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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宣讲会在我院成功召开00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17-112251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0 12:27: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宣讲会在我院成功召开00

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宣讲会在我院成功召开

(实习记者区健彤廖曦如周慧敏 摄影黄珩 麦嘉雯)

为传承广东传统文化,推进我院文化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202_年10月11日晚上7时,我院组织各班同学在K109召开“非遗”宣讲会。学院党委书记韦华腾教授、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所长林识见、常务副所长陈文椿、铁汉生态公司总经理陈国志及学院非遗保护研究所的各位成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此次会议在充满广东特色的生动、醒目的醒狮表演中拉开帷幕。此次宣讲会主要介绍了广东省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与同学们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交流,还对我院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作具体介绍和总结工作。学院秘书处副秘书长许炜毅宣讲了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及非遗的保护价值,并呼吁大家积极响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对非遗的关注。宣讲过程中还与在场全体同学进行了互动,同学们热情高涨,品尝了地方特产,了解到地方的特色文化。秘书处常务秘书长全锦沛作对我院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作介绍,提出了他们的宗旨、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旨在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推动学院的文化发展。还详细地介绍非遗研究所的构成和研究所精彩的文化活动及历年来非遗的大事纪要。他还指出“中华经络疏通法”是我院申请非遗文化的重点项目。同时对自非遗研究所成立以来默默奉献的各位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表以衷心感谢。同时对后期工作安排作了简单介绍,并倡导大家都能踊跃地参与非遗文化保护的工作中来。

最后,学院党委书记韦华腾教授为本次宣讲会作总结发言。他指出,校园文化建设要从传统文化抓起,并希望同学们勇于发现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增强民族自豪感。同时,他对研究所寄予期望,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非遗研究所能更好地推动学院文化的建设,争取把我院发展成我省大学的文化示范点,为建设广东文化强省作出贡献。宣讲会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相信通过本次讲座,不仅有利于促进同学们对非遗的了解,更有利于弘扬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优良品格。

第二篇: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推荐)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2_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_年7月29日公布 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保存工作,加强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

第五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扶持,并在其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文化馆(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人数不足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参加专家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通过调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而面临消亡、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将该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保护规划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经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五名以上专家评议、公示后,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并拒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职责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活动经费、场所等方面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给予传承人补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前款规定的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传承人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馆(站)内设立专门展室,或者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的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收藏和研究。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

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所称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和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收购时,应当合理作价,并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予以表彰,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专题展示、专栏介绍等方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资金资助、物资支持、提供场所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参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研究。

鼓励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地区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项目保护传承经费、传承人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采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规定,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传承经费、传承人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理举报或者投诉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或者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或者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

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

一、项目简介

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位于景色优美的国家级4A风景区青岛城市阳台风景区,中心总占地面积约为15000平方米,目前总投资1200万元,是省内最大的非遗文化体验中心。

项目位于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阳台风景区内。中心结合城市阳台的自然景观,将可利用的小木屋与城市展厅相结合集非遗展示、展演、展销及文化旅游四位一体的展示体验中心。非遗中心自成立以来,先后荣获青岛市社会课堂、青岛市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示范基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战略发展联盟单位、青岛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教学实践基地等荣誉。

二、项目定位

中心围绕非遗文化知识普及、亲子互动体验、文化旅游、非遗项目体验及非遗文化展示作为主要定位,辅之以相关的配套餐饮、文创产品及旅游纪念品商业街开发销售。

三、项目意义

1、园区将非遗文化与现代旅游相结合,着力于打造新区特色的旅游研学新地标。让广大游客能够在非遗中心体验到来自全国各地特色的传统文化,带动新区旅游业的发展。

2、项目以亲子互动体验的形式、进一步增强孩子和家长之间的互动性与合作性,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创造力及想象力,激发学生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尝试探索的欲望。

3、让孩子在体验过程中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培养兴趣,特别是在我们项目中的非遗游戏体验馆,它的存在就是让孩子从电脑、iPad等电子设备中走出来,亲临大自然,既可以培养对传统游戏的兴趣又可以强身健体。

4、中心坚定文化自信,注重改革创新,推动文化城市建设迈出新步伐,开创文化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四、展望未来

放眼未来,体验中心将发展成为创新型文化旅游产业平台,积极落实非遗文化的引进和输出,将非遗文化走进学校、走入社区、走出国门作为发展目标,摆脱同质化,突出自身文化特色。

五、园区项目介绍

·体验项目

园区设有古法造纸、活字印刷术、传统扎染、手工陶艺、潍坊风筝、泥老虎彩绘、传统剪纸、木版年画、皮影戏体验、创意脸谱绘画、国学体验、汉服体验以及非遗游戏互动体验等多个非遗文化体验场馆,真正让游客零距离接触非遗文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感受中国传统手工艺的魅力。

·展示项目

中心设有联合国、中国、山东、青岛非遗名录展示,烙画葫芦展、民间传说

展示、传统戏曲展示、麦秸画展示、鲁锦制作展示、非遗文创产品销售区等展示项目。

六、体验项目

在非遗项目体验区,顾客们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传统文化知识,了解非遗历史,并与实践相结合,近距离体验非遗工艺、并手工制作专属的特色非遗文创产品、纪念品等。目前非遗中心共开设的非遗体验研学项目有:古法造纸术、活字印刷术、传统印染花布、手工陶艺、剪纸体验、木版年画体验、泥老虎绘制、风筝制作、脸谱体验、国学体验、汉服体验。体验现场将有体验师与志愿者共同完成授课,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证顾客度过一个愉快的中国传统文化体验课堂。

第四篇: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会在郑成立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会在郑成立

202_年12月25日,旨在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会在郑州成立。当天上午,我省召开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会成立大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部门主管领导和会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部分专家和部分传承人代表参加了大会。

会上选举了理事会并产生了会长1人,副会长14人,秘书长1人。原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主任孙泉砀当选会长。

由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河南省群众艺术馆、河南省文化艺术研究院联合发起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会秉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通过发展会员、召开学术研讨会、举办多省间文化交流等不同形式的活动,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会的成立,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构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也是现阶段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切实所需。该学会的成立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以及热衷于此项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流、共进的有效平台。

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通过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会章程》,明确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学术讨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体系建设和理论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推广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和资料整合,编辑出版或配合有关部门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影像制品等。

第五篇:202_年新洲区社区教育工作会在我院召开

202_年新洲区社区教育工作会在我院召开202_年10月9日下午,新洲区社区教育工作会在我院召开。新洲区常务副区长余凤生、区社区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区教育局党委书记朱癸斌、副局长张平、职成科负责人邱建国、区社区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区教育学院院长刘毅、党委书记林浩平以及学院所有社教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胡志勇主持了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落实专职教师进机关这项工作。会议开始,院长刘毅汇报了我院社区教育工作实绩,强调我区社区教育工作在武汉市处于领先地位,市社区教育学院推广我区专职教师进社区进机关的先进经验。区教育局副局长张平介绍了作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新洲区在社区教育方面取得的成绩,市社区教育学院推荐我区申报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申报全国示范区有很多硬性指标,其中有一个是全区每年社区教育培训人次要达到全区常住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区社区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各类培训都属于社区教育的范畴,请各单位予以配合。区教育局党委书记朱癸斌进一步明确进驻教师的职责,强调进驻教师要深入各自联络的成员单位,报道成员单位开展社区教育的做法、经验及典型人物事件,收集、整理成员单位开展社区教育的文字图像资料,并负责有关社区教育工作数据的统计上报。紧接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纷纷表示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社区教育工作。

最后,副区长余凤生作了总结讲话。首先,他充分肯定了新洲区社区教育已取得的成绩,特别肯定了区社区教育学院的龙头作用,同时也指出了社区教育需要正视的问题。其次,他强调社区教育工作形式不拘一格,层次可高可低,内容有效就行,方法因地制宜。第三,他强调要切实抓好专职教师进机关这件事。他认为社区教育工作者要转化观念,转化角色;针对机关干部的特点,社教工作形式上与机关学习、活动相结合;应适当拓展社区教育的范围,专职教师不仅进机关,还要进社区。同时还余副区长表示将认真解决新洲区社区教育存在的困难。他现场协调区编办和区财政局解决区社区教育学院的机构编制问题和经费不足的问题。会议在热烈和谐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谢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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