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济案件取证途径
文章标题:经济案件取证途径
取证途径,即实施犯罪证据调查的路径和程式。也就是从什么角度着眼、从什么地方入手开始调查,沿什么路线、方向和按什么步骤、方法展开调查,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的目的,完成证据调查的任务。在经济犯罪证据调查的过程中,虽然目的和任务明确,但实现的途径有远近之分、繁简之别。调查途径的选择,直接关系
到调查取证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如果选择正确,就可以很快打开调查局面,缩短调查过程,用较短时间、较少力量,迅速查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等事实,及时、全面地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取得最佳的调查绩效。反之,则可能会使调查工作走上弯路,贻误战机,浪费力量,甚至造成久侦不破、久查无果。每起经济犯罪的案件事实是各不相同的,每个犯罪分子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但无论什么类型的经济犯罪,与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都是由行为人和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结果等基本要素组成的活动过程。
根据经济犯罪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两类基本模式,一类是线型行为,另一类是非线型行为。所谓线型行为,是指这类经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往往较为固定和有序,与正当的经济业务行为的运作流程。这类犯罪通常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程序、规则和经过一定的步骤、环节、阶段进行,才能达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结果。这也是经济犯罪隐蔽性和智能性特点的具体表现。如经济犯罪中的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犯罪,高利转贷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逃汇犯罪,洗钱犯罪,贷款诈骗犯罪,信用证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等。此外,还有的经济犯罪,表现为几种犯罪行为必须连续进行流水作业,才能最终牟取非法利益。如增值税发票犯罪中的伪造、出售、购买、虚开行为,如果无人购买或虚开,则伪造、出售没有犯罪市场;又如侵犯商标权犯罪,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到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再到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所谓非线型行为,是指线型行为之外的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这类经济犯罪的具体行为一般来说过程相对较短、环节相对较少,规律性和阶段性表现不明显,没有或无需较为固定有序的作案流程。如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妨害清算犯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犯罪,持有、使用假币犯罪,泄露内幕信息犯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犯罪,抗税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犯罪,贿赂犯罪等。调查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针对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模式,采取不同的取证途径。对线型行为模式的经济犯罪,主要采用“流程顺沿法”调查取证;对非线型行为模式的经济犯罪,主要采用“要素联系法”调查取证。
(一)流程顺沿法,就是以正常的、合法的经济业务活动为参照系,沿着经济业务行为运作的一般流程,亦步亦趋、环环紧扣地开展调查,从而发现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异常情况和疑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在哪一经济运作阶段和部分违反了法律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收集获取完整、系统的犯罪证据。以贷款诈骗犯罪的证据调查为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流程一般是: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调查贷款诈骗犯罪时,应对以上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如在贷款申请环节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应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提供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等。这些资料和银行贷款工作人员的证言等,是证明作为借款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无履行借款合同的诚意、实际能力或有效担保,是否采取了伪造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诈骗方法的直接证据。
(二)要素联系法,就是通过调查经济犯罪人,以及经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原因、手段、对象和结果等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存在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每个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也有着必然的联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不同的要素、以及要素的不同组合,便构成了不同性质的事物。在开始调查每起具体的经济犯罪案件时,一般都是已初步掌握了案件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因此,可以从已知要素的事实、证据出发,通过要素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查明其他未知要素,从而拼出案件全貌,揭露事实真相。调查取证时,可以由人(即犯罪行为人)到案(即犯罪行为事实,含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对象和结果等要素),也可以由案到人。经济犯罪中的大部分案件与自然犯罪中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犯罪人往往比较明确,发案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就已经知道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有关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情节等案件事实。因此,调查途径多为由人到案,从已知的犯罪嫌疑人人手,收集有关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对象和结果等事实的证据。
也有部分经济犯罪案发时,具体犯罪嫌疑人不明确,需要从犯罪对象、手段、动机或作案条件等着手,进一步深入查明犯罪人以及其他犯罪行为要素事实,获取相关证据。
“流程顺沿法”和“要素联系法”是经济犯罪证据调查的两类基本途径,实际上也是取证的两类基本程式。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每起经济犯罪案件的具体特点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因案制宜,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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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文章标题: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所谓收集证据,是指法定的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诉讼活动。
税务稽查机构要正确查处涉税违法行为,首先必须查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在稽查工作中,大多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在税务稽查机构立案以前发生的,对于整个涉税违法行为的发
生和发展,在稽查初期,稽查人员并不是对整个案情十分了解。因此,要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要对纳税人账务资料进行细致检查,并对案件所涉及人员依法询问,另一方面针对该纳税人生产、销售等环节认真分析,发现其疏漏,并展开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才能查明稽查案件的事实真相,对稽查案件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并依法做出处理。
一、取证的步骤
收集证据工作通常包括发现证据和取得证据两个方面。发现证据,是指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索取能够证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收集的首要任务,因为只有发现了证据,进而才能取得证据。发现证据在稽查案件查处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涉税违法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许多证据是不易发现的,因为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其在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时,大多采用隐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进行。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往往又利用伪造或虚假的财务资料,千方百计地掩盖其罪行,力图迷惑、欺骗税务机关。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反映其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会发生变化,如第二套账的转移或残缺不全,甚至有被销毁的可能,需外调的与该纳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也存在注销、失控的可能。知情人也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不清,不能准确提供情况,或者因心存顾虑,不敢如实地反映案情。诸如这些情况,都给发现证据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但是,只要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论他如何狡猾、诡秘、善于伪装,总会在作案过程中留下有关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和线索。尽管发现证据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只要稽查人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采取正确的方法,依靠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就一定能够发现证据。
取得证据,是在发现证据之后予以提取的活动,发现证据是一项重要任务,取得证据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稽查人员在稽查中发现了证据,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把它提取出来,以便向当事人展示和审理部门的审核。同时,某个被发现的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还必须和其他证据相比较,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提取证据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如运用化学、物理学等方法,也包括使用传统的方法,如笔录、绘图、复印等。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提取证据,都要保持其原状和真实性,防止因提取而发生变化。总之,要尽可能使取得的证据与被发现的证据保持一致。
对于收集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使其不受损毁,以便分析研究,作为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如果对收集到的证据不加以妥善保管,随意使用,以致发生变化,影响对稽查案件做出正确判断与处理。因而,妥善保管证据也是收集证据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税务稽查取证的原则
税务稽查机构收集证据是从事稽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保证其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为正确处理稽查案件提供可靠的依据,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方面原则:
(1)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稽查人员为了发现和取得证据所进行的检查活动,是否遵循一定的程序,不仅关系到能否收集到确凿充分的证据,而且关系到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为了保证一切与稽查案件有关或了解涉税案情的当事人、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收集证据的具体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而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还应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假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所在机关的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和医师进行;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和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员必须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诉讼法》对一些收集证据具体方式和方法也有规定。例如,该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因此,在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参照上述规定展开收集证据工作。
为了保证税务稽查人员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至第25条也对税务稽查如何规范、合法地展开取证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采取非法方式所收集到的证据,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对促进稽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无疑具有重大的作用。
(2)依靠群众的原则。
无论稽查案件当事人如何狡猾,只要其实施了涉税违法行为,总会留下一些线索和证据,难免被周围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察觉和了解,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群众。稽查人员要深人群众调查访问,注意发现知情人,就能较容易地收集到确凿充分的证据。
依靠群众收集证据原则,也是法律所明确要求的,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收集证据是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自然应当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坚持依靠群众。除《宪法》外,《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稽查人员深入群众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具有群众观点和虚心态度。只有尊重群众,虚心向群众求教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群众才能提供线索和有关证据,愿意讲出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积极协助稽查人员做好收集证据工作。实践中被调查人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怕打击报复,不敢大胆提供情况,还有的大多数知情人是当事人的雇员,往往顾虑很多,不愿讲出真实情况。因此,稽查人员应善于根据不同对象,有的放矢地宣传法律和税收政策,讲究工作方法,以便使收集证据的工作取得成效。
三、稽查案件取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在进行税务稽查时,首先要做好被查对象的企业基础资料的取证,包括:纳税人自然情况明细表,所检查的会计资料即企业年报、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全库存商品盘点表等。通过对企业基础资料的取证,可以对所查对象有一个更深层次的了解,及时调整稽查方向、重点,也可以通过对报表的勾稽关系的分析,发现问题及线索。其次,应重点围绕对所发现问题的具体账册、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取证。与此同时,稽查人员在取得上述证据过程中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取证工作必须及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都是事实,要由一定的物品、痕迹或者人的语言文字表现出来。一般来讲,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时间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间隔较长,不像刑事案件,一旦有案件发生,司法机关就能立即发现并展开调查。而且大多涉税违法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总想方设法隐匿或毁掉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企图利用虚假的账务资料迷惑稽查人员。因此要求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及时收集证据,以防能够证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以及账务资料发生变化或者消失。
(2)取证必须客观、全面。为了查明稽查案件的真实情况,认识稽查案件的本来面目,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坚持唯物论的反映论,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客观存在的证据,不能加以夸大或缩小,也不能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按照主观设想的思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制造假证据。否则,收集到的证据不真实全面,不仅证明不了案件全貌,而且如果以这样的证据定案,极有可能造成错案,无法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
全面地收集证据,是查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工作和十分重要的要求。就涉税违法案件而言,只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才能查明涉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谁是主要犯罪嫌疑人;才能据以正确认定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稽在案件当事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日寸必须防止先入为主的思想,不能只注意收集证明纳税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其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也不能因只注意收集加重被查对象罪责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有关从轻或减轻纳税人处罚的证据。只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取得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材料,才能了解稽查案件真实的各个方面和全貌,为正确处理稽查案件奠定基础。
(3)取证工作必须深入、细致。纳税人实施涉税违法行为后,往往会利用虚假的财务资料,混淆是非,迷惑视听。而在对单位其他的财务、销售、库管人员询问时,由于出于某种考虑,常常只提供有利于本单位的证据,隐匿于己不利的证据。所以,稽查人员不能被表面现象迷惑,必须到企业生产经营一线,深人群众,收集那些不易发现或未被纳入正常财务核算的资料证据,以便查清纳税人是否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纳税。
收集证据必须细致,要注意从纳税人生产、销售等环节查找线索,不能放过疑点,决不能走马观花,马虎从事,实践经验证明,如果收集证据不深入、细致,往往会漏掉重要线索和证据,给稽查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4)取证必须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为了准确地查明稽查案件事实,现在应当特别强调运用科学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去发现和固定证据。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已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从事涉税违法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利用激光照排技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私刻税务、海关、银行印章,利用科技手段篡改防伪税控设备等等。因此,为了破获涉税违法案件,查清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必然要求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为稽查人员查明和杜绝涉税违法行为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四、稽查取证时应注意事项
(1)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应向当事人外具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相,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单位”字样,并由其签字或押印。
(2)对原始凭证、单据、账簿进行取证时,应完整复印原件,注明什么账簿,并在复印件上由经办人写明“此复印件共计多少页,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我单位XX处”并签字,然后由单位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重要证据需做专项询问以固定证据。对账册中的重要数据,应在账册前另附说明,特别是相关数据,应注明“此数据反映我单位某某问题,数字准确,属实”,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主要取证人应签名在前。签字、盖章时要注意位置的合理性,以确保资料装订的完整性。对于摘抄、统计数据,应由被查单位注“此数据摘抄或统计于我单位某某账册,摘抄或统计数字属实”,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在对“视听材料”取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并符合以下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提供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4)在对“证人证言”取证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①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押印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对取证票据中已经证实为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因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由实施稽查人员依据《鉴定结论》制作《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同时将上述发票复印件一并送达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若纳税人不慎将已抵扣的伪造、变造发票抵扣联丢失,可提取其记账联。
(6)对取证票据中已经证实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因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由实施稽查人员制作《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同时将上述发票复印件一并送达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若纳税人不慎将已抵扣的伪造、变造发票抵扣联丢失,可提取其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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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严格依法取证 杜绝瑕疵案件
严格依法取证 杜绝瑕疵案件
孙平
证据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大事。下面结合办案实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严格依法取证,杜绝瑕疵案件对收集证据谈一下我个人的想法,如有不妥敬请大家谅解。
一、证据的特征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有证据制度。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证据的三个特征:
1、客观性。又称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是本质特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本质是事实。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事实;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载入记忆的事实。二是证据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要求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描述。也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所以在取证时必须认真负责,不能马虎。
2、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们之间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非因果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非必然联系,有的是肯定性联系,有的是否定性联系,有的是时间上的联系,有的是空间上的联系。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 合法定的程序要求。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该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即是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尤其看重这一点。如采取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法庭也不予采信,但可通过更换办案人重新依法调取来弥补。
二、证据采集方面问题(主要是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在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中应纠正的问题。
1、在询问人栏目只写一个侦查人员的名字,违反刑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笔录时间、地点、讯问人等内容是事后补上的。并且○补记笔迹与正文笔迹不同;有的补记内容与正文内容墨水颜色也不同;显然不是同一时间所书写,也不是一次形成的笔录,有的同志认为这不算什么,但辩护人主张一份笔录出现两种笔迹和两种墨色,证据有做假之嫌;在同一时间段询问,有数份笔录的记录人为不同的侦查人员姓名,笔迹却系同一人书写等等,这些问题恰恰被辩护人钻了空子。他可以说:只有一位讯问人,取证程序不合法;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这会使公诉人十分被动,也不好辩驳。
3、笔误问题。有的把当事人的姓名写错,张冠李戴,有○的因为大兵团作战,取证量大,多份材料中存在矛盾或者笔误,司法人员可以理解,但辩护人却不替我们着想,这些问题又会成为辩护人攻击的靶子。如提捕书中的错别字现象。(赃物写成脏物等)很不严肃。这些证据制作规范,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真实,却因笔误而影响了它的使用,就好比一块美玉,却有一点瑕疵,不能说不是遗憾。如果是重要内容,那就不是遗憾问题了,而会导致整份材料的作废,失之分毫,差之千里。也会因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相关日期要记录准确。如在办理发生在道前街与南大○街路口处的龚兆旗故意伤害(致死)案时,在给被害人近亲属送达询问通知书时,在写12月时,用的是小写(阿拉伯数字),因马虎大意,书写字迹疗草,写2时钢笔随意上提,仔细看2写成了8,这下可捅马蜂窝了,被害人张五姣的妹妹等人,说办案不认真,哪有一年有18个月的,找当时的刘秀章检察长控告,并写成材料反映到公安部,我本人除给当事人说了不少好话,还写了检查才算过关,虽说这与案件事实无关,可领导认为你办案不认真,对工作不负责,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算案件的瑕疵吧!就是到了现在,也记忆犹新。如果是重要日期,如书写不规范,或2、8不分,1、7不分,致使证据不能被法庭采信。往往成为辩护人的突破口,可以说一招不慎,满盘皆输。
2、证据的梳理问题。
案件侦破后,需要把所调取的全部证据进行整理,剔除不真实的材料,也就是去伪存真完善证据的过程。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没有确凿的证据时,往往拒不供述,有时一些证人碍于人情关系或者其他因素,不能客观作证,反反复复的询问,随案情的进展,其也从抗拒到缴械投降,最后才作实陈述。这就涉及到对同一当事人调取了多份材料的问题。从形式上看都一样,均是按法定程序调取的,但内容却不相同,有的相互对立,存在两种可能性,从刑事逻辑学上看,应该用矛盾律来排除,如犯罪嫌疑人在第一份材料中供述没有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在第二份材料中供述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显然这两份供述只有一个是真实,另一个必然是假的。因为不存在第三种状态。如果超过两种可能性,那就需要用排中律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作法是把所有的证据材料不进行梳理,随案移送,一是增加了工作量,另外辩护人会利用当事人多份陈述之间的矛盾,用不真实的陈述辩驳真实的陈述。需要澄清一点,对证据进行认真梳理,去伪存真,完善证据体系的过程,并不妨碍调取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这是两个概念,如果有人认为这样做,是 3 把对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剔除过程,那是偷换概念。
3、笔录字迹工整问题。
就目前看,五指化办公虽然是我们的追求目标,但实际实施其来,困难重重,因此,侦查人员用笔制作笔录还是主流。一份笔录字迹工整、清楚,使人阅后有赏心悦目之感,反之,笔录字迹疗草,一句话,一个字的去揣摸一阵子,才弄明白,影响时间还在其次,重要的是会引发歧义,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4、关于司法人员为被害人或者证人时的问题。
实践中,特别是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遭受侵害,如果立案侦查,必然以被害人或证人的身份出现,如果因办案警力不足,上述人员又从事侦查工作,又指控、作证,就具有双重身份,这就违反刑诉法的规定,所调取证据不能采信。因为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等不得同时为证人、被害人。
三、证据的及时固定、视听资料的应用问题
也就是时间性问题,有些证据,案发后应及时调取、固定。如时过境迁,则难以或者不能调取,以至于案件久拖不决。
1、特别是物证、书证的收信和固定。如强奸案,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证据,如被害人身上的伤痕、对作案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收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物证精瘢、毛发等。因为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以其自身的性质、特征、形状对案件发挥证明作用,比言词证据更稳定、更客观。称之哑吧证据,证据之王。如办理的王某某强奸案。案发后,王不承认实施了强奸行为。恰好被害人多了个心眼,将留有精瘢的裤衩提供给公安机关,经公安部脱氧核糖核酸(即DNA)鉴定,认定系王的精癍,锁定真凶。此时,王又辩称系通奸,现场勘查证实,在被害人居住的北屋门栓上有用锐器拨划痕,又否定其虚假的供述。最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王没有上诉。
2、言词证据如不及时调取,易失真。
言词证据是保留在人们头脑中的有关案件的各信息,通过语言形式反映出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是人们对其所感知的信息的回忆、表述。极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可能受到他人 的干扰。具有易变性、不稳定性。一主观因素。及时取证尽可能避免不利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心理防线尚未形成或者不牢固,容易突破。对证人来说人情因素尚未介入。能客观公正作证。二是客观因素。证人对事实的回忆,如时间久远,记忆信息可能丢失,其回忆可能是支离破碎的,从而降低了证言的证明力。
3、视听资料-制服翻供的有力武器。
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其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比拟的特性和证明优势。目前,受实际情况限制,科技强警是一种口号,追求目标。如所有案件都刻意去追求高、精、尖的刑事科学侦查手段,财力、物力有限,有难度。在一定时期内言词证据仍然挑大梁。鉴于言词证据的易变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庭翻供,特别是直接证据少,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如果有罪供述不能被采信,宣判无罪你无话可说,视听资料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对一些重大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制作录像,当庭播放,被告人当时的悔罪表现,形象的表现出来,其所辩解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就不攻自破,促使法官采信其有罪供述。当然,视听资料不可能是万能的,一旦被篡改、变造,有时可能更难以被识破,难于恢复。如不是一次录制的录像资料,辩护人可以说有变造的可能来否定其证明力,办案中应避免这一点,制作视听资料时,一次完成,不剪辑,不给他人以口实。
四、取证问题
1、取证的内容。应围绕犯罪构成去讯问、询问。具体来说就是“七何”要素。全面地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和十分重要的要求,就刑事案件来说,只有全面收集证据,才能查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结果、嫌疑人。这就是七何要素(何人、何动机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何种犯罪行为、何种危害后果),制作笔录应围绕这七方面去询问。通过办案,我个人认为在七 何要素中,作的不足的动机和目的的询问。动机属于心理因素,是一种内心冲动,驱使行为人产生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内动力。目的是行为人通过某种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动机是否卑劣影响量刑,而目的有时决定定罪。如因家贫无法生活,去盗窃,同为了享乐从事非法活动去盗窃,社会危害性不同,后者相对于前者处刑应重。只有直接故意的犯罪才有犯罪目的,且有的犯罪目的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询问,从证据材料中体现尤显重要。
2、询问技巧。询问方式有开门见山、旁敲侧击等方式。因人因案而异。力戒指供、诱供之嫌。如有一个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承认,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侦查人员精心设计讯问方案。问:你把某女孩子搞苦了?这个讯问十分高明,采用的模糊语言,让对方无法知道我方的意图。如果我方直接问你强奸了某女孩了吗?(开门见山)对方则警觉起来,采取对策,不易突破。采用迂回方式则麻痹对方,使之在不经意之间暴露、露出马脚。事实也正是这样。该嫌疑犯回答:谁干那事?现在找个小姐也花不了多少钱。这一回答说明其知道某女孩被强奸一事,其有重大嫌疑。否则,怎么会知道该女孩被奸一事。事后,侦查人员从此打开缺口,本案告破。
3、制作法律文书中应注意使用中性语言。受过去专政影响,在法律文书用词有专政倾向。目前,应使用中性语言。不带倾向性。避免出现“经连夜突审、强大攻势”等词语。如我在办理韩某盗窃一案就有体会,辩护人庭审时提出:侦破报告中写到经连夜突审的词语。因为犯罪嫌疑人是下午传唤到侦查机关的,辩护人说程序违法,一次传唤超过12小时,有刑讯嫌疑,要求法庭对当天所录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予采信。如果注意用词,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第四篇: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
(试
行)
为指导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选取10个比较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类型,解析执法取证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包括案由、执法依据、取证要点及提示、主要证据以及辅助证据等。其中,执法依据是指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证要点及提示是指办理案件的基本取证思路、取证的关键环节、步骤和要求;主要证据是指对认定案件的违法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处罚裁量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此类证据应当予以采集;辅助证据即补强证据,又称“佐证”或“旁证”,是指用以确认或证明案件主要证据事实的真实性,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此类证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收集。
案由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网吧市场)
1.执法依据:
违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罚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2.取证要点:
(1)查明网吧的主体资格;
(2)查明网吧处于营业状态;
(3)查明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4)查明消费者进行了上网消费。
提示:本类案件现场取证是关键,应当重点调查网吧接纳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过程中,网吧现场工作人员(如店长、管理员、收银员等,下同)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该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上网消费者、询问网吧现场工作人员以及提取上网消费者的相关上网记录信息等方式进行取证。
3.主要证据:
(1)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等,下同);
(3)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网吧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上网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
(4)消费者相关上网记录、上网计费信息;
(5)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4.辅助证据:
(1)网吧现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的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案由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市场)
1.执法依据:
违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罚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2.取证要点:
(1)查明网吧的主体资格;
(2)查明网吧处于营业状态;
(3)查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提示:本类案件重在现场取证和事后补全,应当重点调查网吧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未成年人(重点是其姓名、出生日期、就读学校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以备作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网吧现场工作人员以及收集其它相关信息等方式进行取证。事后补全重在通过调取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3.主要证据:
(1)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
(4)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网吧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5)未成年人的相关上网记录、上网计费信息等;
(6)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4.辅助证据:
(1)网吧现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的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案由三: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网吧市场)
1.执法依据:
违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罚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2.取证要点:
(1)查明网吧的主体资格;
(2)查明网吧处于营业状态;
(3)查明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提示:本类案件现场取证是关键,应当重点调查网吧停止运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对网吧计算
机页面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或者截屏以及询问网吧现场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取证。
3.主要证据:
(1)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
(3)网吧安装、使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凭证(如经营管理技术软件使用证);
(4)网吧停止使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据(如网吧服务器界面截图或者照片、录像资料,客户端界面截图或者照片、录像资料等);
(5)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网吧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6)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4.辅助证据:
(1)网吧现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上网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
(2)网吧监管平台相关视听资料;
(3)其他证人的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案由四: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市场)
1.执法依据:
违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罚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2.取证要点:
(1)查明歌舞娱乐场所的主体资格;
(2)查明歌舞娱乐场所是否处于营业状态;
(3)查明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过程中接纳未成年人;
(4)查明歌舞娱乐场所违法所得。
提示:本类案件重在现场取证和事后补全,应当重点调查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接纳了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未成年人(重点是其姓名、出生日期、就读学校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以备作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歌舞娱乐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如店长、值班经理、服务员、收银员等,下同)以及提取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日志、消费记录资料等方式进行取证。事后补全重在通过调取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3.主要证据:
(1)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
(3)歌舞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歌舞娱乐场所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场所经营相关的收费票据资料或者电脑计费系统截屏资料;
(6)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4.辅助证据:
(1)歌舞娱乐场所现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场其他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案由五: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艺娱乐市场)
1.执法依据:
违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罚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2.取证要点:
(1)查明游艺娱乐场所的主体资格;
(2)查明游艺娱乐场所处于营业状态;
(3)查明游艺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
(4)查明游艺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的时间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5)查明游艺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获取的违法所得。
提示:本类案件重在现场取证和事后补全,应当重点调查游艺娱乐场所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营业过程中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未成年人(重点是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就读学校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以备作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游艺娱乐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如店长、管理员、收银员等,下同)以及提取游艺娱乐场所的营业日志、消费记录资料等方式进行取证。事后补全重在通过调取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以及对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确认。
3.主要证据:
(1)游艺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
(3)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游艺娱乐场所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场所经营相关的收费票据资料或者电脑计费系统截屏资料;
(6)未成年人身份证明材料;
(7)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4.辅助证据:
(1)游艺娱乐场所现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场其他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
(2)有关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的认定材料;
(3)其他证人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案由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市场)
1.执法依据:
违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罚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2.取证要点:
(1)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2)查明当事人经营行为;
(3)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4)查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是否规模较大或者社会危害严重。
提示:本类案件关键在于查明当事人没有娱乐场所的经营资格和实际从事了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应当重点调查当事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是否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以及该经营活动的规模。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如服务员、收银员等,下同)、询问消费者、拍摄营业现场视听资料以及提取相关营业账簿、票据等方式进行取证。事后调查重在核查当事人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3.主要证据:
(1)当事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收费票据、财务账簿等材料;
(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用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设备;
(5)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辅助证据:
(1)现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2)相关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
(3)向行政许可部门取得的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4)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规模或者社会危害的相关材料;
(5)其他证人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案由七: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市场)
1.执法依据:
违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罚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取证要点:
(1)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2)查明当事人的演出经纪活动;
(3)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提示:本类案件重在前期调查和后期印证,应当重点调查当事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是否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在前期调查中,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收集演出活动的广告、相关演出经纪合同以及询问参与演出经纪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取证。后期调查重在核查当事人的演出经纪资格。
3.主要证据:
(1)证实当事人开展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或者进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或者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有关演出广告单、节目单、门票(入场券)、演出合同或者协议、演出策划方案等证据材料;
(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演出活动被代理方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辅助证据:
(1)参与演出经纪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2)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相关人员或者个体演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3)向行政许可部门取得的证实当事人未取得演出经纪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纪活动收费票据、财务账簿等材料;
(5)其他证人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案由八: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执法依据:
违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罚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取证要点:
(1)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2)查明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活动情况;
(3)查明演出活动的审批情况;
(4)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5)查明当事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
提示:本类案件重在前期调查和后期印证,应当重点调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按规定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拍摄演出活动的视听资料、询问现场工作人员
(如值班经理、服务员、保安等,下同)以及收集演出活动的广告、门票、节目单等方式进行取证。事后补全重在核查演出活动的报批情况。
3.主要证据: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备案证明;
(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从事具体演出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负责人或个体演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4)相关演出活动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5)演出广告单、节目单、门票(入场券)等有关证明演出活动的材料;
(6)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辅助证据:
(1)现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观看演出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
(2)演出活动的相关财务材料;
(3)向行政许可部门取得的证实演出活动未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证人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案由九: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
1.执法依据:
违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罚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2.取证要点:
(1)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2)查明当事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情况;
(3)查明当事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经营性;
(4)查明当事人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
(5)查明当事人经营行为是否规模较大或者社会危害严重。
提示:本类案件重在前期调查和后期印证,应当重点调查相关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情况。事前,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相关网络取证手段,收集有关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内容。事后,重在让当事人确认事先提取的相关证据。
3.主要证据:
(1)当事人相关主体资格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2)证实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账簿、往来款票据、广告等材料;
(3)当事人网站服务器托管或者租赁合同、协议;
(4)当事人网站相关标识或者标注内容;
(5)计算机电子数据的(远程)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开办网站的服务器、硬盘等相关设备设施;
(8)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辅助证据:
(1)网站管理或者技术人员调查询问笔录、服务器供应商的调查询问笔录、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
(2)当事人开办网站的计划书、方案等相关资料或者相关经营票据材料;
(3)向行政许可部门取得的证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未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4)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规模或者社会危害的相关材料;
(5)其他证人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案由十: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网络游戏)
1.执法依据:
违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罚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2.取证要点:
(1)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2)查明当事人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情况;
(3)查明当事人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
(4)查明当事人经营行为是否规模较大或者社会危害严重。
提示:本类案件重在前期取证和后期印证,应当重点调查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情况。事前,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相关网络取证手段,收集当事人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相关内容。事后,重在让当事人确认事先提取的相关证据。
3.主要证据:
(1)当事人相关主体资格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2)证实当事人从事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材料(如营业账簿或者往来款票据、网络游戏的注册或者充值信息、当事人以商业合作或者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等);
(3)当事人网站服务器托管或者租赁合同、协议;
(4)当事人网站相关标识或者标注内容;
(5)计算机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相关视听资料;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开办网站的服务器、硬盘等相关设备设施;
(8)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辅助证据:
(1)网站管理或技术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服务器供应商的调查询问笔录、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
(2)当事人开办网站的计划书、方案等相关资料或者相关经营票据材料;
(3)向行政许可部门取得的证实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未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4)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规模或者社会危害的相关材料;
(5)其他证人证言等与案件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第五篇:论逮捕后案件的引导侦查取证
文章标题:论逮捕后案件的引导侦查取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这也是人民检察院侦查
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进行引导侦查取证的方式之一,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批准逮捕案件的继续引导侦查取证。
1、批准逮捕案件的继续引导侦查取证的概念
批准逮捕案件继续引导侦查取证,是指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庭审中符合有效举证、质证要求为标准,引导侦查机关获取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而依法开展的规范性工作
2、特征
案件批准逮捕之后,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制作《提供法庭宙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方式对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进行引导具有如下特征:(1)引导性。由于案件在批捕阶段的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但低于起诉的证据要求,为了保证案件在批捕之后,侦查机关继续收集、补充、固定和保全有关证据,从而促使案件顺利进人移送起诉乃至以后的法院审理阶段,并保证批捕强制措施的有效性,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批捕之后,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是对侦查机关继续取证工作的一种引导,因为其是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故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是引导性特征的重要体现。(2)合法性和针对性。合法性是指引导侦查机关收集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各种要件,不仅具有合法的诉讼证明力,而且也是要具有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可采信性。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始终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收集提供该证据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针对性,是指这一阶段的引导侦查取证以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一定要针对法庭的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3)阶段性这种阶段的引导侦查取证,只能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后,才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要求,而不能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向侦查机关提出。
3、批准逮捕案件继续引导侦查取证的意义
批准逮捕案件继续引导侦查取证的目的在于引导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收集证据时,必须按照法庭审判对证据的要求采集,最终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惩治犯罪分子,因此其意义重大。
(1)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是侦查监督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法律监督职权。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向侦查机关要求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能,也是侦查监督部门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这一举措能够保障侦查机关合法进行侦查活动以及证据的收集工作。
(2)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有利于实现刑事侦查目的。侦查监督部门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除了具有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之外,其更直接的意义在于通过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必要证据,可以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调整查证、取证的侦查方向,使所采集的证据更为规范,符合庭审的证据要求,最终实现刑事侦查的目的,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体现了为公诉服务的思想,有利于公诉目标的实现。侦查监督部门要求侦查机关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一方面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提高侦查人员查证、取证的意识,保证案件在批捕以后,侦查机关能够按照庭审的证据要求继续侦查,补充、完善有关证据,减少案件因达不到起诉标准而不诉或撤案的情况发生,保证案件的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高起诉工作的效率。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批捕之后进行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可以为接下来的公诉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是实现公诉目标的重要前提,同时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的基本要求
(1)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要做到合法、及时。所谓合法是指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联的事实。但证据本身又要求真实可靠。因此,法律规定证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对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
所谓及时是指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掌握案情,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这是由侦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如果侦查人员行动迟缓,丧失时机,犯罪分子可能毁灭、隐藏、转移罪
证;现场可能遭到破坏;犯罪痕迹可能变形、变质或者消失;受害人可能死亡等等,这样会给收集证据带来很大困难,有时可能因某些证据的灭失或破坏而使整个案件实施难以认定,造成疑案。因此,迅速及时是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发现、取得、保全证据材料的关键。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的收集,应当做到合法性与及时性的统一。只有做到合法性与及时
性的有机结合。其收集的证据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二如果不能做到二者的统一,必然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甚至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2)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要做到关联与排他相结合。所谓关联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某种联系作为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是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排他是指各个证据所能证明的问题,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必须是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应当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明情况,否则就不能作出证明的结论。
(3)提供法庭审判证据要做到全面、客观和准确。提供法庭审判的证据要求做到全面、细致。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事实得出全面、完整的结论。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充分证据最终证明有罪之前,都存在有罪与无罪两种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43条要求侦查机关人员在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证据的同时,也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只有全面收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认真加以比较鉴别,合理地排除矛盾,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还要做到客观性与准确性的统一。首先,要做到客观性。所谓客观是指证据的存在形式,它所反映的事实内容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任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都要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或者留下某种痕迹。这些都是客观存在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就是要发现和收集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并据此查明事实真相,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要做到准确性。所谓准确,是指凡是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准确无误,并且在数量上足以得出关于犯罪事实的正确结论。这是因为只有具备证据白勺准确性,才能正确地再现案件事实而证据的准确性是以证据的确实充分为前提,因此,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己查证核实;②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有客观的必然联系;③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被合理排除;④构成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并且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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