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思路与当前工作重点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思路
与当前工作重点
陈艳卿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
2摘要:本文回顾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历程,对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特点与问题进行了剖析,介绍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的基本思路和“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体系
1、引言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水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水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进行控制的标准,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的实现。
2、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历程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该标准奠定了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管理和执法依据。
1984年5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进行了修正),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使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制订钢铁、化工、轻工等20多个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0年代末,原国家环保局制订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替代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该标准的突出特点是:根据水域功能确定了分级排放限 1
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区的废水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并强调了区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对行业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制订水质浓度指标和水量指标,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双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上,对排放标准体系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实行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相结合但二者不交叉及排放标准分级的体制,推出了排放标准的时限制。在此之后,依据3000家重点污染源,着手制订了12项行业性的时限制排放标准,并重新修订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同时替代了80年代制订的一批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目前为止,共有18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综合类1项,行业类17项),涉及到造纸、钢铁、纺织印染、合成氨、海洋石油开发、肉类加工、磷肥、烧碱、聚氯乙烯、船舶、兵器、航天推进剂、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等10多个行业。此外,北京、上海、广东、辽宁、四川、厦门等省市还制订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包括综合与行业两类、国家和地方两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3、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特点与问题分析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与水环境质量各类功能区类别相对应
原则上讲,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密切的联系,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或数值)经过扩散与稀释,不致破坏水环境质量功能区所规定的要求,因此最初制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采用与水环境质量各类功能区类别对应进行分级的方式,旨在体现“高功能区高保护、低功能区低保护”的思想。在70年代至80年代初经济不发达时期,水污染物排放量远远小于水环境容量,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对应,可简化环境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当时环境管理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污染源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其它污染源的分布情况的变化,往往是即使所有污染源能够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也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因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已大大超过水环境承载力。尤其在目前经济发展迅猛、大部分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环境容量的情况下,只有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排污总量控制等手段来实现水环境质量功能目标,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功能直接对应分级已明显失去现实意义,不能适应目前水环境管理的需要。
3.2 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面较广,行业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少,二者不交叉执行
80年代中期制订了大量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到80年代末颁布了各行业通用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与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它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不同类别功能区的要求,分级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这样确立了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并存的格局,但二者关系不够协调,排污收费依赖于综合排放标准,造成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制订综合排放标准没有考虑各行业生产工艺、处理技术的差异和污染物的特点,执行中经常出现标准值偏严或偏松的情况。而根据行业特性确定行业排放标准相关排放指标的限值,一般控制指标较少。到目前为止,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17项,很难满足我国开展环境管理依法行政、推行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的环境管理要求。
3.3 排放标准以浓度指标为主
由于我国各地的监测经费有限,监测仪器设备相对落后,监测人员缺乏,中小企业较多,污染物排放波动性较大,产品产量难以准确统计以及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等因素的影响,目前虽然部分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排放浓度、吨产品允许排水量和吨产品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但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仍以浓度指标为主。以浓度指标考核难以避免稀释达标行为的存在,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这种方式也不适应目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4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少
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标准,对已作规定的项目可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当执行以技术为基础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区域水环境质量或总量控制要求时,地方可以针对污染源和当地环境的特点,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极不均衡,水环境容量资源各不相同,水环境问题的地域性特征极强,为适应不同地区对水环境保护的不同要求,需要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订适用于某一特定区域的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我国地方标准制订的技术储备不够和人员素质等原因,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比较滞后,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制订的地方排放标准较少,且制订和发布程序不规范,实施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3.5 按时间段制订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现标准的“超前性”
90年代以后制订的排放标准,按建设项目的时间段划分为新污染源和老污染源,分别制订宽严不同的排放限值。新污染源从严,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物处理技术,要保
证足够的污染治理费用,给企业一个足够的准备时间将污染消除在工艺设计过程中。今后标准制订仍要体现这一“超前性”思想。
4、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的基本思路
针对国家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国家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主要思路如下:
4.1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清洁生产工艺、经济可行的污染物控制技术为依据,而不再与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对应
根据不同行业的清洁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量水平及经济可行的污染物处理技术等因素来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值。改变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与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对应的做法,不分级别,以污染物处理技术为依据,制订单一排放限值,以利推行清洁生产和推进总量控制,这样才能在实施过程中对所有排污单位做到公正、公平。
4.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按行业制订,甚至按工艺类型、产品种类制订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一般按行业和产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制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排放标准。分行业制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的不断进步,合理有效地控制该行业的特征性水污染物,而综合排放标准则很难做到。因此我国今后将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将制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心转向行业标准,扩大行业覆盖面,增加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数量,使综合排放标准成为行业排放标准的补充。增强行业排放标准的针对性与合理性,制订一批具体的按生产工艺过程或产品种类划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这样既能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又能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
4.3 加强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力度,协调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的关系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代表全国平均控制水平,是一个基准控制水平,企业经过一定努力都能够达到,而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国家主要通过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间接控制,同时通过发布行业环保技术政策和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引导和支持地方政府实施更严格的控制。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针对当地水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从浓度标准逐步过渡到以负荷标准为主,规定日、月或年均排放限值
目前部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三个指标,即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吨产品允许排水量
和水污染物排放量。但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超标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且目前的监督监测力量较为薄弱,因此,实际上主要起作用的还是浓度标准。控制浓度难以避免以稀释方式达标的行为,难以有效地控制进入水环境的水污染物总量。另外,随着目前企业改组和改制,某一企业跨多个行业,生产多种产品,以浓度标准控制则难以客观准确评价企业的排污行为。因此,在标准的表达方式上,要逐步过渡到以负荷法排放标准为主,规定日、月、年均吨产品排放限值,即体现出总量控制的要求,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推广,避免目前浓度标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弊端。
但是为防止水污染物大量排放对水环境造成急性意外危害,部分指标仍要规定一次最大浓度值。鉴于目前监测经费不足、监测手段和统计手段明显落后难于实施,目前多数标准仍采用浓度标准与负荷标准共存的方式。
4.5 排放标准强调以经济可行的处理技术为依据
制订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以水污染物处理技术为依据,采用水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阶段所能达到的最佳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订依据,根据不同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技术的进步、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适时地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行业最佳实用技术为依据,这样制订的排放标准才有针对性,才能得到企业界的支持与合作。
4.6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体现超前性,按年限制滚动
在制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有超前意识,对新污染源应从严要求,以体现技术的进步;同时适用于新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为新污染源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配置了项目建设时较为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如果排放标准调整频繁,就会导致企业相应更新污染治理设施,造成资金和设施的浪费。因此在制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对标准的超前程度及其延续性有所考虑,标准执行一段时间要向前滚动。
4.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含合理的污染控制项目
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治理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尚不能完全禁止某些水污染物的排放。另外,相当一部分地区制订、出台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难度较大。因此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过程中,近期仍要包括尽可能多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因行
业不同而定,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包括的项目应在相关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得以体现。
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前工作重点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明确提出煤炭、电力、冶金等行业是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我国目前或者缺少这些行业中的某些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这些行业中的某些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急需修订。因此,“十五”期间行业水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将成为环境标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202_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下达了煤炭、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水泥等行业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为了加快环境保护标准的制订进程,尽快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工作,以提高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202_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202_年度国家环境标准项目的编制单位,第一批共31项,其中包括多个行业如电镀、橡胶、制糖、纺织印染、陶瓷、沥青、日用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凡符合条件的科研、监测、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单位均可报名参加应征。
6、参考文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2_。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读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2_。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十五”期间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内部资料,202_。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编,最新中国环境标准汇编:水环境分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2_。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下达202_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202_]106号,202_。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开征集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单位的公告,环函[202_]68号,202_。周扬胜、安华,美国的环境标准,环境科学研究,1997,10(1):57~62。汪云岗、周军英、钱毅,美国水环境标准及其实施体系述评,农村生态环境,1999,15(3):49~53。
7、作者简介:陈艳卿(1962-),女,山东荣成人,硕士,副研究员。自1986年起一直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作,目前在环境标准研究所工作,主要研究工作方向是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出版论著17篇。
第二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
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
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粪大肠菌群数(MPN/L)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6
PH
6-9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60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_
悬浮物(SS)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_ 9
氨氮(mg/L)10
动植物油(mg/L)11
石油类(mg/L)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13
色度(稀释倍数)
14
挥发酚(mg/L)
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
0.05 17
总镉(mg/L)
0.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总铬(mg/L)
1.六价铬(mg/L)
0.5
总砷(mg/L)
0.5
总铅(mg/L)
1.0
总银(mg/L)
0.5
总A(Bq/L)
总B(Bq/L)总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6060
250250 6 生化需氧量(BOD)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_
100100 7 悬浮物(SS)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2_
6060 8
氨氮(mg/L)
动植物油(mg/L)
石油类(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色度(稀释倍数)
挥发酚(mg/L)
0.5
1.0 总氰化物(mg/L)
0.5
0.5 总汞(mg/L)
0.05
0.05 总镉(mg/L)
0.1
0.1 总铬(mg/L)
1.5
1.5 六价铬(mg/L)
0.5
0.5 总砷(mg/L)
0.5
0.5 总铅(mg/L)
1.0
1.0
总银(mg/L)
0.5
0.5 22
总A(Bq/L)
2总B(Bq/L)24
总余氯1)2)(mg/L)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 废气排放要求
4.2.1 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要求。
4.2.2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氨(mg/m3)
1.0
硫化氢(mg/m3)
0.03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4
氯气(mg/m3)
0.1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1%
4.3 污泥控制与处置
4.3.1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 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要求。
表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MPN/g)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结核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传染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9
5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不得检出
>95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 ≤100
>9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5.1 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5.2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 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
5.4 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5.4.1 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 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 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 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4.5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5.6 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5.7 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
1、表2要求设计。
5.7.1 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5.7.2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取样与监测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 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A、总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 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6.1.3.5 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 监督性监测按HJ/T91执行。
6.1.5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
6.1.6 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
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6.2.1 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
6.2.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
6.3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监测。
6.3.2 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_-07-07 202_年6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973-202_《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下表为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标准全文如下:
第四篇:动力车间202_年安全工作发展思路与工作重点
动力车间202_年安全工作发展思路与重点工作
202_年将是不平凡的一年,是我们公司夯实管理基础,实现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关键年。我们动力车间将坚决贯彻公司的各项计划方针,努力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实处。
一、动力车间202_年的安全工作发展思路
车间一直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生产的核心内容来抓,在安全生产方面,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各项工作坚决围绕“安全”进行精密部署和细致策划,力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万无一失。今年,我们将一如既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方针,秉承公司“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将车间的安全工作做好。以强化安全生产为主线,认真落实车间安全主体责任;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基础,规范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岗位技能培训教育为重点,努力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现场监督检查为措施,杜绝“三违”现象;通过有力的措施,确保车间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彻底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车间安全工作目标
1、无重伤;
2、无死亡;
3、无重大火灾事故;
4、无重大设备损失事故;
5、轻伤事故率低于3‰;
6、设备安全运行率100%;
三、动力车间202_年安全工作重点
(一)、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责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今年,我车间将在结合公司与车间签订的安全承包责任书和车间工作安全责任特别重大的基础上,车间充分考虑各工作面的实际,分别与各班组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员签定202_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车间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各自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全员责任目标管理,提高车间内部整体水平。把车间内部安全责任制与班组考核、员工个人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建立量化责任目标体系。车间制定了《车间明星班组竞赛办法》、《安全考核管理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措施,充分调动了各班组和个人加强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三)、夯实车间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车间针对过去基础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重点强化以生产现场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现场检查,对改进和提高生产现场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车间加强了安全重点要害班组的管理,始终把安全工作纳入每次检查中。车间在年初就制定了车间安全网络,做到了主要领导总体抓,车间安全员配合抓的管理程序,并严格履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了车间质量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在完善质量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要求车间工作
人员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工作监护制度,从而保障了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事故发生有了规范性的约束及控制。
(五)、召开安全生产会,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督促,促进安全生产。车间每个月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会和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各班做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岗位自查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通过这个活动消除设备的危险隐患,消除员工的违章行为和麻痹思想。
(六)、关键时期特别安排,特殊设备特别对待。车间在针对设备工作不正常、人员变动大或思想不稳定,及环境天气可能影响设备工作状况时,在人员上进行特别的安排和对设备进行特别的处理,为设备提供有力的保证。
(七)、努力做好全员的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以技术保安全,以技术保生产。
①、春检、秋检期间的培训工作
“春检”“秋检”不仅是我车间每年对设备的两次大的体检工作,也是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又一次提升。在每次检修工作开始前,车间专门组织员工对车间三大规程进行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检修工作。春秋检工作不仅要对车间所管辖的所有设备进行检查检验试验,还要对车间的所有安全工器具进行检验校验,包括接地线、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器、压力表等。
②、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车间对新进工人及时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做到教育有
时间、有内容,成绩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同时,利用交接班会、班组安全活动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形势通报,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③、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讲课。
如果有机会的话,车间今年准备专门聘请外来技术人员进行讲课培训。培训不仅要包括专业的电气知识的讲座,还包括电解工艺等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
④、利用外出机会进行培训。
今年,如果公司有外出学习的机会,车间将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外出学习,参考借鉴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运行经验,取其精华化为己用,以此来提高壮大车间的技术力量,为设备的良好平稳运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⑤、等级考核方面的培训。
今年,车间鼓励员工多学习,多用功,积极参加各种等级的考核。如果取得相应的证书,建议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总之,在新的一年里,车间将在发扬好的传统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以创建学习型车间为契机,加大车间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将车间的安全工作做强做好,使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车间各项工作再创新高。
动力车间
202_年2月9日
第五篇:广东物流业结构问题与调整思路分析
广东物流业经历了二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目前正处于由传统的物资
流通过渡到现代物流的阶段。根据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定义,“ 现代物流是指为了符合顾客的必要条件,所发生的从生产地到销售地的物质、服务以及信息的流动过程,以及为使保管能有效、低成本的进行而从事的计
划、实施和控静 J 行为”。虽然广东物流业已经踏人现代物流的门槛,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物流还相差甚远,尤其表现为物流业结构的不合理。本文旨在揭示广东物流主要行业的结构问题,并探讨其调整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