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7-94041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8 23:49: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4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_年1月19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202_年3月22日起施行。

202_年1月19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02_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

过)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取用地表水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适用本决定。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保、供水、卫生、国土、林业、渔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价、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内容。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经济贸易、供水、卫生、国土、农业、林业、渔业、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供水等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供水规划的要求,推进区域供水,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区域供水向乡镇延伸,推进自来水深度处理,保障供水安全。涉及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布局调整和建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协调建设。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加快清水通道、尾水专道建设,积极推行引排分开、清污分流和尾水资源化利用。

六、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供水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地设置,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人口20万以上和跨设区的市取水的饮用水源地,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饮用水源地,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时,应当征求省环保、建设等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源地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已有的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并依照本决定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

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饮用水源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区的要求加以保护。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供水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九、对饮用水源地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得小于下列范围:

(一)长江干流:取水口上游五百米至下游五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五百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其他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三)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四)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五)与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十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十三、违反本决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实施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拆除、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四、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渔业、港口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饮用水源安全事故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未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本决定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的;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六、本决定自202_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2_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

源地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2_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本决定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三篇: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饮用水。

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

1、本镇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镇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保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在水源地外围不小于二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3、水质监测

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四篇: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第一章 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第一条 基本情况

202_年,我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2个,供水服务人口4.91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83%。南方地区以地表水水源地(含河流型与湖库型)为主,北方地区以地下水水源地为主。从取水量来看,湖库型水源地取水量最大,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量相对较小。

第二条 水质特征

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氨氮、溶解氧、铁、锰、CODMn、石油类等。湖库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总磷、总氮、CODMn、BOD5等。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地下水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氟化物、铁、锰、氨氮、硫酸盐等。

第三条 管理状况 1.保护区划分

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部分水源已完成保护区方案,但仍有部分水源的划分方案未获省级政府批复。

2.监测能力

(1)站点设置。据202_年统计,仍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未设置监测站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仅设置1个监测点。因水源地分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个监测点难以全面反映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2)监测频次。据202_年统计,水源地监测点位和频次不能满足水质监督需求,常规监测点数量有限且自动检测点位甚少。监测频次也需进一步加强。(3)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均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县级城市及乡镇,多数不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

(4)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省级监测中心站中,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_)全指标(109项)的监测能力。县级市不具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可能对水源地构成影响的有毒有机物质尚未纳入监测和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各地也颁布实施了多个饮用水水源环保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水质变化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源地面临的环境压力显著增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水源因水质下降,不得不更换取水口位置(向上游迁移),甚至关闭水源地。

第五条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沿岸建筑物、居民点、工业及生活排污口、趸船码头、采沙场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农村居民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旅游度假村、宾馆等。生活、农业和养殖污染是影响湖库型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建筑物、居民区、生活污染及垃圾堆放场等。

2.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及污水处理厂排放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和养殖面源(包括分散式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城镇生活及畜禽养殖等地表污染,通过补给导致地下水污染。

3.上游来水超标问题

部分水源地不同程度受到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的影响。东部北方片区、东部南方片区和中部片区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现象突出,西北片区和西南片区上游来水水质相对较好。上游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是地表水水源地上游来水超标的主要原因;地下水补给区所在的地表水污染是影响地下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河流型水源地上游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通航河流由于受航运和码头影响,主要超标污染物还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及石油类。湖库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是总氮、总磷和藻类。地下水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除自然本底因素外,受氨氮和重金属污染影响较重。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来源

影响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其他污染和上游超标来水等。影响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地表径流、水上交通等综合污染。除地质因素和原生污染外,影响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的主要污染来源包括河流补给、工业点源、生活污染、畜禽养殖、农村面源和垃圾堆放渗滤液下渗等。

第七条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执行力不强

大部分省市已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直接引用国家相关法律条文,针对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够完善;同时,水源地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水源保护政策法规难以落实。

2.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不规范

截止202_年底,全国仍有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仍未经审批,缺乏执法依据;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源保护区用地结构及取水量等条件变化的影响,部分水源保护区已经不能满足水质保护的要求,需重新核定和调整。此外,部分水源地没有严格依法设置标识标志,保护区内仍存在居民、排污口及畜禽养殖项目,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3.环境监管能力基础薄弱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在监测站点覆盖率、监测项目数量、监测方式、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基础薄弱,常规监测手段难以满足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水源地水质状况及环境的需求,更无法满足突发事故时应急监测的需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2、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协调。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改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为重点,重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准保护区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完善及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

4、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机制。

5、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第十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_)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_)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2_)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2.《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2_-202_年)1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2_-202_年)》

1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22个省、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所辖的283个地级市、368个县级市组成的655个城市和1635个县级政府所在的城镇的400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规划和备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_年,总体规划期为202_~202_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202_~202_年; 第二阶段(远期):202_~202_年。第十三条 规划总目标

到202_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_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条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总体要求,将规划目标按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分为四类。共有5项指标,分别为水质达标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护区审批完成率、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常规指标监测覆盖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仅针对环保重点城市。

第十五条 规划重点任务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

在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护等工程。

2.一级保护区整治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3.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

主要针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取缔养殖和水上运输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

包括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及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地和湿地,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养殖或种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在湖库内布设生态浮床、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水质改善的湖库水域生态建设等工程措施。6.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

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

7.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通过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8.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

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

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

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

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

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编辑

第二十一条 监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目标为:满足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与管理的需求,加强重点水源地监测能力,增加监测分析设备和实验室数量,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毒有机物质的监测分析能力,采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水质数据,利用信息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管理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必需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规划新增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点位,新增实验室设备,其中包含有毒有机物监测系统、新增固定实验室、移动实验室等。为避免重复建设,本规划涉及的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为: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省、地市、区县四级环保部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为水源日常管理、应急决策和供水企业生产及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设统一的国家和省级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依托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专网(在建),建设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水质信息处理和传输水平。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管理信息能力建设要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水源地常规和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二是要考虑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监测站点位置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环境监测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监测能力,实现水源地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四是要与已有相关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杜绝遗漏和重复建设。五是要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和重点石油化工分布区的监测力度,为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规划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发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1套,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信息采集3G传输系统和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系统,在地级城市建设基于GIS的水源地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在国家和省级建设水源地监控(监管)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应急能力建设薄弱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规划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事故易发地段的防护工程等。规划完成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并实施演练,提高城市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能力,在存在交通隐患的水源地建设防护及应急处置设施等。

第五章 投资及近期实施意见编辑

第二十四条 投资来源构成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费用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工程建设既要考虑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经济发展逐步完成。

第二十五条近期实施意见

近期,优先开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和应急能力相关的工程建设;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进程,开展部分生态修复和湖库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保护、治理和修复水源水环境。规划中涉及的有关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具体建设内容和所需资金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研究确定。

按照近期规划目标的要求,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解决水质不达标及重污染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具体措施是加快水源地保护、污染源治理,积极开展湖库型水源地生态修复和面源污染治理试点,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物理隔离、标志设施;清拆一级保护区建筑;关闭水源地排污口,治理污染源,搬迁人口;实施农田径流污染控制项目,内源及流动线源治理项目,实施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完成五成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工程量。

第六章 保障措施编辑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国家监察,地方负责”的责任制度。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根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实施计划,将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排本辖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和水质安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和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国土、科技、法制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评估考核

建立检查和上报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测方案和监测网络,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地表水水源地应开展常规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应具备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同时加强水源地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环境卫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时收集、分析各种环境信息,为规划的有效实施、合理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规划内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检查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规划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关系,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事故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发布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章。

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协调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及评价技术规范等。

严格执行水污染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或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排污和破坏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执法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保护相关研究滞后于水源保护的需求,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进步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科学、高效的管理。

围绕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及已有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标准体系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安全评估方法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技术及经济政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控制技术研究;水源地特征污染物(如致癌有机物)危害及其迁移转化机理研究、特征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产物)净化处理技术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警与应急关键等技术研究,选择典型地区进行技术示范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第三十条 保障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机制。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市场及中央补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护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优先对保护区划分后、因保护水源而实施清拆关闭的项目给予投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

建立政府环保投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将政府环保投资(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地方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探索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避免环保资金使用浪费和挪用;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扶持水源环保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项目和相关产业,积极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水资源保护和忧患意识,减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环境压力。

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让活动进入社区,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合力开展的全民行动。

第五篇: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扬州市政协专题调研组

去年初,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解《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七月初开始,在朱正海副主席的带领下,本会组织部分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就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目前水源地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存在问题,探讨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对策措施,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主要工作

近些年来,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先后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专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前,报省政府批复的我市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中7个在用)的取水口水质稳定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初见成效。

1、领导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从202_年开始,扬州就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编制了《扬州市水环境功能区报告》,对全市范围内53个水域进行了水环境功能的界定区分。202_年,经省政府批准,明确我市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区为68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30个。水功能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一级区划、二级区划,以及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为全市水资源行政执法、水源污染防治及其保护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去年,省人大《决定》下发后,市、县两级分别召开相关会议,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抓紧抓好。与此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多次视察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2、突破难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初见成效近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水环境整治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连年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202_年起,全市先后关停水源地23个,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码头7家,取缔造船厂1家,关停企业5家,限期整治企业25家,关停水上加油站1个,取缔水上餐饮船8条,调整取水口位臵3个,清除垃圾场1个和围网养殖1.5亩。各级严格项目审批,严禁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开发新建项目。市政府本着“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建设水景观、弘扬水文化”的理念,大力开展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污水截流、河道疏浚等,使河湖相通、活水长流、河水常清。在此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多次协调,果断关闭了湾头电器电镀厂,彻底根除了长期以来影响廖家沟取水口水质的老大难问题。宝应县针对多年来城区饮用水源安全隐患,专门制定了《宝应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从今年5月份起,集中力量突击整治了一级保护区内的与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筑和设施,以及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重点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在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同时,均以贯彻省人大《决定》为契机,大力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显著提升。

3、划定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逐步规范

202_年3月,省政府批准了《扬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进一步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根据省有关方面的要求,我市组织各地对“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等四类水功能区进行了确界立碑工作,长江、大运河、仪扬河等流域性、区域性河道的醒目位臵均设臵了标志牌。去年,根据省人大《决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再次组织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基础环境调查,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重新划定,确定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复。同时,在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时,我市制定了严于省人大《决定》要求的保护范围。以长江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上游由500米扩展到1000米;以大运河、芒稻河、高水河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扩充为上、下游各1000米。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同时,对取水口进行了整治,在各取水口建设了护栏、护网等。

4、强化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手段不断提升

202_年以来,我市多次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以及开展“一江两道三湖”执法行动和开展“全省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行动”等,依法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种安全隐患,查处各类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杜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乱搭乱建以及开设餐饮船等。根据《决定》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48条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质监测,建立起了以饮用水源保护为主线的市、县两级水质监测监控体系。在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三江营)、瓜洲和廖家沟两个饮用水源地以及扬州化工园区下游的十二圩,分别建成了4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形成了覆盖市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其中市区两个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数据与市自来水厂互联互通;三江营自动监测站与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网,监测结果在《中国环境报》发布。扬州是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之一,为此,从202_年开始,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瓜洲和廖家沟饮用水源地开始了106项监测指标全分析。202_年,全市进一步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即将建成两个县级饮用水源自动监测站,初步形成覆盖全市主要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二、目前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我市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群众饮水安全,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但对照《决定》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饮用水源地保护存在问题仍然较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紧迫感有待增强

多年来,由于技术手段落后及生活习惯和意识上的差距等因素,一直未把水源地保护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臵。客观上,目前多数水源地早已从以农业灌溉为主转变为以向城市供水为主,但在保护与管理上却仍然停留于传统阶段,只强调“供”,很少讲“护”,自觉保护水源的意识普遍不强。一些地方每遇发展与保护“两难”抉择时,通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有意无意地将饮用水源地保护臵于次要位臵,饮用水源污染发生的概率有增无减。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全国80%的化工企业集中在长江沿岸,仅三峡以下就有国家环保部挂上号的大型、特大型化工企业38家,各地饮水安全隐患重重,水源污染事故频繁发生。而我市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至今仍存在着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种码头、造船厂、加油站等项目,个别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甚至存在化学品运输码头、油库和垃圾堆放场等,仅7个在用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就有码头、船厂、加油站等各种安全隐患72处。如:仪征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的仪化公司码头至今仍未拆除;宝应县取水口二级保护区内仍存在未整治彻底的沙石厂和码头;江都市二水厂取水口保护区内依然存在船厂及沙石码头等;市区在建的第五水厂取水口(邗江区头桥镇境内)一级保护区内,不仅有依法应当搬迁而至今尚未搬迁的造船企业,更有未经批准正在违法建设的造船项目;万福取水口南侧与之相连的中沟河道,闸内污水常年不断,时刻威胁着取水口水质安全等等。

2、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滞后,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亟待形成

按《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保、供水、卫生、国土、林业、渔业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在《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然而,《决定》下发已一年多,市、县(市、区)两级多数未编制相应的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对饮用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价、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应急预案等均缺少应有的规范。多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至今仍未设立,保护范围、要求均未明示于众,准保护区更无从谈起。此外,有的保护区内没有安装监控装臵,不便于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加之在水源地保护方面急需开展的许多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相对不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机制尚不健全、责任不够明确等,各自为政、监管脱节,导致水源地整治后的管理跟不上,部分污染企业偷排和超标排放,有的河道排污口封堵不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接管率、处理率不高,以及有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渔船偷捕现象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监管等,水源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仍未形成。

3、乡镇供水设施落后,农村饮水安全形势严峻

近些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入河,水冲式厕所的粪便直接入河,垃圾倾倒入河等等,农村河道淤积和水体污染严重。加之这些年农业面源污染、乡镇工业污染的不断累积,农村“小桥流水人家,河水淘米洗菜”那种宜人农景早已不复存在。农村环境污染通过地下水及交汇河道影响饮用水水源、增大水源地保护压力的同时,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成了大问题,癌症发病率呈逐年上升之势。据介绍,宝应县山阳镇202_年癌症发病人数达170多例,是范水与小官庄两镇总和的2倍多,而该镇自来水覆盖率数年来一直较低(目前近50%),多数农民饮用的是浅层地下水。事实上,即使目前全市166个500吨以上的自来水饮用水源中,除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达到Ⅲ类标准外,多数饮用水源普遍不达标,加之农村小水厂化验、消毒设施不全,农村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而目前由于农村供水设施跟不上,除扬州市区外,全市区域集中供水覆盖率仍然较低,尚有近3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解决,已经成为我市贯彻《决定》要求、实施城乡统筹的一大瓶颈。

4、备用水源建设相对滞后,应急保障机制需要健全

一方面,由于全市饮用水源多数为敞开式,周边被工业企业、居民小区等包围着,岸上是公路运输线,水面属交通运输通道,工业和生活污染影响着饮用水源,交通事故中易燃易爆品、石化产品、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威胁着饮用水源,几年前松花江和前不久盐城以及最近邳州发生的多条河流水污染事件一次次频繁给出警示。另一方面,由于我市长江、运河等饮用水源均属过境河流,水质状况常常受制于人,上游污水下泄极易引发水源污染事故,特别是在每年的行洪时段,污水伴随着洪水下泄,尤易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事故。202_年7月中旬,淮河上游支流沙颖河、涡河长期积蓄的5亿多立方米污水行洪时随洪水下泄,形成了长达140公里的黑色污染带,其影响之大令人至今记忆犹新。然而,由于我市饮用水源结构单一,备用应急水源建设相对滞后,水源地规避突发性事故风险的能力不强,应对干旱、洪涝及战备等偶发事件的手段匮乏,每次行洪仅扬州市区饮水受影响的人数就达30万人。此外,由于水源保护与监管涉及到众多部门,水源工程管理、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管理分离,加之长江等主要水源地的河道管理与地方脱节等,没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保障体系,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势必大打折扣。

三、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几点建议

饮水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促进全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展开,调研建议:

1、加快编制批准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促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要尽快编制完成和批准水源地保护规划。根据《决定》要求,各级应加快编制保护饮用水源的综合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应明确界定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区域,划分禁止、限制、控制建设区域,并对水土保持、植被保护、生态建设、污染防治、搬迁整治、动态监测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将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等内容全部纳入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同时结合其他专项规划,在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调整提出明确要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总量,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机会,确保饮用水源地保护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备用水源和水源保护的应急体系建设。一方面,各级要将备用水源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的,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做到有备无患。另一方面,各级要尽快制定并完善水源地保护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有度,措施得力,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三是要尽快提高农村区域供水覆盖率。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是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和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覆盖率。各级政府要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把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工作的重要抓手,集中有限财力,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提高全市农村区域集中供水覆盖率。短期内难以实施区域集中供水的,要加强水质监测、消毒等工作,或采取适当补助的办法,鼓励农民饮用深层地下水,努力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不断提升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容量及生态承载力

我市要以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为依托,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水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测算的基础上,将氨氮、总磷、氮氧化物等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按计划要求实施。一是要严格企业环境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对列入国家或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的淘汰行业项目严格实施分批限期淘汰,对“三高两低”和“五小”企业严格实施关停。同时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理念,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强力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和乡镇工业布局调整。二是要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切实加大截污、治污力度。按《决定》要求,凡设臵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必须依法予以拆除,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也应责令拆除、关闭或搬迁。要确保所有重点污染源污水全部接管处理,入江、入河沿岸全部实现污水截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重点污染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产减排直至停产整顿;对偷排、超标排放的严肃查处,切实为饮用水源保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要大力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要集中力量加快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尽快实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切实提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以城乡统筹为抓手,把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作为当前城乡统筹的重点工作,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断降低农村污染物排放总量。四是要继续认真开展水源地保护区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各地要在前几年水源地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大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力度,彻底清除保护区内各种污染隐患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等。同时循序渐进,不断扩大范围,逐步对相关河道实施有计划的清淤及生态修复工作,大力推进沿河(湖)生态林建设,营造“清水走廊”和“生态通道”,加大湿地建设和保护力度,加快推进扬州生态市建设进程,努力提升我市水源地保护水平。

3.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一是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系统和信息公布制度。通过建立并完善全市水质监测网络,尽快形成覆盖全市各河道、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体系,实现对主要河道、送水通道、饮用水源取水口等水源地水质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测。在此基础上,逐步展开对全市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实现对COD、氮磷等污染物重点污染源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监测与监管。二是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起全市联动的环境污染预警体系。要针对影响饮用水源和水环境安全的重点污染隐患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预案和应急处臵方案,做到能在较短时间内判断出污染物的种类、理化特性、浓度、污染范围以及可能的危害程度,以便及时准确地处臵污染事故,将饮用水源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影响与损失程度降到最低。省政协来扬调研时认为,扬州市以长江为主要饮用水源,水量、水质得天独厚,但长江船舶运输安全事故、上游化工园区污染是潜在的突发性强、可控度低的安全隐患,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加大巡查、预警及处臵保障力度。三是要整合监测资源,实现信息互动与共享。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立起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各河道及水源地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目前我市对饮用水的指标检测除市区外普遍只做到30多项,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市政府要加强监测资源整合,进行统一规划与协调,尽快形成分工有序、能力互补、分析及时的监测机制,从而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充分发挥监测资源的综合效益,提高全市饮用水质检测标准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要将有机毒物纳入饮用水源监测体系,在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的基础上,分析变化趋势,确保能够及时采取处臵措施;要加强监测资源与水工程调度部门、制水企业之间的联网互通,确保一旦发生水源安全事故,调水部门、自来水生产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风险;要帮助自来水生产企业在常规净水工艺的基础上,针对水质变化趋势,探索有关水质安全的深度处理技术,坚持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4、完善监管、投入机制,切实为水源地保护提供必要条件

一是建立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建议市政府成立相应的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牵头,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参加,建立起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对上游来水污染问题,要积极向上级反映,请求给予帮助和协调,同时加强与相邻省、市(县)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呼吁上游加大治理力度;要定期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防止“多头管理”、“谁都管、谁也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保证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全力协调处理好第五水厂取水口保护区内的造船企业搬迁、万福取水口附近中沟河道的严重污染、乌塔沟行洪可能对瓜洲取水口产生的影响,以及江都、仪征、宝应等取水口保护区内的突出问题。二是健全考核机制。要在对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将水源地保护及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水源地保护考核措施,并以此为抓手,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水源地保护工作责任有据、赏罚分明。三是要积极推进水源地保护的投入与创新机制。一方面,各级要将水源地保护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财政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水资源保护能力。另一方面,本着“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探索建立“水源地保护专项基金”,基金来源除财政拨款外,主要从生态环境补偿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水费等渠道筹集,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度,专门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支出。此外,要运用投资、税收等政策杠杆,探索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产业化机制,完善环境设施使用服务收费制度,吸引民间资本积极投入环境保护建设,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恢复和饮用水源的长期安全。

5、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形成饮用水源保护的舆论及社会氛围

一是要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各级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和饮用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全民的环境责任意识。可以利用每年的“节水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和爱水、节水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忧患意识。对水源地周边地区,要有目的地利用一些大型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到相关村、镇、学校等,有重点地进行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形成“人人爱护生态环境、个个自觉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二是要积极推进企业环境诚信建设,激发企业环保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加强激励和引导,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可试行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逐步提高排污费标准,探索污染排放总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等。另一方面,要在进一步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教育的基础上,设立举报电话,通过有奖举报、水源地环保监督员等形式,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和污染、破坏水源地的行为。同时,探索推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对环保违法企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并将其纳入企业联合诚信系统,划分环保诚信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强力推进企业环保诚信进程。三是实行环境与水源地保护听证制度。对涉及水源地保护等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等,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尊重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并动员各方面力量,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为加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保护献计出力,形成环境与水源地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四是加强水源地保护的舆论引导及警示教育。要在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界牌及保护标志的基础上,设立水源地保护的永久性公益宣传广告及相关法律警句、警示标志牌等,形成水源地保护的环境氛围。同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从典型案例入手,以案说法,对水源地保护的好人好事广泛宣传、表彰,对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不留情面、依法惩处并及时曝光,强化水源地保护的警示教育,形成“破坏水源为耻,保护水源为荣”的舆论氛围。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