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客户投诉行政处罚条例
第一条
凡发生客户投诉案件,经责任归属处以行政处分,给予一个月的转售时间,如果售出,则以甲级售价损失的金额,依责任归属分摊至个人或组。未售出时以实际损失金额依责任归属分摊。
第二条
客户投诉实际损失金额的责任分摊计算。
由总经理室每月八日前汇总结案,制造部依发生原因归属责任,若系个人过失则全数分摊该责任人,若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过失(同一部门或跨越部门)则依责任轻重分别判定责任比例,以分摊损失金额。
第三条
处分标准
经判定后的个人责任负担金额。
第四条
客户投诉行政处分判定项目补充说明。
1.因票据错误或附件等资料错误遭客户投诉者。
2.因财务错误遭客户投诉者。
3.未依制作规范予以备料、用料遭致客户投诉者。
4.经剔除的不合格产品混入正常品缴库遭致客户投诉者。
5.成品交运超出应收范围未经客户同意遭客户投诉者。
6.擅自减少有关生产资料者。
7.业务人员对于特殊质量要求,未反映给有关部门遭客户投诉者。
8.订单误记遭致客户投诉。
9.交货延迟者。
10.装运错误者。
11.交货单误记者。
12.仓储保管不当者。
13.外观标志不符规格者。
14.检验资料不符者。
15.其他。
以上一经查证属实者,即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并上报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公布。
第五条
行政处罚折算
1.警告一次,处罚400元以上。
2.记小过一次,以每基数处罚800元以上。
3.记大过以上者,当月效益奖金全额处罚。
第六条
以上处分原则,执行时由总经理室依照《客户投资损失金额核算基准》初步确定,并上报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