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杭来湾煤矿2013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013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是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煤矿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及陕西省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为进一步开展好瓦斯综合治理活动,促进杭来湾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作指导,以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作为瓦斯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为依据,以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旨,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矿全面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活动,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硬化工作指标,优化生产系统,消除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我矿生产安全。
三、瓦斯治理的机制及制度
1、杭来湾煤矿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生产办、通风队、综采队、连采队、机电队、运转队、外委单位项目经理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刘占飞
副组长: 姚纪凯白恒山
组员: 吴立军苏帆王彦太姜万明任洪启刘茂坤房旭刚潘建国郭蒲陈博涛杨俊斌黄仕杰吴恩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姚纪凯任办公室主任。
2、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①.组长负责全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工作。
②.副组长负责全矿瓦斯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③.成员负责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健全,电气设备的管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设施设备的供应以及巷道布置等组织实施工作。
3、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AQ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实现煤矿本质安全,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各项制度。
四、瓦斯综合治理方法
1、矿每月召开至少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瓦斯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2、矿每年对各区部、各班组进行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定,以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3、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
为确保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正常运行,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用的安全费用。
五、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及标准
1、通风系统管理
①.年初在安排生产计划前进行的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办完成,以确保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②.矿井已安装了2套同等功率的主要通风机,备用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启动。主要通风机操作司机必须时刻注意主扇运行情况,且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主扇房已安
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由地面机电队负责完善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悬挂上墙。
③.若要改变主要通风机频率运行的情况时,必须由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④.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停电、停风,必须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措施,并由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⑤.井下所有风门、调节风门、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所有风门,调节风门都安装连锁装置,其工程工作由生产办负责完成。
⑥.通风队严格按测风制度进行每月三次的测风工作,并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⑦.矿井实行分区通风,各个生产采区布置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没有特殊情况,不准存在串联通风。
2、局部通风管理
①.新购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由机电办负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②.局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所有工作的局扇必须保证24h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由各掘进区队负责管理。
③.局扇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由掘进队制定停电、停风安全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由通风队负责组织实施。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④.风筒工、专职瓦斯检查员应严格风筒质量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风筒接头必须采用双翻边接头法接严密。不能转直角,以确保工作面风量。风筒必须使用阻燃,防静电风筒。
⑤.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应采用设置风障法处理。
3、巷道贯通安全管理
①.掘进巷道贯通前,地测队负责在巷道相距20m前,向生产、通风等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通风队负责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
②.掘进队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安排生产班组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且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
③.贯通时,生产办、通风队负责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①.地面建立瓦斯治理监控室,并设置四名专职监控员,24小时实施监控管理。
②.井下每台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都由掘进队、通风队负责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及局扇开停传感器。
③.监控维修工配合机运区,在每组风门外设置一台风门开停传感器;在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区域回风巷设置一台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新购监测监控系统产品,由机电办负责严格检查其产品的“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⑤.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都由监控员负责设置,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标准规定设置。
⑥.监控员负责每月对监控设备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对瓦斯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⑦.每班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
结果汇报监控室,瓦斯传感器的移动,悬挂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更不得人为封堵瓦斯传感器。
5、瓦斯检查及瓦斯排放
①.井下每班每个采掘作业点及维修作业点都配备一名兼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同时实现“瓦检员检查、便携仪检查、悬挂瓦斯探头”的瓦斯三同时管理。
②.每班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二次,且做到当班当次“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或假检。另有跟班、带班领导不定时巡回检查。
③.当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④.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其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⑤.井下配电硐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被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⑥.局扇因故障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首先检查局扇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才能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
⑦.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进行多次排放,严禁“一风吹”,使排放出来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6、防灭火管理
①.由公司后勤保卫部制定地面防灭火措施,由矿生产办制定井下防灭火措施,并严格按其实施。
②.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由机电队负责把供水管路敷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
③.各井口检身员,必须负责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杜绝井口20米范围内的任何火源。
④.采区设计都采用后退式布置,盲巷密闭都必须用防火材料(如水泥、红砖)掏槽密闭,以防止采空区漏风产生煤炭自燃。
⑤.在井下各个机电硐室,电气设备旁都由相关区队负责设置一台便携式干粉灭火器和一个沙箱。
⑥.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后,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要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相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必须由通风队负责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
7、综合防尘管理
①.完善防尘管路系统。机电队负责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中每隔100米处安装一个三通闸阀;每个采掘作业点,维修作业点必须有洒水装置;每个转载点必须有喷雾装置;并且保持供水正常。
②.专职瓦斯员负责督促各生产班组,维修班经常清除作业点及其它巷道的浮煤、粉尘,并冲洗巷道帮壁。
③.主井口附近60米以内不准放原煤,20米以内(降雨天除外)每三天清扫一次撒落的煤(岩)粉并洒水降尘。
④.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以净化风流。
⑤.通风队负责控制选择合理的供风量,风速一般在1.0m/s左右,即能稀释瓦斯又不会导致粉尘飞扬。
⑥.在每个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回风巷设置一组隔爆水棚(袋),且每组水棚的水量必须符合AQ1020-2008标准 ,并不定时地更换水。
⑦.掘进工作面钻眼采用湿式钻眼,爆破采用水炮泥。
⑧.对于个别作业点,除上述防尘措施以后,仍有大量粉尘悬浮于空中,则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8、井下爆破管理
①.井下每个爆破作业点的爆破工作必须由一名专职放炮员担任,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母线采用绝缘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且不能与电缆挂在一起(>0.3米)。②.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并严格按爆炸材料领退制度进行领退。
③.炮眼封泥采用水炮泥,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
④.每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一炮三检查”制度。
⑤.若通电后不响,必须把母线取下扭接短路,等15min后方准沿线路检查,若因线路联接不良造成的,可重新联线起爆,若是残药瞎管,则必须待炮烟吹散后,由瓦检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共同到迎头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通知其他人员进入迎头工作。
⑥.如出现瞎炮,则不准用手拉、镐创、压风吹,不得沿残眼打眼,必须在距瞎眼0.3m以外的地方打一平行新炮眼,重新装药、设警戒、起爆。放炮员必须在起爆后详细检查煤矸,找出未爆的残余炸药、雷管。
9、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①.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办组织检验其“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入井安装使用。大修后的设备入井前必须经其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②.井上、下装设防雷电装置;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设施必须齐全,并有机电设备运行记录。
③.井下供电应做到“两全”、“三坚持”、“三无”、“四有”、“两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保护装置。
④.矿灯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严格的领退登记记录。严禁在井下拆修或搞打矿灯。
10、安全培训
煤矿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员职工大会,进行以瓦斯综合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全员熟练掌握本矿瓦斯综合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各工种(岗位)的基本要求。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六、本方案若与上级法规相抵触时,则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实施。
第二篇:“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2009年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630个,示范县(区)7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产煤省(区、市)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二)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2)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4)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国有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标考核机制。对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闭合管理,并严格考核、奖罚和问责。
(5)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内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6)保证瓦斯治理利用资金投入。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项费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满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依靠科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机械化开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利用关键技术,制定适合本矿井(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标准。
(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9)按规定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深化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狠抓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加强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贯通、揭穿突出危险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处理等瓦斯治理的重点环节,必须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12)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13)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瓦斯超限应比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完成瓦斯治理利用工程量及抽采利用指标。
(2)严格目标管理考核。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成立县(市、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政策和措施。
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通三防”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瓦斯检查和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县(市、区)瓦斯治理利用规划和计划,并将矿井瓦斯抽采利用计划、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并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工程建设。
8.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达本省(区、市)二级及以上。
9.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10.建立辖区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防治技术档案。
11.监督辖区应抽采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并定期对其抽采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2.实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有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为煤矿提供指导和服务,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3.定期对辖区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14.组织辖区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并达到基本要求;煤矿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促进煤矿瓦斯防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大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切实加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工作,切实做到有序推进。各地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制定“十二五”期间各煤矿企业和各产煤县(市、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明确建设目标、达标矿井及县(市、区)、达标时限、工作措施和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同时,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不断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评估标准和办法等,扎实有序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切实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各地要结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细化分解落实到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中。加大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抽采利用、保护层开采等经济激励措施,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促用、以用促抽;同时,大力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积极与有关科研院所合作,加大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技术、瓦斯抽采与
利用技术研发力度,丰富和发展瓦斯综合治理利用技术,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四)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要继续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切实做好规划,逐年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同时,要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严把质量关。实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定期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各生产矿井每季度自行进行检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产煤县(区)每半年对所属矿井组织检查或验收,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组织验收,及时总结本单位、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典型经验、好的做法和适用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定期对各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组织互查。
(六)进一步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完善监管监察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瓦斯治理特别是瓦斯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把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掌握辖区内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的矿井,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并限期达标。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瓦斯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三篇:杭来湾煤矿班组现状
杭来湾煤矿班组现状
1.综采队:4个
(检修班、生产一班、生产二班、生产三班)
2.连采队:4个
(检修班、生产一班、生产二班、生产三班)
3.地面机电队:8个
(变电站、通风机房、日用水泵房、矿灯房、生活污水、矿井水、换热站、检修班)
4.井下机电队:5个
(检修班、回收班、大泵检修班、排水班、高压运行班)
5.地面运转队:10个
(电工班、装车一班、装车二班、装车三班、生产一班、生产二班、机加班、调度班、检修班、文明生产班)
6.井下运转队:6个
(顺槽检修班、主运系统检修班、集控班、生产一班、生产二班、文明生产班)
7.车队:4个
(一班、二班、三班、机动班)
8.通风队:3个
(检测班、监测监控班、救护班)
总计44个班组
第四篇:杭来湾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杭来湾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条 矿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对全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安全矿长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2、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6、组织对全矿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7、经常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8、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区队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9、对矿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10、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一)综合办职责
1、负责与人事部门协商矿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2、负责与人事部门协商开展矿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
3、负责与物资供应部门协商矿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工作,确保按期为职工发放合格个人防护用品。
(二)安全办职责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档案;
(3)组织煤矿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学习,持续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4)做好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工作。
(5)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队防治职业危害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指导各有关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办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5、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四)机电办
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机电设备)进行管理,建立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五)通风队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协助有关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其他部门、区队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2、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5、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6、负责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7、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篇:12杭来湾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杭来湾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来往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第三条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第四条 安全办负责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连续保管,并及时归入档案室。
第五条 安全办负责保管全体员工(包括劳务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本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