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广饶博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单位:广饶博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
目录
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1-
二、扬尘污染防治主要措施:-1-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主要措施:-2-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饶博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采取抑尘防尘措施,为了不制造更多的扬尘污染,给周边居民环保、绿色的环境,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坚决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易产生扬尘的的各类粉状、粒状、块状物料及燃料堆场要进行封闭式改造,密闭储存,采取全方位封闭措施。
2.设置坚固、连续、封闭式围挡。
3.洗车台规格满足运输车辆全面清洗要求,做到车辆不带尘出厂。
4.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工作。
5.喷淋设施满足降尘技术标准,严格落实车间降尘措施。
6.重污染天气期间,启动分级应急响应措施,驻场联络员全天驻场帮扶。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1.空气重污染指数级分级
重污染包括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时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按照持续污染提升一个响应级别的原则,将空气重污染分为四个预警响应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预警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预警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四级(蓝色):预测未来1天出现重度污染:
预警三级(黄色):预测未来1天出现严重污染或者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
预警二级(橙色):预测未来持续3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
预警一级(红色):预测未来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
2、各级领导部门要求生产现场针对空气重污染各级预警采取的应对措施。
空气重污染预警四级(蓝色):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绿色生产管理规程》要求,增加生产工地洒水频次,加强生产现场扬尘控制,土石方生产工地应重点加强管理。
空气重污染预警三级(黄色):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绿色生产管理规程》要求,增加生产工地洒水频次,加强生产现场扬尘控制。中心从城区停止土石方及还出生产作业,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必须严格落实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空气重污染预警二级(橙色):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绿色生产管理规程》要求,增加生产工地洒水频次,加强生产现场扬尘控制,全市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生产单位尽量减少室外路露天作业。
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绿色生产管理规程》要求,增加生产工地洒水频次,加强生产现场扬尘控制。全市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土石方及建筑拆除工地必须严格采取有效的覆盖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生产单位要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驻场联络员全天驻场帮扶。
第二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第十七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月4日印发
第三篇: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襄城县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我作为 襄城县哈佛家园小区10#楼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扬尘防治工作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住建局安监站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杜绝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
七、工程外脚手架外侧按标准要求进行密目网全封闭,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清理后垃圾用代装或容器装后使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地面垃圾堆放点,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住建局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诒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7个百分之百(一是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二是施工现场道路路面100%进行硬化,及时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及清扫。三是工地出入口100%安装车辆冲洒装置,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100%冲洒干净,确保不得带泥上路。四是工程拆除及土方开挖、垃圾装卸实施100%洒水压尘。五是施工现场的土方、建筑垃圾及石灰、水泥、砂土等其他散碎性材料100%覆盖严密。六是委托清运施工现场渣土(含泥浆)及建筑垃圾车辆100%为封闭(密闭)式合法正规车辆,确保不沿路洒漏。七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点、污染指数监控率及出入口出场车辆冲洗监控率100%)。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不落实,愿接受处理。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保存,对照落实;另两份分别交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站对此承诺予以监督。
承诺人(本人签字加按指纹):
单位: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
年月
日
第四篇: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并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扬尘防治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六、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
七、工程按标准要求进行全封闭,建筑垃圾采用洒水降尘清理,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存放,封闭管理。
八、重污染天气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拆除作业、土方开挖、回填及清运作业。
九、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6个百分之百: 1.施工现场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2.施工现场主要场区及道路100%进行硬化。3.出场车辆100%冲洗干净。
4.工程拆除及土方工程实施100%湿法作业。5.施工现场的土方、散碎物料100%覆盖严密。6.渣土车辆100%密闭。
以上承诺,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一切处理
第五篇: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程概况 控制范围与目的
3.1 控制范围
本标段施工控制范围包含创新大道站和石莲北路站施工围挡内施工区域,施工场区周边500m范围内运输渣土等与工地物料运输相关造成的环境污染。
工地施工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序,如土石方开挖及运输、混凝土浇筑、喷射混凝土施工、模板支架施工、砂石水泥材料运输、围护结构拆除等。
3.2控制目的
通过控制施工区域内各道施工工序产生的扬尘,减少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污染,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管理目标
4.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 4.2无市民重大投诉;
4.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 4.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
4.5扬尘控制达标的具体包含工地围墙封闭;堆土用密目网覆盖;木工棚全封闭;建筑垃圾入库、每天清运;材料进出采用自动覆盖车辆,车辆进出用水冲洗;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生活垃圾袋装化;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洒水清扫。组织分工
实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在领导,管理在岗位,关键是班组。因此项目部在建立和健全各项扬尘控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控制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成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环境因素的一个补充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建立防扬尘施工组织机构图如图5-1所示。
5.1项目经理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
5.2各管理岗位人员须对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
5.3班组长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
5.4项目部宜与各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定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进程。
图5-1 防扬尘施工组织机构图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保证措施
6.1 一般规定
.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贯彻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2 施工现场采取淋湿地面、设置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综合降尘措施。.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备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
.4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 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做到每天工完场清。6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各类废弃物。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8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热水锅炉,必须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燃料。.9 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宜小于1.5m,基础、主体、安装、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宜小于0.5m,并不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10 施工现场地表水和地下管沟应排水畅通,场地无积水。6.2 施工现场设施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临城镇主干道时高度不得低于2.2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 1.5 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
2)围挡应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3)围档底边应当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4)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m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围挡;彩钢板围挡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6.2.3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可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临时生产加工车间及设备堆场地面必须进行硬化抑尘处理;
2)其它一般道路、广场、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碎石铺装;
3)其余裸露场地应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固化等抑尘措施。
.5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应搭设搅拌机棚,并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6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6.2.7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6.3 物料堆放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标识牌。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4 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6.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维持湿润。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喷射混凝土施工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2)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 ①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 ②在距喷头3~4m 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 ③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集尘器或除尘器。④在扬尘浓度较高地段,设置除尘水幕; ⑤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 ⑥采用增黏剂等外加剂。6.5 主体结构施工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3 使用非标准砌块的,现场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砖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4 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扫。楼地面洞口应进行临时封堵,楼面四周临边应有防止垃圾、灰尘等下坠飘洒措施。6.6 砼支撑及冠梁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应根据建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拆除施工方案,并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拆除施工现场应对周边进行连续封闭围挡围护。围护结构应以彩钢板等硬质板材为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3 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程序操作。喷淋水量应能满足抑尘降尘要求,喷淋软管应能覆盖工地现场。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宜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5 机械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
1)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及积尘; 2)冠梁、支撑拆除应采取洒水措施;
.6 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流放槽中卸下,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
6.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应先在工地出入口建立车辆冲洗设备,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此项目渣土运输核准。
.2 运输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的单位和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单位应取得市容或城管部门批准或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2)车辆外形完好且安装定位终端设备,并放大车辆牌号。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覆盖、包装完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6.7.4 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落实每天派专人进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6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情况。具备联网条件的项目应与监管部门联网,无法联网监控的,项目完工前,由施工单位保存完整的视频监控资料备查。建筑垃圾和土方(泥浆)运输车辆型式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宜采用密封式货车; 2)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车厢盖应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
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 2)厢盖与车厢前、后拦板缝隙不应大于50 mm; 3)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
4)车厢液压举升机构及厢盖液压、启闭机构的液压部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利用冲洗设施将轮胎及车身清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和超载。