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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餐饮有限公司餐厅环境设计规范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8-1081687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8 00:05: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金华餐饮有限公司餐厅环境设计规范

金华餐饮有限公司

餐厅环境设计规范

一、目的营造优雅舒适的就餐环境,为客人提供物质与精神的双重享受。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布置座席,组织空间。

2.以“使顾客舒适”为标准,设计和选择家具。

3.视觉环境、听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相互协调。

三、主要原则

1.家具的选择和设计。

椅子的造型和色彩要与周围环境协调,风味餐厅要有独特的文化氛围。桌椅的色调、材质、风格应与餐厅整体风格协调一致。柜台整洁,并配以局部照明灯光。

2.座位排列。座位排列整齐,错落有致,不能互相干扰,留有足够的用餐活动空间。结合立柱、吊顶和地面升降等空间限定因素进行布置,丰富视觉空间。

四、环境要素设计标准

1.光环境。

(1)简洁明亮,白天尽量采用自然光,夜间或自然光线不足时,可用日光灯和白炽灯组合照明,柜台和景点处设置射灯和壁灯。

(2)酒吧和风味餐厅的光环境设计以暖色调为宜,照光强度不宜

太大,可采用白炽吊灯和壁灯,也可利用烛光点缀光环境。

2.色彩环境。

(1)大众化餐厅一般采用明快的冷色调,如白色、灰绿色、浅橙色。

(2)风味餐厅、宴会厅与咖啡厅可采用暖色调,如砖红、杏色、驼黄、银色和金色等。

3.细部设计。

窗帘、台布、插花、餐具的造型和色彩,要总体和谐、典雅,局部对比鲜明,并注意和服务员的服饰色彩协调,但应保留一定的色彩对比,避免过于统一。

4.音乐设计。根据餐厅的主题文化可播放不同的背景音乐。

5.通风设计。保持通风和合适的温湿度,但要注意避免产生噪声。

6.消防安全。采取良好的防火安全措施,保证防火设备良好和疏散通道畅通。

五、具体环境要素设计标准

1.顶面。素雅、洁净,并用灯具衬托。顶面可适当降低,给人以亲切感。

2.墙面。清新、优雅,以增加就餐者的食欲。

3.地面。光洁、清洁,可采用大理石、地砖、地板,局部用玻璃且下面可设光源,以制造浪漫气氛和神秘感。

4.餐桌。不同桌子造型,给人不同的感受。例如,方桌给人以规正感,圆桌给人以亲近感,折叠桌给人以灵活、方便感。

5.灯具。亮度足够,光线柔和,避免繁琐。

6.绿化。在角落摆放绿色植物,美化就餐环境。

7.装饰。根据餐厅的具体情况灵活设置字画、壁挂等装饰品,用以点缀环境,但不可过多,以免喧宾夺主、杂乱无章。

8.音乐。在角落安放音箱,客人就餐时,适时播放背景乐曲。

第二篇:金华餐饮有限公司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金华餐饮有限公司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厨房卫生清洁,确保食物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厨房的管理。第二章厨房综合管理要求

第三条厨房烹调加工食物用过的废水必须及时排除。

第四条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出。

第五条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第六条工作厨台,橱柜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第七条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第八条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保鲜袋包紧,或装在带盖容器内分别储放在冷藏区或冷冻区,勿将食物在常温中暴露大久。

第九条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零度以下的冷藏容器内,并将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第十条调味品应用适当的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点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第十一条应配备带密封盖的污物桶和潲水桶,泔水最好当天倒除。如确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

第十二条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第十三条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工作区域抽烟,咳嗽、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第十四条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清洁。

第十五条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虫剂应与洗涤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等。

第十七条生病时应停止一切厨房工作。第三章厨房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炉面、炉底无油渍、残渣,烟道、灶口无油腻。(调料桶干净整洁,炉台用具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案、荷台面底无油渍、残渣,物品存放整齐有序。第二十条冰箱内外清洁,冰箱内物品存放有序,不进冰箱的食品应有防护措施。每周除霜两次,保证冰箱内无变味、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保证餐具、柜清洁,无积水、无油渍;餐具存放整齐有序,定期消毒,破损率控制在0.3%~0.5%,超过部分由当事人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地面无积水、无油腻、无残渣,墙面无灰尘、无烟垢。第二十三条每周日全面大扫除。

第二十四条个人卫生合乎要求。每日抽查卫生情况,如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场签罚单。所收罚单累计超过两张,对当事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应立即除名。

第四章厨房操作卫生制度

第二十五条荤素食品,卫生用具洗涤池分开专用,并注上标记。第二十六条鱼洗净后,要无鳞、鳃和内脏;肉、家禽冼净后,无血、无毛、无污,内脏洗净,无有害腺体;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进行操作,清洁后的蔬菜,无泥沙杂质,无枯萎黄叶,不放置过夜;鸡蛋用流水逐只清洗干净。鸡蛋先打在小容器内,确认新鲜卫生后再打入大容器;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熟用具、容器、盛器设明显标志,做到生熟分开专用。配菜用的工具、容器、盛器保持干净,用前消毒,用后洗刷。配菜时,不用腐败变质和过期的原料。每切配完一种食品,立即刮去砧板上的污物,经常搓洗抹布。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待用食品洗净后放入冰箱保存。冰箱内食品分类存盘存放,不重叠,定期除霜,无异味。

第二十八条墙面、排风罩、工作台、灶台、地面无积灰、无污垢、无积水。厨房抽屉内整洁无灰、无蟑螂、无鼠迹。废弃物及时倒入带盖桶内,当日清除。每班工作结束后,擦洗水斗,倒掉池中网篮内的残渣,擦洗桌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拖净地板。整理好架子、灶台,盖好辅料容器的盖子,剩余和备用食品,或放入冰箱,或加笼罩盖好,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周搞一次包干区域的卫生大扫除。

第二十九条食品充分加热,防止内生外熟;隔顿、隔夜食品回烧后供应;每班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清扫洗刷干净。

第五章烧制卫生制度

第三十条将变质食品遗弃,确保不蒸,不下锅,不烘烤。第三十一条烧煮食品充分加热,烧熟烧透。第三十二条隔顿、隔夜、回收熟食回锅烧透供应。第三十三条不用未经消毒的容器盛熟食,不用抹布抹盆。第三十四条工作结束,调料容器加盖,灶上灶下冲洗清扫干净。

第六章冷藏卫生制度

第三十五条食品应分类保存,半成品与原料、生熟食品严格分开存放。

第三十六条冰箱或冷库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无臭味。

第三十七条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变质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存放,私人食品不准放入冰箱或冷库。

第七章加工卫生制度

第三十八条蔬菜按一挑、二洗、三切的顺序加工。第三十九条清洗加工过的蔬菜做到无泥沙、无杂草。第四十条肉类食品注意检查质量,腐败变质食品不加工。第四十一条肉类加工后无血、无毛、无污物,水产做到无鳞、无腮、无内脏。

第四十二条宰杀家禽放血完全,除净毛和内脏,病、死家禽不加工。

第四十三条工具、容器冲洗干净,荤素分开使用。第四十四条加工场所冲洗清扫干净。第八章冷盘间卫生制度

第四十五条冷盘间工作人员上岗须两次更衣,不得留长指甲和戴首饰。整个冷盘间除工作必需的器皿工具外,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用品。各种瓜果必须与熟菜分砧切配。

第四十六条每天清理一次冰箱,隔夜食品一般不用,如需再次使用,应做再次烧熟处理;砧墩、刀具用消毒液浸泡,工作人员双手也必须进行消毒,地面用消毒溶液拖洗。

第四十七条供应过后,各种熟食加盖加罩,放入冰箱,案板全部洗刷擦干,砧墩洗净刮干,地面冲洗并刮净。

第四十八条冷盘间的各种用具必须单独使用,防止交叉污染;冷盘间的刀、抹布不得在冷盘间以外的地方使用。第四十九条晚上下班前,关闭窗和照明灯,开启紫外线灯进行消毒,此时工作人员均不得再进入冷盘间。

第九章点心间卫生制度

第五十条点心、面包间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每天须更衣戴工作帽后

进入点心、面包间,工作期间不得佩戴首饰进行操作,不得留长指甲。

第五十一条点心、面包间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各种无关物品不得进入点心、面包间,各种工具用后随时洗净,冰箱每天清理一次,地面每天拖洗,笼垫入锅高温煮净油污,蒸锅每天放水清洗。保持烘箱及托盘整洁,各种模具用后洗净擦干,按类归放,防止锈蚀。

第五十二条各种点心、面包用料保持新鲜,各种添加剂必须按规定使用。各种半成品制作后应分别加罩放入冰箱,防止脱水干裂变质。

第五十三条每天工作完毕后,各种用具全部清洗干净,抹布洗净晾干,案板光洁无垢、无污物,每人午市过后擦洗灶台一次(用钢丝球和洗涤净),使灶台光亮、无污。晚上下班前,全部灶台及排菜桌均用抹布擦净,全部物料用品归类归位。

第十章环境卫生制度

第五十四条每天清洗汤桶和全部调料罐,汤料必须洗净并且焯水,方可吊汤。烹调中文明操作,调味后必须净勺,排菜须用筷子,抹布经常搓洗,保持洁白,灶台随时冲刷直至无污物,每人午市过后擦洗灶台一次(用钢丝球和洗涤净),使灶台光亮、无污。晚上下班前,全部灶台及排菜桌均用抹布擦净,全部物料用品归类归位。

第五十五条每天冰箱清理两次,早上清除隔夜原料,水发原料换水,擦洗冰箱内外。晚上清理包刮各种原料,定期除霜。

第十一章配菜间卫生制度

第五十六条切配前检查原料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原料不切配。

第五十七条工作用具做到刀不锈,砧墩不霉,台面抹布干净。第五十八条盛放食品的器皿保持洁净,荤素分开。第五十九条放入冰箱的食品经加工,清洗干净后放入。第十二章厨房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厨房卫生工作实行厨师长负责制,全体员工必须服从管理,提高卫生意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十一条建立清洁卫生轮流值日制度,责任到人,每天进行一次大扫除,记录当日清洁情况,并将此项工作与工资挂钩。

第六十二条工作台、炊餐用具,必须做到使用前后进行清洗,定时对炊餐用具进行物理或化学消毒。

第六十三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人员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戴戒指、不吸烟。

第六十四条做到食品分类整齐,室内四壁、门窗清洁、明亮。

第三篇:餐饮类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类别

等级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

餐馆餐厅饮食店餐厅食堂餐厅

一1.301.301.10

二1.101.100.85

三1.00————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1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第3.2.5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卫生器具设置数量

洗手间中

洗手盆洗手水龙头洗碗水龙头厕所中

大小便器

餐馆一、二级≤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100座时设男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100座时每100座增设男大或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

三≤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饮食店一≤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二≤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食堂一≤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二≤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3.3.1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3.3.5条 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第3.3.8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9条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 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3.4.2条 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的规定。第3.4.3条 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 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

施。

第3.4.5条 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3。第3.4.6条 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 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 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第4.1.3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第4.1.4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第二节 采暖、空调和通风

第4.2.1条 采暖

一、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房间名称设计温度℃

餐厅、饮食厅18~20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冷加工间)16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热加工间)10

干菜库、饮料库8~10

蔬菜库5

洗涤间16~20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第4.2.2条 空调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房间名称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噪声标准db新风量m3/h•人工作地带

风速

一级餐厅、饮食厅24~26〈65NC4025〈0.25

二级餐厅25~28〈65NC5020〈0.3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第4.2.3条 通风

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第4.2.4条 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第4.2.5条 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一级餐馆的宴会厅及为其服务的厨房的照明部分电力应为二级负荷。

第4.3.2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及插座。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第4.3.3条 主要房间及部位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环境潮湿的场地,应采用漏电保护器。

第4.3.5条 餐馆、饮食店应设置市内直通电话,一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宜设置公用电话。

第4.3.6条 一级餐馆的餐厅及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宜设置播放背景音乐的音响设备。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餐厅,40座以上者为大餐厅。

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40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间等。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第四篇: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第1.0.3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第1.0.5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类别

等级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

餐馆餐厅

饮食店餐厅 食堂餐厅 一

1.30

1.30

1.10 二

1.10

1.10

0.85 三

1.00

—— ——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第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第3.1.6条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第二节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1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第3.2.5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卫生器具设置数量

洗手间中

洗手盆

洗手水龙头

洗碗水龙头

厕所中 大小便器

餐馆一、二级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100座时设男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100座时每100座增设男大或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饮食店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食堂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第三节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3.3.1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3.3.5条 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第3.3.8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3.3.9条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 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3.4.2条 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的规定。第3.4.3条 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 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3.4.5条 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3。第3.4.6条 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 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 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第4.1.3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第4.1.4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第二节 采暖、空调和通风 第4.2.1条 采暖

一、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房间名称

设计温度℃ 餐厅、饮食厅

18~20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冷加工间)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热加工间)干菜库、饮料库

8~10 蔬菜库洗涤间

16~20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第4.2.2条 空调 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房间名称

设计温度℃

相对湿度%

噪声标准db

新风量m3/h•人

工作地带 风速

一级餐厅、饮食厅

24~26 〈65

NC40

〈0.25 二级餐厅

25~28

〈65

NC50

〈0.3 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第4.2.3条 通风

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第4.2.4条 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第4.2.5条 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一级餐馆的宴会厅及为其服务的厨房的照明部分电力应为二级负荷。

第4.3.2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及插座。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第4.3.3条 主要房间及部位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宜符合表4.3.3的规定。第4.3.4条 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环境潮湿的场地,应采用漏电保护器。

第4.3.5条 餐馆、饮食店应设置市内直通电话,一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宜设置公用电话。第4.3.6条 一级餐馆的餐厅及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宜设置播放背景音乐的音响设备。附录一 名词解释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餐厅,40座以上者为大餐厅。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40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8.主食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间等。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交付处。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建筑面积(㎡)营业(%)仓储(%)辅助(%)>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库房设计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 净宽度(m)

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 >0.30

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0.70~1.25

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1.50~1.80

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 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计。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第一节 防火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第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

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第4.2.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篇:金华餐饮有限公司美食节促销活动方案(模版)

金华餐饮有限公司

美食节促销活动方案(模版)

(一)活动主题

感受鲜香,服务人性,亲情接待,营造完美的“××美食节”。

(二)活动内容

举办美食节,旨在于提升酒店的餐饮竞争力:一方面引进菜系,提高酒店菜肴制作质量;另一方面培养客户,营造餐饮文化。

届时,通过美食节的舞台,展示以制作精细高档味美的粤菜为主的特色菜肴,让消费者融入其中,真正达到“食以人为本,节以人为乐”的效果,营造出美食节日的气氛。

(三)活动时间

202_年5月1日~5月10日

(四)活动形式

就餐分桌菜、零点2种方式,逢周六、日宴席间有抽奖活动。

(五)活动操作程序

1.筹备

(1)引进菜肴原料,确定美食节的菜肴品种、价格以及优惠措施。

(2)通过媒体、传单、拉横幅等传递XXX美食节的目的、原则、卖点、理念、主题等信息,唤起消费者的关注。

(3)加强对外联络,协调合作关系,解决食品原料来源,确保原汁原味。

2.举办

(1)品牌珍稀菜肴形象展示主题:有滋有味,色、香、味、形俱全。

①方式。设固定展区,制作成品展示。

②形式。通过XXX美食节体验,展示品牌及其文化形象。③互动。通过回答问题,赢取精美神秘礼品。

(2)内容

①××美食节菜肴的实物艺术形态。

②××美食节菜肴的文化展示。

③服务人员的仪表姿态。

(3)促销活动主题:轻松体验,更欢乐

①形式。价格优惠,借节日开展促销,免费赠送酒水,举办现场抽奖活动,多重惊喜,意外收获。

②内容。在××美食节期间,餐饮消费满100送30,免费赠送啤酒;凭市内出租车发票每桌报销10元。

(六)活动组织

1.工作分工

餐厅负责组织制订相关计划与实施,厨房负责菜单的制订,采购部相关专员负责采购供应,前厅专人负责展台的物品,公关部负责老客户信息传递。

2.协调联络采购部、公关部、前厅部、餐饮部。

3.对外宣传

宣传单、指示牌、条幅、台卡等。

4.客户营销

公关部配合整理客户资料,群发短信息。

5.活动保障

采购部保证原材料采购,公关部保证信息传递,前厅专人保证物品展台,餐厅一线人员大力推广,厨房控制成本及菜肴质量。

(七)环境布置

1.挂横幅9条,其中××路3条,××街2条,××街3条,酒店正门1条。

2.酒店门口前草坪放置升气球条幅2个,三角旗重排,酒店门口前沿途车道插彩旗。

3.大堂到二楼餐厅楼梯,挂用气球或是金布包裹珍诱,二楼走道挂小红灯笼。

4.餐厅平顶挂彩带。

八、宣传策划

1.印制美食节广告彩页随XX报附送。

2.各主要路段悬挂横幅、直幅、气球条幅、三角旗及插彩旗。

3.大堂放置美食节宣传广告牌。

4.短信群发消息散播。

九、费用预算

1.广告宣传费用:7000元。

2.赠送奖品费用:按每天150元计算,送完即止。

3.菜肴原材料费用:按实际采购计算。

4.装饰费用:按实际计算。

金华餐饮有限公司餐厅环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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