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考核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综合办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综合办从被罚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综合办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总则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区域)、承包经营单位。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2.1对于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
2.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及其它显著成绩者;
2.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4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2.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2.6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2.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2.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处罚
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3.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3.1.1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作业部门或个人50—1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3.1.2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200元/人,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现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部门100元/个;
3.1.3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50/人,穿带钉鞋进入易燃易爆等区域罚款100元/次;
3.1.4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10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50元/次;
3.1.5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3.1.6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3.1.7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部门100/人、次;
3.1.8各类事故隐患未限期整改的,扣罚50—100元/项;
3.1.9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3.1.10各种作业票、证未经监护人、安全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部门50元/次;
3.1.11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200元/起;
3.1.12进入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50元/人。
3.1.13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00元/人、次;
3.2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3.2.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6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3.2.7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2.8在上级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