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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18-1098448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0 12:13: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_]13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2_]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

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环境法律培训

——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保护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建立环境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定期组织环保审批部门、环保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环保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环境法律知识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加大对西部地区环保系统环境法律知识培训力度。

三、加强环保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

——突出环境立法重点。加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修订基础研究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总量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环境风险评估、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法规。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重大项目环境监理和环境风险评估、“三同时”执行单和执行责任状制度。将我国已签署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纳入国内相关立法。

——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制度和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部门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完善环境立法调研论证制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加强清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环境行政决策程序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把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促进部门间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全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依法对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利用规划,重要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等开发建设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审批问责制。推动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规范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环境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环境决策听证制度,扩大环境听证范围,规范环境听证程序,增强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将听证意见作为环境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环境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程序提交部务会议或者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下移执法重心,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明确环境执法责任和程序,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执法监督。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强化产业转移承接区域环境监管。改进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推行按日计罚,增加处罚种类,提高违法成本。深化环保后督察工作。支持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环境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细化环境执法流程,明确环境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环境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合理细化、量化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环境执法的随意性。健全环境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环境执法依据,明确环境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环境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深化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环境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环境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六、推进环境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加大环境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的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环境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环境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环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之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

七、强化行政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切实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及时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做好环境应诉工作

——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复议在解决环境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环境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完善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做好环境行政应诉工作。完善环境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环境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行政案件,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九、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意见得到落实

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保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环境保护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推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日常工作。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要根据该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按年度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环境保护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检查和总结工作,汇总后将结果报送国务院。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实施意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法治政府 实施意见

第二篇: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_]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2_〕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2_〕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2_〕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将本地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2_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2_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2_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202_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予以支持。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七、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带头示范作用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环办〔202_〕71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

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并经我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适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请各地于202_年5月17日前,将本辖区内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按附件二格式)报送我部,同时请报送电子件。请各地于202_年6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202_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对社会公开。我部将对各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 杨俊峰

电话:(010)66556277,66556243

传真:(010)66556244

电子邮件:csc@mep.gov.cn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2.省(区、市)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第三篇:环境保护部文件【78号文】加强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_]78号

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

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2_〕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按分级核查管理规定,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凡越权核查的,我部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

三、建立完善上市环保核查后督查制度。对于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管理制度,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系统深入的后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公司承诺限期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应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在我部确定的范围内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后督查。各省级环保部门和督查中心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应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查看污染治理设施和相关监控设备,认真核实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现场笔录。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督查中心应将后督查情况及时报告我部,由我部统一向社会发布后督查信息。

四、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认真执行我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发布环境报告书。上市公司的环境报告书应包括产业政策、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和发布环境报告书的情况,作为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五、加大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力度。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将上市环保核查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负责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环保部门网站公示核查情况,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应同时在环保部门网站公开,以便公众查阅。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我部将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公告制度,每季度公开通过我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每年公布我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环保后督查结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5日前,按附件要求将上一季度本省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公司出具核查意见的情况报告我部。

近期,我部将发布202_年以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清单。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2_年7月31日前,将202_年以来和今年第一、二季度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按照附件要求报告我部。

联系人: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电话:(010)66556277

传真:(010)66556244

第四篇: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_】11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_]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_)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2_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_)。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

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

202_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202_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02_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202_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

(二)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

(三)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环境污染物浓度高、区域性大气复合型污染严重。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第一步,必须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空气质量。近期,环保部门应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科学研究,制定达标规划。在抓紧开展监测与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尽快开展达标减排相关科研,摸清规律,明确排放清单和控制对策,针对空气质量改善途径和阶段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工程技术进行科学、系统、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逐步形成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能力,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制定达标规划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三)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产业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四)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采取激励与约束并举的经济调节手段,加快推进车用

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进度同步,提升车用燃油清洁化水平。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重点地区提前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到202_年基本淘汰202_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

(五)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结果日报和实时报工作,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引导当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应急预案、构建区域应急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实行重点排放源限产限排、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向公众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各地应尽快做好实施新标准的相关准备工作,按期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标准环境空气实施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电监会、能源局办公厅(室)。

第五篇:环境保护部文件-泸州环保局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_]48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2_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2_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十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研究。研究开发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研制一批国家土壤分析测试方法和标准样品,开发污染土壤修复装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把土壤污染防治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的环境教育和干部培训当中,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八年六月六日

环境保护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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