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18-1043497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0 23:48: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曾是大连某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_年4月30日到 202_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王某仍在公司工作,并照常领取工资。202_年5月,王某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对其作出任何 处理,且其人事档案仍留在公司。

202_年6月20日,王某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202_年5月以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202_年1月以来的双倍工资,合计索赔金额近14万元人民币。「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2_年5月以来,王某和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律师观点」

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其主张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在法律上,劳动关系的产生是以事实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 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王某与该公司曾经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 书》,合同期限为202_年4月30日至202_年12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王某在该合同到期后继续到公司工作,而公司也没有 表示异议,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

(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应当认为王某 与公司之间重新订立了为期八个月的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到202_年8月届满。在202_年5月,王某就离开了公司,所以到202_年8月,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就期满终止了。

在202_年8月之后,王某与公司之间既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第一,从 202_年5月以后王某未到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安排劳动,也未支付报酬。第二,从202_年5月以后,王某未接受公司的管理约束,与公司并没有形成管理 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第三,从202_年5月以后,公司未向王某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也未允许王某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工作。所以对于 202_年5月以来的工资,王某无权向公司主张。同时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公司没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82条的规定向王某支付202_年1 月之后的双倍工资,也没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王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劳动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篇: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i》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篇: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国家相关条文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概述

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2_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2_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

202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即便由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满足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实际上,劳动者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得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应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定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2_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更加注重提升劳动者的地位,更加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

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篇: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于202_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人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到底哪些材料能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条例》没有明确。根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材料来分析,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能直接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

1、劳动合同书。这是最规范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2、聘用合同书。有不少用人单位因图方便或有其它目的,不和劳动者签定要件齐备的规范的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一个条款简单的聘用合同。这种合同虽然不规范,但实质类似劳动合同。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是可以的。

3、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另一类是能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

1、用人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

2、申请人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工资表。

3、与申请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两个以上的工友或同事出具的书面证明。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指在发生工伤后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了时签定的协议书。

第五篇:如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如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很常见,很多的纠纷都是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导致的。那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怎么解除?怎么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用工双方合意。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3、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 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qq/691037.html 中国开始重视证明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1035.html

由于恶劣天气导致动物园动物出走咬伤人谁负责赔偿 http://s.yingle.com/w/qq/69103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邱中乔广告侵权案 http://s.yingle.com/w/qq/691031.html

动物园动物咬伤他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索赔 http://s.yingle.com/w/qq/691029.html

什么是驰名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1026.html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 http://s.yingle.com/w/qq/691024.html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 http://s.yingle.com/w/qq/691022.html

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负责赔偿 http://s.yingle.com/w/qq/691020.html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http://s.yingle.com/w/qq/691018.html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不同点 http://s.yingle.com/w/qq/691016.html 宣传用驰名商标将由属地工商部门查处 http://s.yingle.com/w/qq/691014.html 构成紧急避险要具备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w/qq/691012.html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还是破坏 http://s.yingle.com/w/qq/691010.html 被人骚扰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http://s.yingle.com/w/qq/691009.html

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http://s.yingle.com/w/qq/691007.html 侵犯名誉权的后果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1004.html 集体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1002.html

照相馆侵犯了肖像权该怎么办 http://s.yingle.com/w/qq/691000.html 广告审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w/qq/690999.html 最新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http://s.yingle.com/w/qq/690996.html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理论与实践 http://s.yingle.com/w/qq/690994.html 自杀撞车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92.html 银行发广告短信是否侵权 http://s.yingle.com/w/qq/690991.html

施工方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损害,拒绝赔偿怎么办 http://s.yingle.com/w/qq/690989.html

期刊上刊登广告范围协议书范文202_最新 http://s.yingle.com/w/qq/690986.html 动物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再发生动物咬伤人事件是否可以免责 http://s.yingle.com/w/qq/690984.html

广告主权益指南 http://s.yingle.com/w/qq/690983.html

用人单位与司机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w/qq/690981.html 非注册商标能否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978.html 侵犯名誉权并诽谤构成犯罪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76.html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 http://s.yingle.com/w/qq/690974.html 网络转载侵权怎样认定 http://s.yingle.com/w/qq/690973.html 集体商标的特征 http://s.yingle.com/w/qq/690971.html

陈述事实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69.html 厦门正新橡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http://s.yingle.com/w/qq/690966.html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需要准备什么索赔证据 http://s.yingle.com/w/qq/690964.html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http://s.yingle.com/w/qq/690963.html

法律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202_)有哪些局限性 http://s.yingle.com/w/qq/690960.html

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http://s.yingle.com/w/qq/690958.html 定损拒绝赔偿要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w/qq/690957.html 吃龙虾也认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95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蔬菜瓜果不新鲜如何向超市索赔 http://s.yingle.com/w/qq/690953.html 新(广告法)广告主负责原则解读 http://s.yingle.com/w/qq/690951.html 侵害肖像权的成立前提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qq/690949.html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http://s.yingle.com/w/qq/690947.html

损害赔偿的标准(202_年)要按哪些标准(202_年)计算 http://s.yingle.com/w/qq/690945.html

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http://s.yingle.com/w/qq/690942.html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一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http://s.yingle.com/w/qq/690941.html

驰名商标的涵义及其功能 http://s.yingle.com/w/qq/690939.html 赔偿金额法院可以提存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37.html 什么是集体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935.html

高空抛物伤人会导致全楼‘连坐’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33.html 证明商标诠述(全文)http://s.yingle.com/w/qq/690930.html 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928.html

如何理解比较广告侵权所侵害的客体 http://s.yingle.com/w/qq/690927.html 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亡要赔偿吗 http://s.yingle.com/w/qq/690925.html

如何理解我国商标法规定中的相关公众 http://s.yingle.com/w/qq/690923.html 排除妨害损失赔偿的规定(202_)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921.html 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http://s.yingle.com/w/qq/690918.html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916.html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http://s.yingle.com/w/qq/690914.html

学生私自留在学校晚归途中受伤,谁的责任 http://s.yingle.com/w/qq/690913.html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备忘录 http://s.yingle.com/w/qq/690910.html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 http://s.yingle.com/w/qq/690908.html 用集体商标挡住李鬼 http://s.yingle.com/w/qq/690907.html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http://s.yingle.com/w/qq/690905.html 委托广告的规定 http://s.yingle.com/w/qq/690903.html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http://s.yingle.com/w/qq/690901.html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书式材料 http://s.yingle.com/w/qq/690898.html 邻居围墙倒塌压伤人,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w/qq/690897.html 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 http://s.yingle.com/w/qq/690895.html

什么赔偿是定作人指示过失应该承担的 http://s.yingle.com/w/qq/690892.html 什么是证明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890.html

排除妨害纠纷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w/qq/690888.html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区别 http://s.yingle.com/w/qq/690886.html 名誉权的自力救济途径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884.html 论广告主的伦理责任 http://s.yingle.com/w/qq/690883.html

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_)202_最新 http://s.yingle.com/w/qq/690880.html

食药监总局曝光违法医疗广告 http://s.yingle.com/w/qq/690878.html 姓名权的限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877.html

谁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发的思考 http://s.yingle.com/w/qq/69087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                无偿帮工导致他人受伤,被帮工人不肯赔怎么办 http://s.yingle.com/w/qq/690872.html

什么是集体商标 http://s.yingle.com/w/qq/690870.html 怎样确定是商标侵权 http://s.yingle.com/w/qq/690869.html 注册集体商标要因地制宜 http://s.yingle.com/w/qq/690867.html

无偿帮工导致受伤,应该由谁负责 http://s.yingle.com/w/qq/690864.html 发展广告业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qq/690862.html 医疗侵权是属于特殊侵权吗 http://s.yingle.com/w/qq/690860.html 民企,你的驰名商标安全吗 http://s.yingle.com/w/qq/690859.html

果实坠落伤人,果树主人要赔偿吗 http://s.yingle.com/w/qq/690857.html 集体商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可行之路 http://s.yingle.com/w/qq/690854.html 网上的原创文章被转载如何维权 http://s.yingle.com/w/qq/690852.html

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驰名商标分别有何区别 http://s.yingle.com/w/qq/690850.html

施工方放置的警示标志被盗,导致行人受伤还需要负责吗 http://s.yingle.com/w/qq/690849.html

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有何区别 http://s.yingle.com/w/qq/690846.html 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qq/690844.html 驰名商标的定义 http://s.yingle.com/w/qq/690842.html

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哪些黑洞 http://s.yingle.com/w/qq/690840.html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http://s.yingle.com/w/qq/69083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