收委员在验收委员会成员表上签字,参会的各方在验收会代表表上签字,有关领导、代表讲话,主持单位小结。

(7)印发验收合格文件。负责验收的机关在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正式向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印发验收合格文件。

四、验收的其他工作 1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个别项目如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停止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根据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认真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再重新申请验收。2验收合格后的管理维护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落实管护的单位和管护责任,移交地方的也要明确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作用。3.3验收资料的存档

项目法人应将水土保持方案、工程设计、监理报告及资料、施工文件、监测资料及报告、技术评估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按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整理和保存。负责验收的机关及参加验收的单位都要将验收资料及验收意见存档。

五、技术评估

1评估机构资质及成员要求

5管理办法6规定国家及省级负责验收的项目先进行技术评估后再验收。该评估类似于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属技术性验收,评估的内容以技术方面为主。承担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咨询评估资质。该资质由国家和省级计划部门及咨询协会颁发,分甲、乙、丙三级,分别可承担不同规模的项目的咨询评估业务。开展咨询评估前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咨询合同,对双方的责任、义务等作出约定。咨询评估收费应遵循原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咨询收费标准。评估人员应是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等专业的专家,既要有相关专业的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咨询评估机构要对评估成果及结论负责。技术评估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一般应分工程、植物、财务、综合四个组分别开展工作。工程组主要负责水土保持方案中各类工程措施的工程量、质量、防护作用的技术查验,重点详查工程的数量应占总工程 数量的20%以上,渣场、料场等抽查比例应更高,大型防护工程必须全面检查。工作方法主要是查阅工程设计、监理、验收等资料,复核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查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意见,检查工程外形尺寸、外观质量和工程有无缺陷,对工程措施的质量和防护效果提出评估意见。植物组主要检查植物措施的实施部位、林草品种、种植方法等是否与设计相符,林草成活率、保存率、面积核实率等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查看防护效果。在全面检查各类植物措施的基础上,详查重点林草工程,详查比例不低于30%。由于林草措施的施工资料较少,工作方法主要是现场量测、查看,随抽取林草小班或地段,设置样方或样地进行调查,对植物措施的质量及防护效果提出评估意见。经济财务组主要是检查项目法人的经济技术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计量和支付是否合理,水土保持投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投资控制的成效,投资结算或决算与投资概估算的差别,分析节余或超概算的原因,对经济、合同、财务等提出检查意见。综合组主要是核实建设项目在施工期、竣工后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调查、查勘项目区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水土保持防治目标的达到情况,水土保持设施的成效、防护作用,是否发生过水土流失灾害,水土保持设施施工中有无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水土保持设施在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正式验收前还应完善的工作,今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建议等。综合组的工作方法主要是现场调查、查看,查阅施工资料,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乡村有关人员和群众座谈,结合其他几个组的评估意见,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3总评估报告

根据各分组评估意见,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数量、质量、成效等提出总体评估报告,对须由项目法人在正式验收前完善的工作提出明确意见。

评估报告经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进一步整理后上报负责组织验收的行政机关,作为验收的重要技术依据。如果技术评估认为不合格或未达到验收条件,负责验收的机关不应组织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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