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白酒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说明
白酒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说明
1、企业直接到省局申请办理相关白酒生产许可证事宜(申证、换证、变更、委托等)。
2、办理所有许可证相关工作,企业必需带齐所有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机构代码和生产许可证的正、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3、白酒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与其它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同(原来的细则、材料、表格作废)。
4、“白酒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应按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填写(份数是国家发证3份、省级发证2份),特别是《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应按审查细则顺序分类填写;《企业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按审查细则中的必备设备填写,试剂、玻璃器皿等不用填写。
5、办理白酒生产许可证(主要是换证)必需有两个证明:
(1)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局出具证明:说明企业是1999年9月1日前成立至今,以及获证以来名称和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
(2)当地质监局出具证明:企业生产场地(注明具体地点)和生产条件不变证明。
6、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经贸委出具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情况:
(1)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2)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5)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有以上情况,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地)经贸委(局)申报,由市(州、地)经贸委(局)出具意见后上报省经贸委;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7、质量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质量管理文件按以下内容重写:
(1)按顺序编写目录;
(2)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其中质量目标中应有出厂合格率100%。
(3)《不合格管理制度》应是对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合格行为的识别和纠正,与《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有区别。
(4)《卫生管理制度》;
(5)《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文件管理制度》;
(7)《采购控制管理制度》中要对合格供应商评价、验证所需证明材料及验证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8)《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9)《生产工艺中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程序或操作规程》要按照配料、发酵、贮存、勾兑分开制定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控制参数细化;
(10)《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要有检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检验批次的规定及检验人员职责等内容;
(11)《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2)《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13)如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应制定《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制度》。
第二篇:重庆市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说明
重庆市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须知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符合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要求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经营Ⅱ类医疗器械应具有中专及相当学历;
2、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销售人员应具有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经专业培训后上岗;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等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以上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销售员、库管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并具有专业知识;
4、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质检场地,经营场地(含仓库)应整洁、明亮、环境无污染,设在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公司同意房屋改变用途的证明;
5、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售后服务部门,并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检验、维修设备;
6、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应具有适宜的经营场所和验配检查室,具备相应的验配能力及适合的设备、仪器;
7、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应有必要的消防、通风和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的设施、设备。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有专门的仓位和储存条件。具体面积要求详见《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8、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应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拥有产权的商务用房;
9、第二类医疗器械专卖店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门市房,设医疗器械零售专柜应由所在商场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0、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
六、申请经营Ⅲ类医疗器械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书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资格)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质量检验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及任免决定;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具体人员学历及专业要求详见《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等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框图
6、拟办企业全体人员名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岗位、职务等)
7、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场地设在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公司同意房屋改变用途的证明),场地面积应符合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
8、拟申请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产品注册证及对方单位经营或生产资格证明加盖对方单位鲜章复印件)和售后服务的证明
9、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附件二)
10、拟办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1、各种资料应提供原件审查
七、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用档案袋装好报送
八、申请经营Ⅲ类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受理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营Ⅱ类医疗器械向所在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申请)
受理地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68810536)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否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对拟办企业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再申请现场复核,逾期未申请的按退件处理。
决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依法需要听证、现场检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可以做出中止审批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十三、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电话:68811126)
投诉:市监察局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6881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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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申办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
申办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QS)企业应准备的文件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基础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塑料专业篇》及相关标准等的具体要求,企业要想获得QS许可证,一定要尽早完善和准备好下列29种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4.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6.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8.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9.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项目关系,特别是检验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10.质量考核办法; 11.清洁生产制度;
12.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等);
13.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等);14.现有标准清单;
15.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16.工艺文件目录明细表、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 17.文件管理制度; 18.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19.原辅材料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 20.原辅材料供方评价准则; 21.原辅材料使用台账;
22.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 23.工艺流程图及标注关键控制点; 24.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控制程序; 25.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6.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27.销售记录、已售出的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28.退货品管理制度; 29.安全生产制度。
以上是一些必备的文件资料,具体核查时还要查阅子文件以及有关纪录文件,并且按照细则的53项要求进行详细考核和评比,仅靠经验和关系以及侥幸心理的时代已经结束,只有用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投入,认真落实才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根本保证。
第四篇:福建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办须知
一、总则
(一)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二)范围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审批、变更、换证、补证。
(三)时限
1.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变更事项的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3.换证的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补证的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6.告知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程序
(一)申报:
1.材料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受理开办企业申报材料
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b.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
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简历。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d.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厂区及厂房平面图(注明办公、生产、检验、仓储等各功能区,有洁净等级要求的厂房应注明洁净区域)。
e.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和检验员培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f.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
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g.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h.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主要有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i.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j.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
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管理规范YY0033标准的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检验报告,k.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b.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c.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
d.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
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简历。
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f.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厂区及厂房平面图(注明办公、生产、检验、仓储等各功能区,有洁净等级要求的厂房应注明洁净区域)。
g.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
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h.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i.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j.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
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管理规范YY0033标准的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检验报告,k.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l.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核对以上第a、b、c、d、k 项材料。
m.生产地址变更,需核对以上第a、b、c、f、k项材料
n、生产范围变更,需核对以上第a、b、c、g、h、i、j(如有)、k项材料
0.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交以上第a、b、c、e、k项材料
(3)换证事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b.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c.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以来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包括生产场所、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生产和检测设备等)。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应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d.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补证事项申报材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b.在原发证机关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材料原件。
c.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5)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a、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顺序排列,整套资料应装订成册。凡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
b、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c、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d、申报资料受理后,企业不得自行补充申请。
2.形式审查要求
(1)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或盖章。使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3)核对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4)核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核对房屋产权证明、有限期内的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核对厂房分布是否合理,有洁净等级要求的厂房是否满足相应的要求。
(6)核对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的有效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核对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8)核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9)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签字或盖章。
3.申请事项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事项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管理类别尚不确定的,可先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开具《接收申报材料凭证》。受理部门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并经批复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出具《受理通知书》的申报材料转入审查环节。
(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换证应至少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并在原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45个行政审批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二)审查
1.资料审查要求
(1)审查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是否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2)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审查企业是否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2.现场审查
审查要求和审查内容,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附件)。
(三)复审
1.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
(四)审定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三、告知
(一)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予以发证,并公告。
(二)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不予以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作出不予发证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
六、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持证单位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
七、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电话:87817394-323
或登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投诉: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87823825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
煤矿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凡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按照《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08号)规定要求,安全监察二处负责河南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煤安
监二〔2007〕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室负责人)、主要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说明: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职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通风防瓦斯、生产、机电、调度、地测及防治水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员、班组长、安全监测监控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员、信号工、井下电钳工、司泵工、主要通风机操作工、提升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煤矿瓦斯抽采、煤矿防突、煤矿井下探放水、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
各种责任制制定要与机构设臵文件一致。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矿领
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应符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3号)要求,注明煤矿领导每月下井带班次数要求。
各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说明: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员、班组长、安全监测监控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员、信号工、井下电钳工、司泵工、主要通风机操作工、提升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煤矿瓦斯抽采、煤矿防突、煤矿井下探放水、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等工种的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不需要提供内容。
4.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应当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成立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监察分局开具五职经理及中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资格证证明;
说明:提供五职经理与中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并将复训栏与变更栏(如果有变更)复印上,其中一份不装订,单独提供,由人事培训处审核。
提供分局对五职经理安全资格证书及中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共两份,一份不装订,由人事培训处审核)。
中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包括安监部门所有人员(至少3人)与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副部长以上人员。
6.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说明: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要有上一煤炭产量与实际安全费用提取与投入情况,本计划与申办截止月当年实际安全费用提取与投入情况。
7.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单独装订,由人事培训处审核
8.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单独装订,由装备处审核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
说明:公司统一缴费或每一矿的当年工伤保险缴费单据,为行政收费发票复印件。如果按照每月上交,提供受理日期最近3个月的。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单独装订,需要备案证明。
由事故调查处审核。
11.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说明:公司统一签订的本协议或每一矿单独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