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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2_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12.3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8-1122508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0 12:22: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发放202_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12.3

关于发放202_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本部各部室、所属各项目公司: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发放202_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放原则:

凡已婚育有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子女未满14周岁的员工,由各部室及各项目公司统计独生子女情况,收齐《独生子女证》原件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登记日期截止12月10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工作的,二人协商后在一方所在部门或项目公司登记,不得重复登记。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职工的,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无业一方需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开据无业证明。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为50元/月,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领取,发至子女满十四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的,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附件: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统计表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第二篇: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户的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2_]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自治区内,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按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第五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经费来源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具体列支为:

1、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管理费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市辖区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别由自治区、市、市辖区财政按50%、20%、3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县(市)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程序确认及资金拨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单位按规定确认,并按财务相关程序列支。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确认程序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每年7月1日前,凡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由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独生子女领证人员基本情况的登记,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口径,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附表一),并附当事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工作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附表二),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一并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信息录入全员人口系统,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附表三),每年7月31日前,经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县级审核。

(三)县级审核。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领取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后,送本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的资金拨付乡(镇、街道)民生服务站或代理机构,并将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联合盖章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本级拨付凭证或资金文件,于当年8月31日前,以文字形式上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四)市级和自治区核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县级资金划拨凭证或下达资金文件核查无误后,按所辖县(市、区)为单位重新汇总后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本级比例承担的资金及时下达对应的县(市、区)。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将审核确认后的《独 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及相关拨付凭证,于当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根据本级承担比例10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区)。

第七条 资金发放。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代理机构发放。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代理机构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个人账户,每年年底前,以“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人。村(居)委会负责通知领取对象,领取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卡领取。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卡由乡(镇)或街道民生服务站或代理机构负责制作发放,领取对象凭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领取。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年起停发保健费。

第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管理档案,健全独生子女保健经费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法人单位要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档案。

第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财政、民生服务站或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一)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资格确认,向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提供发放名单,编制资金需求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资金筹集和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发放机构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发放,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额,履行发放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独生子女保健费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不按对象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或擅自改变发放标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专项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资金管理混乱的。

第十二条 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 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上缴财政: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子女的;

(三)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

(四)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__村(居)民小组

申请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写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村(居)委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2份,分别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计生办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监护申请人申请的填写独生子女户籍地址,其他申请人填写其本人户籍地址。

2.“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4.“性别”:填写“男”或“女”。

5.“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如198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80年2月”或“1980.2”。

6.“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如202_年离婚,202_年2月丧偶,则填写“202_年2月”或“202_.2”。本人婚-2-

姻状况为未婚的,空填;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999999”。

9.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或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配偶信息空填。

10.“夫妻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生育子女数,不得填写监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生育子女数。

11.“夫妻收养子女数”:填写该夫妻曾经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收养子女数。

12.“夫妻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13.“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填写生育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前面同名项目相同。

14.“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

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5.“死亡年月”:子女死亡的,填写其死亡年月。202_年5月死亡,填写“202_年5月”或“202_.5”。如该子女存活的,本项空填。

16.“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收养子女情况。

17.“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年月”:填写收养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生育子女同名项目相同。

18.“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202_年6月收养,则填写“202_年6月”或“202_.6”。

19.“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20.“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

21.“村(居)委会评议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报的具体意见,-4-

由村(居)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2.“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填写否同意纳入发放范围的具体意见,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3.“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填写其与独生子女关系。

第四篇:202_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推荐]

202_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2_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责任单位。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有单位按月发放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发放。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持证人单位发放,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第五篇:关于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清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做好202_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

女户子女保健费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_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女户子女保健费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要对当年出生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女户进行细致、认真、准确的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带以下资料上报县局审核。

1、独生子女所需资料: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

(4)《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手册》。

2、双女绝女户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

(2)两个女孩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绝育证明。

二、对已领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女户子女保健费的进行年审,对子女数增加、子女超龄、户口迁出等原因不能继续领取保健费的,向县局申报退出,如在审核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追究计

生办主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具体审核时间安排:

202_年9月17日石盘、解家沟、街道办

202_年9月18日双庙、高杰村、玉家河镇

202_年9月19日石咀驿、老舍古、李家塔

202_年9月20日折家坪、下廿里铺、郝家也

202_年9月21日宽州、乐堂堡、店则沟

各乡镇(办事处)如不按以上时间安排审核的,将不予审核。

附表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汇总表;

附表二:清涧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登记表; 附表三:清涧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增对象登记表; 附表四:清涧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出对象登记表; 附表五:清涧县农村双女绝育户对象登记表;

附表六:清涧县农村双女绝育户新增对象登记表;

附表七:清涧县农村双女绝育户退出对象登记表。

(注:附表一、三、四、六、七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附表二、五只上报电子版)

清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关于发放202_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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