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院旁听策划
天平模拟法庭社()月活动策划
———法院旁听
一、活动背景
新学年已开始有一段时间了,2011级的新生们对法学这个专业也开始有了初步的接触。但法律以及法庭对他们来说还只是一个朦胧的概念,对于他们将来可能要从事的职业也不是很了解。天平模拟法庭社作为法学院的学生社团,秉着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宗旨,为了对新生们的法学专业的学习有所帮助,使他们对自己的学习领域尽快有一个较为感性的认识,更快地融入到他们的大学学习中,我们模拟法庭社与法学院的法律援助中心合作,联系到了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组织了这次旁听。
二、活动目的为了丰富校园生活,扩大学生视野,增强新生们对法律以及法庭的感性认识,理论联系实际,走出课堂,走进实践。同时,也是为了发扬天平模拟法庭社为同学们服务的精神。
三、活动内容
与法援合作,组织学生前去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旁听庭审。
四、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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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活动地点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六、活动对象
天平模拟法庭社全体成员、法援各工作成员
七、活动流程
1、联系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请法院的工作人员安排合适的庭审案件,商量合适的旁听时间,要尽量安排在同学们基本没有课的时间,以保证大家都能有时间参加
2、组织宣传,出海报宣传此次活动,将海报贴在学校人流较多的不同地点,海报制作得要有特色、有吸引力,吸引同学们参加此次活动
3、由法援统计报名参加的人数,做好各项安排,包括采用何种交通工具,由谁带领等
4、带领同学们前往法院,路上谨慎注意安全
第二篇:法院旁听感想
《法院旁听感想》
本人于2016年4月8日到杨浦区人民法院参与旁听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下面即我旁听的过程与感想。
进入法院前在门口领取学生旁听券,获得旁听证,经过门口严格的门禁审查后由下行楼梯进入民事法庭部分。全庭共设民事法庭庭场十余处,大致是受理诸如民事借贷纠纷,家庭矛盾,社会事务法律认证之类案件。我选了一起判定民事行为能力案进行旁听,必须事先说明,我所选事件从始至终并未出现控方与被控方的激烈争执,此事系一普通审判。庭前:民事调解阶段
审判员询问了双方证件是否携带齐全。对案件类型,以往类似案件的审判惯例进行了一些说明。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简单梳理。指出了控方所提民事行为能力判定甲方申请依据的不足之处。期间控方与被控方(俩人系姐弟关系),两人时有交流,一起合计审理过程。庭中:审判员宣布开庭
甲乙两方姓名询问,甲方对所控告内容进行陈述,书记员开始记录案底。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甲乙姐弟俩的母亲系一86岁脑血栓患者,瘫痪在床多年,生活已不能自理。姐弟俩的父亲,即原监护人于去年11月份去世,老俩口现有位于上海杨浦市光四村住房一套,现需对老母亲监护人进行变更,裁定其行为能力,以便对其财产处理权限范围有所认定。审判员要求甲方具体说明其母亲病情,并获得甲方提供的病情诊断书一张。乙方为代理人出庭,代理人为老人的女儿。全程同意甲方所陈事实。庭中:辩论阶段
由于此案类型,乙方同意了甲方所说的一应事实,并未反驳,所以两者并未进行过多争论。甚至乙方对甲方所说内容进行了一定补充。
核查阶段
书记员为两方呈递了庭审记录供双方核验。审判员询问两方是否认为记录属实,是否认为存在遗漏,不实情况;两方未有疑问。
审判:审判员条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中相关条例对此案进行审判,判定甲方所提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证据不足,判被控方为限制行为能力。
整个过程中,我必须说,虽然没有旁听大案,但还是充分体会了一次法庭的庄重整肃,尤其是这小案件的审理,一丝不苟,法律是神圣的,法庭是讲法理的地方,法律至上;从一个其它角度考量,我所看到整个程序感觉是很标准的,但我要说的是,法庭其实还是有日常生活气息的,没有了之前一直的对这个神秘地方的陌生。说到维持法律的神圣,在既有对案件把握处理的条件下,有更深的意义,生活与法,可以再远一些,可以再贴近一些…
第三篇:法院旁听心得
范雨涵诉窦效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旁听心得
10131120128 刘雨
案情归纳:
本案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于2012年12月19日上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书记员宣读完注意事项后,审判长入庭就坐,询问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原告范雨涵,系未成年人;代理人为其亲属彭秀丽,今日缺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朱文宁,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窦效宁今日也未到庭,其投保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委托单位职工张兴出庭应诉,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案正式开庭后,原告提出三点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4021元;
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要求被告方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根据张店大队[2015]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被告窦效宁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保险公司在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诉讼费、医疗费不予赔偿。
由此,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五组证据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明:
一、出示了张店大队[2015]1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来证明事故的事实经过、窦效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出示了原告门诊病历一份、单据及用药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急诊的事实及支付情况;
三、出示了护理人员的身份证一份、劳工合同原件一份及工资明细、护理明细一组,用来证明护理费用情况;
四、出示了交通费明细一份,用来证明原告因其支付的交通费;
五、出示了原告学生证复印件一份、补课证明一份及请假证明一份,用来证明原告系在校生,由此产生的补课费用。
因此,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61元,护理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1000元,交通费300元,补课费56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新的证据提交,仅针对原告的五组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表示对证据一无异议;
二、对证据二的医疗费发票无异议,但对该组的其他证据有异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定后承担责任,挂号费、救护车费、急救网络费不属于医保范围,应当依法扣除该部分的赔偿;
三、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未提供护理人员与伤者的关系以及误工证明,根据伤情可知,事故造成原告脑外伤和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无鉴定要求原告院外护理,根据市误工80元/天的标准,被告只承担急诊留观3天的费用,即240元赔偿;
四、对证据四有异议,被告只承担急诊留观3天的必要交通费,即按10元/天的标准,承担30元赔偿;
五、对证据五有异议,原告系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无需缴纳补课费用,不可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理赔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方质证完毕后,原告方作了如下补充:原告系在校生,事故导致右臂缝合两针,需定期去医院拆换药,无法按时接受教育,因此聘请教师进行补课是必要措施,并由于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需要亲属的陪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就各赔偿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与质证环节的观点基本一致,几轮交锋后,法庭宣布结束辩论。
由于双方无法在护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上达成一致,因此无法调解,进入宣判。法院宣判:2015年9月21日,被告窦效宁驾驶机动车在张店区昌国路与原告彭秀丽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原告范雨涵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侵权法》16条、48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1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61元;
二、护理费按100元/天为标准,由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300元;
三、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
四、补课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责任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窦效宁承担。责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张店分公司在10日内在限额内赔偿原告2561元,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窦效宁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不服该判决,应在15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心得与体会: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侵权的赔偿上,双方对医疗费无异议,在护理费上的分歧点在于是按照急诊留观的天数还是按照实际天数。该案的法院选择的是急诊留观的3天,而并非原告请求的10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防止出现原告过分夸大护理费用、对被告不利的情况。在交通费问题上,由于原告证据并不明确,对原被告的分歧,法院作出了酌情给定的决定。而补课费作为法律上未规定的内容,法院并未支持该观点。
这场旁听给了我深刻的启示,在法庭上,要向审判庭明确表达己方的论点和证据,同时要对对方的论点作出回应,从而强有力地回扣自己的观点。若质证和辩论环节言辞含糊、证据不明,便无法证明自己的论点,则法院也无法维护自己应得的赔偿。
而法院,也要在衡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审慎地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四篇:法院旁听感想
由于在时间上上课与庭审时间冲突,在周三去西城区法院旁听时,那里的负责人说只能有五个人可以进去旁听,导致小组中其它人无法进入,在准备进去的组员要参加时,却发现这个案子提前审理,导致我们无法进入旁听,所以只能在网上看了一段开庭审判的直播,望老师原谅。
案件名称:武汉银行爆炸物庭审(武检公诉刑诉2012-90号)案件发生时间:2011年12月1日下午5时30分
基本案情:在武汉市雄楚大街武汉中学旁的建设银行发生爆炸,王伟,王安安,王海剑企图炸运钞车,实施抢劫,但是抢劫却没有成功,并造成过路群众2人死亡、10余人受伤。
本案件主要涉及了三个人,分别是,王伟,王安安,王海剑。开始三人在筹备着这场抢劫活动,但后来在王伟和王安安都退出这场活动以后,王海剑并没有想过要放弃,而是依然固执己见,最后在12月1日实施了爆炸活动。
法院判处王海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民事赔偿,被告人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安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由王伟和王安安共同承担民事赔偿6万余元。
旁听感想:首先针对案件来说,本次案件在三个被告人的陈述中,我看到的是他们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而将真正的事实真相加以修饰表现出来,而不是陈述事实,在王海剑的陈述中,他原来做爆炸物是为了出售,可是大量爆炸物无法卖出去,导致王海剑想出了抢银行这一疯狂行为,并把王安安叫来帮忙,最后由于王安安看起来不能成大事就让他回家,而此时王伟却一直在支持他去做爆炸物,并给他电影等作参考,王伟,是大学文凭,他却将王海剑的陈述完全推翻了,只是说参与了爆炸试验,但在真正要实施时他并没有去,他在了解情况的情形下并没有阻止他,王安安是王海剑一起长大的同乡,也是同学,在王安安的陈述中,爆炸案的策划是有王海剑提出来的,但对于王安安来说,之所以退出是因为感觉爆炸物的危害性有点大,而且并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他退出了这场活动。他们缺乏敢做敢当的勇气,在王海剑进行爆炸试验时炸伤了左眼,导致左眼失明,而且差点毁容的危险之后,只有王安安稍微有点醒悟,再看到爆炸物威力这么大的情况下依然去做这个事情,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对于大学毕业的王伟来说,本应该知道,这件事情如果真的发生,对市民和策划者本人来说会造成多大的伤害,可是,他还是没有阻止,反而有些纵容,我想只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知道是犯罪,但对于情节的严重性并不了解,二是存在自私心理,只顾自己的事情,不管他人。对于王安安来说他是被同乡的朋友给叫来的以买爆炸物的名义,但是真正来了才知道是要实施抢劫,我想这对于他来说是个悲哀吧,因为朋友失去了自己六年的自由,就像那些传销组织让自己的亲人加入其中,是身边最亲的人受到了伤害。还好它能够及时醒悟,才使得自己没有越陷越深,而是主动去报警了。对于法院庭审的过程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什么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在举证质证的环节都是有精确的数据和照片来进行证明的,而不是用陈述的方式,而且要全面听取每个人的意见,因为有可能一个人的意见过于单一,应该全面了解,免得信息片面,冤枉他人。在辩护人替被告人辩论的时候,他一直在说着被告人如何好,而在这时,法官说了一句,你可以归纳一下说,我似乎感觉到了当要证明什么时必须简洁明了,在法庭上是严肃的地方,不允许你像平时聊天一样。当你是受害者想要请求赔偿时,你也必须有证据,即使所说的事实,但是没有证据就不可以理会。在法庭辩论环节——如何认定他们的犯罪行为时,我似乎感觉到为什么我们要打辩论赛,打的就是一种思维,通过双方陈述来维护自己方的观点,最后为自己这方争取最好的结果。
其实王海剑本可以在外面自由的生活,按由于一时的判断错误,导致最终以死刑收场,本身是很老实的工作者,由于看到拆迁的人忽然变得富有,自己也有了求富梦,才造成了这场悲剧,所以我们遇事要三思而后行,而且要增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知道自己这样做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提高社会责任感,那我想,这样的事情就会发生的少一点。
第五篇:法院旁听感想
法院旁听感想
2011年5月24日早上8点,我和同学高媛有幸参加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关于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虽然过程很累,但是我觉得不虚此行。
我们是按照法学概论老师的指导去参加法院旁听的,本来本着应付的心态去参加的,结果收获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我觉得自己的身心都受到了一次洗礼。
下面我先说说我看到的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些过程和我的一些感受:
首先我看到了庄重严肃的法院大楼,和想象中的法院不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庄重中透漏着人性化,在我早上联系法院表示要去旁听时,我觉得我们过去可能会给法院带来不方便,但是和我想象的不同,法院那边的联系人表示很热情,对我们来旁听这件事表示很欢迎,而且还很有耐性的给我讲解了法院的一些注意事项,让我对即将参加的庭审充满了期待。杨浦区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大小法院一样,审理过程就是走程序的一条套路,这次的审理的过程也是按照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院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的顺序一次展开的,这个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其实我认为一起案件的审理成功与失败,关键在于审判官的水准。就我个人见解,我觉得这次单人本次审判的审判长—比较中庸吧。因为他表现的中规中矩,但是我认为就是因为如此,突显不出审判官的威严,但是同行的高媛认为他做的很好,因为一个中规中矩的审判长才能做到不偏不倚,认真处理没一起案件,也许尊规守矩也是法庭威严的要求吧。一场法院的主角是原被告,这次的原被告表现都不错,表现出了沉着,冷静,理智,灵活等等,让我们欣赏了一次精彩绝伦的庭辩。其实法庭争辩有一定的策略,作为律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口才和专业知识,把案件中的要点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这样做的话对于行外人有很大的威慑力,对于同行的律师也有很大的压力,对方可能因为你的妙语连珠直接溃败,律师的口舌是争辩成败的关键。而作为原被告的话要抓住对方的心理关键:原告要利用被告急于摆脱被诉讼的心态来对对方心理最深处进行点点打击,被告要记住要沉稳,处变不惊,牢牢记住自己的位置,把自己始终摆在清白的位置,就可以“任尔东西南北风”了。那么站在法院一方,就要尽力做到协调原被告双方,最好能做到共赢的结果,这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结果。
总的来说,这次审判还是给了我很大的启迪,法院的庄重和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再次给我留下深深的印象,以前的我可能对于法院争辩很看不起,认为就和平时进行辩论没什么区别,一般人都能上去说几句,但是这次让我的想法大大改变了,在法庭上你要考虑到庭审官与听审的看法,要沉着冷静,要有理有据,因为你的每次失误都会被对方抓住把柄,从而把你一步步引向失败。法律是我们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遵纪守法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