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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共五则范文)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8-1093242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6 14:19: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处、招标办(处):

202_年10月,省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2_]349号)。今年以来,各市相继转发了该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贯彻意见或实施细则。根据最近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就该文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其中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因此,对于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的具体创建目标,即有“不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省级文明工地”三种具体创建目标。

二、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对于招标工程,不论招标文件明确的具体创建目标如何,在编制标底、投标报价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现场考评费都应当按照苏建价(202_)349号文件规定费率计取,奖励费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目标相应计取。

三、为了便于操作,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再列入“措施项目清单”通用项目中,应将该项费用分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单独列项,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奖励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之外单独列项;在标底、投标报价编制时,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预留金金额。“其他项目清单”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四、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检查招标文件中关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的规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应按照苏建价(202_)349号文的规定计取和支付。对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奖励费部分,施工单位实现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目标的,可以计取相应的奖励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付;施工单位实现的创建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应按实际达到的创建标准计取相应的费用;施工单位实现的创建目标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超出创建目标部分的奖励费用是否计取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以上原则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和支付办法。

第二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建发[202_]10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2_]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2_]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2_定额、202_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2_、《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2_、《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2_、《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2_中“水平防护架”(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取消202_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

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2_年8月1日起执行。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2_]143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2_]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费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 安装工程标准。

二、现场评价费

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五、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 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 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

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

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

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 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不予监督执行,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1、“五牌一图”的费用;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等费用;

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费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第三篇: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2_)34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有关厅局、各市造价处(定额站)、安监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内容详见附件一。

我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基本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第四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进行调整。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中计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七条 现场考评一般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约70%后,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理等单位组成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评方案和考评组织。建筑工程考评标准可参照附件二,其他工程项目考评标准由各市相关部门制订,其考评标准应尽可能量化。未经考评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 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核组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综合评价分四级:好、较好、一般、差,评价意见抄送造价管理机构。

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及设备事故的工程,则取消考评费和奖励费的计取。

第九条 为建立激励机制,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附件三)、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

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的类别、现场考评打分及动态管理情况、文明工地评选结果,确定考评费率。测定工作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现场考评费率=现场考评平均分×综合评价修正比率×考评费率 / 100。综合评价好、较好、一般、差的修正率分别为100%、95%、90%、80%。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建筑安全监督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凡 202_年1月1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定合同的工程(非招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一、安全生产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

1、大门、五牌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四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_)、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2_]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

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2_]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2_]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测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

准计取。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对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2、为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清洗沟或清洗设备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运输土石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

3、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及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

4、为保证施工现场排水通畅,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设置排水沟等发生的措施费用;

5、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7、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其他环保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五牌一图”的费用,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厕所便槽贴瓷砖, 地面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的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符合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等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

4、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的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采取灭鼠、蚊虫、防煤气中毒、防疫等措施的费用;

5、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

6、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接顺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机械费用;

7、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8、现场实际发生的为保证文明施工的其他措施费用。

三、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安全资料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外电线路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保证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的购置、周转、维护与定期检验等发生的费用;

8、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担架等急救器材的费用;

9、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10、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11、为保证安全施工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如门卫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及盥洗设施,临时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泥浆沉淀池等。

3、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为达到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的基本条件修建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临时管线等发生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具体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

(2)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但不包括为保证正

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桥及交通导改费用。

5、生产工人生活设施的购置、维护与周转等费用;包括宿舍内配置的床、衣柜、桌椅等。

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7、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的费用。

第五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2_〕82号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切实改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2_〕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202_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2_年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202_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取消《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安全网用于里脚手架砌外墙”(4—25~27)、“沿街荆笆防护”(4—49)、“高压线防护”(4—50)、“独立防护架”(4—

51、52)子目。

扣去“外墙脚手架、电梯脚手架、烟囱脚手架”(4—1~15、4—

21、4—

23、4—28~37、4—39~48)等子目中的尼龙网和0.2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1.86元。

四、采用202_年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综合基价合计(工程量×综合基价)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0.5%。

五、本办法从202_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共五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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