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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与环境税的比较研究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18-1061226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4 18:18: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资源税与环境税的比较研究

资源税与环境税的比较研究

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部委于202_年8月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其中谈到“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这个通知是对《节约能源法》而言,可能会有人以为征收和完善这三税的目的是为了节能,其实仅对资源税和环境税分析,这两税的征收和完善对中国意义深远。

开征环境税、燃油税和完善资源税,以及“落实节能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节能减排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都属于有利于节能的经济政策,通过对这些税种的比较,这些税种的开征、完善的意义远远不止于此,而是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经济意义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税制结构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

二、资源税利弊

资源税一旦开征,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重要的双重影响。

其有利之处在于:一是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征收资源税,确实能够促进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资源节约利用。一方面,通过提高资源利用的成本,有效遏制掠夺性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状况,同时促进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通过征收资源税筹集部分资金,可将其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二是有利于协调利益关系。改革资源税,其实就是在调整分配结构,平衡国家、企业、消费者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则还能调节地区间的资源和利益差异。同时,开征资源税,在开发成本中直接体现环境生态破坏等间接损失,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间建立起内在联系,也将有利于实现自然、社会的和谐。

三是有利于市场稳定。适时推行资源税改革,增加资源供给并提高利用水平,减少初级资源大量出口,适度调节资源企业利润水平,对国内市场的稳定、中国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潜在的刺激和支撑作用。

其不利之处主要表现为,征收资源税短期内可能导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特别是,提高资源税税率并扩大征收范围,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会有一定影响。资源税上调后,资源产品的价格上涨会导致水、电、油涨价,进而带动其他工业品、农产品的涨价,最后税负将可能转嫁给消费者。新的资源税出台后,还会对股市造成影响,对相关上市公司形成利空消息。此外,资源税上调后,一些垄断资源企业具有国内市场定价能力,会很容易将税负转嫁出去,对此也应当予以警惕。

三、环境税是指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环境税费。环境税的概念可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就是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环境容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容量税。广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我国环境税收实施与国际相比,虽然起步晚、标准低、相对滞后,但中国作为资源环境匮乏的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绿色环境税收实施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环境税费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中国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取得了不少的进展,成效显著。仅环境排污收费一项,国家就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1994年税制改革后共设立2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

四、环境税的不利之处

但目前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目前中国排污收费还是一种超标排污收费,只有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时,才征收超标排污染费,而对已经达标的不征收排污费;国家超标排污标准及收费税率明显偏低;我国绿色环境税收项目不全;开征碳税等问题。尤其是中国传统财税核算制度的不完善,绿色环境税收内容单独核算披露不够,有关企业的环保投入、资源

利用、生态污染情况,不能一目了然如实反映;有关绿色环境税收核算、报表披露、绿色审计的问题,都需建立中国绿色环境税收研究组织予以解决。

预计我国今年开征环境税,但有专家认为,我国短期内依靠环境税解决污染问题,还存在很多困难。开征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的推进,否则环境税只会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还有专家认为,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是否开征环境税,而在于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核心,把发展放在第一位,将环境问题置于次要位置。另有专家认为,开征环境税从理论上看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因为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很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计量。

五、资源税与环境税的比较:这两个税种都是针对原来重工资源类项目所征收的税,其最终目的就是改变现有粗犷的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突出了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切实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转变增长方式,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我们过去喊了多少年,可无论从紧迫感还是力度来说,都不甚理想,关键在于缺乏切肤之痛。而当今在外贸出口形势严峻之下,处理得好,压力可以变成动力,实现凤凰涅槃,使中国的出口商品提升档次,改善中国制造的形象。自然,在扩大内需的时候,也需要防止生产企业不思进取、继续污染,转回头一味地向国内倾销低水平产品,形成另一场国内市场的疯狂――而资源税、环境税等对此也就形成一种制约力量。

目前国内企业面临国内外市场的诸多困难比如美元疲软、人民币升值、能源危机、油价和其他原材料价格上涨等,这既是挑战和危机,同时也可能是提升自我的难得机会。正如一位企业家所说,市场形势好的时候长个儿,坏的时候长质量;这样辩证地看问题,或许有登高望远天地宽的豁然开朗之感。因此,政府在困难情况下完善资源税,并开征环境和燃油税,所起到的作用也就不是雪上加霜了,而是对过去不好的发展方式的釜底抽薪和纠偏。

资源税改革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变动的趋势来看,进入21世纪以来,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能耗行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

OECD国家中欧盟国家较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兰、德国等,这些国家所

谓的绿色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瑞典已经达到大约1 2%左右。尽管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各国有比较大的差异,如果将我国的能源类产品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及排污费等加在一起我们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进行环境税改革以前,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我国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税制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这也是资源税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第二篇:税一第7章资源税(课后作业)

第七章 资源税(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不属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是()。A.独立矿山 B.联合企业 C.个体户 D.自然人个人

2.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伴采矿的表述正确的是()。A.伴采矿不征收资源税

B.伴采矿量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规定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C.伴采矿量小的,免征资源税 D.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但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下列关于其资源税税务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是()。A.从高适用税率 B.从低适用税率

C.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按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纳税 D.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决定。A.国家税务总局 B.省级人民政府 C.财政部 D.国务院

5.对《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A.10% B.15% C.20% D.30% 6.某铜矿企业202_年7月销售以自产铜矿原矿入选的铜精矿30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202_元,已知选矿比为40%,当地铜矿原矿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6元/吨,当月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该铜矿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合计()万元。A.1.8 B.102 C.103.8 D.106.5 7.某煤矿企业202_年7月开采原煤30万吨,当月直接销售20万吨,移送3万吨原煤用于继续加工洗煤1.5万吨,当月销售洗煤1.2万吨。开采原煤的同时伴采天然气300万立方米,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已知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4元/吨,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该煤矿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万元。A.92 B.89.6 C.142 D.139.6 8.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销售,可以按照()数量抵扣已纳的资源税。A.外购的液体盐 B.耗用的液体盐 C.生产的固体盐 D.销售的固体盐

9.某盐场202_年10月以自产的液体盐80吨和外购的130吨已税液体盐,加工成100吨固体盐,本月对外出售80吨固体盐和20吨自产液体盐。已知自产液体盐和外购液体盐适用的资源税税额均为3元/吨,固体盐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25元/吨。该盐场202_年10月应缴纳资源税()元。A.60 B.1430 C.1670 D.202_ 10.某天然气开采企业202_年10月在境内开采天然气200万立方米,当月对外销售100万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20万元;另将剩余的100万立方米交由关联企业对外销售,已知关联企业对外销售天然气含增值税的销售单价为3元/立方米,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天然气开采企业202_年10月应缴纳资源税()万元。A.22 B.24.27 C.11 D.25.64 11.某油田202_年8月出口开采的原油100吨,出口离岸价格为7000元/吨(不含增值税)。已知该油田在境内销售开采的原油不含税售价为6500元/吨,原油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油田出口原油应缴纳资源税()万元。A.0 B.3.25 C.3.5 D.3.38 12.北京某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下属一生产单位在河北省。202_年9月该企业开采原煤480万吨(其中包含河北省生产单位开采的90万吨),当月销售原煤360万吨(其中含河北省生产单位开采的50万吨)。已知北京开采的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2.5元/吨,河北省开采的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则该企业202_年9月在北京应缴纳资源税()万元。A.150 B.775 C.925 D.975 13.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内申报缴纳资源税。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14.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决定。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原则中,属于资源税的立法原则的有()。A.平等互利原则 B.级差调节原则 C.个别征收原则 D.普遍征收原则 E.效率优先原则

2.下列关于资源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对所有自然资源征税 B.具有受益税性质

C.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D.征收资源税既弥补了增值税调节作用之不足,又为所得税创造了利润水平大致均衡的征收基础

E.征收资源税是实现资源产品或从事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增值额中V+M比例关系合理化的手段

3.下列各项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A.在中国境内开采原煤销售的国有企业 B.在中国管辖海域开采原油自用的油田 C.在中国境内生产食用盐销售的工业企业 D.进口天然原油的军事单位 E.出口自产铜矿原矿的独立矿山

4.下列各项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A.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卤水 D.焦煤 E.水资源

5.下列各项需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的有()。A.煤矿销售与原煤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自产液体盐用于继续生产固体盐 C.自产原煤用于职工食堂 D.进口原油

E.油田销售开采的原油

6.某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自行开采的天然气,应缴纳的税种有()。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城建税 E.资源税

7.下列各项资源税应税产品中,不适用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有()。A.原油 B.天然气 C.液体盐 D.煤炭 E.铁矿石

8.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必须自行计算缴纳资源税的有()。A.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 B.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于非生产项目 C.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D.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E.独立矿山收购未税铁矿石

9.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A.当天 B.当月1日 C.当月最后1日 D.当月15日

E.当年12月31日

10.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对移送的液体盐应该视同销售计征资源税 B.除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外的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C.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不予减免税

D.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只需按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E.202_年11月1日之前已经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11.下列各项属于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的有()。A.1日 B.3日 C.15日 D.1个月 E.1个季度

12.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C.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缴纳资源税 D.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缴纳的资源税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数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E.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3.根据资源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资源税的立法原则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B.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的矿产品,计税依据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C.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不征收资源税 D.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E.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14.某天然气开采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自行开采的天然气,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B.出口环节免征资源税

C.按照出口离岸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D.按照出口离岸价格计算资源税

E.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天然气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征收资源税

三、计算题

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_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油200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吨,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9月15日之前支付60%,其余货款于10月底前支付完毕。(2)当月开采原煤800吨,直接对外出售200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00元/吨,另外还移送部分原煤用于生产洗煤。当月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煤160吨,不含税销售额320000元,当月收取不含税销售额60000元,合同约定10月10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销售与原煤同时开采的天然气1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20000元。

(4)当月销售自产液体盐1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生产固体盐领用自产液体盐50吨和外购已税液体盐200吨。当月对外销售固体盐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00元。另外还移送20吨自产固体盐用于加工生产食用盐。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和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洗煤的综合回收率为40%;液体盐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该企业自产固体盐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12元/吨;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销售固体盐和液体盐应计算缴纳资源税()元。A.0 B.240 C.990 D.390(2)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销售原油应计算缴纳资源税()元。A.36000 B.24000 C.48000 D.60000(3)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共计应缴纳资源税()元。A.36600 B.36800 C.37200 D.36990(4)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元。A.240000 B.250000 C.258100 D.339700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非矿山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等,不包括自然人个人。2.【答案】D 【解析】对伴采矿应缴纳资源税。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伴采矿量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3.【答案】A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4.【答案】D 【解析】资源税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5.【答案】D 【解析】对《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6.【答案】D 【解析】应缴纳增值税=3000×202_/10000×17%=102(万元);应缴纳资源税=3000/40%× 6/10000=4.5(万元);该铜矿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合计=102+4.5=106.5(万元)。7.【答案】A 【解析】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该煤矿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20+3)×4=92(万元)。8.【答案】B 【解析】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资源税税额中抵扣。9.【答案】C 【解析】该盐场202_年10月应缴纳资源税=80×25-130×3+20×3=1670(元)。10.【答案】B 【解析】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该天然气开采企业202_年10月应缴纳资源税=(220+100×3/1.13)×5%=24.27(万元)。11.【答案】C 【解析】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出口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该油田出口原油应缴纳资源税=100×7000/10000×5%=3.5(万元)。12.【答案】B 【解析】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该企业202_年9月在北京应缴纳资源税=(360-50)×2.5=775(万元)。13.【答案】B 【解析】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资源税。14.【答案】C 【解析】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D 【解析】资源税的立法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2.【答案】BCDE 【解析】选项A:现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只对特定资源征税。3.【答案】ABE 【解析】选项C:食用盐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生产食用盐销售的工业企业不是资源税纳 税人。选项D:资源税“进口不征”,所以进口天然原油的军事单位不是资源税纳税人。4.【答案】ACD 【解析】选项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选项E:水资源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5.【答案】CE 【解析】选项AD: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资源税;选项B: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资源税。6.【答案】ADE 【解析】天然气不属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消费税和营业税。7.【答案】ABD 【解析】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8.【答案】AB 【解析】选项C: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选项D: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选项E:独立矿山收购未税铁矿石,应代扣代缴资源税。9.【答案】AB 【解析】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0.【答案】BCE 【解析】选项A: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对移送的液体盐不征收资源税;选项D:自202_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11.【答案】ABCD 【解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12.【答案】A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选项C: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缴纳资源税;选项E: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3.【答案】ABDE 【解析】选项C: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4.【答案】AD 【解析】选项BE: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选项C: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三、计算题 【答案】(1)D;(2)A;(3)D;(4)C 【解析】

(1)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税额可以在其应纳固体盐资源税税额中抵扣。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销售固体盐和液体盐应计算缴纳资源税=10×3+60×12+20×12-200×3=390(元)。(2)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销售原油应计算缴纳资源税=200×6000×60%×5%=36000(元)。(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洗煤,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发出洗煤的当天,所以9月份销售洗煤不需要计算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销售原煤应缴纳资源税=200×3=600(元)。与原煤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共计应缴纳资源税=390+36000+600=36990(元)。(4)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洗煤,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发出洗煤的当天,所以9月份销售洗煤不需要计算征收增值税和资源税。

将自产固体盐用于加工生产食用盐,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天然气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00×6000×60%×17%+200×3000×17%+320000×13%+10000×17%+120000×17%=288100(元);则该联合企业202_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288100-30000=258100(元)。

第三篇:水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精选)

水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 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02_年一季度迎来水资源税开征第二个征期及环境保护税开征首个征期,根据省、市安排部署,在水利及环保部门的大力配合下,XX局顺利完成水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及入库,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把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顺畅的部门联动机制

费税改革工作启动以来,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级安排部署,成立了由财政牵头,地税、水利、环保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顺畅的联动机制,形成了一体化的工作链条,为摸清税源底数,顺利实现费税改革建立了组织保障。

(二)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县地税重点对下级部门下发的排污费征收名单进行甄别比对,排除罗屯邮电支局等X户项目完工纳税人,排除X户注销及非正常纳税人,排除XXXX等X户停产纳税人,通过调查新增环保税纳税人X户,目前已完成对XX户纳税人的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工作。、(三)水资源税用水量确定情况

根据《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水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取用水户信息核实和确认工作的通知》(鲁水资字〔202_〕27号)的要求,自202_年10月中旬开始,通过实地调查、一对一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对XX县境内的16户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企业用水户进行了摸底调查,梳理辖区内取水许可户信息,对16户取水用户取水口及计量设施经纬度进行了精确定位,并根据抽水泵额定功率测算用户取水量,同时填写并上报了《取用水户信息登记表》,共完成已办理取水许可证《水资源税纳税人调查确认表》16份。同时,XX局高度重视水资源税征管工作,202_年一季度发现并新增水资源税纳税人3户。

水量是否计量准确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税征管工作,XX局高度重视水资源税申报质量,对水资源税申报数据与山东省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严格比对,确保纳税人水量申报准确。

二、申报及征收情况

202_年12月份,XX局共实现水资源税127.69万元。202_年一季度,19户企业已全部完成水资源税申报,累计申报一季度水资源税413.55万元。

202_年一季度45户纳税人已全部进行了环境保护税申报,申报税款142.94万元万元。

三、费税改革工作开展措施

(一)重视政策宣传、内外兼修,提高政策明晰度 为保障水资源税与环保税改革顺利上线,明确传达费税改革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XX局进行了点面结合的政策宣传,通过召开现场政策培训会、重点企业入户宣传与集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就费税改革的背景、目的、意义及税源采集、税额及申报等方面向全社会进行了明确的传递,在传递水资源税及环保税政策的同时,提高了纳税人的接受能力和理解程度。

水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作为新开征的税种,对于地税部门来说也是一门新课程,特别是环保税涉及到许多专业名词,为摸清税源底数,自202_年3月开始,XX局先后组织2次全县环保税纳税人培训,并邀请环保部门对污染物信息进行了讲解;3次组织县地税系统内部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了《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并抽调各管理单位9名骨干人员前往市局参加相关培训,培养了一批政策掌握较好的业务骨干。

(二)强化实地核查、查缺补漏,摸实税源底数 XX局组织人员集中受理企业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工作,为提高数据准确率,受理时将环保部门提供数据于企业环评报告及《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保部202_年81号公告)相结合,在企业自行填报《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及时更正填报错误项,确保了据实进行污染物信息录入。

同时,为确保水资源税计税依据准确、纳税人税负公正,XX局与县水利局联合,就辖区内水表损坏或疑似数据不准确的3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和测流,并督促纳税人及时维修及更换水表。此外,XX局严格按照《XX县水资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部署,开展水资源税税源调查。

(三)畅通反馈路径、提速增效,实时解答疑问 为及时解答纳税人水资源税及环保税申报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XX局通过税企交流群及办税服务厅led屏向纳税人公布业务骨干人员联系电话,截止4月11日,累计通过税企交流群为纳税人解答问题102条,受理纳税人咨询电话98通,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

三、相关问题及建议

(一)浅层水与深层水的划分标准问题。此类问题是关系到纳税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的重要条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水利管理,地税征收”的要求,建议水利部门尽快出台浅层水与深层水的划分标准,为准确确定税额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现阶段在新的划分标准未出台之前,原来的标准可否参照执行,如可以,请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标准。

(二)公共供水官网覆盖内外问题,此类问题是关系到

纳税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的必要条件。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各市、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向地税部门传递。

(三)请协调组织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调查施工企业疏干排水的相关数据。做好施工企业疏干排水的水资源税征收工作。

(四)环境保护税申报时,纳税人填写减免税表时对于减免金额为0或污染物排放最大浓度值超标的情况下,数据无法保存,建议为了后期便于掌握减免情况保留对应数据。另外,对于环境保护税税源维护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一栏,外网申报时可以进行直接改动,如纳税人自行将排放标准调大,就造成虚假享受减免,同时此类问题比对比较困难,希望从后台加以限制。

(五)对于使用检测机构检测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需要通过检测报告中的小时废水或废气排放量乘以月工艺流程耗时计算得出,工艺耗时企业自行申报,而税务部门难以核实,造成很大风险。同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采用检测机构检测计征环保税的纳税人,需要按月提供对应检测报告,纳税人提出费用过高难以执行,同时环保部门仅要求企业每年检测2次即可,造成了较大的争议。从第一季度申报情况来看,采用检测机构检测环保税纳税人申报税额均在10

元以内。

(六)采用产物系数法申报的环保税部分纳税人产排污系数难以确认。目前仅依据环保部202_年81号公告执行,但部分纳税人有时很难对应,希望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所有行业产排污系数进行明确。

XX县地方税务局

第四篇:资源税[定稿]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或生产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中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一)一般规定

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是,我国的资源税目前只对税法列举的资源征税,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来说,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等七个大类税目。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税额为8~30元/吨。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税。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税额为0.3~8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税额为0.5~20元/ 吨、克拉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税额为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有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

7.盐包括两类:

(1)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额为10~60元/吨。

(2)液体盐:即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税额为2~10元/吨。

(二)特殊规定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征税的主要规定如下:

1.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之外,含有多种可供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税法规定,计征资源税时,以主产品作为应税品目。如攀枝花矿山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以铁矿石作为主要成分开采,其钒钛是伴生的副产品,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

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的矿石。税法规定伴采矿量大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监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税法规定,伴选矿不征收资源税。

【相关咨询】用购入自来水生产纯净水是否应缴资源税?

【参考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规定,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资源税。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矿泉水和纯净水的区别在于,矿泉水是自地下深处开采的天然矿水;纯净水是以江、河、湖水或自来水等为水源,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等水处理工艺,达到了纯净、卫生条件的水。

如果纯净水是用购进的自来水经过加工生产出来的,不是直接采自地下矿水,不属于资源税课税范围。

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

则: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如:某铜矿202_年9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 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额为:应纳资源税=4 000÷20%×1.2=24 000(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如: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 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12 000×30-10 000×5=310 000(元)。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二、应纳税额计算

资源税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案例】山西太原长风煤矿202_年8月份生产销售煤炭50万吨,另自用煤炭10万吨加工煤炭制品(全部出售),生产天然气1 000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适用的税额为1.2元/吨,煤矿邻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的税额为4元/千立方米。试计算该煤矿8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

【案例分析及解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交资源税,本题主要是确定计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该企业的销售数量为50万吨,还有一个业务,就是自产自用煤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自用的10万吨也是计税数量。应纳资源税=(50万吨+10万吨)×1.2=72(万

第三节 资源税的减免和征管

一、资源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如:某油田202_年12月生产原油6 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6 100+5)×8=48 840(元)。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4.出口产品不退税,进口产品不征税。

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税法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具体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一般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地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主管机关缴纳。

第四节 资源税涉税会计处理

一、账户设置

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反映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未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资源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资源税。

二、会计处理

(一)企业销售应纳资源税的产品,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资源税,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售应税产品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也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依法交纳资源税,其交纳的资源税,根据实际领用部门及领用的目的,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列支。当纳税人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假如预交资源税,则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案例】辽宁龙渊油气股份公司202_年2月缴纳资源税15 000 000元。3月份生产原油1 200 000吨,其中向外销售原油840 000吨,企业自办炼油厂消耗原油260 000吨,企业与原油同时生产天然气400 000千立方米,向外销售340000千立方米,企业自办炼油厂使用50 000千立方米,用于取暖方面使用10 000千立方米。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天然气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当地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月终结算。企业应于上旬终了、中旬终了、下旬终了后分别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应交资源税税额。试对3月份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及解答】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对资源税的缴纳,采用上中下旬预交,最后汇缴的方式。

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2月资源税为15 000 000元,则每旬应预缴资源税税额=15 000 000×1/3=5 000 000(元)。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原油方面,对外销售原油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840 000×12=10 080 000元;自产自用原油,应以实际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60 000×12=3 120 000(元)。

天然气方面,对外销售天然气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40 000×8=2 720 000(元),自产自用天然气应纳税额,炼油厂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50 000×8=400 000(元),用于取暖方面使用天然气应纳税额=10 000×8=80 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1)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00 000

贷:银行存款

000 000

每旬做一笔以上分录。

(2)对外销售原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0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080 000

(3)自产自用原油

借:生产成本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20 000

(4)对外销售天然气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720 000

(5)自产自用天然气

借:生产成本

400 000

制造费用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80 000

(6)实际补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0 000

贷:银行存款400 000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将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采购成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直接计入“物资采购”或“原材料”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①支付价款时

借:物资采购或在途物资(价款)

贷:银行存款

②计算代扣资源税时

借:物资采购或 在途物资(代扣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税制改革“十二五”期间再担重头戏

202_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电: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日前撰文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

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配合经济结构转型,税制改革将再演重头戏。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2_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本章小结

本章系统介绍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减免和征管,在资源税的学习中,关键是确定计税数量。

资源税是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项扣除项目,准确计算资源税直接影响后续的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学习资源税的税收政策后,要掌握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第五篇:环境税相关问题

环境税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环境税 1.环境税的概念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2_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202_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环境税正式开征。2.征税意义

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3)实现对重工业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行优胜劣汰。

3.征税对象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4.征税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5.环境税的功能

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中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6.环保税与排污费的区别

(1)征收范围不同。环保税。噪声限于对工业噪声征收环保税:将固体废物作 为四大类污染物之一进行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没有被整体纳入。排污费。固废基 本没有征收;挥发性有机物在试点征收,且收入规模较大。

(2)征收程序不同。环保税。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 ,明确了企业申报主体责任。税务、环保向市场监管角度转变。排污 费。环保部门先核定开单,企业在缴费。

(3)取消加倍征收。环保税。平移了排污费的现有调控机制,规定了超标、超 总量加倍征收的条款。排污费。超标、超总量加倍征收。

(4)增加复核程序。环境保护税。属于不同部门间的职责,明确了税务机关提 请环保机关复核的规定。排污费。属于环保部门内部程序。7.环境税减征情形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 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征收环境税的必要性

目前,由于环境的污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 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 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 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另外,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三、相关问题思考。1.企业如何应对环境税开征

一是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对众多涉及环保税的大企业而言,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问题无疑是关键。环保税其计税基础的取数来源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

二是积极应对全新的征管模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要求,环保税将改变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式的排污费征管模式,而实行一套“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新型环保税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主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管理;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管理。《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税款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纳税资料。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监测管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等资料定期交送给税务机关。

三是关注地方政策及地方政府层面的沟通。

《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的征税主管部门是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且环保税款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被授予权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制定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及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此外,环保税减免条件中所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环保税法》提及的地方性政府鼓励措施,也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参与制定。

2.民族地区环境税收问题

202_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报告》显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为“一般”的省份共有10个,占国土面积的42.7%;其中,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和宁夏均在其列;评价为“较差”的省份为新疆,占国土面积17.5%。从空间上看,生态环境质量“优”和“良”的省份主要位于我国东部和南部地区,“一般”和“较差”的省份主要位于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

※针对民族地区特殊的环境问题与环境税收提出的建议

由于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成本巨大。因此,一系列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制度设计对解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突出民族地区特有的环境问题并对现行环境税收政策进行优化,是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好家园和国家生态屏障的重要途径。

首先,与全国同步征收独立环境保护税,明确环境治理目标,并从纳税主体和征收程序上做好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平稳过度的配合与衔接工作。

其次,重构资源税费政策维护民族地区生态安全。在环境保护税平稳开征后,应针对民族地区中重点生态区试点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试点征收生态保护税,主要是弥补矿产开发等活动对生态造成的破坏,纠正资源开采行为破坏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外部性行为,并实行生态保护税专款专用,用于各地区的森林、草原、耕地、湿地、荒漠、水流的恢复治理与保护。

同时,绿化现有税制,优化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优惠政策。建议在民族地区对环境研发领域的企业行为实施单独的环境保护项目税收优惠。鼓励民族地区更多的企业积极投入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创新。

资源税与环境税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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