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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7-23120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2:32: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者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为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

4、国家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诉讼费及其他费。

二、法律援助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现代国家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性质可界定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法律服务费制服能力,需要通过法律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够获得法律帮助的法律保障手段。从经济角度讲,法律援助是合理利用行政手段进一步调节和缩小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经济和法律生活的程度,从而 维护社会稳定。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援助是国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实施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国家对保护公民权利应履行的责任,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充分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机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农民工求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所机构求职时,应注意看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的非法职业介 1

绍结构求职。

2、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出勤记录等。、维护权益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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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

二、怎样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有何方式?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押㈠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㈡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㈢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押㈠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㈡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㈣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对于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哪些机构提出?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押㈠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㈡经济困难的证明;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户口簿或者派出所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五、获法律援助后,应承担什么义务?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押㈠提供虚假证据材料;㈡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㈢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四)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篇:法律援助宣传标语

法律援助宣传标语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拟在电视上跑字,农村刷写墙体法律援助宣传标语。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1、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免费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援助电话:“12348”。

2、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免费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法律保护你我他,普法用法靠大家。需要援助怎么办?请拨“12348”!

“12348”帮助你依法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法律不是上层社会的游戏,也不是金钱与权力的附属,它是社会大众保护自身权益的坚强盾牌!如果您需要法律援助,请拨打“12348”我们时刻在您身边!

劳动人民创造了属于自己的法律,那法律必将维护劳动人民的根本权益!如果您遇到了困难,“12348”将随时为您帮助!

金钱不是万能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将为您证明这一点!

想到了就随便编了几句,看看能不能用。说到底,法律援助能否真正地“取信于民”、“深入民心”,还是要看相关部门的实际行动!“空话万句,不如实事一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贫贱富贵一事同仁. 急人所急,帮人所需.

法律无情,人有情。

带来您的心声,我们洗耳恭听!带走您的烦恼,我们鼎力相助!

第四篇: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是一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对象、条件

1、持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侍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因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人身损害的涉

农案件;

10、因雇佣关系、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11、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12、因工伤赔偿、拖欠劳动报酬,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

13、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特别劳动保护的;

14、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5、因物件致人损害,请求赔偿的;

16、因医疗损害请求赔偿的;

17、因食用有毒食品、伪劣药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8、刑事案件;

19、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0、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

21、持有下列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老年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范围限制: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济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5、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公证证明;

8、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援人的权利

1、受援人在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委托书等格式文本时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对该类条款予以解释;

2、受援人有权审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各类法律文书,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3、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或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受援人员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5、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受援人被收取办案费、活动费、交际费等费用,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

6、受援人有权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二)受援人的义务

1、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叙述、披露所援助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

2、受援人应当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导致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3、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4、受援人应承担各种诉讼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如申请诉讼鉴定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等。

六、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民事、行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该如实提交下列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实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无需提交);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二)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

定。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宁海县司法局提出,宁海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承办

1、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

2、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应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3、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4、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者履行职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2、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篇:110宣传资料

110宣传资料

一、110及其由来

110是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的受理人民群众报警求助的全国统一的特种服务电话号码。1986年1月我国第一家110报警服务台在广州诞生,我县公安机关报警服务台也已走过2年历程。报警服务台保持24小时全天候值班,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紧急报警和紧急救助,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二、拨打110电话应注意哪些事项

1、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紧时间报警,越快越好。任何有电话的单位、个人及公用电话都应为报警人提供方便。

2报警时要保持冷静,不要因为突然发生的事(案)件导致自己紧张而言语不清。报警内容要真实,不准谎报警情,不要以非急、难、险事务拨打110。

3、报警时要按接警员的提示提供所在位置(实在不知具体地址时应提供大致方位,明显标志物等)、简要陈述报警求助的基本情况(事情经过、受伤人数及受伤程度、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人数、特点和逃跑方向等)。

4、无特殊情况,报警后应在报警地等候,并与民警和110及时取得联系。有案发现场的,要注意保护,不要随意翻动。除了营救伤员,不要让任何人进入。

三、对骚扰报警、报假警人员应如何处罚

110报警服务电话是维护治安、服务社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恶意骚扰110是违法行为,对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报假警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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