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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7-94042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8 23:54: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水委发[202_]12号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

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

《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202_年5月20日

主题词: 廉洁自律规定通知

发: 各村(社区)

党政办共印15份

水口镇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镇农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社区)党员干部是指现任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中共党员成员。村委会成员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三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婚丧喜庆等费用,或将以上费用到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企业、实体、经营业主等单位报销;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四)不按规定登记、上交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各种礼品馈赠;

(五)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六)未经上级批准超标准发放和领取各种报酬;

(七)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九)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十)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使用土地批准手续以及营建建筑物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五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二)不按村务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三)不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村民代表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久拖不办或不予整改;

(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罚款,甚至打骂群众或以任何形式对群众进行体罚;

第六条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宴请亲朋,吃喝玩乐,或村与村、村与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乘车费和租车费;

(三)借考察、学习、招商等为名,组织村干部外出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村“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反程序和规定,故意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有关党员或选民按时到会,剥夺他人的选举权;

(二)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正常参与选举;

(三)借换届选举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

(四)拉帮结派,搞家族争斗或拉拢许愿;

(五)采取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碍他人公正行使选举权;

(六)扰乱会场,破坏选举秩序,侵犯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

(八)用不正当手段,以个人家族势力影响涉及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怂恿或支持、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伪科学活动;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对发生在本村(社区)管辖范围内的黄、赌、毒等问题处置不力,失职渎职;

(三)指使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应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三)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述廉制度。

(一)述廉以本规定为依据,一般每年一次;

(二)述廉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自觉接受党员、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询问和质询。

第十一条镇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教育规范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纪委监督落实,凡不能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辖权限由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中共水口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_年5月20日

第二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盘县淤泥乡岩博村党员干部

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加强对我村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四)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五)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六)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七)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第五条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村“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

第六条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

第三篇: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1、不准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准拖欠公款或私借公款。

2、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

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处理有影响的宴请或收受礼品馈赠。

4、不准参与走私、贩私、吸毒、贩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5、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打扑克、麻将等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6、不准在计划生育中违反规定,为亲属朋友说情、包庇超生对象或瞒报、虚报。

7、不准在计生指标和宅基指标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8、不准违反规定买卖宅基地,建造私房,以权谋地。

9、不准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不准挪用公款配置通讯工具。

10、不准随意调整财务人员,财会人员确需调整,必须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村里每处理完一件事情,都需要把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对村民公开。村财务收支情况需定期向村民公开,村民有权对村务、财务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篇:XXX镇村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XXX镇村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讨论稿)

村干部工作、生活在农村第一线,他们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行为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格规范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对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湘阴,推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思想上、政治上与党委、政府高度保持一致。第二条 严格遵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第三条 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决定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1、村属企业、山(林)场、土地、果园、池塘等承包经营或转让,应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 “两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投标。村干部可参与竞标,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友串标、压标或直接低价承包;

2、村级道路、水利、房屋等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村 “两委”干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暗中入股或变相入股。

3、禁止在集体物品采购等方面,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实行村级零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或参与娱乐活动;

2、禁止公款购置移动电话、安装住宅电话及报销电话费;

3、不得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外出考察学习必须有明确的项目和内容,且必须经过上级审批。

第五条 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准在承租方、承包方、施工方、驻村企业单位中兼职取酬及报支个人费用;

3、村干部经营活动必须与村务活动分清界限,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推销商品、转嫁负担等;

4、不得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5、不得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

7、不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新农村建设、扶贫、救灾救济、退耕还林等资金和实物。不准在新农村建设、扶贫、救灾救济等资金和实物的分配、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第六条 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监督,及时、真实公开党务、村务、财务。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主要领导不得擅自决定,须由村 “两委”集体研究,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应真实、及时,并按规定公开群众最关心的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3、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公开,特别是对上级扶持资金、镇村自筹资金、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与使用要及时、真实向社会公开;

4、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注重以人为本、与人为善,讲究工作方法,严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定信仰,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1、不准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

2、不准组织、参与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3、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法组织活动,不准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4、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

5、婚丧嫁娶从俭节约,不得借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6、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教育好子女、亲属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八条 村 “两委”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镇纪委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查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村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村 “两委”成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考核的内容,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村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其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村干部,是指村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社区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定稿]

XX村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 村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为村民办实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二)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将虚报冒领或者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

第二条 村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四)私自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作经济担保。

第三条 村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上级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二)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

(三)在村党支部(党总支部,下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拉帮结派,营私舞弊。

第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承担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者赡养父母的义务。(二)有职权、职务关系或者诱骗等其它手段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参与赌博。(四)封建迷信活动。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

(六)违反国有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和种植毒品原生植物及贩卖毒品。

(七)违章建私房。

(八)包庇犯有严重错误,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第五条 村党支部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 村党员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七条 村干部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村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XX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预防、教育为主的方针,抓好对党员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一)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

1、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央、省、市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发布的规定、指示、决议等党规党法,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了解上级的有关精神。

2、明确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天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县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

4、广泛宣传,大力弘扬勤廉的正面典型和剖析反面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正反典型教育,帮助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及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教育,联系实际,寻找差距。

(二)党风廉政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1、组织参加培训班和充分利用上党课、组织生活、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等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2、召开座谈、专题讨论会,专题演讲会和写心得等,对党员进行专题教育;组织学习先进人物事迹,对党员进行勤廉兼优的先进人物、行进事迹教育。

3、充分运用电教手段,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党纪教育录像、影视片、优秀文艺作品等,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其他要求

1、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全村党员集中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增强党员法律意识和政治业务素质。

2、遵守学习纪律,自觉参加学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有事请假需领导批准。

3、要设立政治、业务学习记录本,记录每次学习时间、参加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党员发言情况,每名党员有学习记录本,做好学习记录。

4、在学习时,每名党员要带学习资料,在讨论中要积极发言。

5、坚持党、团组织生活制度,并有记录。

钱湾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制度

为了使我村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原则上每半个月安排一次党支部学习,如遇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学习可采取授课与自学相结合以及以会代训,观看党风廉政建设电教片、开展调研、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

二、学习对象:对“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必要时扩大到非党员的村(组)干部。

三、学习内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有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学习程序:

(一)登记到会人数,并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

(二)宣布学习内容并组织学习;

(三)围绕主题开展讨论;

(四)归纳讨论意见,形成学习心得。

五、基本要求:

(一)通过学习,切实转变学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勤政廉政形象;

(二)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全部参加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

无故缺席;

(三)学习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并要求有关人员做好材料整理、备课等工作,保证学习质量;

(四)村“两委”班子成员要针对学习内容,积极撰写学习心得。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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