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使用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使用
1、立案
必用文书:《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必用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
择用文书:《行政执法通知书》、《笔录续页》、《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
3、审查
必用文书:《案件处理意见书》
备用文书:《案件移送书》
4、告知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择用文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执法通知书》
5、听取意见
择用文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
6、审批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择用文书:《案件讨论记录》
7、处罚决定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
必用文书:《送达回证》
9、执行
择用文书:
10、结案
必用文书:
11、归档:
必用文书:、《结案审查表》、《卷内目录》、《备考表》《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案卷封皮》
第二篇: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分类
统一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行政处罚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于1998年7月15日发布,该通知发布了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共60种。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部使用了统一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按照标准化设计,从而既体现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又满足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的需要。从近十年执法实践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来看,行政执法文书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缩小了不同地区执法人员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上的差距,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各个环节的行政行为有了规范的法律文书作为载体,对于规范执法,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行政处罚文书是一种执法类的法律文书,它的操作与适用贯穿在我们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执法实践中将其分类,一般应包括立案类、调查取证类、告知类、决定类、执行类、结案类、其他类共七类文书。
具体内容有:
(1)立案类文书主要包括案件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类文书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陈述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委托鉴定书、委托调查函、采取(解除)强制措施审批表、封存(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3)告知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4)决定类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
(5)执行类文书包括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6)结案类文书包括结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
(7)其他文书主要有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建议书、送达回证。
第三篇:坚持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情况汇报
坚持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情况汇报
镇江市扬中质量技术监督局(202_年12月8日)
各位领导: 欢迎大家来扬中局指导工作。现在,我将四年来坚持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情况向在座的领导作一汇报。
一、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使用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扬中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切实打造法制质监,202_年以来,我局在省、市局和扬中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把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办案水平的突破口选择在推行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工作上,经过学习动员、文书改革、推广使用和规范提高等阶段具体工作的落实,实现了预期改革目标,较好地规范了行政处罚实施,促进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推广和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4年来,我局先后立案查处各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340起,涉案货值6000余万元,已经结案296起。除6起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其余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执行到位,结案率85%,案件执行率90%。已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我们大力度地坚持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中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说服教育简单化。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冲破行政执法的习惯套路,与时俱进地将人本思想体现在处罚文书的格式设定中,切实增强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从而走出一条处罚文书科学、规范的创新之路。
202_年7月,扬中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在行政执法机关中试点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这为我局处罚文书改革带来了难得的契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的原则性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特点,改革中的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首部简明扼要。对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表述简要、准确而又规范;二是案件事实的表述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执法人员要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真实地反映在处罚文书上;三是佐证案件的证据逐一列举。考虑到当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的现状,证据列举由简到繁,暂不用所列举的证据对证明哪一部分案情事实作出说明;四是法律适用的理由全面表述。由于案件的千差万别,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进行更详尽的法理阐释,以充分地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这种论证更显得必要。当案件定性准确后,则以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最终确定处罚幅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五是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
地发挥着指导推进作用,稽查人员则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说理式处罚文书对办案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稽查人员制作文书是说理式文书改革的高潮阶段。我们以岗位练兵的形式,对全体稽查人员提出撰写使用说理式文书的任务要求,案件初审阶段主要对说理方式、过程作出审查,通过初审后再提交案审。在这一阶段,稽查人员不仅学习法律法规,而且学习语法和逻辑,有的队员还认真学习书法、摄影、写作和计算机操作,以增强收集、整理、固定、使用证据的能力水平。经过半年时间的岗位练兵,截止 202_年7月,我局稽查人员人人能够在计算机上独立完成说理式处罚文书的制作。总结提高阶段,局领导主持有关人员对办案卷宗开展点评,针对说理式文书中的存在问题,组织对行政处罚程序,特别是证据收集业务知识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再提高,并且将“说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扩展到告知书。以上七个阶段具体工作的落实,使用说理式文书在办案人员中形成了制度。说理式文书为推进全系统行政执法不断迈向新高发挥了明显的业务优势。
三、坚持使用说理式处罚文书的成效及体会
随着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推广使用,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有了清醒的认识,对证据的调取、收集、取舍、整理,也有了新的把握,对法律宗旨也有了更深的理解与感悟。也随着处罚文书制作质量的提高,上级法制部门、本市人民法院、检察部门对我局行政办案工作给予较高的评价。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已成为我减少了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枉法办案的可能性,不仅对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而且有效地争取了社会各方面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理解与认可,对案件的结案率、执行到位率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3、强化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是促使当事人服罚息诉的直接因素。说理式处罚文书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处罚决定形成的全过程,既包括程序方面又包括实体方面,既把当事人的观点写明,又把认定或不认定的理由写清。当当事人从处罚文书上看到自己提供的证据已被注意到,自己说的话已有回音,自然对据此作出的结论也就少有抵触,就会服罚息诉,从而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例如,202_年7月至202_年1月期间,我局先后对本市某电路设备有限公司制售假冒、未经强制性认识制售工程电器开关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三次查处,该厂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社会有关方面对质监办案议论较多,当说理式文书送达后,一些持说情态度的乡镇和部门领导的态度随之发生改变,一度对质监执法的指责转变成帮助我们做行政相对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了当事人服罚息诉。几年来,我局行政执法办案没有出现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与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4、强化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是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必要手段。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尤其在写好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理由时,执法人员不但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要将抽
第四篇: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也称现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一些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但是并不意味着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不受限制,草率行事,所以说简易程序不可以简单行事,现在我就讲讲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处罚的程序
1、表明身份,现场取证
①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②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的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这是错误的做法。③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要求当事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章。
2、告知权利,听取陈述
①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应该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当场进行采纳;
③另外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当场裁决,就地送达
①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二联;,载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引用法律时具体到条、款,罚款金额、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②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
4、及时备案、文书归档
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呈报领导审阅。
②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程序
这里我想先说一下立案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立案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启动 程序,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履行环保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立案程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立案程序是环保执法部门追查环境违法行为的时效依据。
在我们的环境执法实践中,往往有先调查后立案的问题。执法人员不得在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查清、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领导审批。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之后进行的,使“立案”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此条规定,环保执法部门没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经过两年后,就不能追查和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责任。但是立案程序的启动,标志着环保执法部门已经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着手进行发现和查处,就不存在两年追查时效的问题了。
1、立案登记
在对举报、信访案件的处理,以及在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环境稽查等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符合立案条件的,并在7日内予以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登记立案;
2、制定方案 立案登记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交由专人负责,成立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案情可以制定查处方案;
3、调查取证
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阅核后签名。必要时可采取照相、摄影、录音、监测采样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的方法进行取证,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满足行政处罚的需要。
(二)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人员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报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1、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承办部门限期督促、落实整改情况;
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就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 是不能再罚款。
例如,某个体户在禁止摆摊设点的公共厕所附近卖食品,此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工商、卫生、市容三个行政法规范, 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由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先行处罚了,违法行为人只能受一次处罚,别的行政机关不应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举例:202_年11月,我省大庆的华顺有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就擅自接收该市另一该市另一家企业的含有钾钠等剧毒的易燃铅渣,转卖给辽宁省的一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在铁岭界自燃了,造成危险废物的污染,于是铁岭环保局依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大庆市环保还能不能处罚华顺公司了?当然就不能按照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了。但是想罚还是可以处罚的,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可以处罚。
依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予以二万元罚款了。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问题。
如有关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高浓度医药废液,该行为同时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依照两种法律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
二是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明示或默示的范围 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评价,选择处理的方式和手段。
环境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特别多的,如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这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视情选择,行使自由裁量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罚款数额只规定上限,没有规定下限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虽然罚款数额只规定上限和下限,但是罚款数额可以在规定幅度内选择。
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公正,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具体要求就是以下几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 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①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目的、动机、心理状态,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是明知故犯还是过失或者好心办错事。
②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有多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等级,持续的时间和空间长度;造成的损失如何,财产损失的数额,是否涉及到人身伤亡。
③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当事人意识到环境违法后是否及时改正了,如小吃部不知道缴纳排污费这回事,没有缴纳排污费,告知以后,及时缴纳,就不宜在处以1-3倍罚款了。
态度决定一切,我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凡是藐视我们环境执法部门的存在,不配合环境执法或者调查取证,甚至抗拒执法的,一律从重处罚,适用罚款额度的上限。
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违法行为是屡教不改还是初次违法。还是上一个例子,我们执法人员多次告知小吃部缴纳排污费,仍然拒不缴纳的,就应予以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
三是恰当行使管辖权原则
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下列三种行政处罚案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①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 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③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④相关法规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如黑河市环保局某年就向省局打报告,请示由省局负责审批的,将位于嫩江县的,某个未履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一个水泥厂,这个案件的行政处罚权由黑河市环保局行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四是依法实施罚款权限的原则;
政府而言,法无规定者不可为之;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者皆可为之。
3、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逐级上报,移送司法机关。
(三)审查和告知程序
1、案件调查单位将《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所在环保局法制部门;
2、由法制处(科室)对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法制处(科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的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 9 批。
3、法制处(科)经审查无误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罚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关系当事人较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应先适用听证程序。
①应该在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再送达处罚决定书,不能同时送达。
因为法律规定告知程序的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再送达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设定,让当事人虽然知道了自己的程序权,有权利向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
所以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即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是错误的。
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时,需要重新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机关正在处罚前,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但正式作出了处罚决定时,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如: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作了变化,行政机关是否在正式作出了处罚前再次履行告知程序。
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与决定书不一致时,需要重新告知。
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 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文书送达
1、环境监察部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有效工作日内负责送达。
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五)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上报所在环保局法制部门,由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复议期限(60天)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执行罚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将现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材料按一案一卷归档。
第五篇: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八、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