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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8-1060772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4 12:01: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豫人口[202_]80号

-------------------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2_年12 月1日起遵照执行。202_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 月二十八 日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

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

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八条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审核。

第九条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无据可查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领取。

第十二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缴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第十三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居民婚姻生育状况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有关情况的核实、持证人子女数量变化情况的报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登记、办理、建档、年审、收缴,并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持证人情况变化不应当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及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有关的奖励优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收回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的有关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发证机关免费发放、统一编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由发证机关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_年12 月 1 日施行。202_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缴登记表

附件 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

第二篇: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口[202_]80号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2_年12 月1日起遵照执行。202_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 月二十八 日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八条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九条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无据可查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领取。

第十二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缴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第十三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居民婚姻生育状况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有关情况的核实、持证人子女数量变化情况的报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登记、办理、建档、年审、收缴,并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持证人情况变化不应当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及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有关的奖励优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收回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的有关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发证机关免费发放、统一编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由发证机关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_年12 月 1 日施行。202_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缴登记表

第三篇: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豫人口[202_]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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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2_年12 月1 日起遵照执行。202_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八条 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九条 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 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无据可查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领取。

第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缴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第十三条 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居民婚姻生育状况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有关情况的核实、持证人子女数量变化情况的报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登记、办理、建档、年审、收缴,并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持证人情况变化不应当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及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有关的奖励优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收回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的有关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发证机关免费发放、统一编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由发证机关建立档案,长期保存。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2 月 1 日施行。202_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最终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四条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五条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继续有效。

第六条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三)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本条第(四)、第(五)项可不受年龄

限制。

第六条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自愿领证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在所在村(居、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申请理由及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二)所在村(居、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需携带申请表及以下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4、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原发证机关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原办证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第八条 对于户籍迁移的,可由现户籍地补证。申请补证时除提供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材料外,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曾经领证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因

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发放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

人;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优待和奖励。

第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

第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申请再生育时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并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或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收养)子女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统一格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向群众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发证的同时要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过人口计生证件打印系统统一编号打印,编号为18位编码。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证后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7月20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晋人口发[202_]14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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