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41 兰州大学副班主任管理办法
附件1:
兰州大学副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针对目前多校区办学格局下的班主任工作实际和青年学生需求日益多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特征,为全面有效落实学生工作各项任务,正确引导学生发展,特设立副班主任管理办法。第二条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对新生班级进行管理,以便使新生顺利完成从高中到大学的转变,任期为一年。第三条副班主任是以榜样的力量、以优秀学长的身份影响新生,增进民主氛围,形成良好的班风,是新生的学长、朋友和指导者。第四条副班主任工作以帮助新生养成生活自立自强、学习积极进取、思想先进、人格高尚等素质为目标。第五条副班主任要从服务新生的成才成长和服务校园稳定的角度来做好各项工作。第六条副班主任在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并努力培养新生的自我管理能力。第七条为实现对副班主任工作的科学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副班主任在指导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作用,使副班主任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更加明确,定位更加清晰,以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结合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副班主任参选资格 第八条副班主任和所要带的班级必须隶属于同一学院。第九条副班主任由本科高年级同学担任。第十条副班主任参选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政治方向坚定,品行良好;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3.热爱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4.有较好的人格魅力和团队影响力; 5.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或文体特长者优先。
第三章副班主任权利 第十一条副班主任有协助班主任选拔、任命班委的权利,有向班主任提出建议调整或罢免班委成员的权利。第十二条在充分了解班级同学情况的条件下,副班主任有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就班级综合测评、评优、评奖、资助
等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第十三条副班主任有对所带班级宿舍长的选拔、任命和罢免提出建议的权利。第十四条副班主任有对班级违纪同学提出批评教育的权利。第十五条副班主任有就班级中存在的问题向班主任、学院学工组或学校学校学工部反映的权利。第十六条副班主任有参加校院两级有关副班主任工作会议的权利,并对有关副班主任工作的决议有知情权和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第十七条副班主任有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副班主任培训的权利。
第四章副班主任义务 第十八条副班主任有深入了解学校的各种基本规章制度并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副班主任培训的义务。第十九条副班主任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积极进取。第二十条副班主任要与班主任就班级工作和班级中存在的问题经常进行交流。第二十一条副班主任之间应就副班主任工作加强交流,互相汲取先进经验。第二十二条副班主任应加强自身的文化和道德修养,做到成绩优异、思想品德高尚,以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面对每位同学。第二十三条副班主任在任期结束后上交工作总结和心得体会,并积极建言献策,推进副班主任工作。
第五章副班主任职责 第二十四条副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了解新生学习情况,在新生班级中营造一团正气和优良的学风。第二十五条建立新生个人档案,全面了解新生状况,对新生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映。第二十六条指导新生班干部开展工作,培养学生骨干。第二十七条深入宿舍,创建并指导开展相应的自律活动,如宿舍安全、卫生和电脑使用的监督等,丰富宿舍文化生活,形成良好的宿舍风气。第二十八条发现和关心班级中的特殊群体(尖子学生、网络成瘾者、家庭特困生、部分少数民族学生、有心理困惑者、学生干部、身体有疾病者、个性学生、最平凡的学生、年龄最大和最小的),给予疏导并建立特殊学生的纸质档案,在任期结束时移交至院学工组。第二十九条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副班主任的管理 第三十条每学年末由学工部向各学院下发选拔副班
主任的通知,鼓励高年级同学自主报名。第三十一条院学工组会同辅导员、班主任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在各所在班级进行民意测验后确定最终人选,并报学工部备案。第三十二条在每年的学院迎新大会上,由各学院对副班主任进行正式公开任命并颁发聘书。第三十三条学工部组织副班主任参加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副班主任交流会。第三十四条在工作过程中,班主任应当经常与副班主任沟通工作,悉心指导;辅导员应当定期组织副班主任会议,以会代训;院学工组要加强对副班主任队伍的监督,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个别不适合该项工作者要坚决予以撤换。第三十五条副班主任在任职期间,一旦受到学校处分,立即撤换,并报学工部备案。第三十六条副班主任考核是评价其工作业绩,衡量其工作效果的主要依据,要充分参考和尊重班主任和全班同学意见,主要由院学工组负责。在每年9月由学院对副班主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后副班主任即完成本届使命。第三十七条副班主任考核的内容主要涉及:对班级工作的指导;对新生生活的指导;对班级学风建设的指导;对宿舍文化形成的指导;对班级文体活动的指导;新生成绩和副班主任自身成绩状况等。第三十八条副班主任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总结、学生测评、学院测评和学工部测评的办法综合进行。考核满分100分(不含附加分),其中学生测评50分,学院测评30分,个人测评10分,学工部测评10分。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年在副班主任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副班主任评优活动。各学院根据个人测评、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和附加分选出本学院副班主任的30%并送至学工部,最后由学工部结合学工部测评确定优秀人选,优秀副班主任评选人数不突破全部副班主任人数的30%。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每年10月并由学工部统一对优秀副班主任进行表彰。第四十一条任期完成,各项考核合格者,在本人当年综合测评中,学院应参照本学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标准加分。第四十二条担任过副班主任并考核合格者,在保研及留校从事学生工作等各种推荐选拔工作中均按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对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篇: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后勤集团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组织听证、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组织校内收费检查,对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制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及管理收费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费听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事业性收费项目,指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考试费等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学校财务处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收费单位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经批准的,学校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三)学校向师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以自愿为前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或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经批准的,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四)学校面向校外开展服务,如实验室对外开放、科研协作、出版刊物、资产出租、举办会议、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对外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报财务处审批。经批准的,由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目,属违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四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费项目每年修订一次,其中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修订;属于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校内实施收费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按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意见修订。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向全校公布实施。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凭《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出具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专职财务人员或本部门指定的专门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 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收费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校内收费单位应按学校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在固定位置张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符合减免规定的缴费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免。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校批准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审批;
(三)学校批准的临时性收费项目,如会议费,由收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及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有权按规定停止服务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各收费单位必须于7日之内将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进行收支核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严禁将收费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校内二级核算单位经批准收取的收费收入,必须按期汇缴学校规定账户,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 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及没收财产的,从收费收入中扣除;涉及罚款的,由实施收费的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二十条 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变更收费标准、自行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自行扩大收费范围,致使收费水平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规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六)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对检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学校财务处有权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缴;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其本人工资、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2007年校财字[2007]32号文印发的《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财〔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 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23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编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课题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编制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核,并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部门预算采购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税。减免的税费额度退回原经费项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合同执行,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位主管科研领导签字证明。每项支出凭证应至少有基层单位经办人、审核(验收)人、审批人(项目负责人)3个人的签字。
第六章 间接费用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间接费用,具体办法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下列比例计算: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13%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实际进账总额,分类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理、工、农、医类科研经费按照15%核定,文科类科研经费按照10%核定。
(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数据库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合作(外协)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已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继续归课题组使用,不得外拨。项目负责人
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后处理。
第八章 结题结账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按财务账目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账期限内,执结题报告及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结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期结题并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及惩处
第三十八条
科研管理、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中期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1415
第四篇: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学院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新生病事假不得超过30日;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或病事假超过30日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新生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自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逾期不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
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或生育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创业;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执行支教、援外等国家任务的。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审核批准。新生因病、生育、创业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执行国家任务的根据任务期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有关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因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在90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复查,包括新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
(二)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三)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四)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六)专业水平和素质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或者无故不参加复查的,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注册资格。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经复查合格的,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取得学籍。
第七条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其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与学校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不按时到校注册的,按旷课处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30日未注册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项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记分、证明等管理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制、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2至3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至4年,直博生基本学制5至6年。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1年;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3年。女性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生育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增加1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学习年限超出基本学制者,以每半年为期延长学习年限,直至注销学籍(毕业、超学习年限清退等)。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转学与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1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不得变更培养方式。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经拟转出和转入双方的导师、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中,跨一级学科转专业,须通过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业务考核。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要求转专业,还须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第十七条 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研究生在同一专业内转导师,须由原导师、拟转入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批准;跨专业转导师,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基本学制最后1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线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三)由硕士培养层次转为博士培养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超基本学制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研究生申请转出本校,必须经过导师和学院同意,并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录取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或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研究生可申请转入本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须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转入手续。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能继续按照博士层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可转为硕士层次进行培养。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或生育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需要休养或需要较长时间治疗的;
(二)创业;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还须提供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证明。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原则上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学期。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注销学籍。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章 请假和出国留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不得随意离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请假在15日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批准;请假在15日以上30日以内的,学院须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在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研究生请病假须同时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满研究生须按时到学院办理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校外单位进行实习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须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离校。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需同时提供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自费出国留学的书面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和其他手续。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30日未返校者,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30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30日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由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在做出退学处理前告知研究生本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研究生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学校对退学研究生的处理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甘肃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其学籍自动取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须在毕业论文答辩前9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断学习,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自结业之日起2年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转毕业的申请,须在毕 业论文答辩前9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研究生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落实。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已发放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兰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研究生对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兰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申诉。
第四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可为其发放学习证明;学校将其学籍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同时报甘肃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本人档案、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以及在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研究生的学籍 管理参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校研字[2006]8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篇: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 1
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第九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发展规划处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经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
第十条 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
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校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填写“兰州大学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并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就提交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以由发展规划处作说明。
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按照学校公文
发布有关规定,以“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或“兰州大学”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两办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校相关网页发布;由两办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两办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应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两办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