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二篇: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这时,由于他所处的环境里只有管教严厉的目光以及四周空空的墙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开始慢慢地转变,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而如果此时看守所的管教告诉他有律师会见他,那么很可能希望又重新回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上。
在侦查阶段,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帮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为不懂法,或不是很懂法而涉嫌犯罪;即使懂得,由于犯罪嫌疑人所处环境的特殊性,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也都很难做到安然处之,镇定自若,因而也就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而精通法律、熟悉办案过程的律师则可以为他提供法律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律师可以告诉他涉嫌犯罪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他也可以向律师提出有关的法律问题,律师也会对其进行解答。律师的会见,以及对案情的全面分析让犯罪嫌疑人心里的一颗大石头就此着地,使他对自己的行为结合法律有了一个更清醒的认识。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取保侯审是使他暂时恢复自由的有效途径。
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办理取保侯审,但律师可以针对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具体分析,能够在适当的时机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运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对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法律观点,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法律意见,或提出不予逮捕或不起诉的建议,以更全面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自会见犯罪嫌疑人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及时把自己在审讯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告诉律师,从而律师可以依据其陈述控告相关责任人,能够有效地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行为。如果控告成立,犯罪嫌疑人原来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取证程序违法而完全失去法律效力。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为后面的起诉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犯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以后,便立即与外界失去了联系。而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并不清楚原因,只能凭空猜想干着急。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聘请了律师,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的情况,记录下来让他亲笔签字;于会见结束后,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其涉嫌的罪名及大概定性,使家属的心情平复下来。
总而言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非常重大,尤其是经济犯罪阶段,犯罪嫌疑人普遍没有直接的社会危害性,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难度会更小一些,更方便律师办理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附:具体权利如下
1)会见权,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代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篇: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一、【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四篇:律师侦查阶段工作指南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出具律师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与检察官诉辩交易;在审判阶段,律师出庭辩护。从辩护效果来看,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因此对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要有充分的认识,千万不能简单认为,侦查阶段只是象征性的会见。
一、侦查阶段,律师八项工作
1.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当事人,目的是获取信息,对症下药辩护。
2.查看现场。律师要去案发现场,感受环境,熟悉案情,便于以后阅读材料和交流。
3.走访相关人员。通过走访,进一步了解案情,并初步掌握证据。
4.向侦查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根据了解的情况,出具律师意见书,提醒侦查机关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提醒并监督依法办案,同时申请取保候审等。
5.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向检察院批捕部门建议,对嫌犯不批捕,提起侦查监督等。
6.给驻看守所的检察院监察室出具律师意见书,要求依法保障嫌犯人身权利。记得一个案子,嫌犯被异地化名羁押,所需的药品、衣物送不进去,律师发函去看守所监察室,得以解决。
7.申请取保候审。嫌犯尚未逮捕的,可代家属提交取保候审书,已逮捕的,可以直接申请。
8.代家属提交相关证据,请求侦查机关调查、审核。
二、核心工作是,向侦查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
侦查阶段核心工作是,向侦查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该意见书的内容是:1.对办案程序提出法律意见2.提醒侦查机关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3.对侦查罪名提出法律意见。4.申请取保候审等问题。侦查机关通常会注意律师意见,尤其是程序问题。
三、注意事项
1.律师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作伪证,也不能教唆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伪。实践中,当事人家属经常会要求律师出违法的招数去辩护,这是不可以的。
2.要保密。对了解到的情况,做好保密工作,不影响、不妨碍正常的侦查工作。
3.侦查阶段案情不明,律师的意见是大方向的,主要是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罪名是否适当等。
4.尊重办案人员,大家都是工作,通情达理地沟通。有理、有利、有节地提出律师意见,不意气用事,失去沟通机会。
第五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
【内容提要】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允许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帮助制度在保证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关 键 词】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新的刑事诉讼条例在第96条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嫌疑人难的问题主要还是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会见嫌疑人难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关于会见嫌疑人难的问题。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基础,而这恰恰也是司法实践中令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深感头疼的工作。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常常受到一些不应有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联合作出《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会见手续还比较繁琐。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但是由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方式必须由侦查机关作出安排。这种规定,从其本意看是为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却在实际上又赋予了侦查机关一种“准审批”权。司法实践中,律师为了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首先必须查找并联系到案件的侦办人员,由其在《会见申请》上批注是否在场的意见,然后由侦查机关内设的法制部门根据其意见出具《会见通知书》。最后,凭借《会见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手续才能得到一次会见的机会。显然,这种烦琐的程序机制,牵扯了律师大量的工作精力,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尤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管辖区域大,机构设置复杂,一般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分局下辖的派出所直接侦办,客观上就更增加了律师会见工作的困难。
其次,会见中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羁押机关寻求种种理由,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利,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状况。例如;有的羁押机关常常以安全保障为由,在律师会见室内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律师的会见活动,表现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不信任和人格歧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实际上反映了某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还存在着轻视律师工作的观念。公安司法人员应当转变观念,在法制的高度正确看待律师的工作,不应将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在实践中应当对律师地位给予应有的尊重,为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以利于律师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于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其中某些规定实际上严重限制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所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其限定的前提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就是说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37条规定的调查取证的诉讼权利,如果不是辩护律师就没有此项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界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才能聘请辩护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在侦查阶段时,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不是辩护人,自然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其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切。虽然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但是证人如果不同意作证,律师实际上就收集不到证据;尤其对被害人方面提供的证人,不仅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还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许可,这实际上给律师调查取证实际上增加了更多的限制和制约,也给被调查人拒绝律师的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律师的阅卷范围受到不当限制。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阅卷范围受到了极大限制。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早已公示于众的司法文书或者没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司法机关持有的关键性材料,如审讯笔录、证人证言则不容律师接触。律师在庭前 对公诉人的指控依据和辩护(代理)策略等毫无把握,影响律师的辩护代理水平发挥。
对此,从以下几点来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一)维权做法
1、市司法局党委高度重视律师维权工作,定期研究律师维权和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都将维权工作列入律师工作要点,年终有总结。202_年就已经召开了律师座谈会、三八节女律师权益保护座谈会、全市律师工作会。律师协会还定期将维权情况向局党委汇报,及时解决律师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
2、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汇报律师工作,求得领导的支持。如1999年我们向市人大反映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律师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后,市人大高度重视律师的维权工作,多次督促各职能部门要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99年、202_年、202_年组织评议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工作执法执纪工作中,每年都多次征求律师的意见。把这些部门出现的限制律师权利的人和事例查摆出来,限期改正。202_年在评议公安工作中,专门起草了《对南阳市公安局少数民警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律师履行职责的评议意见》,并指定一名驻宛全国人大代表在评议大会上发言,要求南阳市公安局个别部门取消种种限制律师会见的违法规定,对违反规定不安排律师会见的办案人员,视情节严肃处理。
3、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1996年、202_年、202_年,我们组织了三次大的法律师服务市场整顿,1996年市政府还批转了我们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的报告,与公安、工商联手整顿,我们根据广大律师的强烈要求,对影响和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服务中心”进行依法取缔。市律协专门成立了律师维权委员会,开展律师维权工作,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方面发生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最大限度维护律师的尊严和荣誉。
注释: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教程》,罗旭红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