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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共五则)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8-608379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1 03:24: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炭安监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集团各原煤生产矿井、基本建设矿井: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炭安监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于6月1日前将编制的电子稿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联系人:徐宁武

联系电话:0951-6971061

电子邮箱:xuningwu@nxmy.com

附: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11-04-1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并于2011年6月底以前将联系方式连同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 设 实 施 方 案

2009年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630个,示范县(区)7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产煤省(区、市)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二)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2)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4)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国有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标考核机制。对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闭合管理,并严格考核、奖罚和问责。

(5)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内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6)保证瓦斯治理利用资金投入。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项费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满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依靠科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机械化开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利用关键技术,制定适合本矿井(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标准。

(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9)按规定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深化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狠抓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加强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贯通、揭穿突出危险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处理等瓦斯治理的重点环节,必须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12)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13)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瓦斯超限应比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完成瓦斯治理利用工程量及抽采利用指标。

(2)严格目标管理考核。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成立县(市、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政策和措施。

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通三防”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瓦斯检查和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县(市、区)瓦斯治理利用规划和计划,并将矿井瓦斯抽采利用计划、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并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工程建设。

8.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达本省(区、市)二级及以上。

9.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10.建立辖区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防治技术档案。

11.监督辖区应抽采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并定期对其抽采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2.实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有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为煤矿提供指导和服务,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3.定期对辖区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14.组织辖区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并达到基本要求;煤矿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促进煤矿瓦斯防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大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切实加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工作,切实做到有序推进。各地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制定“十二五”期间各煤矿企业和各产煤县(市、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明确建设目标、达标矿井及县(市、区)、达标时限、工作措施和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同时,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不断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评估标准和办法等,扎实有序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切实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各地要结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细化分解落实到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中。加大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抽采利用、保护层开采等经济激励措施,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促用、以用促抽;同时,大力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积极与有关科研院所合作,加大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技术、瓦斯抽采与利用技术研发力度,丰富和发展瓦斯综合治理利用技术,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四)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要继续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切实做好规划,逐年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同时,要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严把质量关。实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定期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各生产矿井每季度自行进行检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产煤县(区)每半年对所属矿井组织检查或验收,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组织验收,及时总结本单位、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典型经验、好的做法和适用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定期对各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组织互查。

(六)进一步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完善监管监察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瓦斯治理特别是瓦斯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把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掌握辖区内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的矿井,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并限期达标。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瓦斯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三篇: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底,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630个,示范县(区)7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十二五”

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产煤省(区、市)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二)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

第四篇:川安办【2011】152号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安办〔2011〕152号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巩固我省在瓦斯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2009年以来开展“双百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的瓦斯治理工作,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达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09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市、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1年6月,全省共建成示范县(区)14个,示范矿井159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县10个,国家级示范矿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我省“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国办发〔2011〕26号文以及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即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产煤县(区、市)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县(区、市)建设标准,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建设标准,所有基建、技改、整合矿井在工程竣工投产前达标。2013年至201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对全省已完成建设的县(区、市)和煤矿进行督查,巩固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到“十二五”末期,全省产煤县(区、市)和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部达标。

二、实施方案

(一)产煤县(区、市)达标规划

全面推进全省所有产煤县(区、市)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按规划分达标。2011年底前,建成峨眉山市、盐边等6个县(市),2012年底前建成广安区、万源市等21个县(区、市),2013年底前完成夹江县、马边县等24个县(区、市)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详见附表一)

(二)矿井达标规划

全面推进生产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按规划分限期达标。2011年达标116对矿井,2012年达标107对矿井,2013年达标28对矿井(详见附表二)。

(三)建设矿井达标

建设矿井(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矿井)在矿井建设的同时,坚持工程建设与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同步建设,建设工程竣工投产时达标。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煤矿事故大幅下降,但同全国相比,事故总量仍偏高,百万吨死亡率仍有较大差距,安全生产压力大、任务重,为达到国发[2004]2号文提出的到2020年末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促进煤矿瓦斯防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协作部门,明确部门分工和职责,做到统一组织、协同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和合力,认真搞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切实做到有序推进。各市(州)应结合本方案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明确和落实县(区、市)和矿井建设目标、达标时限及工作措施,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保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

(三)精心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各产煤县(区、市)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达标规划的要求,认真对照标准,结合实际编制达标建设方案,明确瓦斯治理体系达标建设的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明确资金投入、工程进度和完成时限,确保进度和质量。各产煤县(区、市)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方案于2011年12月底之前报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组织审查。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的方案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组织审查,其余煤矿的方案由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四)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要把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工作,对辖区内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负有监管、监察职责。对于达标进度缓慢的县(区、市)和问题较多的矿井各煤监分局和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进度和质量。要利用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达标建设的契机,督促产煤县(区、市)解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够、装备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使煤矿强基固本,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筑牢瓦斯治理工作的防线。

(五)进一步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统一协调,建立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部门协调和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瓦斯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七)巩固成果、提高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质量。根据规划,2013年我省要基本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各市(州)要及时总结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典型经验和适用技术,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制定工作措施。对于已经达标的矿井要建立复查、跟踪制度,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和复查。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要组织人员对已达标的县(区、市)和煤矿进行抽查。对于达标后出现严重滑坡的产煤县(区、市)要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县(区、市)达标资格;对于达标后出现严重滑坡的矿井,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并取消其达标资格。

四、考核验收

(一)煤矿的验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工作严格按省局下发的《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四)逐矿进行验收。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完毕,由企业自检达标后书面申请县(区、市)煤矿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合格后报请市级(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验收,其余矿井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各煤监分局参与辖区内煤矿的达标验收工作。

(二)县(区、市)的验收。各县(区、市)按《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三)自检达标后提出申请,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最终组织验收的单位以文件的形式确认。

五、保障措施

(一)生产矿井必须在规划的达标期限内完成达标工作,否则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其相关证照,进行达标建设。

(二)资源整合、技改、扩能矿井,新建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前必须达到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矿井建设标准。

(三)产煤县(区、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达标建设,逾期未完成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安委会说明原因,以及下步工作措施。

(四)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部门和煤矿企业视完成好坏进行奖惩。

附表:

1.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规划表

2.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规划表(矿井)

3.产煤县(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评分办法

4.四川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第五篇: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并于2011年6月底以前将联系方式连同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电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2009年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630个,示范县(区)7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

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产煤省(区、市)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二)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2)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4)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国有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标考核机制。对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闭合管理,并严格考核、奖罚和问责。

(5)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内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6)保证瓦斯治理利用资金投入。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项费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满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依靠科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机械化开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利用关键技术,制定适合本矿井(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标准。

(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9)按规定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深化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狠抓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加强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贯通、揭穿突出危险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处理等瓦斯治理的重点环节,必须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12)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13)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瓦斯超限应比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共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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