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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推荐)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17-112461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1 23:45: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推荐)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

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案情】

原告摄影师金任喜认为其对摄影作品“躺椅广告照”享有著作权,他向法院提供了该数码照片及存储照片的光盘,光盘显示数码照片文件创建时间为202_年9月20日22点39分24秒,照相机型号为NIKON D200。

202_年9月14日,宁波江东傲威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投放网址为“nballwell.en.alibaba.com”。202_年7月4日,原告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前述网址的网站首页以及相关产品介绍中下载了被诉侵权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傲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主页及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并作为营利之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傲威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傲威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阿里巴巴公司与傲威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歧】

原告摄影作品为数码照片,且权属证据为数码照片转存后的存储介质,能否认定他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未见存储原始照片的相机,所以无法认定原告就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数码照片区别于传统照片的最大特点是无形性,传统照片在拍摄完成后即在胶卷底片上一次成形,胶卷和底片具有一一对应性,因此底片就是最具证明力的权属证明,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拥有胶卷底片的人就应被认定为照片的著作权人。而数码照片是虚拟的数字组合格式,必须依附于存储介质而存在,其数据可以反复多次复制、刻录于不同载体中,很容易与原始拍摄介质相分离。在本案中,原告仅提供数码照片转存后的光盘而非原始的拍摄、存储设备,根据数码作品的无形性特征,无法认定其为涉案数码照片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

第二种观点认为,要求数码作品权利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权利归属,证明标准过高,不利于数码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数码照片著作权与其载体相分离的特点,使得数码照片的持有者不能当然地成为数码照片的著作权人,其权属认定应坚持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对数码照片著作权归属采取推定的方法,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数码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泛滥。通过推定可以产生一种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事实认定结论,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有力的反证,否则应当作出对一方有利的裁判。本案中,作为刻录有数码照片数据资料的载体,也应认为是一种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在此基础上,法院应当结合其他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从细节出发,综合全案得出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结论。

【评析】

数码照片的权属应结合其属性参数拍摄时间、当时场地情况及原告提供的同一场景的系列图片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具体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数码照片属性参数难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数码科学技术的普遍应用以及数码摄像机的出现使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数码照片已替代传统胶卷照片走进了千家万户,与此同时,新技术也给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属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数码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与传统摄影完全不同,导致对原创性的认定也完全不同。对传统摄影作品来说,只要有原始的胶卷底片,一般就可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但是,对于数码照片来讲,由于作品的储存介质是电磁数码,因而照片的复制极其简便,而且复制并未改变数字信息,使其可以对网上和硬盘里的数码照片随意复制,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照片的原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光盘中储存的数码照片已非原始格式图片,且其在光盘中的存储时间也与照片拍摄的时间不能严格对应,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很难单纯从机器可读形式的数字证据中判断数字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

2、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的证明力大于已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在我国,作品只要完成作者就享有当然的著作权。因此,作者若能够提供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明其是原始和唯一作者的证明力将当然大于上述已经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例如,从技术角度分析,照片拍摄完成后,将RAW原始数据格式刻盘保存,这样,即使将来发生纠纷,RAW原始数据较之JPEG等格式数据更能说明数码照片拍摄后的原始状态。或者利用PS等软件,采取在自己的作品

上做“水印”等方法,避免侵权。另外,还可以将照片在不破坏美感的前提下进行适量剪裁,以此避免侵权者得到100%全画面的照片。但是无论是否利用上述方式保存原始参数,单独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据都难以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3、利用创作过程的唯一性综合认定数码照片著作权归属。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光盘存储数码照片属性参数难以单独证明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法院结合了证人证言对数码照片拍摄时间、当时场地情况说明及原告提供的同一场景的系列图片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数码照片著作权权属。法院审理此案把握了这样一个思路,即不同的人因构思不同、视角不同、时间点不同,在同一场景下所拍摄的照片不会完全相同,总能找出细微的差别,也就是说创作过程总是唯一的。如果无法根据数字文件的持有来认定创作者,还可以从具体的拍摄过程入手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照片的内容是人物,可向被拍摄者、现场的目击者求证,由此来确定真正的创作者;如果照片的内容为静物,则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被摄景物出现的地点以及拍摄场景进行详细说明,甚至还可以进行实地勘察或者现场模拟,从而证实当事人表述的真实性。

4、数码照片著作权人可运用多种方式避免纠纷产生。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无法确认权属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数码摄影作品完成后,作者可以首先在纸质的报纸、杂志发表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并保存该报纸、杂志,一旦将来作品被侵权,报纸、杂志便可以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其次,数码摄影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可以及时把含有该作品数码底片的软盘提交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将软盘封存并注明作者名称、收到的日期,作为公证证据,这在证明效力上比其他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要强。再次,还可以通过对原创性数码摄影作品的登记来保护合法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享有著作权,并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著作权权属纠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愿登记的作品予以形式上的著作权确认,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作者在完成数字摄影作品后,即将该作品的数码底片储存在软盘中或者将作品打印在纸张上,然后将软盘或纸张装入信封并密封,到邮局以本人为收件人寄出。作者在收到密封的物品后并不启封,而是完整地保存它。一旦发生纠纷,信封上邮戳显示的寄出日期即能证明作品的完成日一定在该日期之前,而侵权日期肯定要晚于作品完成日期,从作品形成时间上证明权属,借此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数码照片属性显示该文件创建时间为202_年9月20日22点39分24秒,照相机型号为NIKON D200,并申请涉案照片中的被拍摄者出庭作证。该证人陈述了涉案作品的拍摄地点及季节、拍摄者为原告等事实。原告还提供了不同角度拍摄的系列照片,以上证据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被告无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躺椅广告照”的著作权。被告傲威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涉案数码照片摄影作品用于经营目的,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摄影作品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反映出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是技术服务,阿里巴巴网站上的有关物品发布交易信息,均由其会员自行发布,阿里巴巴公司并未参与。被告傲威公司也在合同中对提供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承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审查所有传播信息的能力,亦无证据证明网站帮助实施侵权行为,应当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与傲威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第二篇: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

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

甲方:

乙方:作品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的工作任务,作品报酬已在乙方的工资中支付,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乙方:

证件号: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

参赛作品著作权归属及相关规定:

1、所有寄送至主办方的参赛作品及相关资料,恕不退还。

2、参赛者须保证其作品完全为本人创作或合作团队共同创作,一经发现抄袭等行为,一律取消比赛资格。

3、参赛者在比赛期间不得将参赛作品转让给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取得主办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本次大赛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4、比赛中所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引起的纠纷,一律由参赛者或参赛团体承担法律责任(主办方概不负责)。

5、主办方自收到参赛作品时起即享有参赛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以及作品的发表权。

6、主办方拥有对参赛作品的播映及改编权,入围、获奖作品的商业使用权及优先代理权。

7、天津外国语大学职业发展协会拥有获奖作品的版权,有权免费使用获奖作品进行非盈利使用。

8、如获奖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主办方将在与创作者或创作团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支付相应报酬后使用。

第四篇:试析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

试析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

张慧芹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同美术、地图、文字等作品一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依据。著作权法对不同类型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按此规定试析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

个人摄影作品

个人作品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可以是作者。但是,就如何界定作者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一幅作品之所以成功,除了用光、拍摄角度等因素外,最关键的就在于抓住拍摄对象的神情、动作变化和事件发生的瞬间按动快门,锁住精彩画面。因此,准确抓住这个变化瞬间按动快门的人,就是作品的作者。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动快门的瞬间固然重要,但整个图像构思,对被摄对象品格、素质、神采、特征的理解和把握,拍摄角度,用光,暗房技术等等都是完成一幅作品必不可少的环节。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把按动快门作为确定作品作者的标准。以风景摄影为例,作品的成功主要靠整体创意、理解被摄影物、图像设置、构思角度和合理用光,此外,还有暗房技术。如果一幅静物摄影,有人先把被摄物品按创意摆设好,找好角度,固定好相机,布好光,调整好光圈、速度,对好焦距,那么谁来按动快门谁就是作者未免有些不合理。因此,能否成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人,应主要看其是否提供了创造性劳动,是否对作品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还有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如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就是说,法人及其他组织本身不能是摄影作品的作者,但是可以“视为”作者,即按法律推定享有作者的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凡有底片者以底片为原作品;凡没有底片而直接摄于感光印相纸上的,印相纸的正片为原作品,其余为复制品。如无相反证明,则底片或印相纸的正片的合法持有人对摄影作品行使著作权。而摄影作品原件物的所有人享有对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摄影作品原件的权利,同时所有人还享有摄影作品的展览权(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合作摄影作品

合作摄影作品,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摄影作品又可分为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

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摄影作品可以分别单独成立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所创作的具有独立意义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例如几个人为了同一个主题、利用同样的素材,共同创作了一个系列摄影。他们对该系列摄影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又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只是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每个部分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单独成立的摄影作品。不可分割合作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全体合作者共同享有。如果两个人共同创作的一幅摄影作品中,由两个人事先约定,又共同研究过拍摄构思、拍摄对象、共同选择拍摄角度、共同设计用光等。这样的摄影作品则不可分割,行使著作权时必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

委托摄影作品

委托摄影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摄影作品。如广告公司悬赏为一个广告创意征集理想的照片或委托影楼为某一广告设计拍摄照片。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也就是说,委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按合同约定可以归委托人,也可以归受委托人。如果没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作者的利益。

职务摄影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摄影作品也分为个人职务作品、合作职务作品和单位职务作品几种类型。个人和合作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作者所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摄影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摄影作品。但是,如果在摄影作品完成两年之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摄影作品是否向作者付酬,由双方签订合同解决。这里所称的完成作品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五篇: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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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划分的

所有的原创作品都会有著作权一说的,这是原创作者应有的权利,也是被我国法律所认定的,那么,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划分的呢,这就需要了解我国对著作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并且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是怎么样的,以及著作权的查询方式,今天赢了网小编就这一问题,做以解答。

一、如何查询著作权归属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可以查询著作权归属。

二、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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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三、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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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三、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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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 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 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 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一般情况下,原创作品都会其作者的署名的,那么著作权归其作者毋庸置疑,那么在没有署名的情况下,那著作权又该归属谁,那么就需要大家对著作权的归属划分有一定的了解了,有任何疑问,大家可以来赢了网请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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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续签合同,员工只知道打包走人?那可能就亏了 http://s.yingle.com/qdb/502299.html

 员工有过错,公司扣工资,这事合法吗 http://s.yingle.com/qdb/502278.html

 录用时约定周末单休,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 http://s.yingle.com/qdb/502272.html

 提前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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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期间在单位宿舍洗澡触电,算不算工伤 http://s.yingle.com/qdb/502112.html

 超过30天就不能退费?可别再被培训机构的伎俩坑了 http://s.yingle.com/qdb/502249.html

 取名字这件“小事”,没想到惊动了最高法院 http://s.yingle.com/qdb/502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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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别人虐待孩子,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http://s.yingle.com/qdb/502237.html

 “父债子偿”为什么不是天经地义的 http://s.yingle.com/qdb/502226.html

 录用通知书能不能当作维权依据

http://s.yingle.com/qdb/502212.html

 【冷知识】“你有权保持沉默”是怎么来的 http://s.yingle.com/qdb/502204.html

 离职也有钱拿?不知道这些,你可能损失了一个亿 http://s.yingle.com/qdb/502197.html

 自愿加班,前往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http://s.yingle.com/qdb/502191.html

 职工未婚先孕,单位不批产假,合不合法 http://s.yingle.com/qdb/502184.html

 加班和“值班”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qdb/502169.html

 不提出年假申请=自动放弃年休假? http://s.yingle.com/qdb/502121.html

  工伤赔偿能不能私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2.html 离职员工: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合同被你偷走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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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新人”,我也要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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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qdb/502125.html

 配偶出轨,原配能不能起诉第三者 http://s.yingle.com/qdb/502126.html

 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502127.html

 车在小区被盗,能让物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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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家的防盗窗,怎么说拆就得拆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9.html

 房价上涨,卖家违约不交房,能不能让他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http://s.yingle.com/qdb/502130.html

 小区停车位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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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委会组织排水工程改造,个人有没有义务出钱 http://s.yingle.com/qdb/502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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