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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84-504680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04 12:04:14 来源:网络

区委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为提高区委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增强政务公开实效,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区委、政府重点工作和群众关注关切,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真实准确、讲求时效、利于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区委办公室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各科室、局、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议科。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区委办公室的职能职责、组织机构、领导信息以及各科室、局、中心的工作职能职责。

(二)政务工作中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规章、制度。

(三)重大民生决策、相关政策的解读、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民生工作信息。

(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预决算、三公经费、重点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等信息。

(五)各类工作动态信息。

(六)区委办公室及所属各科室、中心、局人事任免信息。

(七)政务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3—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网上公开为主,设立公开栏、宣传册、工作手册为辅助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内容,须各科室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并在予以公示公开后报会议科备案,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政务公开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

第七条

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政务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限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对于涉及办公室的不当信息、不完整信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

区委办公室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党支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原则,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凡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应公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共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上级组织工作安排情况;

(三)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四)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包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五)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党组织设立、换届选举、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总结、选举推荐党代表、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内表彰、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党员权力保障等情况;

(六)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员做主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情况;

(八)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应和采纳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关爱困难党员、帮扶贫困群众等情况;

(九)经党支部研究决定认为应该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反馈→归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三、党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可选择纸质平台公开、动态平台公开、固定平台公开、媒体平台公开的公开方式。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适时公开。应当定期对需要调整的公开内容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发布。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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