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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分公司:堵塞管理漏洞 提升服务质量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8-1054296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9 12:16: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太和分公司:堵塞管理漏洞 提升服务质量

太和分公司:堵塞管理漏洞 提升服务质量

为加强现场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服务质量。5月25日,太和分公司在七楼会议室,召开主要现场管理人员参加的营销会议。会议由主管营销副经理主持。

会上,用电检查管理专工根据分公司现状,及不断提升“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理念,对计量装置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计量装置更换需有主管领导、现场工作人员、用户签字,必要时抄表班长、线损专工需到现场,表库管理员要严把质量关,确保拆回的表数与登记书填写表数一致,并计量装置完好,同时加大实抄率的检查力度,做到应收必收,收必合理,真正提升现场管理,实现服务优质。(张元群)

第二篇:加强xxxx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随着新税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xx的改革日益深入人心。xxxx的使用和管理日益为各级税务机关所重视。经过几年的实践,在xxxx的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用xx偷税案屡屡发生。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我们至今对xx案件还没有十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还不能将利用发票偷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xx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xxxx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xxxx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xx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现象严重。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xxxx,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xxxx。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造成零申报、负申报。由于xxxx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xxxx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三)人为调节销项税。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采取上下联次、内容、数额均不相等,或大头小尾分别填开办法,其目的是缩小销项税额。达到偷税目的。

(四)骗购xxxx。当前骗购xx现象十分严重。偷税分子多采取编造假姓名,利用假身份证、假经营地址,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骗购xxxx,以“开票“为主要经营项目,一旦败露,迅速逃离。甚至有的偷税分子一次注册几家,十几家公司,进行犯罪活动。

(五)开具假发票。开具假发票一般为合伙经营。犯罪团伙以私英盗窃、收售假发票为主要经营手段,私自刻制有关公司图章,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很强,不易抓获。市稽查局于98年6月6日与天津市公安十七处配合查获了一起开具假发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与其团伙(浙江人)在天津、北京、秦皇岛等地进行虚开犯罪活动,先后为二十几家企业虚开发票,办案人员搜出空白假发票216本,犯罪分子4人被逮捕归案。

xxxx违法问题,直接影响税务机关依据发票控税、计税、征税、查税。xxxx的链条作用被冲淡,形成管理上的失控,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我市国税稽查机构自94年8月机构分设到99年末,共检查各类纳税单位157266户,其中有问题户76843户,占补户数48.46%。查出应补税款为189226万元,查补税款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什么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在xxxx上大做文章,达到其偷税获利目的,且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二、xx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现行xx管理比较复杂,特别是抵扣税款制度为征管流程设置了障碍。目前,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原来由几百名专管员负责的管理事务,集中在管理科二十几个干部来完成,因而,大量的抵扣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到位。留下的问题,后移到稽查部门,致使税务稽查任务越来越重。征管流程堵塞,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税收收入。

(二)xx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国家税务总局对xx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取得增税xx,到处托人情、拉关系、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目前,对新开办的企业,采取认定为临时xx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商业性公司,经营部、个体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一旦得到xxxx,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近几年90%以上xx案件出现在这部分企业中。

(三)抵扣在前,申报在后,使征管工作被动。现行抵扣制度,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企业当前购进货物不论多少,均可在当期销项税中一次性全部抵扣,且先扣税,后接受税务机关审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工作处于滞后、被动局面。相反,企业则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由于征管不严,客观上留有缝隙,容易被偷税分子利用。

(四)税收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违反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受到种种干扰,缺乏刚性和力度。稽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有人出面说情,查出问题后更是兴师动众,企业托人说情,要求稽查人员“高抬贵手”。稽查人员要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些部门默许和纵容,使偷逃税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造成了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案件越来越多,逃税现象愈查愈烈,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

下面我们仅就如何加强xxxx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三、防范利用xx偷税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xxxx管理,应成为当

前税收征管工作“重中之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xxxx,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因此,管住了xxxx,也就管住了销项和进项税。具体做法:

一是,在发票领、购环节实行监控。发票领、购环节是关键,必须对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违纪问题做详细记录。严格执行验旧售新制度,克服就票审票,借助其他资料,对企业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编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对领购数量严加控制,克服过去的重发售、轻审核、轻管理,监督不力现象。

二是,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新的征管模式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建立了征收大厅,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情况很不理想,xx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有责任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书面稽查,这同进户检查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依法对纳税人自我界定的税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追究。为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建议在征税大厅建立纳税辅导站,从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入手,利用发票、帐雹各种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资料,重点检查企业发票所列产品有无超照经营项目、检查进项税票产品项目是否企业经营所需。对办税工作不熟悉、核算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重点辅导,对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渐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达到主动申报、如期申报、如实申报。

三是,建立纳税监督员。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对纳税人实行日常监督显得相对薄弱。一些基层单位正在尝试实行纳税监督员办法。监督员不同于过去的专管员,而是主要承担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通过有关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随时掌握企业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使防范关口前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近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力度不断加大,宣传的主题也不断变换。但实效性较差,宣传仍停留在一般水平。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寓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我们在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xx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如:河北省南宫税案涉及我市350家企业的662份xx存在有违法问题。这说明,当前发票监控的社会化程度低,纳税人对假发票防范能力、防范意识较差。可利用征收大厅建立税务咨询站,免费咨询电话、纳税光荣榜等。还可对偷税大案通过播放录像的方式进行宣传,对纳税人切实起到警示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完善新办企业临时xx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改变xx纳税人认定方式。先让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或半年,待其销售收入额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健全时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先达标,后认定。

二是,对临时xx一般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即在临时xx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人使用的xxxx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采取销售实耗扣税制度。目前,企业在同时期内购进货物与销售的产品比例不均衡。采取购进扣税法,使销售与抵扣不配比,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地组织入库。按会计上的配比原则,采取销售收入与税款抵扣相配比的方法,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可以防止出现异常申报。

(五)取缔大量的现金结算办法,与金融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监督机制。纳税人实现销售、开具xxxx,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税xx时,必须与纳税单位银行对帐单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允许抵扣。这个办法既有利于加强xx进项发票的监督又减少了大量用现金结算带来的弊端。

(六)完善法制,制定《发票管理法》。目前,涉及我国税收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个法。这与我国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现有的税收法规刚性不足,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就国家和全社会而言,发票的作用以远远超出其原来固有的交易结算作用。因此应尽快制定出一部《发票管理法》、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的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等详细作出规定,以便有效地发挥依法管票、以票计税、依法治税的作用。

(七)加大处罚力度,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对利用发票违法犯罪处罚力度不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以往我们对偷税案件查了不少,但处罚措施不力,执法力度不够。以征代罚,以罚代刑、以言代法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无法有效地遏制纳税人逃税获利的膨胀心理。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惩治偷税行为。首先,稽查要以虚开、代开xxxx违法犯罪为重点,严查重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适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该暴光的暴光,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移送。突出税法的刚性和强制性,使税法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一旦触及,便伤筋动骨,不可治愈。其次,稽查要以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为目的,善于发现发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达到以查促管。稽查工作要克服轻发票检查、重帐薄检查的问题,扩大稽查的覆盖面和稽查深度。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对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另外,对制造、销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法予以严惩,与公安机关配合,对贩假、制假、盗窃xxxx大案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办案程序,排除各种干

扰,从重从严处罚,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铲除虚开xxxx的生存土壤。

(八)加速推进计算机管理化进程,逐步实现地区、区域以至全国联网,信息共享。从目前查处的发票案件分析,多为跨地区、跨省市,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单靠一个地区的稽查力量很难将案件彻底查清。全国已建立了案件协查制度,对于查处大案要案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在发票管理上我国还处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的状况,虽然一些地区正在加速实现微机管票,但大部分地区尚未摆脱人工开票办法,为解决xx管理上的问题,重要的是发挥计算机储存量大,运算速度快等特点,将xx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号、票号以及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输入微机,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微机联网查询,既有效地防止虚开xx现象,及时反馈信息,又可大大提高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发票偷税犯罪工作效率。

第三篇:堵塞运输发票抵扣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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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利用虚开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不良现象,离石区国税局将在今年大力加强运输发票的管理力度,努力解决运输发票审核难、监控难、评查难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堵塞偷税漏洞。

一是加大审核力度。对企业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票面信息及发票的合理性、配比性进行逐一审核,从中筛选出物件不符、数量有误、金额偏高等疑点发票及其使用企业。二是加强纳税评估。将疑点运输发票转入评估程序,评估企业发出货物数量与运输货物发票所填数量是否一致,所购货物的品种与运输方式是否匹配,运费的付款方与开票方是否一致等,并初步确定各类运输发票基本数据的合理值。三是开展监控核查。对企业运输发票的金额和数量进行严格监控,要求超额企业提供货物运输合同,协议,车辆运输明细账等以备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并不定期开展运输发票专项抽查行动。

但是,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财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不能向财税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财税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财税资料的内容,由北京代开发票管理总局直属分局确定;在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经财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如出现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财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财税机关检查等情况;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财税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上述项目收款时应该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可以开具增值税票样展示,但劳保专用的鞋帽除外。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主要有: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专用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对企业作废、重新开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_]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2_]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1279号)三个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归纳如下:

一、应当作废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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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二、重新开具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是销售方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抵减依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以及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缴销管理,就是财税机关利用票单位、用票个人,对已用发票、作废发票等进行核实销号而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办理缴销手续、进行票面审查、票据销号等内容。它是最新动态的最后一道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对发票的保管、领购和使用情况起着综合反映的作用。搞好这一环节的监督控制,对于加强最新动态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北京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财税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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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监外执行:须多方堵塞“漏洞”(范文模版)

走出监狱后,监外执行犯能否珍视这一机会,真正走向新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202_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检察机关已把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列为202_年工作重点。就如何加强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加以探讨,甚为必要。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群众监督和派出所执行相结合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从总体看,监外执行罪犯为数少,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一些地区有关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甚至又犯罪现象,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环节了解的情况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未送达,交付罪犯脱节。有的劳改机关未按规定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裁定书副本和犯人出监鉴定表,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是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回执行地派出所报到至于罪犯实际是否到派出所报到全凭个人自觉性;有的执行机关在收到罪犯监外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归档了事,接收来报到的罪犯后,又未及时向移交罪犯的监所回复,双方互不通气,交接环节出现漏洞,为监外罪犯脱管、失控提供了条件。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有的执行机关把刑满释放人员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却没有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有的没有建立监外罪犯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和落实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有的监狱给患病罪犯办了保外就医手续,把罪犯交给当地派出所就不管了,(按规定一年应办一次保外手续)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等现象。

(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不严。有的执行机关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执行考验期限,以及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动情况,未通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期满的未按规定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一方面造成监外罪犯成了“终身制”的“编外公民”,另一方面该收监的不收监,姑息养奸,贻害社会。

二、监外执行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

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存在不少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有的执行机关和个别领导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错误认为监外罪犯不是有病在身,就是罪行较轻或在劳改期间改造较好的,下了锅的“泥鳅”掀不起大浪,思想麻痹,未能把这项工作当做一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事抓紧抓好,有的认为目前警力紧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对监外罪犯的管理监督当做一种额外负担,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和发挥积极作用。

2.负有执行任务的监狱、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经办人员调动频繁,业务不够熟悉。有的给刑期未满的监外罪犯办理释放手续,用的是制式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弄得执行地派出所无所适从,有的对监外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该送交的不懂得送交,执行通知该下达的未下达,该指定当地派出所或有关单位执行的不知道指定,造成监外罪犯交付执行上的脱节。

3.罪犯“交付”监外执行的规定不具体,实践中不便操作。这是执行地派出所普遍反映的问题。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交付的问题上,究竟是由监狱或看守所把罪犯交付到执行地派出所,还是执行地派出所到监所接管罪犯,无明确规定。

4.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够。有的多年未作检查,放任自流;有的虽有检查,但时紧时松,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问题不得力,监督管理职能很难落实到位,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流于形式。

5.监外罪犯亲属配合帮教不力。他们中的多数人存在片面认识,错把监外执行和考验当做刑满释放,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无需帮教。

三、完善监外执行的对策与建议

(一)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应确保到位。有关部门应在现有的交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为明细的规定,便于各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

(二)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针对有些监外罪犯出监后,不到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管理监督,随意出走,脱管失控,甚至流窜外地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问题,很有必要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这一条文:凡是被判决、裁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监外刑罚执行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被保证人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保证人处以一定制裁措施。通过实行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促使监外罪犯的近亲属积极参与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实施内部“自治”,在目前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可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监外罪犯慑于亲属家庭利害关系,不敢随意违规违法,增强守法改造的自制力。

(三)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一是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二是执行地派出所统筹安排,把监管任务分解到片区民警,专人负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动员监外罪犯家属进行帮教;三是完善奖惩制度,把这项工作列入考评内容,对于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监外罪犯漏管、脱管、失控或重新犯罪的,追究一定责任。

(四)完善监外刑罚执行程序。目前,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除了如何交付这个程序环节不够具体外,其余比较明确,从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到指定单位执行,从接受罪犯应告知的规定,到监外执行期满的宣布解除,均有具体规定,其中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有它应有的作用,不可随意缺漏,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五)加强司法部门联合回访考察。可由政法委牵头,每年组织司法部门联合对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全面回访考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报有关情况,推广经验做法,把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篇: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随着新税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增值税的改革日益深入人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日益为各级税务机关所重视。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案屡屡发生。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我们至今对增值税发票案件还没有十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还不能将利用发票偷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增值税发票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现象严重。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造成零申报、负申报。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三)人为调节销项税。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采取上下联次、内容、数额均不相等,或大头小尾分别填开办法,其目的是缩小销项税额。达到偷税目的。

(四)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骗购增值税发票现象十分严重。偷税分子多采取编造假姓名,利用假身份证、假经营地址,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为主要经营项目,一旦败露,迅速逃离。甚至有的偷税分子一次注册几家,十几家公司,进行犯罪活动。

(五)开具假发票。开具假发票一般为合伙经营。犯罪团伙以私印、盗窃、收售假发票为主要经营手段,私自刻制有关公司图章,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很强,不易抓获。市稽查局于98年6月6日与天津市公安十七处配合查获了一起开具假发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与其团伙(浙江人)在天津、北京、秦皇岛等地进行虚开犯罪活动,先后为二十几家企业虚开发票,办案人员搜出空白假发票216本,犯罪分子4人被逮捕归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直接影响税务机关依据发票控税、计税、征税、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作用被冲淡,形成管理上的失控,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我市国税稽查机构自94年8月机构分设到99年末,共检查各类纳税单位157266户,其中有问题户76843户,占补户数48.46%。查出应补税款为189226万元,查补税款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什么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大做文章,达到其偷税获利目的,且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现行增值税管理比较复杂,特别是抵扣税款制度为征管流程设置了障碍。目前,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原来由几百名专管员负责的管理事务,集中在管理科二十几个干部来完成,因而,大量的抵扣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到位。留下的问题,后移到稽查部门,致使税务稽查任务越来越重。征管流程堵塞,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税收收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取得增税专用发票,到处托人情、拉关系、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目前,对新开办的企业,采取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商业性公司,经营部、个体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一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近几年90%以上专用发票案件出现在这部分企业中。

(三)抵扣在前,申报在后,使征管工作被动。现行抵扣制度,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企业当前购进货物不论多少,均可在当期销项税中一次性全部抵扣,且先扣税,后接受税务机关审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工作处于滞后、被动局面。相反,企业则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由于征管不严,客观上留有缝隙,容易被偷税分子利用。

(四)税收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违反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受到种种干扰,缺乏刚性和力度。稽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有人出面说情,查出问题后更是兴师动众,企业托人说情,要求稽查人员“高抬贵手”。稽查人员要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些部门默许和纵容,使偷逃税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造成了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案件越来越多,逃税现象愈查愈烈,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

下面我们仅就如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三、防范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重中之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因此,管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管住了销项和进项税。具体做法:

一是,在发票领、购环节实行监控。发票领、购环节是关键,必须对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违纪问题做详细记录。严格执行验旧售新制度,克服就票审票,借助其他资料,对企业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编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对领购数量严加控制,克服过去的重发售、轻审核、轻管理,监督不力现象。

二是,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新的征管模式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建立了征收大厅,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情况很不理想,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有责任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书面稽查,这同进户检查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依法对纳税人自我界定的税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追究。为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建议在征税大厅建立纳税辅导站,从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入手,利用发票、帐薄、各种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资料,重点检查企业发票所列产品有无超照经营项目、检查进项税票产品项目是否企业经营所需。对办税工作不熟悉、核算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重点辅导,对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渐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达到主动申报、如期申报、如实申报。

三是,建立纳税监督员。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对纳税人实行日常监督显得相对薄弱。一些基层单位正在尝试实行纳税监督员办法。监督员不同于过去的专管员,而是主要承担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通过有关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随时掌握企业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使防范关口前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近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力度不断加大,宣传的主题也不断变换。但实效性较差,宣传仍停留在一般水平。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寓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我们在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专用发票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如:河北省南宫税案涉及我市350家企业的662份专用发票存在有违法问题。这说明,当前发票监控的社会化程度低,纳税人对假发票防范能力、防范意识较差。可利用征收大厅建立税务咨询站,免费咨询电话、纳税光荣榜等。还可对偷税大案通过播放录像的方式进行宣传,对纳税人切实起到警示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完善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式。先让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或半年,待其销售收入额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健全时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先达标,后认定。

二是,对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即在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采取销售实耗扣税制度。目前,企业在同时期内购进货物与销售的产品比例不均衡。采取购进扣税法,使销售与抵扣不配比,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地组织入库。按会计上的配比原则,采取销售收入与税款抵扣相配比的方法,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可以防止出现异常申报。

(五)取缔大量的现金结算办法,与金融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监督机制。纳税人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与纳税单位银行对帐单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允许抵扣。这个办法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监督又减少了大量用现金结算带来的弊端。

(六)完善法制,制定《发票管理法》。目前,涉及我国税收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个法。这与我国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现有的税收法规刚性不足,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就国家和全社会而言,发票的作用以远远超出其原来固有的交易结算作用。因此应尽快制定出一部《发票管理法》、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的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等详细作出规定,以便有效地发挥依法管票、以票计税、依法治税的作用。

(七)加大处罚力度,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对利用发票违法犯罪处罚力度不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以往我们对偷税案件查了不少,但处罚措施不力,执法力度不够。以征代罚,以罚代刑、以言代法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无法有效地遏制纳税人逃税获利的膨胀心理。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惩治偷税行为。首先,稽查要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为重点,严查重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适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该暴光的暴光,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移送。突出税法的刚性和强制性,使税法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一旦触及,便伤筋动骨,不可治愈。其次,稽查要以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为目的,善于发现发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达到以查促管。稽查工作要克服轻发票检查、重帐薄检查的问题,扩大稽查的覆盖面和稽查深度。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对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另外,对制造、销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法予以严惩,与公安机关配合,对贩假、制假、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办案程序,排除各种干扰,从重从严处罚,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铲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存土壤。

(八)加速推进计算机管理化进程,逐步实现地区、区域以至全国联网,信息共享。从目前查处的发票案件分析,多为跨地区、跨省市,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单靠一个地区的稽查力量很难将案件彻底查清。全国已建立了案件协查制度,对于查处大案要案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在发票管理上我国还处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的状况,虽然一些地区正在加速实现微机管票,但大部分地区尚未摆脱人工开票办法,为解决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问题,重要的是发挥计算机储存量大,运算速度快等特点,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号、票号以及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输入微机,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微机联网查询,既有效地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及时反馈信息,又可大大提高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发票偷税犯罪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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