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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煤炭产量事故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8-531146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8 15:36: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8年煤炭产量事故

2008年,全国煤炭产量完成27.16亿吨,同比增加1.93亿吨,同比增长7.65%。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等8个省区煤炭产量超过亿吨,神华集团、中煤能源、大同煤矿等35家大型煤炭企业产量超过1000万吨,神东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产量超过了20亿吨。

记者从4日在南昌结束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虽然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率均大幅下降,但与国际先进采煤国家相比,我国煤矿的瓦斯事故控制水平和抽采利用水平差距仍然较大,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等先进国家的30-50倍。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4日表示,我国煤炭产量占全世界煤炭总产量的37%左右,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煤矿死亡总人数的70%左右。虽然近年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但事故的总量依然偏大。

2008年,我国煤炭产量同比增加7.65%的情况下,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9.3%和15.1%。与“十一五”初期的2001年相比,2008年我国煤炭产量增加16.26亿吨,增长149%,但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2.24%,百万吨死亡率下降80.59%。

方君实说,瓦斯煤尘一直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24起煤矿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中,瓦斯煤尘事故有21起,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88%和90%。2005年以来,国家坚持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投资150亿元用于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带动地方投资993亿元,提高了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水平。

据统计,2008年,全国煤矿瓦斯涌出总量超过200亿立方米,瓦斯抽采总量为58亿立方米,利用量为17亿立方米,抽采率和抽采利用率仅为24%和30%,与国外先进采煤国家全部利用相比,差距很大。

方君实表示,加强煤矿瓦斯治理既有利于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又有利于优质清洁能源利用,还有利于保护大气环境。下一步,要把加强瓦斯治理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依靠科技进步,坚持自主创新,切实提升我国煤矿瓦斯治理利用水平。

第二篇: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一般由煤炭计量监测装置、监控中心等组成,具有远距离监测煤炭产量、超产报警、工作异常报警、统计、显示、打印、存储、查询等功能。

一般由计量仪器、传感器、监视装置和主站等组成,具有产量记录、输煤设备工况监测及监视、信息上传等功能的装置。

主站接收产量信号、输煤设备工况信号、图像信号、接受监控中心或编程器初始化信号,向监控中心传送产量、系统工作异常等信息设备。监控中心接收煤炭计量监测装置等上传的产量信息,具有产量统计分析、超产报警、显示、打印、存储、查询等功能的设备组合。年生产能,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日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除以330d所得到的理论数值。月生产能力,日生产能力乘以30d所得到的理论数值。时生产能力,日生产能力除以16h所得到的理论数值。超产,煤炭产量大于生产能力。

严重超产,年煤炭产量大于年生产能力,或月煤炭产量大于产量计划的110%,或其他有关规定等。

超产产量,超产或严重超产时的产量。

当月产量,本年1月1日0时至当前累计产量。

当月产量,本月1日0时至当前累计产量。

当天产量,当天0时至当前累计产量。

当时产量,本小时0分至当前累计产量。

产能比,年产量(或月产量、或日产量、或时产量)与年生产能力【或月生产能力(月产量计划)、或日生产能力(日产量计划、)或时生产能力(时产量计划)】的比值。

输煤异常,箕斗、矿车、胶轮车输煤量小于规定的最小输煤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式输送机输煤量小于规定的最小输煤量。

计量异常,计量仪有产量输出,但监测到的输煤设备为停止状态。系统工作异常,包括计量仪外壳开启、调整参数、停电、通信中断、设备故障、输煤异常、计量异常、摄像机故障等非正常工作状态。

系统组成一般由煤炭计量监测装置(以下简称监测装置)、监控服务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一般要求①系统应24h连续运行。②煤炭产量、系统工作异常等信息应上传至监控中心。③系统及其软件、监测装置等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④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和安装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⑤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为防爆型设备,并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⑥用于煤矿井下的电(光)缆应是矿用阻燃电(光)缆。⑦系统应用软件应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S)方式。系统软件应为第三方读取数据提供接口。⑧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功能要求:系统应具有煤炭产量监测、超产报警、处理、显示、打印、存储、查询等功能;应具有系统工作状态监测、处理、显示、打印、存储、查询等功能;应具有视频监视和图像存储功能,对计量仪器及相关输煤设备进行视频监视和图像存储,并具有摄像机工作状态监测功能。

安装、使用与维护:

出煤口应安装煤炭计量仪器,并能满足全矿井煤炭产量监测等要求;煤炭计量仪器处应安装摄像机,昼夜监视计量仪器及输煤设备等;计量仪器及其传感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安装,不得影响生产安全和正常生产;计量仪器安装完后对计量仪器要进行调校和定期年检;计量仪器严禁擅自打开,需要开盖维修或调整参数时,报批后方可进行,煤矿应保证24h连续运行。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产量、输煤设备工作状态、系统工作状态和视频信息等;计量仪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填写故障登记表,并上报监控中心。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记录的办法进行产量监控,并将产量记录录入系统。监控中心应双机备份,有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少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可靠地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有录音电话。

值班监控中心应24h有人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报表,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矿监控室主任及相关领导,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监控中心应建立设备、仪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调校记录、监控中心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原煤/毛煤折算系数管理等工作;制度有:原煤/毛煤折算系数管理制度、监测信息(产量、系统工作异常、初始化参数)等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监测信息上报管理制度、计量仪器定期巡检调校制度、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值班记录制度等。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设备原值的80%以上,失爆不能修复的,受意外事故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第三篇:2014年山西省煤炭产量数据统计

2014年山西省煤炭产量数据统计

从山西省国资委网站了解到,2014年山西省的煤炭产量目标为9.5亿吨,较去年9.62亿吨的产量下降1.24%;销售收入将不低于1.2万亿元,较去年1.42万亿降14.29%。据统计,这是山西省5年来首次下调煤炭产量目标。

一位煤炭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煤炭市场整体低迷的形势下,产煤大省山西开始控制煤炭产量,煤炭价格下跌也对今年煤炭销售收入有较大影响。

2014年山西省煤炭产量目标为9.5亿吨、调整量10亿吨;其中出省销量6亿吨;销售收入将不低于1.2万亿元。此外,山西省今年还将推进煤电一体化产业链、煤焦一体化产业链、煤气一体化产业链、煤液一体化产业链等改革进程。

数据显示,2013年,山西省煤炭全行业完成煤产量9.62亿吨,同比增加4863.52万吨,增幅为5.3%;其中出省销量完成6.2亿吨,同比增加3422万吨,增幅5.88%;销售收入完成141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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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县委关于煤炭产量信息网络监控实施方案(最终版)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性资产的管理,推行煤炭产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净化煤炭企业发展环境,规范税费征收秩序,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建设煤炭产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坚定不移地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富县之路,是规范煤炭行业税费征收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杜绝税费收入跑冒滴漏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加地方财税收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推行范围

先在县第二煤矿、百良煤矿和平政煤矿推广,其它煤矿随后实施。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煤炭产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樊存弟任组长,常务副县长雷哲生同志、副县长杨武民、洽管委党工委书记、财政局长范四海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信局、技术监督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检察院、公安局、县采购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企业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正社同志担任,副主任王景文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监控网络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具体方案

为了管理规范、监督科学、设施先进、节约资源,我们对彬县、四川邻水县、贵州遵义县的煤矿信息监控系统进行了对照、比较、总结,并结合我县道路好、煤矿少、规模大,开发刚起步的实际,采取择优选取提出如下方案:

(一)在我县以上3个煤矿安装称重计量信息监控系统。即在每个煤矿的出口和堆煤场安装电子称重系统、摄像探头监控系统、红外线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达到视频、音频,摄像数据传输等功能齐全。在县城设立监控中心,安装视频、音频数据图像信息接收、故障报警、监测等设施,实行每天24小时实时监控。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岗位。在国有局现有业务股室的基础上增设信息监控中心、结算股和稽查大队。

(三)人员配备。根据实际需要,借鉴外地经验,新增机构需配备人员27人。

具体岗位:县城监控中心需配备13人(每班3人,每天3班,还包括向各煤矿派驻的信息监控员3人);结算股4人,稽查大队10人,共27人。

人员组成:①从公安系统抽调2人,从煤炭、水务、矿产资源、安监、环保、物价部门各抽调1人,共8人。②从财政系统内部调剂19人。

所需人员12月底前到位,确保2010年元月份正式投入工作。

(四)结算管理。国、地税依据监控产量依规、依率计征,其它规费按照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标准、统一票据,实行一票式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五、职责分工

(一)煤炭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协调全县的煤炭行业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并组织煤矿法人、相关部门召开宣传动员大会。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组织制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后的具体管理办法。

4.协助县采购中心组织煤炭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招标,明确相关细节的质量要求,协助煤炭生产企业与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签定安全运营合同。

5.负责煤炭产量信息监控系统终端服务器安装、调试,防火墙软件,机房建设等配套设施工作。

6.负责煤炭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机构组建和人员操作培训、系统初始化工作。

7.负责设备运行故障报警、信息共享反馈工作。

(二)县煤炭局

1.协助县煤炭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了解煤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2.协助联系煤炭生产企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3.提供煤炭企业目前产煤量,协助解决其它相关问题。

(三)县公安局

1.为安装煤炭产量信息网络,提供安全秩序和环境。

2.依法查处擅自拆卸、改动、破坏、损毁系统设备行为。

(四)县财政局

确保煤炭产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安装所需资金。

六、实施步骤

此项工程大约需要两个多月时间,按照组建机构人员、设备安装、验收调试同步进行的要求,决定从2009年11月25日开始实施,分工程准备、工程实施、调试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程准备阶段(11月25日—11月30日)

(一)国有局确定筹建人员2—4名,负责分期

准备工作,落实建设资金。

(二)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煤炭企业负责人动员会议,对推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目的、意义以及设备的安装要求,运行原理进行详细阐述。

(三)县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选定国内多家技术成熟且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竞标,通过竞标的办法以性价比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最优者为中标施工单位;拟定技术要求指标

。根据国内现行成熟产品的技术性能,采取优选的方法,结合本县实际确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技术、质量指标要求,编制工程设计及材料费用预算方案。

(四)联系落实县监控中心机房地址,勘察落实各煤炭企业信息测控称重系统建设地址。

(五)和电信部门联系落实光纤线路建设和租用事宜。

第二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作内容(12月1日—12月31日)

(一)和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对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售后服务、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全面约定。

(二)按合同及推行要求,各煤矿准备好安装环境和条件。

(三)财政保证建设资金到位、购置服务器、防火墙、监控系统软件、上网、报警、音频、视频等设备。

(四)安装煤炭企业称重、信息监控、传递、报警系统和县监控中心有关设备。各煤矿必须确保监控设备安装顺利进行,确保现有设备、设施安全无损。

(五)与国税、地税、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物价等相关部门协商有关业务衔接、合作事宜。

(六)从相关单位抽调所需人员配合施工建设,了解熟悉有关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注意事项。

(七)设备调试。包括煤炭企业称重系统,监控中心、结算室接收系统,以及信息适时传递、共享、报警系统的畅通。

第三阶段:验收试运行阶段(2010年元月1日—元月10日)

(一)施工技术服务单位要确保性能全优,凡安装设备的煤炭企业和县监控中心要逐个验收,每验收合格一户,方能结算90%价格。

(二)施工单位要协助搞好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并进行设备设施试运行,确保每个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上岗。

(三)要在合阳建立售后服务点,确定专人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推行是今年我县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推行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推行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二)宣传引导、加强沟通。此次推行工作涉及煤矿企业4户,随后每投产一户,安装一户,逐步实施,全面监控。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引导,把推行的基础工作做深入,做细致。

(三)抓好培训,优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软件的操作要领和使用方法,尽快使系统投入运行,发挥效能。在推行工作中,与技术服务单位、企业间要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问题,通过高效优质的服务促进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四)明确责任,按期完成。煤炭行业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安装工作于2010年元月10日前结束。公安、国土、煤炭、安监等相关部门需全力协助,排除推行中的阻力,对不安装或不按推行领导小组要求安装、办理相关手续的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出煤口的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到位,2010年元月11日起正式运行。

(五)数据统一,依法征管。各税费征管部门从2010年元月1日起,应以数据处理中心反馈的各煤矿产量作为计征税费的基础依据。

县委关于煤炭产量信息网络监控实施方案

第五篇: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

(二)实时监控矿井煤炭产量;

(三)矿井煤炭产量数据的传输、汇总和联网查询;

(四)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五)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确定;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财政、质监、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和管理细则。

第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八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

第九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

等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十九条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煤炭产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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