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环境法学》课程说明(模版)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8-1093253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6 14:2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环境法学》课程说明(模版)

《环境法学》课程说明

课程内容体系结构: 主要包括绪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基础,环境权,资源权与物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以及国际环境法。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 在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上,首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 确立环境法学教学的大纲,其次要根据教学大纲准备教案和教学课件,再次通过环境法的实习基地进行实践教学。在教学目的上,基于本科教学的目的与宗旨,以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环境法学教学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本科法律人才,加强学生对环境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解和对环境法律的实际掌握及运用。

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由于环境法学具有与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的特点,对该课程进行 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 必须探讨适合环境法学特点的教学方法。第一,对典型环境法案例进行介绍和讲解,以培养学生对环境法学的运用能力;第二,在制作环境法本科教学课件和编写案例时,运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本科案例教学,以加强学生对环境法的理解;第三,定期组织学生到有关环保部门、法院系统、以及公司进行实习,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这些措施以期达到的效果是本科学生掌握环境法的精神、理念、原理、原则,并能够结合相关环境科学知识,运用法律的原理和逻辑对社会中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并能够以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来表述自己的见解。

第二篇:环境资源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环境资源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

环境资源法学(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conservation law)

二、学时与学分: 学时:54 学分:3

三、适用专业: 法学

四、参考教材

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 202_年3月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2_年

五、课程目的、性质和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环境资源领域内的基本法律内容,包括重要公约条约及国内立法,构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体系,能运用环境资源法学的特殊研究方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八、课程主要内容及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章:绪论

教学要求:初步了解环境资源法在法体系中的地位,理解学习环境资源法 学的重要意义,对该学科有基本的认识,初步建立环境资源法的学习体系。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资源法的概况,掌握环境资源法的本质和作用,并对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有所认识。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环境资源法的国际和国内的发展概况。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什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

教学要求:在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六章:环境权

教学要求:在了解环境权发展的基础上,掌握环境权的概念和特征、分类和意义。第七章:资源权与物权

教学要求:掌握资源权和物权的概念和内涵。第八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体系和基本要求,并能够分析其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正确认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构成情况,明确自然资源保护法各个子法之间的关系,并掌握其内容。第十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教学要求:本章阐述了环境污染防治法基本概念、原则、历史和相关理论,同时对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内容作介绍,并掌握各个基本防治法的内容。第十一章: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体制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并掌握主要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及种类以及环境行政制裁,把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加以了理解。第十三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第十四章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结合刑法对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加以认识。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及渊源,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实施途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

第三篇:环境法学

1、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与环境保护直接有关或以环境为调整客体的各种法律规范。特征:综合性、科学技术性、经济性、社会公益性、世界共同性。

2、环境法的渊源:它是环境法的立法表现形式,大体包括国内法与国家法两方面的渊源。

3、环境法的规范体系:宪法规范体系、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中的环境法律规范、我国参加的国家环境公约的相关规则。

4、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其特点:环境法明确规定或体现,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适用于环境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特点: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法所确定的、环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环境法基本原则是各项环境法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基础、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5、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

6、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它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预防为主„原则:指以防为核心,采取何种预防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及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物质财富持续稳定增长的限度之内。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导环境问题的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以补偿和恢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修复被责任者破坏了的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秩序。是使环境问题的责任者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是“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等原则的高度概括。

7、环境影响评价: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实现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经环保行政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广义的也叫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是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

8、“三同时”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9、违反“三同时”的法律后果: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许可证制度概念、类型和违反处罚: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与废止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做规定的总称。在环境法上,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三种类型:防治环境污染许可证、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许可证、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违反处罚:警告、罚款、追击排污或资源使用费用、责令改正、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

11、经济刺激制度概念和形式手段:指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调节结合惩罚与奖励措施的实施,使得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机关变被动为主动、使排

污单位变消极治理污染为积极预防污染的方法。形式手段: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环境税、排污费、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可交易许可证等方法。

12、我国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运行。在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中,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国家搞好环境管理的组织保障,各机构职权的划分与协调时环境管理活动规范运行的职能保证,环境行政管理活动规范运行的方式是具有环境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行驶职能的动态表现。

1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矿,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

14、环境污染防治法:指调整防治环境污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和。

15、环境污染法防治体系:正处于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中,除全国人大,国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外,国务院也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综合性或单行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也分别制定了许多地方性环境污染的法规、规章或地方性环境标准,这样初步新城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16、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17、大气污染:大气环境因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导致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质量的下降,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18、噪声污染:工业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9、固体废物污染: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0、《水污染防治法》的监督管理制度: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设定特别保护区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源地特殊保护制度、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水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1、《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特别保护区制度、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划定“二控区”制度、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2、《土地管理法》基本制度:①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毒②耕地保护制度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④征用土地制度⑤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3、《水法》水资源保护原则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原则①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②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③节约用水的原则管理制度制度①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②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③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④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⑤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24、《矿产资源法》①矿产资源国家多有权管理制度②矿产权管理制度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④矿产权流转制度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的审批制度

25、《森林法》①建立林业基金制度②建立封山育林制度③建立群众护林制度④建立森林防火制度⑤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⑦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⑧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理制度⑨建立自然保护区⑩禁止毁林和退耕还林

26、《土地管理法》中保护耕地的制度:①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②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③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④节约使用耕地,控制闲置、荒芜耕地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提高耕地质量

27、《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制度:①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②严格征地审批制度③实行征地补偿制度④严格控制乡村建设用地

28、自然保护区法:国家为调整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9、风景名胜区保护法:①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体制②分级管理制度③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制度④建设项目审批制度⑤景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

30、水土保持的制度:①水土保持规划管理制度②水土流失预防制度③水土流失治理制度④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31、土地沙化预防:①沙化检测报告制度②防沙固沙植被保护制度③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度④沙化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2、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①可持续发展原则②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主权管辖范围的外环境责任原则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④国际合作原则⑤预防原则

33、国际环境法的渊源:①国家环境条约②国际环境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辅助性渊源⑤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34、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做的限量规定。

35、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篇:法学专业课程说明

法学专业课程说明

1、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讲授我国自夏、商、西周至建国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各时期重要的立法状况和重要法律的基本内容,旨在使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个大致的了解,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代法制中有益的东西,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并打好部门法学历史知识的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两汉的法律制度;三国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元的法律制度;明清的法律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国际公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常识。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等。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等。国际法的定义及渊源、国

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及领事法、战争法等。

3、国际私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能据此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讲授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性质、定义、原理及其发展,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一一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授涉外法律关系主体适用,适用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氖权的法律,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适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

4、国际经济法

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5、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产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系统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其具体操作的基本技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使学生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规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规定及发展。

6、合同法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具体介绍了有关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增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7、商法

本课程概括阐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方面的概念、特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介绍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本学科的发展趋势。通过学习商法可以使学生对公司、票据、保险、证券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8、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本课程主要讲授司法文书与民用诉讼文书,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和写作方法,培养学生写作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司法文书的作用、特点和写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律师事务所常用文书;司法机关的笔录类文书等。

9、劳动法学

本课程为必修课。主要讲授我国劳动法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本学科,要求全面理解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全面系统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内容,并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解决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实际问题。学生在学习本课基础上,可对国外劳动法进行比较性的研究。

10、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阐述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知识的课程,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之一。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领会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主要内容、基本特征及其发展变化和规律,为学习法律专业其他课程奠定必要的基础。

11、国际贸易法

本课程为选修课,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其中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所涉及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制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掌握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能力。

12、公司法

本课程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该课程以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针为指导,立足我国企业改革以及公司立法的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配套法为依据,在对我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公司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系统阐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介绍我国公司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

13、竞争法

本课程是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学人才而设置的一门选修课。竞争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所涉及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制度。

本课程主要讲授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相结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的法律法规。

14、婚姻家庭法学

本课程以我国202_年《婚姻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系统地阐释了婚姻继承关系的历史沿革、相关理论和现行制度,揭示了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通过对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掌握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

15、律师实务

本课程是一门职业法学课程,该课程以律师为研究主体,以律师的活动为研究客体,其教学目的是对律师制度的理论进行较为完整的介绍,对复杂多样的律师实务进行归纳,以便学生对律师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为从事律师职业打下一定的基础。本课程在注重技能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篇:环境法学总结

案例分析一(20 分):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 1 993 年 4 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 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 门予以处理。1993 年 9 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 声为 74.2 分贝,所处区域为 D 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993 年 11 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 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5000 元;(2)追缴滞纳金 1500 元;(3)罚款 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 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思考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 题?

答: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 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 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 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 1993 年 4 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 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 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 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 II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

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分析二】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_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2_]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不服,遂于202_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2_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

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

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2、《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案情三】:建于202_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记者在垃圾场外的马路上看到,运垃圾的车辆沿路抛洒垃圾,对环境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思考题:

1、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

2、“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答:

1、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2、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经主管部门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②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在项目建设之前的可行性阶段进行环评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等要求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核手续并追究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③“三同时”制度更具体的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部门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可正式投产使用。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案情四】: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均为某小学学生,该校东南面是被告某化工公司。202_年4月4日,该公司反应釜车间因职工违章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散发的气体影响到该小学,导致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出现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卫生、教委等部门迅速组织检查,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产,并且将部分有明显反应的学生送到医院检查。部分家长对医院的检查结果持怀疑态度,随后自发带学生到其

他医院检查,几家医院诊断结果不一。月12日,某省、市两级疾病预防中心等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专家组一致认为:本次小学师生出现的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系由学校邻近的某化工公司苯乙烯泄漏引起的一次刺激反应,但没有苯乙烯的急、慢性中毒诊断的依据。

思考题: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请结合本案分析。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

答: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无。结合案情。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

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一、名词解释

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2、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3、环境民事侵权: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从而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4、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

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5、公民环境权: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点为:

1、该权利为用益物权

2、其主体为一般民事主体

3、客体为环境资源整体

4、取得方式有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

5、其目的为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的能力。

二、简答题:

1,、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我国的国家级环境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国现颁发的主要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3个实施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哪些等级?

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①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③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④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的概括。即谁污染谁负担、谁利用谁补偿、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对这一原则的贯彻: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应承担的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和责任,并相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从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实行限期治理是分期分批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现有排污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这就可以促使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快治理污染的步伐。

(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是我国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1)征收排污费;(2)征收资源费和资源税;(3)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四)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费用,除了由损害者和受益者负担外,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也有承担环境保护费用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共同负担环境保护费用。

4、环境法中的环境责任原则是什么?

答:“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简称环境责任原则。这项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其具体内容:①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之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②利用者补偿亦称谁利用谁补偿,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③开发者保护亦称谁开发谁保护,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即同时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④破坏者恢复亦称谁破坏谁恢复,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政治的法律责任。

5、ZSO14000系列标准有哪些特点?

①以市场驱动为前提

近年来,世界各国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绿色消费”浪潮促使企业在选择产品开发方向时越来越多地考虑人们消费观念中的环境原则。由于环境污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而强调管理,正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因此促进了企业开始全面改进环境管理工作。ISO14000系列标准一方面满足了各类组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另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一种衡量组织活动、产品、服务中所含有的环境信息的工具。

②标准的预防性

ISO14000系列标准体现了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由“末端控制”到“污染预防”的发展趋势。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ISO14009)强调对组织的产品、活动、服务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潜在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加以管理,建立严格的操作控制程序,保证企业环境目标的实现。生命周期分析(ISO14040-ISO14049)和环境表现(行为)评价(ISO14030-ISO14039)则将环境方面的考虑纳入产品的最初设计阶段和企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为决策提供支持,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这种预防措施更彻底有效、更能对产品发挥影响力,从而带动相关产品和行业的改进、提高。

③标准的可操作性

ISO14000系列标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将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加以提炼浓缩,转化为标准化的、可操作的管理工具和手段。例如,已颁行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不仅提供了对体系的全面要求,还提供了建立体系的步骤、方法指南。标准中没有绝对量和具体的技术要求,使得各类组织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适度运用。

④标准的广泛适用性

ISO14000系列标准应用领域广泛,涵盖了企业的各个管理层次,生命周期评价方法

(ISO14040-ISO14049)可以用于产品及包装的设计开发,绿色产品的优选;环境表现(行为)评价(ISO14030-ISO14039)可以用于企业决策,以选择有利于环境和市场风险更小的方案;环境标志(ISO14020-ISO14029)则起到了改善企业公共关系,树立企业环境形象,促进市场开发的作用;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1-ISO14009)则进入企业的深层管理,直接作用于现场操作与控制,明确员工的职责与分工,全面提高其环境意识。因此,ISO14000系列标准实际上构成了整个企业的环境管理构架。

ISO14000系列标准适用范围广泛。作为系列标准的核心,ISO14001标准的引言指出,该体系适用于任何类型、规模、以及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下的组织。各类组织都可以按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也可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⑤标准的自愿性原则

ISO14000系列标准的应用是基于自愿原则。国际标准只能转化为各国国家标准而不等同于各国法律法规,不可能要求组织强制实施,因而也不会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组织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技术等条件选择采用。

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ISO14000系列标准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主流,符合可持续发展思想,为企业微观环境管理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模式,对改善我国宏观及企业的微观环境管理,提升企业环境形象,促进企业迈向国际市场将产生较大帮助。

三、法条分析

分析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为什么把“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重要原则?

答: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允许、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对政府管理行为作出评价和选择,又被称为环境法中的民主原则。理论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环境法上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充分注意环境保护的广泛性特征,在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注意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赋予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各项权利,形成公众参与的机制,将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公众广泛参与、支持、监督的基础之上,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能有效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对环境问题而言,仅有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是远远不够的,且不说执法环节存在着诸多弊端,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市场和国家往往不能及时对新事物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而公众则是环境问题的直接承受者,他们的环境利益促使他们能及时发现问题,控制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因此,公众参与原则有利于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要实现公众参与原则除了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法制观念。

《环境法学》课程说明(模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